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法律援助的性质
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和义务一、引言法律援助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推进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之一。
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着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的职责和义务。
本文将探讨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和义务。
二、法律援助机构的概述法律援助机构是由政府设立或授权的专门机构,负责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其主要职责包括提供免费法律咨询、代理诉讼、参与和监督司法程序等。
三、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责1. 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机构的首要职责是向社会公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
他们应积极回应来访人员的法律问题,明确问题的性质和难易程度,并通过合适的方式提供解答或建议。
免费法律咨询的提供应涵盖民事、刑事、行政等各领域,确保公众在法律事务上享有平等的权利。
2. 代理诉讼在合法的范围内,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代表符合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
代理诉讼工作需要从收集证据、起草诉状到出庭辩护等多个环节,法律援助机构应要求其工作人员具有扎实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职业素养,以确保代理工作的质量。
3. 参与和监督司法程序法律援助机构应积极参与各级法院的司法程序,并监督司法实践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他们应对司法程序中可能存在的违法、滥权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
通过参与和监督司法程序,法律援助机构可以为维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发挥重要的作用。
四、法律援助机构的义务1. 保护当事人权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并在法律援助过程中确保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他们应当维护当事人的隐私和尊严,保护其不受任何干扰和骚扰。
同时,法律援助机构还应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心理支持,协助其面对法律问题带来的心理压力。
2. 提供平等对待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时,严格遵守平等对待的原则。
他们不应因当事人的性别、种族、宗教信仰、国籍等因素而歧视其提供的服务。
所有符合条件的当事人都应享有同等的法律援助权利,法律援助机构有责任确保这一权利得到充分实现。
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当前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主要由刑事诉讼法、国务院的法律援助条例、地方性的法律援助条例以及一些部门规章、制度性文件和一些关联性的法律规定组成,经过多年的实践,制度逐渐走向成熟,法律援助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的作用,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司法制度.但在法律援助的实践中中暴露出了一些的问题,需要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一、对法律援助概念的定义不够准确、合理在浙江省法律援助条列中将法律援助定义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在司法行政部门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无偿的法律服务.这一定义将法律援助的对象设定为经济困难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将法律服务确定为无偿,本人认为这一定义不够准确、合理.一法律援助的对象,从民事、行政案件上讲,一是案件要符合受理的范围.二是案件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要达到相应的经济困难标准;从刑事案件上讲,法律援助的对象,一是案件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要达到相应的经济困难标准或四类其它原因.二是申请援助的时间点要符合相关的要求.三是规定了几类免申请即可获得法律援助的情形.所以,用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这样的表述并不能准确的概括上述几种情形,会给人一种只要经济困难或是特事特办就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错误理解,所以,个人认为定义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当事人来表述更为准确和免生歧义“合规定”三字足以说明一切.二将法律援助完全定义为无偿服务,容易造成援助资源被滥用.个人认为对一些赔偿数额较大的案件而且这类案件在实践中也正是被一些不诚信的当事人,采取虚报收入状况来骗取法律援助最多的案件,同时也是民事、行政类法律援助受理案件范围的主要部分,当事人在获得赔偿后,是完全有能力支付一定的法律服务费用的,对于这类案件应该采取减收、缓收而不是免收服务费用更为合理,而且这样做也能有效的防止一些不诚信的当事人骗取法律援助服务,滥用援助资源.二、对经济困难标准的规定过于简单目前我省法律援助条例中只规定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五倍确定.这一规定过于简单.首先,应该明确表述为经济困难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受援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不低于本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一点五倍确定.