法理学(3.4.1)--法律与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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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近年来法理学的重点与热点问题

2023年近年来法理学的重点与热点问题

近年来法理学旳重点与热点问题1. 规范法理学旳基本问题(1)法旳概念问题包括特性问题,老式意义上对什么是法有过诸多旳描述,我国从国法旳角度理解旳比较旳多。

尚有法旳特性也是频繁旳在考。

多选题考察旳比较旳多。

(2)法旳要素问题,法律规则,法律原则。

法旳概念等这些基本旳要素,常考点就是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旳关系。

这里波及一种理论问题,法律规则旳内涵究竟范围有多大,和法律原则旳界线在哪里,法律规则内涵旳合理性等法理问题旳研究。

一般在论述题中体现旳比较旳明显。

(3)法律体系旳问题,法律体系既可以小考也可以大考,大考就会问你在我国既有旳法制体制下怎样建立起一种完备旳法律体系等,讲依法治国也好,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也好,都是要有法可依,这个“法”怎样才能构建一种完备旳社会主义法制体系。

这种题型不乏会出答题旳也许性旳。

(4)法律关系旳问题,一种是法旳主体与客体旳问题,第二个就是法律行为和法律事实旳问题,第三个就是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譬如今年旳第七论述)。

(5)法旳效力问题,法律渊源(从判例为主题来论述判例制度旳作用,我国目前越来越关注判例问题,例如,许霆案、醉驾案等都会为其他法院所借鉴),法律效力等级体系等问题。

(譬如说,法为何有效力?一般可以从规范效力、实行效力、心理效力、社会效力等角度去分析,单就规范效力角度而言,法旳效力来源于宪法旳规定)(6)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问题。

法律责任问题波及旳案例也是诸多旳,由于违法、违约而导致要承担某种不利旳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没什么质疑旳,不过民法中有特殊旳侵权责任,譬如说,某甲旳狗把乙给咬伤了,某甲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是法律旳强制性规定,但与否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就是法律责任旳问题。

至于法律制裁问题,我国旳法律制裁大体可以分为宪法制裁、民法制裁、行政法制裁、刑法制裁等。

就拿刑法制裁来说吧,我国刑法规定旳制裁方式非常旳多,最严厉旳就是对生命旳剥夺,并且我国刑法条文中规定旳死刑诸多,这就碰到一种问题,与人权旳结合问题,世界上诸多旳国家在质疑我国与否在保障人权,这就波及到死刑设置旳合理性问题旳研究。

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

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

法理学名词解释大全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共同发展规律和共性问题的学科,其研究范围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总称,其体系由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

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主要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以及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

社会调整是通过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使其纳入一定秩序中的必要手段。

惯是人们长期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步形成并固定下来的行为规范,其维护有效的重要力量包括传统、集体感和恐惧感,对违反惯者严厉惩罚。

个别性调整是最早发展起来的社会调整方式,针对具体人、具体事所确定的行为方式进行一次性调整。

规范性调整是针对某一类主体、某一类情况而使用一般行为规则进行的重复性的调整方式。

法律规范规定人们的行为可以怎样做、应该怎样做或禁止怎样做,是评价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同时也是指引人们行为、预测未来行为及其后果的尺度,制裁违法行为的依据。

法是由国家专门机关创制的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的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法的价值是指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社会或国家需要的积极意义。

法制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包括现行法律规则、法律运行的机制、法律文化传统、法律意识、发现教育以及法学研究等因素构成的系统。

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类。

13、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以19世纪初法国民法典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

这一法系主要分布在欧洲大陆和拉丁美洲地区。

14、英美法系是以英国法为传统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的总称,又称英国法系、普通法法系。

该法系主要分布在英语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地。

15、法律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集团”中输入的现象。

2023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2023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

2023年上半年司考法理学知识点总结一、法理学概述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的本质、原理和方法的学科,它主要包括法律哲学、法律逻辑和法律形式学三个部分。

1. 法律哲学法律哲学研究法律的普遍原理、价值观和理论基础,包括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律的正当性和合理性等内容。

