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量标志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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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标志制度

测量标志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全县范围内的测量标志。

第三条要求充分认识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标志管护工作的责任感。

第四条实行测量标志分类管理维护制度。

1、将等级以上测量标志分3个类别。

将一、二等三角点、基线点、水准点、天文点,基准重力点、基本重力点和地壳形变监测点,AA级、A级和B级GPS点,GPS连续运行参考站作为一类管护对象,实行特别保护。

2、将三等三角点、水准点、一等重力点、C级GPS点,作为二类对象,实行重点保护。

3、将四等三角点、水准点、二等重力点,D级GPS点作为三类对象,实行一般保护。

三是定期开展测量标志维修维护工作。

第五条实行测量标志保管员制度。

本着属地管理和就近管理的原则,对全县范围内的测量标志,择优挑选专门人员担任保管员,签订保管合同,并报县局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实行定期巡查回报制。

保管员负责测量标志的日常检查,对测量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制止移动或者损毁测量标志的行为,并定期报告测量标志的保护情况。

第七条实行普查维修制。

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损毁,严格实行“谁损坏谁维修”。

年底由国土所对所有测量标志点进行普查,拍照填表存档,并据此发放保管津贴。

第八条实行测量标志档案管理制度。

明确标志档案的内容,要求包括测量标志的分布图、点之记、保管合同和测量标志照片,以及测量标志的损毁情况和普查维修情况等有关资料,做到测量标志档案图表一致,资料齐全,具有现势性。

第九条将测量标志点位信息纳入管理程序。

在项目选址工作中,查实项目范围内是否有测量标志,避免项目实施中造成损坏;在规划用地审批范围内涉及测量标志点,报测绘管理部门核实并提出保护意见;在工程建设审批前,工程建设范围内涉及测量标志需迁建的,须报县测绘管理部门,并根据测量标志管理和维护等级报省市测绘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七章 测量标志管理

第七章 测量标志管理

三、 测量标志的拆迁
《测绘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 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 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经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批 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部门的同意 。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标志保护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一、为测量标志设立明显标志;
二、工程建设应该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
测量标志的维修和保护实行统一管理、 分级负责制。
省级测绘管理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 国家一、二等测量标志的维修和保护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本辖区内国家三、四等测量标志和城 市测量标志的维修和保护工作。永久件测 量标志的维修和保护经费,由同级人民政 府财政核拨。
3、测量标志检查和维修
《测绘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工作。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检查、维 护永久性测量标志。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 内的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4、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管
我国地域辽阔地形地貌情况复杂,永久性测量标志 有90多万座,数量巨大,遍及全国各地。为了使测量 标志得到妥善保护,必须充分依靠测量标志所在地的政 府和群众,由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委托当地有关 单位,签订委托合同书指派专人负责保管永久性测量标 志。
《测绘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永久性测 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当地有关单位指 派专人负责保管。
由于测量标志遍布全国城乡,有很多是 在荒漠和边远地区,要切实保护测量标志, 仅仅靠各级测绘管理部门是很困难的,必须 走群众路线,依靠当地各级政府,依靠当地 各有关单位和广大群众来保护。实践证明, 委托保管是一项十分有效的保管制度。

沉降测量标志介绍

沉降测量标志介绍

沉降观测标志介绍根据我国现行测绘规范要求规定,高层建筑物、重要古建筑物及连续生产设施基础、动力设备基础、滑坡监测等均要进行沉降观测,由于测定建筑物或构筑物下沉的观测点,可以根据这些不同的特点采用不同类型的沉降观测标志。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高层建筑物施工过程中,应用沉降观测加强过程监控,指导合理的施工工序,预防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均匀沉降,及时反馈信息,为勘察设计施工部门提供详尽的一手资料,避免因沉降原因造成建筑物主体结构的破坏或产生影响结构使用功能的裂缝,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而沉降观测标志的形式,目前使用的较多为:隐蔽螺栓式、L式、快速插入式等;观测点标志上部有突出的半球形或有明显的突出之处,观测点标志本身应牢固。