其中受援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以申请日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来计算,申请日则以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法律援助申请表上的签名日期为准;其次,现有的经济困难标准只考虑受援人的家庭人均月收入,未考虑受援人家庭的资产状况房产、汽车、有价证券、现金、存款等及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的重大支出,这些内容在司法部规定的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有涉及,但是因为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及审核困难,所以目前来说没有可操作性,但是在新制度设计时应该加以考虑,比如发生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后,往往造成家庭在短期内有较大的医疗费用支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考虑家庭成员的人均收入是否符合标准,而不考虑这些支出,显然是不合理的,个人认为可以规定,受援人家庭在申请日前十二个月内有超过多少万元的医疗费用支出,则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这样的规定即合理,而且对医疗费用支出真实性的审核也比较容易查看相关发票和医院证明就行,具有可操作性.最后,既然经济困难主要是看受援人家庭成员的人均月收入,那么受援人家庭成员如何来确定就应该有一个标准,明确规定清楚哪些人算是家庭成员,比如:老年人要援助时,其成年的子女是不是都算作家庭成员,成年人要援助时,其父母是不是都算作家庭成员,是以户口为标准,还是以是否实际一起生活为标准,还是以血缘关系为标准,还是以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为标准个人认为此条最合理.这些如果不规定清楚,那么经济困难标准的计算就没办法完全做到有法可依.三、应该明确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免缴各类税款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会同司法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参考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调整.可见办案补贴的性质属于对法律援助人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的差旅费、交通费、文印费、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等成本性开支的补助,所以把成本性的补贴,按有偿法律服务收费来征税,明显不合情理,而且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也规定了,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所以在条例修改中应该明确规定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应该免税.四、应该对法律援助人员公职人员除外承担更明确的人身安全责任.非公职的法律援助人员在援助工作中一旦自身受到人身损害,法律援助机构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目前没有明确的制度规定,从法理上讲,非公职的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援助案子与政府之间即不是一种雇佣关系,也不是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关系,更不是一种职务行为,而是一种履行法定义务,并且为了崇高目的,损失一定收益的行为,这种行为中,如果援助人员自身受到人身损害,与情与理与法,这类援助人员应该可以向援助机构主张赔偿,所以,应该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在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自身受到人身损害,可以向指派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属司法行政机关主张赔偿,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赔偿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责任人追偿.五、应该追究申请人采取欺诈或诈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责任目前的法律援助条例及其它各项制度中对申请人采取欺诈或诈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没有规定任何的法律责任,这容易造成现有的一些审查、审核制度“只防君子不防小人”的问题,所以,应该明确规定,申请人应当如实陈述个人情况及案件事实,申请人如采取欺诈或诈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一经发现,除终止或撤销援助以及追索有关费用之外,还有权视情节通过有关途径追究该申请人的法律责任.六、应对法律援助申请人的经济状况进行实质审查.法律援助范围不断扩大,但如果对经济状况不进行有效的实质审查,就容易发生虚报经济状况主要是那些没有固定工作单位,以打临工、做小生意以及务农谋生的人群,无法通过工作单位来提供收入证明,让镇街道、村社区来提供材料,往往留于形式,只有让其所在地司法所工作人员或村、社区工作人员去进行实质审查,才能较好的核实其家庭真实的经济状况骗取法律援助的现象,从而导致援助资源被滥用,以及影响到律师正常的业务量,所以,应该要求司法所、村、社区等证明机构通过上门走访、向相关人员作笔录等方式对申请人所述经济状况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类似于社区矫正审前调查,相关调查人员如进行虚假证明或敷衍了事,则追究这些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七、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的情况下,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绝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的情况下,是否援助没有明确规定.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24小时内将其申请转交或者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并于3日内通知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协助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有关证件、证明等相关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无法通知的,应当在转交申请时一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在实践中往往发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绝协助提供相关材料,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还要不要给当事人援助,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没有规定,也没有其它相关的规定,从理论上说,如果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绝就要援助,则容易导致