2. 法律逻辑法律逻辑研究法律的逻辑结构、规则和推理方法,包括法律概念的定义、法律规则的推演和法律推理的合理性等内容。

3. 法律形式学法律形式学研究法律的外部表现形式、组织结构和形式特征,包括法律的形式分类、法律的文字解释和法律的适用方法等内容。

二、法理学基本原理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是法治原理、公正原则和合理原则。

1. 法治原理法治原理是指国家和社会的一切事务都必须依法进行,并通过法律实施和加强法律的监督,保证国家和社会的正常运行。

2. 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法律应当公正、公平、公开,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实现社会的公正和平等。

3. 合理原则合理原则是指法律应当符合理性的要求,满足社会的需要,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以保证法律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三、法理学基本理论法理学的基本理论包括自然法学、权利法学和规范法学。

1. 自然法学自然法学认为法律具有自然本质,是正义的体现,人人平等的前提,法律应当以人的本性和道德为基础,追求公正和正义。

2. 权利法学权利法学认为法律是共同行为的规范,着重保护人们的权利和自由,法律应当保护个人和社会的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规范法学规范法学认为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体现,法律应当依据客观事实,符合社会的需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性。

四、法律解释与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是指根据法律的字面意义理解法律的具体内容和法律的真实意图,包括文字解释、隐含解释和系统解释等方法。

法律适用是指将抽象的法律规则应用到具体的案件中,根据事实和证据判断适用的法律规则,并作出具体的裁决。

五、法律权利与义务法律权利是指个人或集体依法享有的权益,具有合法性和法定性,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知识产权等。

法理学PPT

法理学PPT
《法理学》
电子教案
课程的性质及教学内容说明
法理学课程是理论性、学理性、抽象性较强的一 门学课,而且其涉及知识面比较宽,它涉及哲学、政 治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多门学科。法理学 在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法 理学是系统地阐述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从总体上研 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 职能、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实施、 实现、监督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 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在整个法学体系 中,它是一门基础性理论学科,一门导言性、绪言性
第二节 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一、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一)法学产生需要具备的条件 法学的产生需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要有法律
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第二,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 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恩格斯在《论住宅问题》中指 出:“随着立法发展为复杂和广泛的整体,出现了新 的社会分工的必要性:一个职业法学者阶层形成起来 了,同时也就产生了法学。”
第二节 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在中国,法学的发展。在西方,法学的发展。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区别和 联系 (一)指导思想不同 (二)阶级基础不同
(三)在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上不同 (四)在一系列根本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三、建立、发展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学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法理学课程共分为五单元,二十一章。
第一单元绪论,属于引言性质,是学习 和研究法理学的准备阶段;第二单元的 内容即本书的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 这是学习法和法学的概念,范畴和一般 原理;第三单元的内容即本书的第二编, 社会主义法的基本原理,系统讲述社会 主义法的本质及其作用;第四单元的内 容即本书的第三编,法的创制,系统讲 述法的制度阶段;第五单元的内容即本 书的第四编,法的实现,系统讲述法的 实现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

法理学法律的价值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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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 掌握
第一,“价值”反映的是主体人与客体外界物(包括自然和社会)的 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动中主体与客体之间的需要与满足关系。 第二,“价值”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 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
(一)法律价值的概念
法律价值:是在主体人与客体法的关系中
概念
所体现出来的法律的积极意义或有用性。
本节内容
一、秩序的含义 二、法律对秩序的作用
秩序的概念
秩序: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发展和变化的规律 性现象。与秩序概念相对的是无序。
秩序多用于社会领域,即所谓 “社会秩序”。抽象地说,社会 秩序表示在社会中存在着一定程 度的组织制度、结构体系和社会 关系的稳定性、有规则性和连续 性。
“秩序”在法律的价值目标体系 中,具有工具性价值的性质,它 为其他价值目标提供了现实的条 件,没有秩序价值的存在,就无
法的价值应该包括: 第一,法律的内在要素、功能及其相互关系。 第二,社会主体对法的需要。 第三,要有法律实践这一重要环节。
(二)法律价值的特征
1.法律价值是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 法律的“价值”是其作用的主观体系,法律的“作用”
是其价值客观落实。 2.法律价值是相对性和绝对性的统一 相对性,就是法律价值的条件性,它表现为法律的价
(四)法律促进和保障国际正义
法律对国际正义的促进体现在: 1.促进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 2.为不同国际社会主体之间的交往提供正当 程序,保障实质正义 3.促进国际纠纷的和平解决,避免国际关系 中的暴力行为 4.对国际自然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为弱化因发 展的不均衡所产生的不正义提供规范保障 5.制止国际犯罪行为
值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随不同的时代、社会、阶级、 群体而呈现出差别性、多样性、多元化。 绝对性,就是法律价值的普遍性。 3.法律价值是目的性价值和手段性价值的统一 目的性价值可以说是法的外在价值,手段性价值可以 说是法的内在价值。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