沉降观测点应及时埋设,沉降观测点标志应安设稳定牢固,与柱身或墙保持一定距离,以保证能在标志上部垂直置尺;同时,沉降观测标志埋设位置应视线开阔,没有遮挡。

沉降观测的周期要求应能反映出建筑物的沉降变形规律,建筑物的沉降观测对时间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特别是首次观测必须按时进行,否则沉降观测得不到原始数据,从而使整个观测得不到完整的观测结果,而选对沉降观测标在整个过程中也至关重要。

工作基点和观测点标志的布设工作基点(以下简称基点)是沉降观测的基准点,应根据工程的沉降施测方案和布网原则的要求建立,而沉降施测方案应根据工程的布局特点、现场的环境条件制订。

依据工作经验,一般高层建筑物周围要布设三个基点,且与建筑物相距50m至100m间的范围为宜。

基点可利用已有的、稳定性好的埋石点和墙脚水准点,也可以在该区域内基础稳定、修建时间长的建筑物上设置墙脚水准点。

若区域内不具备上述条件,则可按相应要求,选在隐蔽性好且通视良好、确保安全的地方埋设基点。

所布设的基点,在未确定其稳定性前,严禁使用。

因此,每次都要测定基点间的高差,以判定它们之间是否相对稳定,并且基点要定期与远离建筑物的高等级水准点联测,以检核其本身的稳定性。

测量标志制度

测量标志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测量标志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全县范围内的测量标志。

第三条要求充分认识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标志管护工作的责任感。

第四条实行测量标志分类管理维护制度。

1、将等级以上测量标志分3个类别。

将一、二等三角点、基线点、水准点、天文点,基准重力点、基本重力点和地壳形变监测点,AA级、A级和B级GPS点,GPS连续运行参考站作为一类管护对象,实行特别保护。

2、将三等三角点、水准点、一等重力点、C级GPS点,作为二类对象,实行重点保护。

3、将四等三角点、水准点、二等重力点,D级GPS点作为三类对象,实行一般保护。

三是定期开展测量标志维修维护工作。

第五条实行测量标志保管员制度。

本着属地管理和就近管理的原则,对全县范围内的测量标志,择优挑选专门人员担任保管员,签订保管合同,并报县局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实行定期巡查回报制。

保管员负责测量标志的日常检查,对测量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制止移动或者损毁测量标志的行为,并定期报告测量标志的保护情况。

第七条实行普查维修制。

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损毁,严格实行“谁损坏谁维修”。

年底由国土所对所有测量标志点进行普查,拍照填表存档,并据此发放保管津贴。

第八条实行测量标志档案管理制度。

明确标志档案的内容,要求包括测量标志的分布图、点之记、保管合同和测量标志照片,以及测量标志的损毁情况和普查维修情况等有关资料,做到测量标志档案图表一致,资料齐全,具有现势性。

第九条将测量标志点位信息纳入管理程序。

在项目选址工作中,查实项目范围内是否有测量标志,避免项目实施中造成损坏;在规划用地审批范围内涉及测量标志点,报测绘管理部门核实并提出保护意见;在工程建设审批前,工程建设范围内涉及测量标志需迁建的,须报县测绘管理部门,并根据测量标志管理和维护等级报省市测绘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资料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

测量标志点管理要求

测量标志点管理要求

测量标志点管理要求
测量标志点(或称为测量控制点)是测绘工作中的基础设施,它们用于标定和参考地理位置,确保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测量标志点的管理要求通常包括以下方面。

1.标志点的设置和标识:测量标志点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进行设置,标志应明显、耐用,能够长期保持其位置和标识的清晰性。

2.标志点的保护:测量标志点应得到适当的保护,防止因自然因素(如风化、侵蚀)或人为因素(如破坏、盗窃)而损坏或丢失。

3.标志点的记录和档案管理:测量标志点的位置、类型、设置日期、维护历史等信息应被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以便于查询和管理。