一些家庭经济状况其实并不困难的家庭,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意拒绝或人为造成无法通知,这显然会是一个有失公平的规定,但如果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就不援助,又会造成一些确实属于经济困难只是因为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是拒绝协助而导致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提供,这显然也有失公平,所以最好的办法是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无法通知或拒绝协助提供证明材料,就由看守所或公、检、法根据了解到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来判断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标准,如果符合,则如果当事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就书面向援助机构书面说明这一情况,如果不符合,则在当事人如果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时,明确告诉当事人其不符合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不能给予其法律援助.八、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这一规定在文字的理解上存在歧义.这条规定具体是指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所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己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还是指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中有人己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申请法律援助时可以免经济困难审查,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中没有把这一问题写清楚,实践中需要对这一问题有一个明确的告知.九、在刑事案件法律援助中对未成年人介定的时间节点没有规定清楚受援人是否属于未成年人,按现在的规定,只有审判阶段,在刑诉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未成年是指审判时未成年,侦察和审查起诉阶段都未明确,在实践中, 如果当事未委托辩护人,公安和检察院往往会只能以犯罪时是否未成年来来决定是否要通知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个人觉得从立法本意出发,应该以侦察阶段或审查起诉阶段是否未成年来作为认定的时间节点.十、对劳动报酬应该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法律援助条例中把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列入受案范围,但何为劳动报酬,这在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或解释,所以在实践中只能是自由裁量,做不到有法可依,所以在新的条例制定是,应该对此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列出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比如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
试论我国法律援助中的国家责任

法律 援助 的广 义定 义 是为 经济 困难 或特 殊 案件 的 当事人 提 援 助工 作予 以协助 。 “ ” 直辖 市 、 设区 的市或 者 县级 人 民政府 司 法
供减轻或免费的法律帮助的一种制度。服务的形式可以是法律 行 政 部 门根 据 需要确 定本 行政 区 域 的法律 援助 机 构 ”
二、 国家 责任在 援 助工 作 中的体 现 “ 法律 援助 是 国家 责任 ” 是相 对抽 象 的概念 。 国在 《 , 我 条例》 充规 定进 行 程序 审核 , 符合 要求 的 即受理 。 2业 务 指导 与监 督 . 除了《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刑 事诉 讼 法》 中规 定 的 由国家 司法 机 关 为被 告人指 定法 律援 助律 师外 , 国多 采用 混合 模 式 , 以专 我 即
咨询 、 代拟 文书 , 提供 各 种诉 讼和 非诉 代理 。狭 义 的是指 为有 资 可看 出 , 国 目前采 用 的是 由政 府机 构进 行 管理 的模 式 , 我 即 格 的 申请 人 , 各种 诉 讼代 理 中提供 援助 , 在 确保 任何 具备 充分 理 法援 的管 理职 能 由各 级政府 所属 司法 行政 机关来 行使 ; 地方 各级
由诉讼或答辩 的人不因缺乏经济能力或出于弱势地位而无法打 政 府 的司法 行政 机关 又通 过 设立 专 门 的法援 中心 来 具体 承 担法
官 司 , 法 保护 自己的合 法权 益 。可 以看 出 , 律援助 已经 由律 律援 助 的部分 管理 职 能 。 无 法 师 责 任 向社会 责 任乃 至 国家 责任 转变 。从 国家 责任 的视 角来分
体现 。
( ) 观职 责 二 微
普法考试卷及答案(1)

普法考试试卷单位姓名得分一、填空题(共10题,每题1分,共10分)1、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2、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交流的方式包括、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当天公布、施行。
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
二、单选题(共15题,每题2分,共30分)1、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它的经济秩序是通过()来形成和维护的。
A.诚信B.道德C.行政命令D.法治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的内容。
其中“大局”指的是:()。
A.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B.政法工作C.行业利益D.全省利益3、我国法律规范体系有:宪法、基本法律、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规章,浙江省人民政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
A.行政法规B.地方法规C.地方规章D.自治条例4、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
