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规章制度分类

机关规章制度分类

【篇一:规章制度的概念及种类】

第五章规章制度

一、什么是规章制度

㈠规章制度的概念及其作用

规章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的总称。规章制度的使用范围极其广泛,大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行业、各系统,小至单位、部门、班组。它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因此,规章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㈡规章制度的特点:

⒈约束性。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它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一经生效,有关单位或个人就必须严格遵守或遵照执行。如果违反有关条款,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⒉权威性。规章制度的权威性来源于机关单位的权威性。规章制度的作者是法定的,即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与承担义务的组织。规章制度是这些法定作者根据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制订,是本级机关权力意志的反映。

⒊稳定性。规章制度既然是人们的行为准则,就不宜经常变动和修改,应具有相对稳定性。因此,不能将脱离实际的条文,属于临时性的、个别性的问题,暂还没有条件实行的问题引入规章制度。但并不是说规章制度是一成不变的,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或环境发生了变化,我们应及时修改并完善它。

二、规章制度的种类

规章制度包括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四大类。不同的类别,反映不同的需要,适用于不同的范围,起着不同的作用。

㈠行政法规类

⒈条例

条例是具有法律性质的文件,是对有关法律、法令作辅助性、阐释性的说明和规定;是对国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科技等领域的

某些重大事项的管理和处置作出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是对某机关、组织的机构设置、组织办法、人员配备、任务职权、工作原则、工作秩序和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或对某类专门人员的任务、职责、义

务权利、奖惩作出系统的规定。它的制发者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各部委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度的规章不得称“条例”)。例如:《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⒉规定

规定是为实施贯彻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根据其规定和授权,对

有关工作或事项作出局部的具体的规定。是法律、政策、方针的具

体化形式,是处理问题的法则。主要用于明确提出对国家或某一地

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某一方面或某些重大事故的管理或限制。规定重在强制约束性。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

及所属机构。例如:《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的规定》、《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⒊办法

办法是对有关法令、条例、规章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措施;是对国

家或某一地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工作、有关事项的具体

办理、实施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办法重在可操作性。它的制发者

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例如:《南方工业学

校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⒋细则

细则是为实施“条例”、“规定”、“办法”作详细、具体或补充的规定,对贯彻方针、政策起

具体说明和指导的作用。它的制发者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

府及所属机关。例如:《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实施细则》、《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

㈡章程类

章程是政府或社会团体用以说明该组织的宗旨、性质、组织原则、

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等的纲领性文件,具有准则性与约束性的作用。它的制发者是政党或社会团体。例如:《中国共产党章程》、《中

国写作学会章程》。

㈢制度类

⒈制度

⒉规则

规则是机关单位为维护劳动纪律和公共利益而制定的要求大家遵守

的关于工作原则、方法和手续等的条规。它的制发者是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及其部门。例如:《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工作规则》、《南方工业学校图书馆借书规则》。

⒊规程

规程是生产单位或科研机构,为了保证质量,使工作、试验、生产

按程序进行而制订的一些具体规定。它的制发者是机关团体、企事

业单位及其部门。例如:《车间操作规程》、《计算机操作规程》。

⒋守则

守则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求其成员遵守的行为准则,它倡导

有关人员遵守一定的行为、品德规范。它的制发者是机关团体、企

事业单位及其部门。例如:《全国职工守则》、《汽车驾驶员守则》、《高等学校学生守则》。

⒌须知

须知是有关单位、部门为了维护正常秩序,搞好某项具体活动,完

成某项工作而制订的具有指导性、规定性的守则。它的制发者是有

关单位、部门。例如:《观众须知》、《参加演讲赛须知》。

㈣公约类

公约是人民群众或社会团体经协商决议而制订出的共同遵守的准则。是人们为了维护公共秩序,经集体讨论,把约定要做到的事情或不

应做的事情,应该宣传的事情或必须反对的事情明确写成条文,作

为共同遵守的事项。它的制发者是人民群众、社会团体。例如:

《居民文明公约》、《北京市各界人民拥军优属公约》。

三、规章制度的写作

㈠行政法规的写作

⒈标题

由制定机关、事由和文种组成。如《国务院关于社队企业贯彻国民

经济调整方针的若干规定》。⒉正文

开头部分写明依据、目的、意义、指导思想、适用原则等说明性文字。如:“为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竞争和正常的价格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经营

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其

他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主体部分写明法规的具体条款,内容复杂的可分章节,简单的可直

接分条列项书写。

结尾部分说明实施日期、执行权、解释权及其他未尽事宜的解决办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第七条,本

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办法自

1993年3月1日起施行。1951年3月6日中华人民政府政务院公

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用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同时废止。”

例文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

括纸币和硬币。从事人民币的设计、印制、发行、流通和回收等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第四条人民币的单位为元,人民币辅币单位为角、分。1元等于10角,1角等于10分。人民币依其面额支付。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管理人民币的主管机关,负责本条例的

