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合集下载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1.05•【字号】厦价房[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的通知(厦价房[2012]1号)各区征收办、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1]75号)精神,为确保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房地产评估机构推荐确定工作,现将《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

厦门市物价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附件:厦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行为,维护国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等,结合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的推荐,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征收评估机构推荐目录(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推荐目录)实行年度考核准入制,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基本合格的机构不予推荐。

有意向参与下一年度征收评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应于当年12月10日前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市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受理。

评估机构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资质证书。

第四条评估机构推荐目录应遵循“自愿报名、审核公示”的原则。

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扬住房发﹝2011﹞32号关于印发《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各区房管(建设)局,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现将《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

扬州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家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文件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估市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测算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

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条对从事房屋征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行信用管理制度。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在我市备案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等级、从业经历、评估技术水平、社会信誉等情况,每年公布具备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

第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一)由房屋征收部门向社会发布征收评估信息。

(二)具备资格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

(三)房屋征收部门按报名先后顺序在房屋征收现场公布报名的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四)在房屋征收现场登记被征收人的书面选择意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半数以上被征收人共同选择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视为协商选择成功,由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业。

(五)如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不成的,则由房屋征收部门在报名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推荐3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开抽签确定。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怎样的?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怎样的?

Words are the shadow of action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怎样的?土地征收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商业需求而言的,不同的地方土地征收的价格评估也略有差别,相信大家都很想了解自己所在区域房屋征收方面的规定,因此,为了满足大家的需求,律师365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资料,关于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怎样的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土地征收主要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商业需求而言的,不同的地方土地征收的价格评估也略有差别,相信大家都很想了解自己所在区域房屋征收方面的规定,因此,为了满足大家的需求,为大家整理了一些资料,关于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是怎样的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活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选定国有上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尊重被征收人意愿,遵循程序正当、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价格评估主管部门每年推荐一批社会信誉好、综合实力强、具有三级资质(含)以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但不得限制其他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揽评估业务。

第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拟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力。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15日。

房价如何评估?房价评估是哪里评估?

房价如何评估?房价评估是哪里评估?

房价如何评估?房价评估是哪里评估?标题:房价评估及评估地点引言概述:房价评估是购房者和房地产投资者在购房或投资前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了解如何准确评估房价以及评估房价的地点是至关重要的。

一、房价评估的方法1.1 房地产市场分析:通过研究当地房地产市场的供需情况、政策变化、经济发展等因素,来评估房价的走势。

1.2 房屋特征评估:考虑房屋的面积、楼层、装修程度、周边环境等因素,来确定房价的合理范围。

1.3 对比法评估:通过比较同一地区同类型房屋的售价,来判断目标房屋的价格是否合理。

二、房价评估的依据2.1 房地产评估师:专业的房地产评估师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房屋特征,为购房者提供准确的房价评估报告。

2.2 网上房产估价工具:一些房产网站提供房价估价工具,购房者可以输入相关信息进行自助估价。

2.3 房地产中介:房地产中介在日常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的房地产交易数据,可以提供房价评估的参考意见。

三、房价评估的重要性3.1 避免过高风险:准确评估房价可以避免购买高估价的房产,减少风险。

3.2 保障投资回报:正确评估房价可以确保投资者购买的房产有较高的增值潜力,保障投资回报。

3.3 增强谈判能力:了解房价评估可以帮助购房者在谈判过程中更有底气。

四、房价评估的地点4.1 房地产评估机构:专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提供准确的房价评估服务。

4.2 房产交易中心:购房者可以向当地房产交易中心咨询房价评估相关信息。

4.3 房地产中介公司:一些房地产中介公司也提供房价评估服务,购房者可以咨询他们。

五、结论通过以上内容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房价评估是购房者和投资者在购房或投资前必须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购房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来准确评估房价,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同时,购房者也可以选择不同的地点来进行房价评估,以获取更全面的信息。

希望以上内容可以帮助购房者更好地进行房价评估。

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黔府办发〔2011〕116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住房保障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贵州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活动,确保房屋征收评估的客观、公正,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的选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估机构的选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中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

第五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应当委托具有三级及以上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第六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评估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加强监督管理。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能提供持续服务的评估机构名单,供被征收人选择,但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参与评估活动。

第七条在房屋征收评估中,评估机构不得与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有利害关系。

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征收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评估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活动。

第八条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应当在公告中载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该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不低于5个工作日。