法理学知识点梳理1.法的概念:资本主义法/马克思主义法法的特征: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是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是规定权利与义务的社会规范法的本质:反应统治阶级的意志,且由社会物质生活所决定2.3.法的三要素法的概念:涉事,涉人,涉物法律规则:规定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后果的准则(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4法的继承与发展法的继承;原始社会(刑与礼)→夏商西周(王权神授,皇无天亲,惟德是辅,明德慎罚)→春秋战国(儒家:人治,德治,礼治/法家:不务德而务法,以法治国,抱法处势,厚赏重罚)→秦至明清(以儒家为重,兼收并蓄,以和谐为核心,天下之法代替一家之法)法的发展;法学理念与法权意识的萌发→对传统法学思想的扬弃5 法系大陆法系,英美法系(普通法系),中华法系6 法的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人类一直以来的追求共同理想,也是法律的核心价值,它既是法律产生的重要动因,也是法律存在的主要理由法的平等;法律平等分为实质上的平等和形式上的平等。

实质上的平等是有差别的平等,是考虑现实情况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是无差别的平等,是不考虑现实情况的平等。

法的自由价值:自由是指从约束中解脱出来,法理学所讲的是指主体行为与法律的规定和要求相一致和统一7 法的形式渊源:具有法的效力的法的直接表现形式法的实质渊源: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产生法的物质生活条件制定法(宪法,法规,法律,规章,国际条约)/习惯法/判列法(普通法系国家)8 法的空间效力:指哪些空间范围内和地域范围内发生的效力法的时间效力:指生效,失效,溯及力(我国法无溯及力)法的对人效力:指哪些人适用哪些法或法适用主体原则(属地,属人,结合原则)9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自然人,法人与社会组织,国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物,非物质财富,行为)10 权利:是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满足自己的利益,而由其法律义务所保障的法律手段(公权利与私权利,对世与对人,原权利与救济权,专属权与转移权,行动权与接受权)义务;是指法律所保障的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从事或不从事而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公法与私法,对世与对人,主义务与从义务,专属与转移,积极与消极)11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产生,消失,转变的重要因素,是法律所规定的并能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12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意志下实施的受法律所调整的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分类:合法与违法,有效与无效,作为与不作为,表意与事实,单一与多方,要式与非要式,个人与组织13 法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约定或法律所特殊规定而必须承担的强制性义务构成要件:责任主体,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分类:连带,代替,独立责任/过错与无过错/民事,刑事,行政/公民,国家,社会组织。

《法理学》教学大纲2024

《法理学》教学大纲2024

《法理学》教学大纲(2024)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代码:课程名称:法理学课程性质:基础必修课开课时间:第一学期开课对象:法学专业本科生学时 /学分:56学时/3学分二、课程目标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达成以下目标:课程目标1:树立法治信仰。

使学生认识到法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和促进社会公正的作用。

引导学生理解法律的内在价值,包括正义、公平、自由等,并将其内化为个人行为准则。

课程目标2:掌握法理知识体系。

掌握法律体系、法律渊源、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法律责任等基础概念。

了解法律的历史发展脉络。

理解法律的制定、实施、监督、遵守等环节的特点、原则、程序等知识。

课程目标3:掌握法理分析方法。

形成运用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比较等分析方法的初步意识和能力,引导学生将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知识相结合,形成跨学科的思维视角。

四、课程目标与教学内容、教学方式方法的对应关系五、课程目标与考核内容方式的对应关系六、课程成绩评定与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方法1.成绩评定方式(百分制)课程总成绩 =期末考核总成绩(百分制)×60% +所有过程性考核总成绩(百分制)×40%2.课程目标达成度评价方式七、考核标准八、课程学习资源(一)教材《法理学》编写组:《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9年。

(二)主要参考书目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付子堂:《法理学初阶》(第二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赵震江、付子堂:《现代法理学》,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

1997。

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梁治平:《法律解释问题》,法律出版社, 1997。

法理学课件(部分)

法理学课件(部分)

