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投资计划和项目资质预审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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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10•【字号】津建招标〔2018〕501号•【施行日期】201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津建招标〔2018〕501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遏制和打击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市建委关于简化优化招标投标流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津建招标〔2018〕232号)要求,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调整充实监管力量,加强监管人员培训,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监管到位。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监管工作定期组织检查,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一)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市、区招标监管机构要加大对招标投标的过程监管,严格落实各项检查措施和制度。

1.对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开标过程、招标情况书面报告、合同订立情况每月至少随机抽查一次,并建立检查档案。

2.对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随机抽查应当在发布期限结束之前完成。

3.对随机抽检的建设项目开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

4.对所有建设项目评标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电子音像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5.严格落实最低抽查比例,抽查建设项目数量无法按比例计算的,至少抽查1个以上。

6.每月5日前将上月监管情况书面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区招标监管机构要严格落实执法责任,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1.招标人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2.招标人规定最低投标限价的;3.招标人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的;4.招标人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的;5.招标人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6.招标人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7.招标人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8. 招标人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的;9.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不同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10.招标人自公示结束之日起三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11. 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的;12. 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有管辖权的招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13.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的;14. 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客观公正履职的。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开发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开发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开发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9.05•【字号】津国土房地市[2006]954号•【施行日期】2006.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经营性用地开发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地市[2006]954号)各区县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地产管理局、有关单位:为了规范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调整规划指标的管理工作,2005年3月市政府下发了《批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关于加强经营性开发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5]20号,以下简称《通知》)。

针对试行中开发单位申请调整土地使用条件项目较多、原因较复杂的情况,现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一、关于历史协议出让项目(一)增加建筑面积的办理意见1、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注明总建筑面积包括阳台、阁楼的,如果总建筑面积超出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且超出幅度小于6%(包括6%);或者土地出让合同中已注明总建筑面积包括阳台、阁楼,超出幅度小于1%(包括1%)的,市国土房管局可以根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复的规划设计方案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签订补充合同。

2、土地出让合同中未注明总建筑面积包括阳台、阁楼的,如果总建筑面积超出出让合同的约定,且超出幅度大于6%(不包括6%);或者土地出让合同中已注明总建筑面积包括阳台、阁楼的,超出幅度大于1%(不包括1%),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并取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后,市国土房管局再行签订补充合同。

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注明总建筑面积所包括的阳台、阁楼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改变规划用地性质的办理意见凡涉及调整土地合同约定用地性质的(仅限于原批准用地性质已经为经营性的开发项目),应当报经市政府批准,并取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后,市国土房管局再行签订补充合同,土地出让金按照调整前后用地性质的现时评估确认地价的政府收益差额补缴;如调整后的评估确认价格低于调整前的,则不再退还。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津建招标【2015】298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市建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津建招标【2015】298号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建设工程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受理、处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以及签订合同等各阶段。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的受理、处理,委托区(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实施具体工作。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

第五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8.11•【字号】津住建发〔2021〕11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住建发〔2021〕11号各区住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1年8月11日天津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营造诚实守信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进行信用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通过天津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归集建设工程企业在本市的信用信息后进行的信用综合量化评分。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的管理工作,市建筑市场服务中心负责建设工程企业信用评价的日常工作。

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2024年修正)

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2024年修正)

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施行日期】2024.02.2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2005年11月21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5年12月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2月2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天津市公路保护管理办法〉和修改〈天津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对市重点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凡以政府投资、融资和国有独资、控股企事业单位投资、融资并列入全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与市重点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审计机关在安排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时,应当确定建设单位(含项目法人,下同)为被审计单位。

必要时,审计机关可依照法定审计程序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供货、采购等单位与市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实施审计。

第四条审计机关根据全市安排的重点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等编制年度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工作,并将审计计划和调整情况告知被审计单位、市重点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

除市人民政府临时交办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任务外,审计机关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审计应当按照审计计划进行。

第五条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执行、年度预算执行和决算、竣工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并对市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建设实施、竣工投产的全过程实行跟踪审计。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1.16•【字号】建筑[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的通知(建筑[2009]31号)各区(县)建委,各招标代理机构,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项目业主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做好招标投标工作,防止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我委制订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招标投标规范自2009年2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附: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二○○九年一月十六日附: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二○○八年十二月)前言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和规章,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规范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组织招标的行为,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有关单位编写了《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以下简称“招投标规范”)。

本招投标规范分为18章,包括:总则、术语、招标范围规模标准、招标方式、招标资格、招标、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投标交底答疑会、投标文件、开标、评标、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工程标底和投标报价最高限价、施工招标评标办法、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监督管理、附录。