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征求意见表规范文本

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征求意见表规范文本
序号
推荐评估机构基本情况资质选源自意见被征收人签字1
2
3
调查工作组人员签字:调查工作部门签章:
调查时间:年月日
填表说明:
1.本征求意见表协商选定产生一家评估机构对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屋房地产价格进行评估,每户选民只可选择一家评估机构,多选无效,不选作为弃权;
2.征求意见表只能用钢笔或者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晰、符号准确。
______项目房屋
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征求意见表
被征收人
产权人姓名
家庭住址
家庭人口
联系电话
调查事由
及法律依据
根据《____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号)第条规定,____征收办公室现提供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对选择同意的的评估机构请在“选择意见”栏打“√”并签字,被征收人也可以推荐其他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价格评估。
3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1992]579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1992]579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房[1992]579号1992年9月7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现将《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房地产市场估价工作的管理,是积极培育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环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请各地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的估价管理工作,及时总结经验,把这一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附: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城市规划区内房地产市场活动中需要确定房地产价值或价格的估价管理,关于不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资产估价,另行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市场估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是房地产市场估价的职能机构,是房地产市场管理机构的组成部分,承办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政府税费收入及由政府给予当事人补偿或赔偿费用的房地产估价业务以及受当事人委托的其它房地产估价业务。

第五条其他要求从事房地产市场估价业务的单位,应向当地城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审同意,并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成立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方可开业经营。

房地产估价事务所的资审条件和批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广州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

广州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

广州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共7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广州市房地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房地产评估管理,规范房地产评估服务行为,保障国家、集体、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广东省房地产评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评估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地产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为基础,参照本市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第四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估机构与人员第五条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应当设立相应的房地产评估机构。

第六条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机构名称、组织形式和章程(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流动资金。

(四)有3名以上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其中经注册登记的房地产估价师或土地估价师不少于2名。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向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资审同意,取得资质证书,并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资质等级制度,资质等级的确认按国家规定权限由有关部门审批。

一级资质: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7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4年以上,可独立承担评估标的物的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可从事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外的各类房地产评估项目。

二级资质:有7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金,5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师,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3年以上,可独立承担评估标的物的建筑面积在6万平方米以上、10万平方米以下的评估项目,可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企业兼并、合资入股等方面的评估项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襄房征办〔〕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规定,我办制定了《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襄阳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保障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工作的指导监督。

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工作。

第四条市房管局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从业经历、监管记录、社会反映等情况,建立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进入名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三级及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资质;
(二)具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或拆迁评估经验;
(三)无不良监管记录。

未列入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名录的,不得承接本市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第五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入不良监管记录:
(一)因评估问题侵害国家和个人利益,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评估问题导致相关人员提出复议、诉讼,被相关部门或人民法院裁定存在问题的;(三)因评估问题被纪检、监察、审计等职能部门认定存在问题的;
(四)被选定参与房屋征收评估业务,无故拒绝承接评估业务或转让、变相转让评估业务的;(五)出具虚假或有重大错误评估报告的;
(六)被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七)采取迎合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要求、恶意低收费、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
(八)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六条经查实,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不良监管记录的,不予列入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备选名录;已列入的,退出备选名录。

因存在不良监管记录未列入或退出备选名录的,自退出之日起两年内没有发生不良监管记录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再次申请列入备选名录。

申请时,需向市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整改措施,由市房管局组织相关部门评议整改效果并听取群众意见,达到要求的方可批准列入备选名录。

第七条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和市房管局网站公开发布房地产价格
评估机构选择通知。

符合条件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通知规定的报名时限内,可以向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按本办法审核后在征收范围内和市房管局网站发布公告,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评估机构名称、等级、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期限等相关事项。

第八条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少于天)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在公告的备选机构中采取被征收人投票的方式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也可以通过公开抽签(摇号)方式随机选定。

通过投票方式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通过公开抽签(摇号)方式随机选定。

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在征收范围内和市房管局网站公布。

第九条通过投票选定评估机构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房屋征收部门提前天将投票选择评估机构的相关事项,包括评估机构名称、投票时间、投票地点等告知被征收人。

(二)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持房屋权属证明资料,按“一户一票”的原则,到指定地点参与投票。

(三)参与投票选择的被征收人代表的房屋户数应超过被征收房屋总户数的。

得票数超过被征收房屋总户数的,确定为该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

第十条通过抽签(摇号)选定评估机构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介绍评估机构报名情况,现场抽签(摇号)程序及到场公证机构名称。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公布签到的评估机构名称及按签到顺序确定的编号。

(三)根据自愿原则,由一名到场的被征收人进行抽签(摇号),抽签(摇号)人数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采取抽签方式决定一名抽签(摇号)人。

到场被征收人放弃抽签(摇号)的,可由非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进行抽签(摇号)。

(四)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展示不透明抽签箱(摇号机),当场将编号球公示并逐一放入抽签箱内(将编号输入摇号机)。

(五)抽签(摇号)人员在抽签箱内任意抓取一枚编号球(用摇号机摇出一个号码)。

(六)区房屋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公示编号球号码(摇号机摇出号码),宣布中签评估机构名称。

(七)公证机构当场宣读公证词。

抽签(摇号)选定评估机构的过程应当进行全程录像。

第十一条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过程中,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不协商,造成无法按期选定的,由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按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选定。

第十二条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过程中,没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报名的,由城区、开发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征收项目规模,从备选名录中选定两家或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供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投票选定或抽签(摇号)选定。

第十三条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

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

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同一个征收项目房屋征收评估的,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执行统一标准。

第十四条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委会等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城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