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营施工企业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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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计施[1987]1806号

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计施[1987]1806号

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正文:---------------------------------------------------------------------------------------------------------------------------------------------------- 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1987年10月10日计施〔1987〕1806号)为了正确处理国家和企业的关系,增强企业自我改造、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的能力,使企业建立起责权利紧密结合的经营机制,现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国营施工企业对国家实行上交所得税或上交利润承包经营责任制。

按照“包死基数、确保上交、超收多留、欠收自补”的原则,从1988年1月1日开始,经主管部门提出,同级建设银行批准,施工企业可以承包上交所得税或上交利润,一定三年不变。

承包以后,施工企业仍按照现行规定缴纳所得税和利润。

对己经实行利改税的企业,一般以1986年实际应交的所得税总额为基础,并根据预测的生产任务增和幅度,加上适当的年递增比例作为上交财政的承包基数。

施工企业按税法规定缴纳的所得税总额超过承包基数多交的部分,实行分档分成;企业应得的好处,由建设银行按承包合同的规定拨款返还给施工企业;达不到承包基数的,由企业自有资金补足。

没有实行利改税的企业,一般以1986年实际应交利润为基础,并根据预测的生产任务增长幅度,加上适当的年递增比例作为上交财政的承包基数。

超过承包基数的部分,实行分档分成;达不到承包基数的,由企业自有资金补足。

二、施工企业内部可以根据承包工程的不同情况,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的原则,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内部承包经营责任制,以调动基层施工单位的积极性。

可组织混合工种的小分队对或专业承包队,按单位工程进行承包,实行内部独立核算;也可以由现行的施工队进行集体承包,队负盈亏。

城建税的会计处理案例

城建税的会计处理案例

城建税的会计处理案例第一篇:城建税的会计处理案例城建税的会计处理案例企业应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城建税计提与缴纳情况。

每月计提应交城建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实际缴纳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该科目期末贷方余额表示企业应交未交的城建税款。

教育费附加是国家为了发展地方教育事业而随同“三税”同时征收的一种附加费,严格来说不属于税收的范畴,但由于同城建税类似,因此,也可以视同税款进行核算。

教育费附加征收对象、计费依据、计算方法和征收管理与城建税相同。

企业对教育费附加通过“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明细科目核算。

【例】某公司在市区,2008年6月实际缴纳增值税款为430万元,消费税款为70万元,则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金额和会计处理为:①应交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应纳城建税额=(430+70)×7%=35(万元)应交的教育费附加=(430+70)×3%=15(万元)②做会计分录:借:营业税金及附加500 000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50 000——应交教育费附加150 000借: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350 000——应交教育费附加150 000贷:银行存款500 000此外,还须注意以下两点:(1)城建税是一种附加税,其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不包括非税款项。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城建税。

第二篇: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申报案例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实训资料班级学号姓名一、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练习题1、【单选题】根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规定,下列企业属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的是()。

A.缴纳资源税的国有企业B.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私营企业 C.缴纳增值税的外商投资企业 D.缴纳房产税的外国企业2、【单选题】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A.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关税、增值税之和 B.实际取得的销售额、营业额之和C.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之和D.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之和3、【单选题】某企业地处市区,2008年5月被税务机关查补增值税45000元、消费税25000元、所得税30000元;还被加收滞纳金2000元、被处罚款50000元。

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64〕财预王字第380号

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64〕财预王字第380号

财政部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正文:---------------------------------------------------------------------------------------------------------------------------------------------------- 关于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几项规定(一九六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财政部发布)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维护工作,合理地安排和使用这方面的资金,根据一九六三年第二次全国城市工作会议的决定,现在对调整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一、目前各城市征收公用事业附加的情况是不平衡的,附加的项目有多有少,附加率有高有低,附加收入也有大有小,需要逐步地作一些调整。

由于各个城市的条件不同,需要也不尽相同,并且要照顾历史上的征收习惯,因此,今后调整公用事业附加,在城市之间,不应当也不可能全部拉平,更不能都向高的看齐。

调整的原则应当是:根据当前国家财力和人民的负担能力,进行局部的调整,即某些城市公用事业附加项目过少的,可以适当增加一些项目;个别项目附加率过低的,可以适当提高附加率,以改变目前城市之间高低过分悬殊的情况。

二、按照上述调整原则,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项目和附加率,分别规定为:(一)工业用电、工业用水附加,原则上全国各城市都可以开征。

这两项附加率:东北地区各城市因电费、水费较低,定为10%;其他地区的城市,参照现在多数区的执行情况,定为5%到8%。

在这个幅度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一九六三年年底以前已经开征这两项附加的城市,附加率低于这个幅度的,可以适当提高;高于这个幅度的,可以暂时维持现状,但不得再行提高。

一九六四年新开征这两项附加的城市,附加率一律不得超过上述规定的幅度。

沈阳市因继续实行从企业利润中提成5%作为城市建设资金,不得再开征这两项附加。

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8.10.20•【文号】•【施行日期】1988.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13日实施日期:1993年12月13日)废止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1988年10月20日财政部发布)一、总则(一)为了加强国营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的经济核算,提高会计管理水平,促进城市建设开发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经批准成立的所有全民所有制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包括从事城市土地开发和房地产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三)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涉及财务管理制度的,同时报建设银行总行)备案。

