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赤峰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计费规定》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计费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3.02•【字号】赤政发[2003]011号•【施行日期】2003.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计费规定》的通知(赤政发[2003]01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赤峰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计费规定》已经市政府2003年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自治区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二○○三年三月二日赤峰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计费规定第一条为使征用集体土地补偿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经过对市区各地类产值实际调查测算,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红山区、松山区、元宝山区境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按《赤峰市市区征用集体土地计费标准》(见附表)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各旗县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本地区征地计费标准。
第三条本规定依据本地区前三年的统计资料,并经典型抽样调查后,核定不同典型土地的平均亩产量,并计算各类农作物的副产品如秸秆等的价值,以平均亩产量乘以农作物综合单价计算平均亩产值。
第四条耕地分类含义如下:水浇地:指地势平坦,坡度为2度以下(不含2度),有水源保证,有灌溉设施的耕地,其中保灌地为优,非保灌地为劣。
旱平地:指地势平坦,坡度在2-6度(不含6度),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固定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其中盐渍沙化地为劣,其余为优。
旱坡地:指地势不平坦,坡度在6度以上,无灌溉设施,靠天然降水生长作物的耕地,其中有工程措施的为优,无工程措施的为劣。
水田:指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轮作地。
配套设施齐全,有固定水源保证,种植三年以上为优,其它为劣。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土地空间分区管控工作的实施意见-赤政发〔2018〕53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土地空间分区管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中心城区土地空间分区管控工作的实施意见赤政发〔2018〕5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有机衔接,优化中心城区国土空间布局,规范约束土地利用行为,统筹推进中心城区土地开发利用与保护,促进中心城区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市政府决定对中心城区土地空间进行分区管控。
现就中心城区土地空间分区管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中心城区土地空间分区管控范围中心城区土地空间分区管控范围以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为基础划定。
西以西山生态公园为界(包括西山生态公园),北以昭苏河为界,西北以松山区当铺地赤峰商贸城为界,东以红山经济开发区内红山区和元宝山区区界为界,南以绿色食品产业园、二道井子遗址为界,西南以玉龙机场为界。
管控区域总面积约381平方公里。
二、中心城区土地空间分区及管控措施按照土地和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划定中心城区土地空间分区,共四区,分别为已建区、适建区、禁建区、限建区。
(一)已建区范围及管控措施。
1.范围。
已建区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且目前已经开发建设并集中连片区域(该区域与城市总体规划划定的已建区范围一致)。
2.管控措施。
(1)不动产登记方面:按实际现状依法登记。
(2)现状管理方面:有关地区和部门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制定相应的规划和计划。
(3)违法行为查处方面:强化执法巡查和社会监督,实施规划督察全覆盖,严肃查处私搭乱建等违法行为。
(二)适建区范围及管控措施。
1.范围。
适建区为工程地质条件良好、适宜城市建设的地区。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在建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在建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15•【字号】赤政办字〔2019〕32号•【施行日期】201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在建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办字〔2019〕3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中心城区在建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4月15日赤峰市中心城区在建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规范在建工程规划监督和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建工程规划监督是指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对在建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由市本级许可施工的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规划监督。
红山区、松山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除市城市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外的建筑工程规划监督。
第二章规划监督检查第四条建立日常巡查制度。
城市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活动进行规划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收集书面资料、影像记录等证据,建立巡查日记(巡查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工程建设及检查情况等)。
(一)巡查中发现施工现场有围挡、开挖基坑、安装塔吊、建设临时建筑等情况之一的,约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人,查询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发放《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告知书》。
(二)对在建工程按以下五个节点实施监督检查。
1.工程动工后。
检查是否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地测量是否超出用地范围等。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新城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新城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03•【字号】赤政发[2003]061号•【施行日期】200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新城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赤政发[2003]061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赤峰市新城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赤峰市人民政府二○○三年七月三日赤峰市新城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新城区土地供应行为,促进新城区建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新城区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新城区范围内利用已经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的国有土地进行各类建设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我市新城区土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转用、征用,统一储备,统一供应。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新城区土地利用规划及新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新城区年度建设计划,制定新城区建设用地供应年度计划及土地出让年度计划,由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条下列用地以划拨方式提供:(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1、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用地;2、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1、城市基础设施用地;2、非营利性邮政设施用地;3、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4、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5、非营利性体育设施用地;6、非营利性公共文化设施用地;7、非营利性医疗卫生设施用地;8、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1、电力设施用地;2、水利设施用地;3、铁路、公路、民航等交通设施用地。
(四)监狱、劳教所等特殊用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六条下列用地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一)工业等非经营性用地;(二)招商引资项目(非经营性)用地。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赤政办发〔2019〕18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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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第一批市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告
赤政办发[2019]1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和确认工作的通知》(内司通〔2019〕55号),市司法局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和行政权力梳理、确认情况,依法确认了第一批市本级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主体(法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和接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经市政府同意,现予通告。