A.上级人民法院负责B.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C.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D.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5、()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A.依法治国B.党的领导C.服务大局D.以人为本6、领导成员因工作()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A.严重失误B.失职造成重大损失C.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D.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7、下列哪一事项可以不设行政许可?()A.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B.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C.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D.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8、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的权利。
2023年个人信息保护法考试题及答案

《个人信息保护法》考试题及答案[单选]L ()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正确答案:B A乡级B县级C市级「D省级[单选]2.国家鼓励和支持群团组织、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指导下,依法提供法律援助。
正确答案:DA教育部B法院C检察院r D司法行政部门[单选]3.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收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后,应当指派具有()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正确答案:CA 一年以上r B两年以上r C三年以上r D四年以上[单选]4.《法律援助法》是()开始施行的。
正确答案:Dr A 2022年8月20日r B 2021年8月20日r C 2021年1月:!日r D 2022年1月1日[单选]5.值班律师应当依法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正确答案:B r A代拟法律文书r B申请变更强制措施r C刑事辩护与代理r D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的诉讼代理[单选]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办案机关、监管场所应当在()将申请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正确答案:BA十二小时内r B二十四小时内r C三十六小时内r D四十八小时内[单选]7.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因其保障人权而体现司法正义,因其救助贫困而体现社会公平。
关于该制度,下列选项中,表述不正确的是()O 正确答案:Cr A我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性质上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r B实施法律援助的既有律师、法援机构,也有社会组织,形式上包括诉讼法律援助、非诉讼法律援助及公证、法律咨询r C对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和法院指派的法律援助案件,由法援机构统一受理、审查、指派、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慈善机构协助受理事宜r D法援对象包括符合法定受援条件的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及符合规定的外国公民及无国籍人[单选]&下列选项中,关于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表述不正确的是()O 正确答案:Cr A由于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共同的,它们就构成法律职业人员共同遵循的基本要求B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尺度、基本纲领和基本要求「C法律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可以直接作为确定法律职业人员具体职业责任的法律依据r D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中,法律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要求有不同的内容[单选]9.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法律援助特点的是()。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概述作者:鞠万仿胡勤志来源:《智富时代》2019年第11期【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对于那些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难以通过正常途径获得司法救助的弱势群体,通过减免收费的形式给予法律帮助,以维护他们基本的社会权利的法律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工作始于1994年1月司法部提出的在北京、上海等地开展法律援助试点工作。
2003年7月,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门性的行政法规,为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是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项重要的惠民举措,有力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被誉为司法界的“阳光工程”。
【关键词】法律援助;内涵;特点;历史演进一、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内涵法律援助又称法律扶助或法律救济,英国《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将其定义为“在免费或收费很少的情况下对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的穷人所给与的帮助”。
i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是国家对于那些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因素难以通过正常途径获得司法救助的弱势群体,通过减免收费的形式给予法律帮助,以维护他们基本的社会权利的法律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惠民举措,被誉为司法界的“阳光工程”。
二、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特点(1)我国法律援助的主体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实行的是“政府责任,社会参与”的工作模式。