4.标志点的维护和检查:定期对测量标志点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于损坏或丢失的标志点应及时修复或重建。

5.标志点的使用和访问:测量标志点应方便使用者访问,同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未经授权的使用或破坏。

6.法规遵守:测量标志点的管理应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包括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

7.责任制:明确测量标志点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政府
部门、测绘机构、土地使用者和周边社区等,确保各方的责任和义务得到履行。

8.宣传和教育:加强对测量标志点重要性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保护意识,鼓励公众参与测量标志点的保护和监督。

9.应急响应:建立测量标志点损毁或丢失的应急响应机制,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迅速采取措施,恢复测量标志点的功能。

10.技术更新:随着测绘技术的发展,测量标志点的管理也应不断更新,采用新技术和新方法,提高测量标志点的管理效率和精度。

测量标志点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多方面的合作和协调,以确保这些基础设施能够为测绘工作提供稳定和可靠的支持。

测量标志管理

测量标志管理

第三节测量标志管理该项管理工作内容是:监督实施国家有关测量标志保护管理的法规、规章;组织协调省内测量标志普查、定期检查和维修工作;宣传测量标志保护知识;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处破坏测量标志的案件等。

一、测量标志委托保管建国后,全省各地建设了两万余个永久性测量标志,包括各等级的天文点、三角点、基线点、水准点、导线点、重力点、军用控制点的木质觇标、钢质觇标和标石标志,以及用于地形测图、工程测量和形变测量的固定标石等。

根据195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专期保护测量标志的命令》,各测绘单位在全省建造的测量标志,均向地、市、县的有关部门和乡(公社)办理了《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请代为保护和管理其所辖境内的测量标志。

《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主要记载:测量控制点点名及其标志的种类、质料、完整情况、设置地点、托管时间等内容,并绘有测量标志位置略图。

《测量标志委托保管书》经托管单位及其代表、保管单位及其的指定的保管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一式数份,分别由托管单位、保管单位、测量标志所在地的测绘管理机构和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保存。

二、测量标志保护1962年8月20日,省人民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加强保护测量标志的通知》后,省测管处组织人员检查了松花江地区、绥化地区的测量标志保护情况。

1963年9月29日,省人民委员会针对全省测量标志保护存在的问题,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测量标志保护工作的通知》,确定省、市、县对全省测量标志进行一次检查。