本招投标规范由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管理和解释。

在使用过程中发现需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报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监督管理站,以供今后再修订时参考目录1总则2术语3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4招标方式4.1 一般规定4.2公开招标项目的确定4.3 可实行邀请招标的项目4.4可不招标的项目5招标资格5.1招标人自行招标5.2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6招标6.1一般规定6.2招标备案资料6.3 资格预审公告6.4 招标公告6.5 投标邀请书6.6投标申请6.7 重新发布公告7 资格预审文件7.1 一般规定7.2 资格预审文件编制7.3 资格预审文件解答、澄清或修改7.4 资格预审文件发放8 资格预审8.1 一般规定8.2 资格审查委员会8.3 资格预审8.4 确定合格投标人8.5 资格预审情况书面报告9 招标文件9.1一般规定9.2 工程勘察招标文件9.3 工程设计招标文件9.4 工程监理招标文件9.5 货物招标文件9.6 施工招标文件9.7招标文件解答、澄清或修改9.8 招标文件的发售10 投标交底答疑会10.1 一般规定10.2 踏勘现场10.3 投标交底答疑会10.4问题的解答、澄清11 投标文件11.1 一般规定11.2 投标文件编制11.3 投标文件递交和接收12 开标12.1 一般规定12.2 评标专家的抽取12.3唱标13 评标13.1 一般规定13.2 评标专家的更换13.3 评标专家的责任和义务13.4 评标原则和纪律13.5 评标准备和程序13.6 资格审查13.7 初步评审13.8 详细评审13.9 中标候选人的确定13.10 评标报告13.11 重新招标14 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14.1 确定中标人14.2 书面情况报告备案14.3 中标通知书的发放14.4 合同的签订15 工程标底、投标报价最高限价15.1 一般规定15.2 工程标底15.3 投标报价最高限价16 施工招标评标办法的编制16.1一般规定16.2资格审查内容16.3 初步评审内容16.4 技术标详细评审内容16.5 商务标详细评审内容16.6 资信标内容16.7 中标候选人确定方法16.8 中标人确定17 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17.1 一般规定17.2 投诉17.3 投诉的接收17.4 投诉的不受理18 监督管理18.1 一般规定18.2 违规情形附录A:资格预审合格通知格式附录B:未被确定合格投标人通知格式附录C:确认通知格式附录D:本招投标规范用此说明附录E:制定依据1总则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配套法规规章,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招投标规范。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天津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津发改前期[2007]704号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天津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津发改前期[2007]704号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天津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天津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津发改前期〔2007〕704号)各区县、“三区”、部门(企业)重大项目前期办:为深入贯彻落实市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加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明确工作目标,规范工作程序,确定工作制度,提高投资决策水平,按照“规划引领,项目支撑”的原则,在科学规划引领下积极有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切实做到一批好项目投产达产、一批好项目开工建设、一批好项目储备报批,全面推动滨海新区、中心城区、各区县三个层面的联动发展。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47号)和市领导指示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通知如下:一、建立市、区(部门)两级工作机构,明确职责1、加强组织与领导,设立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津政发[2007]47号)要求,已在市发改委成立天津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办公室,负责全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负责做好市级重大项目储备、重点前期项目年度计划安排,协调解决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调研提出相关促进政策,完成市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在18个区县政府、“三区”(开发区、保税区、高新区)、14个市重点部门以及8个重点企业,设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本区域、本部门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的组织推动与协调。

依据区域与产业布局规划,负责项目筹划、项目储备,提出本区域、本部门前期项目储备和年度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并提出列入市级重大项目储备和年度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协调解决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18•【字号】津政发〔2019〕25号•【施行日期】2019.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18日天津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深化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为元为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指示和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瞄准短板不足,加强顶层设计,精简和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科学设置审批流程,强化“一张蓝图、多规合一”项目策划生成机制,明确以函代证、告知承诺操作性规程,完善建设项目代办(帮办)服务,优化天津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系统,通过“政务一网通”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继续压减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一般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从获得土地到取得开工许可证不超过80天,到2019年底形成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到2020年上半年形成与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创建全国最优的建设管理营商环境。

二、统一审批流程(一)精简审批环节1.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1)对列入国家和市级发展规划、专项规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直接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并核定项目总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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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投资计划和项目资质
预审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开发
【发布部门】天津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3.20
【实施日期】2006.04.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投资计划和项目资质预审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各房地产开发单位:
按照市建委、市发改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工作有关程序的通知》(建房[2004]1339号)的要求,明确房地产开发投资计划审查程序,规范市、区两级建委资质预审工作。

现将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及资质预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投资计划管理的类型
根据市发改委、市建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备案工作有关程序的通知》(建房[2004]1339号),目前我市投资计划管理分为两种类型: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审批类计划,包括:经济适用房计划(基础设施定向安置用房、“四带”条件经济适用房、示范镇住宅建设和小城镇改造项目)、历史遗留的危改计划、社会保障廉租房计划、村民集资建房计划等,这类计划由市建设管理部门会同相
关部门会审,由市建委统一下达,各区、县不得审批。

(二)商品房等备案类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公寓、工业厂房、酒店、办公楼、写字楼等土地公开出让的经营性项目,由市、区两级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资质预审手续。

房地产开发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资质预审当年有效。

每个房地产开发项目都必须具有一个独立的项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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