目前,我国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是各级法律援助中心,经过司法体制改革这些法律援助中心基本都属于政府司法行政机关的所属事业单位,其资金保障来源于各级政府财政。
《法律援助条例》确定了相关的律师协会对法律援助有法定的协助义务。
此外,还规定了各级政府对相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利用自身资源提供法律援助应当给予支持和鼓励。
法律实践中这部分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各级妇联、消协等半官方性质的机构。
(2)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简而言之,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主要是社会弱势群体。
当前我国法律援助力量还很薄弱,尚不能完全满足弱势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故在法律援助资源有限的条件下有必要对受援对象作出符合我国法律实际的限制。
押题宝典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能力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

押题宝典法律职业资格之法律职业客观题一能力检测试卷A卷附答案单选题(共30题)1、在法庭审判中,被告人翻供,否认犯罪,并当庭拒绝律师为其进行有罪辩护。
合议庭对此问题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被告人有权拒绝辩护人辩护,合议庭应当准许B.辩护律师独立辩护,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C.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拒绝辩护D.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的,合议庭不应当准许【答案】 A2、我国和甲、乙两国共同签订了《三方友好合作条约》。
我国委派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代表我国参加谈判。
最终,我国加入条约时对其中的争端解决条款进行了保留,条约本身并没有关于保留的任何规定。
下列说法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条约不须经过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批准即可对我国发生效力B.条约法律司司长的全权证书可以由外交部长签署,如果是外交部长代表我国参加谈判,则不需要出具全权证书C.由于条约本身未对保留进行规定,我国提出的保留不符合国际法的规定D.如果甲国不接受我国提出的保留,则在我国和甲国之间适用保留后的条款【答案】 B3、某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张某贪污案,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前突发心脏病死亡。
该法院应当如何处理?()A.裁定撤销案件B.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C.裁定终止审理D.退回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处理【答案】 C4、关于法律概念、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理解和表述,下列哪一选项不能成立?A.法律规则并不都由法律条文来表述,并非所有的法律条文都规定法律规则B.法律原则最大程度地实现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C.法律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工具,但是法律概念不能单独适用D.法律原则可以克服法律规则的僵硬性缺陷,弥补法律漏洞【答案】 B5、马某因合同诈骗案一审被判有期徒刑5年,不服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在上诉期满前,马某依法又撤回了上诉。
一审判决生效后,马某被送往监狱执行刑罚。
在执行刑罚的第4年,马某的妻子获得了足以证明马某不构成犯罪的新证据。
法律援助制度的几个问题

法律援助制度的几个问题摘要:中国法律援助经历了从1994年初起发展到今天的过程。
法律援助的概念有广、狭二义之分;其性质是法律之助,即援助公民个人或者人民法院不向受援人收费或者少收、缓收从而在法律方面提供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法律援助的特别包括:具有国家、社会承担援助的公助性;受援人享受法律援助的无偿性和优惠性;律师、公证员等提供帮助的法律专业性。
法律援助的理论基础有四:权利保障之要求;实现控、辩双方力度平衡之条件;司法公正之所需和扶贫助弱法制化发展之必然。
一、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概况1994年初中国司法部首次公开提出建立中国司法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并陆续在北京、上海、广州、青岛等城市开始了法律援助制度的试点。
1996年1月,司法部有关领导在全国司法厅(局)长会议上再次提出将建立有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作为1996年全国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
同年3月,司法部批准成立国家法律援助中心筹备组,以推动全国法律援助试点工作的迅速开展。
1996年3月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和同年5月颁布的《律师法》,正式规定了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
同年6月司法部发出了《关于迅速建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随后着手组织有关人员制定《法律援助条例(草稿》,以总结、规范各地已开展的法律援助工作。
1997年4月,司法部与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下发《关于开展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同年5月2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暨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揭牌仪式在人民大会堂举行。
同月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11月又下发了《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上述几个规范性文件的下发,大大推动了《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中规定的法律援助的贯彻、落实。
1999年初,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草拟了《法律援助法(示范法草案)》,旨在供立法机关参考并推动各地的法律援助工作。
