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合集下载

如何开具社保缴纳证明

如何开具社保缴纳证明

如何开具社保缴纳证明如何开具社保缴纳证明北京市XXX区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我单位1名员工,因办理北京工作居住证续签业务,需向北京市人事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现向贵中心提出开具社保缴费证明的申请,请贵中心给予审核和办理。

具体信息如下:单位名称:(盖章)时间:如何开具社保缴纳证明 [篇2]福建省(X X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我公司(事务所)拟由X X等几名专职注册评估师共同出资设立,企业名称已经X X市(县)工商局预先核准,法人代表X X,注册资本万元人民币,办公地点在X X,现有名专职评估执业人员,其中注册名,注册名,技术人员名。

根据《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48号令)、《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管理若干暂行规定》(闽房价估[1998]3号)、《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的通知》(闽房价估[2002]6号)、《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的通知》(闽房价估[2017]2号)和我省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相关规定,我公司(事务所)已具备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有关条件,现申请丙级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妥否请批复。

附: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材料X X 有限公司(事务所)X X 年月日关于调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的申请报告(样式)福建省(X X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我公司(事务所)成立于年月,年月经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批准取得丙(乙)级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

几年来,公司(事务所)的评估执业人员不断增加,评估业绩良好,现有评估执业人员名,其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注册土地估价师名,累计完成宗评估业务,累计评估价值达亿元。

根据《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48号令)、《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管理若干暂行规定》(闽房价估[1998]3号)、《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的通知》(闽房价估[2002]6号)、《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的通知》(闽房价估[2017]2号)和我省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相关规定,我公司(事务所)已具备乙(甲)级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的有关条件,现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由丙(乙)级调整为乙(甲)级,妥否请批复。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表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福建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价(2003)房367号
序号 房地产价格总额(万元) 累进计费率(‰) 累计收费(元) 备注
1 100以下 4 4000 每宗评估费不足
400元的,均按400元收费
2 101-1000 2 22000
3 1001-2000 1.
4 36000 4 2001-5000 0.7 57000
5 5001-8000 0.4 69000 6
8001-10000
0.2
73000 7 10000以上 0.1
73000+(评估总值
-10000元)×0.1‰
:
贵公司评估额 万元,收费情况为:
100万元以下部分: 万元×4‰= 元 101-1000万以下部分: 万元×2‰= 元 1001-2000万以下部分: 万元×1.4‰= 元 2001-5000万元以下部分: 万元×0.7‰= 元 5001-8000万元以下部分: 万元×0.4‰= 元 8001-10000万以下部分: 万元×0.2‰= 元 10000万以上部分: 万元×0.1‰= 元
合计: 元 打折情况: 实际收费: 元
福清市华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1.06.03•【字号】闽建房[2011]4号•【施行日期】2011.06.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闽建房[2011]4号)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福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为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建房〔2011〕68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切实加强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管理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实施备案管理,是相关主管部门掌握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及有效地实施监管的重要措施。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工商登记所在地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统一格式的《福建省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注册房地产经纪人及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等信息向社会公布,供房地产交易当事人选择,并通过搭建信息平台、发布风险提示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委托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并将机构备案相关情况及时通知所在地房屋登记机构。

对未经备案的机构和未注册的房地产经纪人员代理的业务申请,房地产交易与登记、租赁、抵押等业务部门应不予受理。

二、强化房地产经纪人员管理实行房地产经纪人和经纪人协理持证上岗和全省统一标牌并挂牌执业制度。

福建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福建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OO三年⼋⽉⼗⼋⽇闽价〔2003〕房367号)第⼀条为进⼀步规范我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为,维护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委托⼈双⽅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制定本办法。

第⼆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包括房地产咨询收费、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和房地产经纪收费。

房地产咨询收费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委托⼈的要求,提供有关房地产政策、法规、技术等咨询服务⽽收取的费⽤。

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有关房地产价格、基准地价、宗地地价评估等服务⽽收取的费⽤。

房地产经纪收费是指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向委托⼈提供房屋交易信息、订⽴房屋租赁或买卖合同等媒介服务,并促成双⽅成交⽽收取的费⽤。

第四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属重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管理形式。

房地产咨询服务收费实⾏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协商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房地产经纪收费实⾏政府指导价。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可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制订和调整本企业的实际收费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并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的房地产咨询、房地产(⼟地)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中介服务企业。

第六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社会组织、公民及外国当事⼈提供有关房地产咨询、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等⽅⾯的中介服务,可向委托⼈收取合理的费⽤。

第七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部门)是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

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实⾏统⼀领导、分级管理。

省价格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管理原则、办法和收费的指导标准;各设区市价格部门组织实施,并可在省定指导价标准内确定当地的具体指导价标准。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业行为年度检查结果的通报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业行为年度检查结果的通报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业行为年度检查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2.04•【字号】闽房价估[2006]8号•【施行日期】2006.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业行为年度检查结果的通报(闽房价估[2006]8号)各设区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各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办法》(省政府48号令)、《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业行为年度检查的通知》(闽房价估[2006]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省、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组织开展对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业行为进行年度检查。

经省评估委审定,检查合格的评估机构101家,基本合格限期整改的评估机构4家,不合格限期整改的评估机构2家,不合格不再换发资质证书的评估机构4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我省从业并经省评估委备案的省外进闽房地产评估分支机构2家。