今后,各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权力如有调整,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履行申请、审查、确认和调整程序。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一批市本级行政执法机构的通告》(赤政办发〔2015〕23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1.市本级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2.市本级依据法定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3.市本级受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30日
——结束——。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用地管理的意见-赤政发〔2019〕57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用地管理的意见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用地管理的意见赤政发〔2019〕57号有关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为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建设用地管理,积极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引导土地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中心城区内市、区(旗)两级土地管理权限(一)中心城区为现行城市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包括喀喇沁旗和美园区和红山区农畜产品加工园区。
(二)中心城区内工业和物流仓储项目用地出让、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划拨,由市政府授权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政府按照规划要求具体办理。
以上情形之外的住宅、商服以及为二三产业配套的公寓用地由市政府管理。
(三)中心城区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实行市政府统一管理,严格执行年度供地计划。
由旗区政府出资征收或收储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需经市自然资源局出具出让土地计划手续后,由旗区政府统一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实施,土地出让价款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缴入市财政局指定账户,再由市财政局划转到委托旗区政府财政部门指定账户。
二、强化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四)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必须按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开竣工期限进行建设。
(五)非政府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查处,其中未动工开发满1年的,由原供地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由原供地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无偿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未按土地批准范围进行施工建设的,住房城乡建设和自然资源部门不予竣工验收。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赤峰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土地级别的通知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赤峰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土地级别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22•【字号】赤政字〔2016〕172号•【施行日期】2016.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赤峰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土地级别的通知赤政字〔2016〕172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加强对各类用途土地的地价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土地资产保值、增值,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及相关工作要求,我市对中心城区(红山区、松山区,下同)土地分等定级和基准地价成果进行了调整、更新,并已通过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评审验收。
现将验收后的中心城区基准地价、级别图及使用说明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通过土地市场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供应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起始价需经评估后,按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规定》程序确定,不单独套用基准地价标准。
二、对原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需要补办出让、租赁手续的,以及其他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协议出让条件办理协议出让时,需经评估,按国土资源部《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要求收取土地出让金、租金。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红山区不得低于168元/平方米、松山区不得低于144元/平方米。
对高于国家最低价标准的,可依据实际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出让底价。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将对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定期测算土地价格指数,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调整和更新。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执行的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标准同时废止。
六、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1.赤峰市中心城区商业、住宅、工业三类用地基准地价表2.赤峰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级别图及范围描述3.赤峰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说明2016年7月22日附件1赤峰市中心城区商业、住宅、工业三类用地基准地价表附件2赤峰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和基准地价级别图及范围描述1.商业用地商业用地Ⅰ级:由两部分组成,面积 7.17平方公里第一部分:临潢大街以北50米--迎金路以西50米--木兰街以北50米--广场路以东50米--西大桥--三道街以北50米--火花路以东50米--钢铁街以南50米--新华南路以东50米--站前街以南70米--昭乌达路以西50米--钢铁街以南50米-园林路以西50米--阴河北侧--芳草路以东50米--临潢大街所围成的范围内土地。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中心城区专业市场建设和发展的优惠政策》的通知-赤政字〔2019〕34号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中心城区专业市场建设和发展的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中心城区专业市场建设和发展的优惠政策》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支持中心城区专业市场建设和发展的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11日赤峰市人民政府支持中心城区专业市场建设和发展的优惠政策第一条为推动区域性物资采购中心建设,在中心城区加快建成专业突出、分工明确、门类齐全的专业市场体系,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所指的专业市场,是指符合中心城区专业市场发展计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主营批发某一类商品的商业场所,本政策适用于红山区、松山区、喀喇沁旗和美工贸园区范围内(以下简称“两区一园”),现有单体营业面积(不包括配套设施建设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市场,以及新建营业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不包括配套设施建设面积)、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资产)1亿元以上、营业面积业主自持率达到70%以上的专业市场。
第三条“两区一园”应按照划行规市、细分功能的要求制定本区域专业市场建设和发展计划,由市自然资源局根据“两区一园”计划编制中心城区专业市场建设和发展总体规划,确立中心城区专业市场建设的空间布局。
第四条符合上述范围和规划的新建专业市场营业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6万平方米、8万平方米、10万平方米及以上,按其所缴土地出让金(在扣除相应成本和基金后)的30%、50%、70%、90%,由政府投入扶持资金用于项目配套及基础建设。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新建、改建专业市场及通过盘活现有商场建成专业市场的,自正式运行之日起3年内,以其缴纳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市、旗区两级留成部分为基数,由市、旗区两级政府分别投入等额资金给予扶持,用于市场的日常维修运营和改造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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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赤峰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赤政办字[2017]159号
【发布部门】赤峰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0.25
【实施日期】2017.10.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赤峰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领导小组
的通知
(赤政办字〔2017〕159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及土地市场管理客观要求,促进城市土地资源合理配置,凸显城镇土地基准地价的现势性、指导性,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土地价格体系,经市政府研究,决定成立开展赤峰市中心城区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更新工作领导小组。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于文涛市政府副市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