同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部分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司法部就此作出答复:已将它正式列入司法行政法制工作五年规划,并将积极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全国人大法工委进行协商,争取早日解决法律援助的立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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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卷第1期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1月 Vol.37 No.1 Journal of Tangshan Normal University Jan. 2015──────────收稿日期:2014-05-27作者简介:吕升运(1976-),男,陕西兴平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司法制度。
-128-试论我国法律援助的性质吕升运(北京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1)摘 要:正确认识法律援助的性质是科学构建和正确适用法律援助具体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从西方法治国家的发展历程来看,其对法律援助性质的认识经过了慈善行为、个人权利以及政府责任三个阶段,而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对个人权利阶段的逾越将会导致一些问题,需要对法律援助的性质定位进行必要的调整。
关键词:法律援助;性质;再定位 中图分类号:D915. 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15(2015)01-0128-04DOI :10.3969/j.issn.1009-9115.2015.01.034On the Nature of Chinese Legal AidLV Sheng-yun(Law School, Pek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China)Abstract: Correctly understanding the nature of legal aid is the foundation and prerequisite for scientifically constructing and correctly applying specific legal aid systems.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development process of the western rule of law, the nature of the legal aid has been successively considered as a charitable act, as individual rights and as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ies. Chinese legal aid system beyond the stage of individual rights will lead to some problems; therefore, it’s necessary to re-locate the nature of the legal aid.Key Words: legal aid; nature; re-locate一、引言所谓法律援助,是指经国家批准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为经济困难的公民和某些特定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以保证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法律保障制度[1]。
从世界范围来看,尽管由于各国政治、经济、诉讼文化背景的差异,以至于在法律援助概念的表述上有所不同[2],但其基本精神都是一致的,即都认为法律援助旨在援助那些经济上贫困的人或者是那些在维护权利方面有困难的人[2]。
法律援助制度的设立是如此重要,以至于丹宁勋爵认为,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法律方面最重要的革命就是法律援助[3]。
法律援助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种司法救助制度,也是社会民主化与法治化的重要象征。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法制健全、社会进步和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4],对于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尤其具有重要意义[5]。
然而,受经济、社会、法治发展水平的限制和相关因素的制约,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经费紧张而且没有保障机制[6]、受援对象过于狭窄、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得不到保证[7]、未赋予被告人对指定律师的选择权[8]、社会各方面对于法律援助工作缺乏重视[9]等。
之所以会出现这些问题,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相关机构和人员在法律援助性质的定位问题上还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以至于在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不能准确把握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最终导致实践中的种种问题或者困境。
从立法的角度看,法律援助性质的定位是科学构建和调整法律援助具体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它直接决定了法律援助立法的原则和方向。
从司法的角度看,法律援助性质的定位是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援助具体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它直接决定了法律援助操作的准确性和力度。
换句话说,对法律援助性质的正确理解,有助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对法律援助制度的精神实质、价值取向有一个较为准确的把握,从而为进一步吕升运:试论我国法律援助的性质-129-反思和重构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奠定认识上的基础。
从这个意义上说,重新审视法律援助性质的定位问题,殊为必要。
二、西方法律援助性质的历史演变笔者认为,应当从历史的角度来观察和分析法律援助的性质。