现将具体名单公布如下:一、合格的评估机构(101家)福建中兴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责任公司(甲级)福建华审资产地产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甲级)福建光明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甲级)福建华茂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甲级)福建省华益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甲级)福建大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甲级)福建君健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甲级)福建省建友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甲级)福建华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甲级)福建正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甲级)福建省青商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甲级)福建建科评估行有限公司(甲级)福建华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甲级)福建立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甲级)福州联合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甲级)福州瑞尔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甲级)福建财经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甲级)厦门均和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甲级)厦门市大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甲级)厦门金科信咨询评估事务所(甲级)厦门方华土地房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甲级)厦门均达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甲级)福建中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甲级)漳州天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甲级)漳州德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甲级)漳州龙信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甲级)龙岩市均恒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甲级)龙岩华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甲级)三明中恒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甲级)三明恒宇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甲级)福州建融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乙级)福州银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乙级)福建大正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乙级)福建省价格认证中心(乙级)福建永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乙级)福建开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乙级)福州名实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乙级)福建鑫玉融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乙级)福建国典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乙级)福建中诚信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乙级)福州中盈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乙级)福州功在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乙级)福建信源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乙级)福建国龙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乙级)福州龙健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乙级)福建闽航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乙级)福云会计师事务所(乙级)厦门银兴评估有限公司(乙级)厦门同建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乙级)厦门大成资产评估事务所(乙级)厦门银晟评估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乙级)厦门巨臣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乙级)厦门信衡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乙级)厦门诚德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乙级)福建省智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乙级)泉州名城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乙级)泉州闽南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乙级)泉州中地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乙级)泉州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乙级)南安市恒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乙级)漳州兴龙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乙级)漳州汇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乙级)龙岩恒泰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乙级)龙岩大成不动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乙级)龙岩中恒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乙级)永安燕江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乙级)宁德市正信资产评估事务所(乙级)宁德市嘉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乙级)宁德市正一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乙级)宁德市智宏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乙级)福建南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丙级)福建建联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丙级)福建华达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丙级)福州榕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丙级)福建闽都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丙级)厦门辰达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丙级)厦门乾元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丙级)厦门信慧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丙级)厦门永瑞德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丙级)厦门厦金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丙级)泉州永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丙级)泉州中天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丙级)泉州市立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丙级)泉州宁朗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丙级)石狮恒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丙级)福建明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丙级)泉州市择明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丙级)泉州中正房地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丙级)龙岩市青舟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丙级)龙岩景舜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丙级)龙岩金诺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丙级)尤溪县华实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丙级)泰宁金湖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丙级)福建和益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丙级)福建安立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丙级)福建国信资产评估事务所(丙级)浦城县鑫恒不动产评估事务所(乙级)福鼎市居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丙级)宁德市朝华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丙级)闽东远大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丙级)宁德市泓盛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丙级)二、基本合格限期整改的评估机构(4家)福建武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甲级)福建兴闽诚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甲级)福建华融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甲级)福建闽才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乙级)三、不合格限期整改的评估机构(2家)厦门中利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甲级)厦门市至业评估有限公司(丙级)四、不合格不再核发资质证书的评估机构(4家)莆田莆阳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原资质证书等级为乙级)厦门知人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原资质证书等级为丙级)泉州信捷土地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原资质证书等级为丙级)福建阳光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原资质证书等级为丙级)五、合格的省外进闽房地产价格评估分支机构(2家)北京中企华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北京中企华仁达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发文字号】闽房价估[2006]6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6.11.28【实施日期】2006.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闽房价估[2006]6号)各设区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管理,促进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一)分支机构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在注册地以外设立、统一管理并由分支机构专职注册评估师开展评估业务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业务机构。

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名义出具评估报告,并加盖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

分支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出具评估报告。

(二)拟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估委)颁发的甲级资质或国家有关部门一级资质或全国范围内执业的评估机构;2、依法成立并取得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6年以上,内部管理制度健全;3、至少有10名以上专职注册评估师,且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少于7名;4、近3年年平均评估业务收入达到人民币50万元以上;5、在提出申请之日前3年内执业活动中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评估师,不计入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及已设立的其他分支机构的专职注册评估师人数。

(三)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名称采用“评估机构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分公司(分所)”的形式;2、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是无不良执业记录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

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

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8号)《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已经2014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苏树林2014年3月25日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第三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监督与指导。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实施征收工作的,应当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范围、权限、期限、工作经费以及其他相关内容。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实行规范化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进行确认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进行确认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进行确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1997.01.27•【字号】闽价房字[1997]第42号•【施行日期】1997.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省建设委员会关于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进行确认的通知(闽价房字[1997]第42号1997年1月27日)地、市、县(区)物委,建委,房管局(办、处):为了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的管理,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计价格(1995)97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对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收费资格进行确认。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的确认范围: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机构。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的确认程序:(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当地物价、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各地物价、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的以下材料(一式五份)进行初审:1.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确认申请表(见附表);2.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证明材料;4.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确认的报告书;5.规定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当地县(市)物价、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收费资格确认申请表的初审栏中提出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地(市)物价、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四)经地(市)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省物委、省建委确认。

三、经省物委、省建委确认可以收取评估费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方可按规定收取房地产价格评估费。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闽房价估[2007]5号
【发布部门】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07.04
【实施日期】2007.07.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名单(第
一批)的通知
(闽房价估[2007]5号2007年7月4日)
各设区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各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根据《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管理的通知》(闽房价估[2006]6号)规定,各有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已按规定将其设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分支机构及相关材料报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简称省评估委)重新备案,现将经备案的第一批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分支机构名单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1。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