国务院主管部门所作的补充规定,应限于本部门直属企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也可根据所属企业的具体情况,在征得同级财政部门(涉及财务管理制度的,要征得建设银行)同意后,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布置所属企业执行。

企业应根据本制度和国务院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在不违反国家现行财政、财务、税收等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不影响全国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部门(涉及财务管理制度的,同时报当地建设银行)备案。

(四)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财务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认真履行职责,正确核算、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业务,参与经营决策,做好财务会计工作。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时,要办好交接手续,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城建税 会计科目

城建税 会计科目

城建税会计科目
城建税是指用于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

在会计科目中,城建税通常被归类为一项间接税收,属于财务费用中的一部分。

城建税的会计科目应该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正确的分类和记录。

通常情况下,城建税被列入成本或费用类科目中,以反映企业所需支付的税费。

在资产负债表中,城建税会被列入负债类科目中,作为应交税金的一部分。

这表明企业在报告期内需要向政府交纳的城建税的金额。

在利润表中,城建税会被列入费用类科目中,作为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支出。

这表明企业在报告期内为了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所支付的税费。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企业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准确计算和记录城建税。

这需要企业对税收政策进行了解,并按照规定的税率计算城建税的金额。

企业还需要按时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城建税。

这要求企业做好税务管理工作,确保及时、准确地向税务部门报告和缴纳城建税。

城建税作为一种用于城市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在会计科目中应该正确分类和记录。

企业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规定,准确计算和记录城建税,并按时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


样才能保证企业的财务报表准确无误,并履行税务义务。

工程施工税收政策

工程施工税收政策

工程施工税收政策在我国,工程施工领域的税收政策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

本文将对这些税种进行简要介绍。

一、增值税增值税是工程施工企业的主要税种之一。

根据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工程施工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和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率为6%。

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销售额的6%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增值税。

二、营业税营业税是对工程施工企业提供应税劳务的一种税种。

根据我国《营业税法》规定,工程施工企业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等应税劳务的,应当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的税率为3%。

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应税劳务收入的3%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营业税。

三、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工程施工企业所得利润的一种税种。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就其所得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其所得利润的25%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对工程施工企业员工个人所得的一种税种。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程施工企业员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根据所得额的不同而不同。

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员工所得额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工程施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所取得的收入之间差额的一种税种。

根据我国《土地增值税法》规定,工程施工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所取得的收入之间差额,应当按照土地增值税法的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根据差额的不同而不同。

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差额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对工程施工企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一种附加税。

2024年工程施工税金缴纳

2024年工程施工税金缴纳

2024 年工程施工税金缴纳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数量和规模逐年扩大,工程施工领域的税收问题日益引起广泛关注。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是调节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在我国,工程施工领域的税收主要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施工领域税收管理的通知》,自 2024 年起,我国将对工程施工领域的税收政策进行调整,以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规范税收管理,促进工程施工行业的健康发展。

一、增值税缴纳增值税是我国工程施工领域最主要的税收种类之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自 2024 年起,工程施工企业销售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建筑服务等,应当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的税率为 9%。

此外,工程施工企业还可以根据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降低税负。

二、企业所得税缴纳企业所得税是对工程施工企业所得利润征税的一种税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监管的通知》,自 2024 年起,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其所得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

此外,符合条件的工程施工企业还可以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降低税负。

三、个人所得税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对工程施工领域个人所得征税的一种税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监管的通知》,自 2024 年起,工程施工领域个人所得超过 5 万元的,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根据所得额不同而有所不同。

四、营业税缴纳营业税是对工程施工企业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等行为征税的一种税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营业税政策执行监管的通知》,自 2024 年起,工程施工企业应当依照营业税法的规定,对其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等行为缴纳营业税。

营业税的税率根据不同行业、不同项目而有所不同。

财政部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财政部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正文:---------------------------------------------------------------------------------------------------------------------------------------------------- 财政部关于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暂行规定(一九八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财政部发布)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利改税试行办法》,现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暂作如下规定:一、凡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金融保险业、饮食服务业,以及从事文教卫生、物资供销、城市公用和其它行业的国营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都应按本规定交纳所得税。

二、国营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单位。

联合经营的企业,凡是先分配利润的,分得利润的各方均为纳税单位。

饮食服务公司、商业食品公司(肉联厂除外)和蔬菜公司,以统负盈亏的公司为纳税单位。

县以上供销社,以县社所属公司或县供销社为纳税单位。

三、国营企业所得税,以纳税单位在会计年度内的实现利润为计税依据。

实现利润按国家统一规定的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计算。

纳税单位的应纳税所得额,根据实现利润,减去国务院、财政部有关规定中允许扣除的不纳所得税项目的金额计算。

四、国营企业所得税税率,分为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

大中型企业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十五;饮食服务行业、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十五;小型企业、县以上供销社,适用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最低一级税率为百分之七,最高一级税率为百分之五十五(详见附表)。

国营小型企业的标准是:依据一九八二年底的决算数字,工业企业(包括商办工业),固定资产原值不超过一百五十万元、年实现利润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商业零售企业,以自然门店为单位,职工不超过二、三十人、年实现利润不超过三万或五万元,两个条件同时具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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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施工企业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会计处
理问题的规定
【法规类别】建设单位会计城市维护建设税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1987.03.16
【实施日期】1987.03.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关于国营施工企业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
教育费附加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
(一九八七年三月十六日财政部发布)
根据国务院一九八五年二月八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现对国营施工企业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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