(1)平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必不可少(2)平等是评价法律善恶、好坏的标准,是评价法律正当与否的尺度(3)平等指导着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合理公正的配置和运作,指导着人们正当地享有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4)平等指导着法律的发展、进步,对法律的产生、发展、变革起着一定的制约作用(1)法律把人们的平等要求、平等追求、平等理想法制化、制度化,使平等从观念转换为制度,从伦理转变为现实(2)平等的实现必须借助法律。

通过法律的具体运作来实现,没有法律的机制,人们无法获得平等,实现平等正义概念的相关理论(一)个人正义与城邦正义柏拉图:城邦正义——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个人正义——认为个人的正义体现为人的一种的德性,如果将每个人自身的种种德性在自己身内各起各的作用,他就是正义的.(=)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亚里士多德)分配的正义:指根据每个人的功绩、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和荣誉。

矫正的正义:是指对任何人都一样看待,仅计算双方利益与损害的平等。

三)社会正义(罗尔斯)社会正义论强调,在不同的正义问题中,社会体制的正义首先的正义。

制度的正义有两个基本原则:第一,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应平等地享有基本的自由,包括政治、言论、集会、良心、思想、不受专横地逮捕与剥夺财产的自由;第二,差异原则,确立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时,应当对整个社会,特别是应当对出于最不利地位的人有利,而且所有的社会地位和官职对一切人开放或提供平等的机会。

(四)程序正义论这种观点认为:一个人在国家裁判机构作出对其利益有利或者不利的裁决时,应当至少能够处于一种可与裁判者就如何对待他的问题进行理性的协商的地位,即强调尊重程序参与者最为自主、负责和理性的主体地位,要求裁判机构与他一起参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向他论证裁判结论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从而使他成为裁判结论制作过程中的协商者、对话者和被说服者,其作为人的尊严和价值得到充分的尊重。

(三)法与正义的关系(重点)1、正义是法律的基本价值、目标、目的第一,追求正义是法律的理想、目的,而且是法律的首要的和最高的理想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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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意义上的平等可以从下述三个方面予以理解 :( 1 )道德平等。(人格平等)( 2 )机会平 等。( 3 )福利平等。
• 三个澄清: • ( 1 )平等与平均主义(大锅饭、美女帅哥交
税)(二战之后思想家) • ( 2 )平等与合理的差别对待(对公共人物的限
制、对弱势的保护)(狗仔队跟踪明星、批评检 举揭发官员(不管正确与否)、超额累进税制、 对女性工作强度的限制) • ( 3 )作为背离平等的歧视(身份、职业、财富 、种族、关系)
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 第二,法律对平等权利予以具体规定,为平等的实现提供
统一的标准。 • 《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一条规定:“人人有平等机会参
加本国公务的权利。”
• 第三,法律是实现平等最重要的手段。
• 法律的强制性与稳定性为平等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第三部分 法理学进阶之法律价值
第四讲 法律与平等
• 一、平等与法律平等 • (一)平等释义 • 西方社会的平等观念一直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希腊的一
些重要哲学家反对平等,比如亚里斯多德。 • 随着古希腊智者运动的兴起以及自然和习俗二分的出现,
智者们鼓吹希腊人和野蛮人、男人和女人、奴隶和自由人 就自然或天性而言是平等的,人们之间的不平等只是习俗 的结果。希腊智者们的这种观点可以视为现代意义上人格 平等观念的先声。
• (二)法律平等
• 就法律而言,则平等主要是形式平等,即相同的情形同等 对待,不同的情形不同对待。也就是说,法律的平等要求 对相同的和不同的情形予以有差异的并且合乎其本质的对 待。
• 但法律中也会规定实质平等,例如对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 就是一例。
• 二、平等价值之法律实现 • 第一,法律使平等的理念权利化、法律化。 • 《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
Hale Waihona Puke • 基督教的平等观: • 上帝造人,人人皆分有上帝的神性。 • 人都有原罪,通过在现世的受苦赎罪。 • 己所欲,施于人。
• 启蒙思想家认为平等和自由一样,构成自然人所 具有的一种本质特性。如洛克就指出:自然状态 “也是平等状态,在这种状态中,一切权利和管 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 力。极为明显,同种和同等的人们既毫无差别地 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既然能 够运用相同的身心能力,就应该人人平等,不存 在从属或受制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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