10月10日,省测管处召开了有省地质局、煤炭工业管理局、国测二分局、公安厅、水利厅、林业厅、农业厅、农垦厅、建设厅等9个厅局参加的检查测量标志工作座谈会。

会后组成9个省测量标志检查工作组,分赴省内54个市、县(占全省市县的80%)进行检查。

测量标志保护工作做得较好的有双城、海伦、泰来等16个市、县。

双城县接到文件后,及时开会传达,县委书记亲自布置,以公安局和武装部为主组成检查组,到全县各公社检查,并将查出盗走测量标材之人判刑2年。

公路工程勘测规范

公路工程勘测规范

测量标志与测量记录一、测量标志要求1、控制测量桩A、控制测量桩采用混凝土桩,B、各级控制测量桩必须设有中心标志,中心标志应牢固。

平面控制测量桩的中心标志的刻画应细小、清晰,高程控制测量桩的中心标志顶端应圆滑。

C、不同的控制测量桩共用时,必须满足各自的埋设和作业要求,标志规格以其中较高者为准。

2、路线控制桩路线控制桩应采用木质桩,断面不应小于5cm*5cm,长度不应小于30cm。

路线控制桩应订设小钉表示其中心位置当路线控制桩作为控制测量桩使用时,应进行护桩,并应设置3、指示标志。

标志桩应采用木质或竹质桩,断面不应小于5cm*1.5cm,长度不应小于30cm。

二、桩的埋设1、控制测量桩应埋设在基础稳定、易于长期保存的地点,埋设时应使其具有足够的稳定性。

2、路线控制桩、标志桩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

三、桩志书写1、控制测量桩应在其表面标注点名(号)。

2、路线控制桩、标志桩应标明桩号、中心位置。

3、控制测量桩、路线控制桩和标志桩应按起、终点方向按顺序连续编号,中线桩宜按0~9循环编号。

4、分离式路基测量,其左右侧路线桩号前应加左右线代号,并应以前进方向右侧路线为全程连续计算桩号。

5、有比较方案时,桩号前应加比较线代号。

6、公路测量符号宜采用汉语拼音字母,有特殊要求时可采用英文字母。

四、测量记录1、桩标记录控制测量桩应填写点之记,并应在现场填绘。

当路线控制桩作为控制测量桩使用时,应填写固定桩志表。

2、勘测记录A、公路勘测的各种记录,应采用专用记录薄。

记录薄必须编排页码,严禁撕页。

采用电子设备记录时,打印输出的内容应具有可查性。

B、测量数据记录不得涂改、擦改和转抄。

当记录发生错误时,应按下述条款进行处理:角度记录中的分位、距离和水准记录中的分米位读记错误可以更改,但不得连环更改。

角度记录中的秒位、距离和水准记录中的厘米及厘米以下位数不得涂改,必须重测。

允许改正的内容应用斜线整齐画去错误的记录,在其上方重新记录正确的数值,并应在备注栏注明原因。

身体形态测量规范(标准版)

身体形态测量规范(标准版)

身体形态测量规范一、周径测量【目的】通过四肢、躯干周径测量,可评定肿胀程度、肌萎缩程度、肌肉收缩功能、呼吸状态及截肢后残端的成熟度。

【方法】(一)脱掉衣服,暴露被测部位。

(二)将卷尺平放在被测标志上,与长轴垂直围绕一周,松紧度合适。

(三)测量体位和标志如下。

1、四肢周径测量:(1)上臂:①体位:上肢自然下垂,先测伸肘位,后测屈肘位。

②标志:肱二头肌最大膨隆处。

(2)前臂:①体位:前臂在体侧自然下垂。

②标志:最大周径在近侧最大膨隆处,最小周径在远端最细处。

(3)大腿:①体位:下肢稍外展,膝关节伸展。

②标志:髌骨上缘向上5cm划一标点。

(4)小腿:①体位:下肢稍外展,膝关节伸展。

②标志:最大周径,测腓肠肌最大膨隆处,最小周径,内外踝上最细处。

(5)手指:采用不同直径的指轮,如NO112.5mm,NO4233mm。

相邻指轮直径差0.5mm。

将合适的指轮套在肿胀指节上,记录编号。

2、躯干周径测量:(1)胸围:①体位:坐或立位,上肢垂于体侧,平静呼吸及深呼吸各测一次。

②标志:乳头或肩胛骨下缘的下平线。

(2)腹围:①体位:坐或立位,上肢在体侧自然下垂。

②标志:第12肋端及髂前上棘的中点最细处。

测量前排空大小便。

(3)臀围:①体位:立位,上肢在体侧自然下垂。

②标志:大转子与髂前上棘连线中间臀部最粗部位。

3、截肢残端周径测量:(1)上臂:从腋窝每隔2.5cm测量一次,直至断端。

(2)前臂:从尺骨鹰嘴向下每隔2.5cm测量一次,直至断端。

(3)大腿:从坐骨结节向下每隔5cm测量一次,直至断端。

(4)小腿:从膝关节外侧间隙向下每隔5cm测量一次,直至断端。

二、肢长测量【目的】判断骨盆倾斜、腰椎侧弯原因,肘、髋、膝关节挛缩,假性延长和假性挛缩。

【方法】(一)上肢测量。

患者坐位或立位,二臂垂于体侧,伸展前臂旋后,腕关节中立位。

(二)下肢测量。

仰卧位,骨盆呈水平位,下肢伸展,髋关节中立位。

(三)暴露被测部位,用卷尺按标志测二点间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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