组织实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人民币。禁止损害人民币和妨碍

人民币流通。

第二章设计和印制

第七条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

第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

第九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

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

第十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

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

规定全部销毁。

第十一条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

第十二条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

项属于国家秘密。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

第十四条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

准样本,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人民

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

第三章发行和回收

第十五条人民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发行。

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新版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

规格、主色调、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新版人民币支付

给金融机构。

第十七条因防伪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人民币的印制材料、技术

或者工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改版后的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主要特征

等予以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改

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发

行纪念币。

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

金属纪念币。

第十九条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但是,纪念币的主题涉及重

大政治、历史题材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纪

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

间等予以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纪念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纪念币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负责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各级人民币发行库主任由同级中国

人民银行行长担任。

人民币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保存的未进入流通的

人民币。

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人民币发行基金,不得干扰、阻碍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

第二十一条特定版别的人民币的停止流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兑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二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第二十三条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和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四章流通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合理需要的原则,办理人民币券别调剂业务。

第二十五条禁止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

纪念币的买卖,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装帧流通人民币和经营流通人民币,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七条禁止下列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㈠故意毁损人民币;

㈡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

㈢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㈣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损害人民币的行为。

前款人民币图样包括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的人民币图样。

第二十八条人民币样币禁止流通。

人民币样币的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第三十条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携带人民币实行限额管理制度,具体限额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

人民币。禁止走私、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应

当予以没收,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持有人对公安

机关没收的人民币的真伪有异义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鉴定。公安机关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第三十四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

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

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

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

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

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对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收缴及鉴定

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将收缴的伪造、变造的人民

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的业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人民币真伪的服务。

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经鉴定为真币的,由中国人民银

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按照面额

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

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予以没收。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六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无偿提供鉴别人

民币真伪的服务。第三十七条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

统一销毁。

第三十八条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生产。

人民币反假鉴别仪国家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并协助组织实施。第三十九条人民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流通:

㈠不能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

㈡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第五章罚则

第四十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

人民银行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

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㈠

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的;

㈡未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的;

㈢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销毁的;

㈣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对外提供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

技术、工艺或者专用设备等国家秘密的。

【篇二:机关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大全】

机关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大全

一、服务承诺制度

(一)为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优化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提高办

事效率,结合宣传部职能职责,制定本制度。

(二)本规定所称服务承诺制,是指对服务的内容、程序以及服务

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接受社会监督,并严格按照承诺

办事,承担承诺责任的制度。

(三)服务承诺遵循依法、诚信、公开、公平、公正、高效、便民

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办事效率和公众满意度为目标

(四)服务标准

1、增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认真负责地接好每一

个电话,讲好每一句话,接待好每一位来访者,做好每一件事,干

好每一天工作。

2、全面推行文明礼貌服务。推行规范的文明用语,工作中做到热心、耐心、细心;遇事不推、不拖、不卡、不刁难。

3、办理公务做到热情、周到,接待群众做到“来有问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坚决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

树立文明形象。

4、工作人员对符合规定、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事项

能立即办的随来随办,能当日办的当日办,一时不能办的也要限时

办结。

6、主动为基层服务,热情接待每一位来机关办事人员,

耐心解答问题,做好服务工作,使基层群众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7、严禁“有令不行、办事拖拉、吃拿卡要、态度刁蛮”

现象的发生。

(五)应履行的工作承诺:

1、不让来办事的人员在我这里受到冷落;

2、不让工作的事项在我这里积压延误;

3、不让工作的差错在我这里发生;

4、不让工作的机密在我这里泄露;

5、不让影响团结的言行在我身上出现;

6、不让违纪违法的行为在我身上发生;

7、不让单位的形象因我受到影响;

9、不让群众的利益因我受到侵害。

(六)各科室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依据《中国

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1、服务承诺不兑现的;

2、纠错态度不端正,整改措施不力的;

3、违背服务承诺的其他情形。

(七)本承诺适用于县委宣传部(含讲师团、文明办)

机关各科室及全体在职干部职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监督。联系电话:89632923。

二、学习制度

1、全体人员每月集中学习至少两次,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

缺席。

2、集中学习时要认真听讲,做好记录,不外出办事,不会客,讨论

时要认真思考,积极发言。

3、坚持搞好自学,深入学习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市场经济知识、

业务知识和县委、县政府重要文件、县领导重要讲话等,并做好读

书笔记。

4、认真参加党课学习及其他培训,讲究学习方法,注重学习效果。

5、理论科负责学习计划的拟订,分管副部长负责招集、主持和领学。

三、工作制度

1、部长办公会制度。部长办公会由部长、副部长组成,必要时由部

长指定有关人员参加。会议由部长主持并确定议题,一般每月召开

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2、月例会制度。会议由部长召集并主持召开,宣传部全体人员和各镇、场宣传委员参加。一般每月末召开一次,副部长通报当月工作

开展情况和下月工作计划,办公室负责整理印发每月工作要点。

3、调查研究制度。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每个科室每

年至少完成2个调研课题,撰写2篇调查报告、经验总结或理论研

讨文章。

4、上班时间集中精力认真学习工作,做到不大声喧哗,不串岗聊天,不开展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5、要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准确迅速,优质高效,争创一流,高标