“最可靠、最必需、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历了哪些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
”[10]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英国,早在1424年,苏格兰的一项法规创立了穷人登记册,在册者如果提出诉讼,则可免费得到法律顾问或代理人的帮助。
在英格兰,自1495年起即承认穷人享有因其身份免付诉讼费的权利[11]。
到了1903年,英格兰对刑事案件请求辩护人帮助的问题作了专门的规定。
据此,英国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逐渐得到了借鉴推广[12]。
19世纪上半叶,法律援助制度就为众多的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所确认和建立。
到20世纪50年代,发达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已相当完善。
20世纪60年代,非洲的大部分发展中国家也相继建立了法律援助制度。
21世纪初,世界上已经有14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标志社会文明和法治进步的法律援助制度[4]。
从性质上看,在西方法制发展史上,法律援助经历了慈善行为、个人权利以及国家责任三个发展阶段。
法律援助最初仅仅是律师或社会团体自发地对穷人提供免费服务的一种道义行为或慈善举动,后来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基础的演变以及人权观念、法制观念的深入人心,法律援助逐渐被人们视为一种个人权利,进而发展成为政府的一种责任。
在产生初期,法律援助制度更为经常地被表述为“法律救助”“法律救济”。
早期的观念认为,无论是由私人宗教组织提供的,还是由行政机关提供的,或是由公共援助机构提供的,均为一种援助穷人的慈善行为[13]。
律师被期望能够遵循一定的职业道德为穷人免费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
法律援助是律师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以及对自身职业的道德认同感而自发表现出来的一种高尚情操,是一种律师对于穷人的的恩赐。
但是,如果我们把法律援助仅仅视为一种额外的赐予,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这种赏赐可能会随时“随风而去”。
律师个人的偏好、情绪的波动、经济条件的限制以及事务的多寡等任何一个因素都很可能导致“恩赐”意义上的法律援助随时烟消云散。
这一时期,穷人作为受援人并没有权利去要求任何形式的法律援助,而只能是被动的接受法律的保护。
在这种情况下,慈善行为的随意性限制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实施程度,使其很难就社会弱势群体的需要进行及时有效的回应。
我们知道,多数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对人性本恶的假定之上的,因为如果人人都是天使,法律就会成为多余的摆设。
因此,如果我们一反常态,把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在相反的基础之上,即把法律援助视为律师基于同情而给予穷人的一种施舍,那么,这种制度能否在实践当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具有了很大的不确定性。
也正是因为如此,在早期的法律援助体系下,为了规避这种不确定性,政府往往会给付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一定的费用。
这时,法律援助就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费用由政府出资购买,二是律师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是出于情感上或道义上的自愿。
为了改变那种基于恩赐的法律援助的不确定性,一种“基于慈善应有的,就是基于法律而应得的”的思想就应时而生了。
这种思想试图将法律援助发展成为人人都享有的一项政治权利,让法律援助走向所谓的权利时代[14]。
与此相适应,法律援助作为一种政治权利,在各个资产阶级国家逐步得到确认。
很多法治发达国家将获取法律援助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在宪法中予以规定。
如1947年意大利宪法第24条规定:“每人均可按司法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合法权益。
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和任何情况下,辩护均为不可破坏之权利,贫穷者有在任何法院起诉和答辩之可能性,应由特别制度保证之。
”1946年日本宪法第37条规定:“刑事被告人在任何场合都可委托有资格的辩护人。
被告本人不能自行委托时,辩护人由国家提供。
”德国宪法第101和103条和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都间接地规定了这一权利[15]。
早期的将“穷人”作为一个阶层而施之以法律援助的传统理论,逐步为保障公民诉讼权利的理论所代替[13]。
本世纪初,资本主义法律中社会化思想的发展,进一步推动了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法律援助制度进入了福利国家阶段,国家——而非私人逐渐在法律援助问题上占据主导地位并开始承担主要的责任。
随着1949年英国《法律援助和咨询法》的颁布实施,以国家出资为主要特征的现代法律援助制度诞生了,法律援助制度开始了由政府积极干预的有组织的发展历程。
1966年,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更是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各国政府在法律援助上的责任。
1968年联合国《关于建立国家范围的法律援助的决议》则进一步强调了法律援助是各国政府的责任。
尽管从现实的角度看,作为政府责任的法律援助并非总是能够兑现,但与早期的作为慈善行为的法律援助相比较而言,其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显然是大大提高了。
由政府出资聘请律师为特定群体提供法律服务,毕竟在第37卷第1期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5年1月-130-一定程度上迎合了人性当中趋利的一面,解决了在一些特定场合下尤其是在宗教组织、律师公会或者法院有意安排的场合下律师提供免费法律服务积极性不高的缺点。
而且,对于特定群体来说,由于法律援助已经转化为一种政府责任,那么,政府与援助群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明朗化了,援助成为一种常态,从而有了制度性的保障。
最主要的是,当法律援助转化为一种政府责任时,经济上的保障使得这种制度有了落地生根的本源力量,而不仅仅是一种束之高阁的“文本”意义上的法律。
一旦没有了国家资金的制度性供应,就会导致法律援助“条文的规定是一回事,法律的实施又是另一回事”[16]。
与作为个人权利的法律援助相比,政府责任同样意味着法律援助权利的有效保障。
如果立法只是规定了公民的某项权利,而没有规定政府应当承担的对应责任,那么,这种权利就无法在实践中得到具体落实。
从这个角度看,政府责任的定位无论是与慈善行为的定位还是个人权利的定位相比,都是一种巨大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