准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请销假制度

1、全体人员要自学遵守机关作息时间,坚持正常的工作制度,按时

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

2、部长有事要向县委领导请假,副部长要向部长请假。其他工作人

员请假一天需向分管部长请假,二天或二天以上需

经部长批准。

3、请假期间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班,应提前与部领导和办公室联系,以便安排工作。

五、首问责任制度

1、首问责任制是指首问责任人必须尽自己所能给前来办事的群众提

供最佳的服务,直至问题最后解决或给予明确答复的责任制度。

2、全体工作人员都要严格遵守首问责任制。来我部办事的群众接触

到的第一人,有责任在自己职责范围内及时给予答复、办理和解决;不在自己职责范围的,要热情地将其带到相关科室,并要交接、落

实经办人。

3、当群众来电时,第一个接电话的工作人员应当弄清来电目的、姓名、有何事。如果要了解的事可以当时答复,应立即说明;如不能

及时说清、说明的,应耐心倾听,做好记录,留下联系电话,及时

向部领导汇报并给来电方回复电话。

4、全体干部职工不仅要精通本岗位业务,而且要了解熟悉宣传部的

工作职责和当前工作重点、中心工作,以便更好地执行首问责任制。

六、ab岗无缺位制度

【篇三:机关管理制度汇编】

机关管理制度汇编

1、机关工作制度

2、值班制度

3、考勤制度

4、请销假制度

5、机关卫生制度

6、车辆管理制度

7、机关费用开支管理和招待制度

8、公文处理和文件打印制度

9、机关学习制度

10、全员信息反馈制度

11、定期督查通报制度

机关工作制度

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局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合理安排分管与片上的各项工作,杜绝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的现象。

一、机关工作人员要仪表端庄,作风朴实,公正廉洁,恪尽职守,

塑造良好的个人形象和机关形象。

二、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矿工。

三、上班时间内不准下棋,不准打扑克,玩麻将,不准串岗或搞其

他娱乐活动,不准带小孩,不准干私活,如有违反将给予严厉的纪

律和经济处罚。

四、单位组织的各种会议、集中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不得无故缺席,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必须经主持会议或活动的领导批准,否

则按旷工处理。

五、爱护公共财物,节约用电,对办公室内的电脑、座椅等公共财

物要珍惜,工作人员离开办公室后要关闭室内电源,节约用电。

六、对交办的各项工作必须按时间要求认真完成,上级需要的各种

报表、数据、总结材料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不得有误。

七、参加部门以上会议的人员,要注意领会精神,会后及

时向单位领导汇报,并负责督促落实。

八、机关人员在公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必须依法行政,为政

清廉,办事公道正派,严禁吃请受贿,坚决纠正“门难进、脸难看、

话难听、事难办”的衙门作风,彻底转变机关工作作风。

九、机关工作人员下乡一般不在村上就餐,因工作需要,可在村上

吃便饭。机关工作人员在岗工作中午不准饮酒,更不能酗酒,因酗

酒闹事造成不良后果的将给予严厉的纪律处分。

十、疾患工作人员因出差、开会,下乡等要和办公室提前联系并说

明去向和时间,以便于办公室掌握情况和通联。

1、办公室和主要职能股室,要保持每天24小时不离岗,值班人

员必须严守工作岗位,确保电话畅通和上通下达。

2、值班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遵守值班纪律、处理日常事务,按

要求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

3、对重要事宜要及时向主要领导请示汇报,不得有误。

4、夜间值班必须严守岗位,保证任何时间内不缺岗,维护机关大

院的安全,处理好突发性事件。

5、值班人员要按时开关楼道及厕所内电灯,杜绝“长明灯”现象。

6、值班人员要做好相互之间的交接班工作,对本值班时间段内的

工作做好总结,未尽事宜交待明白,以防止工作前后的脱节和便于

责任的廓清与区分。值班结束后,做好交接。

机关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每天两考勤制度,考勤由办公室负责。

1、白天考勤实行挂牌制。考勤时间为每天早8点至8:30,由头

一天夜间值班带班长负责签到。机关工作人员上班后,先签到,超

过规定时间不签到者为迟到,迟到三次记矿工一天,并按矿工处理。每天8:30以后由带班长将考勤情况报告给分管机关的领导,每月

由分管机关领导汇总,进行奖惩。

2、夜间考勤时间为下午下班后到晚上7点,值班人员要在规定时

间到岗。由带班长负责记夜间值班考勤,第二天将考勤情况报告给

分管机关的领导,由分管机关领导每月汇总进行奖惩。凡夜间值班

无故不到者,带班长如实报告的只对缺勤这罚款50元:如带班长不

能如实报告,对带班长加倍处罚。

3、上班和值班时间如因工作需要确需下村或外出,除全镇统一行

动安排之外,一定要到办公室考勤人员处挂号备案,否则按旷工处理。

4、负责考勤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任何人都

不得给考勤人员出难题,凡发现考勤人员有徇私现象将严肃追究其

责任并给予严肃处理。

5、镇党委、政府和分管机关的领导进行不定期查岗,抓好值班考

勤制度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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