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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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论坛发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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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论坛发言材料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我很荣幸能在这里参加这次司法为民论坛,与大家共同探讨如何更好地为民服务,如何让司法更加贴近民生。

在此,我要向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司法为民的思考。

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

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

司法为民,就是要求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始终关注民生,倾听民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这是我们司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衡量我们司法工作成败的关键。

司法为民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也是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最基本的期待。

司法为民,就是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每一个司法判决都能体现民心、民意、民情。

这不仅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信仰,也有助于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我们还存在着一些不足。

比如,一些司法案件处理不公,导致群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一些司法工作人员作风不正,导致群众对司法工作产生不满;一些司法程序不透明,导致群众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司法为民的落实,也影响了法治建设的进程。

那么,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地实现司法为民呢?我们要加强司法队伍建设。

司法队伍是实现司法为民的重要力量。

我们要选拔任用政治过硬、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司法人员,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为民服务意识。

同时,我们要严肃查处司法腐败现象,确保司法队伍的纯洁性。

我们要完善司法制度。

司法制度是保障司法为民的重要保障。

我们要完善司法程序,确保司法程序的公正、公平、公开;我们要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确保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准确;我们要完善司法救助制度,确保司法救助的及时、有效、公正。

我们要推进司法公开。

司法公开是实现司法为民的重要途径。

我们要推进审判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到审判工作的全过程;我们要推进执行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到执行工作的全过程;我们要推进司法数据公开,让人民群众了解到司法工作的实际情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再教育心得体会_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再教育心得体会_1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再教育心得体会
导读:本文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再教育心得体会,希望能帮助到您!
近期,我院组织全院干警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电视电话会议”,通过此次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再学习、再教育,我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又有了新的认识、新体会。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是指导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思想基础。

“密切联系群众”,是我党优良的传统之一。

要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我们要端正学习和工作态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服务人民大众为宗旨,总之,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加强教育、管理、监督,用制度促进干警在执法思想上的与时俱进;用制度促进干警开展换位思考,不断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用制度促公正,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坚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确保审判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的客观需要。

人民法院必须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坚持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构建。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

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识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

伴随着大学生活的开始,我也开始了对这一门课程的学习。

随手翻了一下课桌上的黄色课本,这才发现这门课的与众不同。

再上网查一下,更是确定了我心中的疑虑:高校的必修课通常由教育部独立确定,而这门课程则除了教育部外,还由其他三个核心机关即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和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联合决定。

这足以说明这一门课的重要之处。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中国是一个制造大国。

所以在人力雇用方面有很大的规模,从而也决定了中国劳动纠纷案频发的情况。

行政司法部门只有充分保障优势群体的利益,做到尽可能的公平,才能使结果令民众信服,增强政府的威信。

【案例】制衣厂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付,还不服劳动仲裁双倍支付工资的裁决。

6月15日,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宣判了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制衣厂的诉讼请求。

王新平于2008年2月6日应聘到制衣厂从事机械修理工作,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王新平工资为每月1200元。

同年8月25日王新平辞职离开,并要求制衣厂结清在厂工作期间的工资时遭制衣厂拒绝。

王新平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制衣厂支付王新平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和经济补偿金共计7800元。

制衣厂不服认为仲裁裁决要求支付王新平双倍工资的裁决有错,向法院起诉要求驳回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制衣厂支付王新平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制衣厂与王新平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规定,制衣厂应向王新平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且应向王新平支付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该劳动仲裁裁决正确合法。

法院遂依照有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法理学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就是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的内在品质是合法合理,合法就是合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合理就是合乎理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这“五大”理念,其实质就是政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它不仅涵盖了政法工作全部工作内容,而且是政法工作的规范和标准。

这五个理念是一个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整体,其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性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一、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是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树立依法治国理念,就是在全社会和全体公民,特别是执法者中养成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的思想意识,使广大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

二、执法为民是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执法为民,对我们执法机关和执法者来说,最根本的就是要按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把实现、维护和发展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脚点,坚持做到以人为本,执法公正,一心为民。

这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政法工作始终保护正确政法方向的思想保证。

我们政法干警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具体说应包含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一切为了人民。

就是要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优解难。

二是一切依靠人民群众。

政法工作必须走群众路线。

法治理念论文-如何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

法治理念论文-如何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

法治理念论文-如何树立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基本的内容是在我们国家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根据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应当遵循的依法治国、公平正义、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等这些具体理念。

前提就是必须坚持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念下,不能脱离这个实际。

我们各项工作要按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树立大局意识,树立服务意识,树立责任意识。

对于审判工作,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个最基本的客观要求,不能单纯的就审判而审判,不能把审判工作独立与社会主义特色建设的客观实际,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强调调解,要强调通过调解实现和谐。

理念是指信念、思想和观念。

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一定的法治理念是由一定的社会制度、法律文化和价值观念所决定,一旦形成,便相对固化于人们的思想中,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持久性,有什么样的法治理念,就会表现为什么样的立法、执法及守法行为。

因此可以说,法治理念是法治活动的灵魂,决定着法治行为及法治效果。

另一方面,法治理念的形成和树立又具有长期性、不稳定性,需要全体政法干警持之以恒、循序渐进、不断深化、与时俱进。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出的国际国内背景分析中央政法委决定20XX年对全体政法干警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举措,是促进政法干警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治本之策,是保持政法队伍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时代要求,这一理念的提出具有复杂而特殊的历史背景。

从国内形势看,我国经济社会正经历着深刻的变革,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日益突出,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矛盾和问题日趋复杂多样,改革攻坚的任务艰巨而紧迫,国民经济正处于经济周期上升阶段,经济、科技、国防实力显著提高,民族凝聚力明显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综合竞争力已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

但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各种思潮和理念不断产生,在法学理论界和司法领域里也难以避免地受到西方法律文化和法治思想的冲击,导致一些政法干警、检察干警的执法思想、执法观念产生混乱,执法工作出现偏差,尤其在执法层面,执法不公、执法不文明、执法不严格的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制约和阻滞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

第三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10-13)

第三编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10-13)

第三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2010年思考大纲的基本要求: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要求的内容。

理解: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

熟悉并能够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立法、司法工作,分析和评价有关案例、实例。

第十章健全完善立法第一节坚持科学立法一、为什么:三个必然要求1.科学立法是党科学执政、科学决策的必然要求;2.科学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必然要求;3.科学立法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

只有在立法工作中坚持科学立法,才能够满足人民对法律的需求,立法的目的才能够真正实现。

二、怎么样:五个必须1.科学立法必须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统筹兼顾。

2.科学立法必须立足我国国情;3.科学立法必须遵循客观规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规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规律、立法工作自身的规律。

4.科学立法必须科学合理地规定权利、义务、权力与责任;5.科学立法必须健全立法程序。

第二节坚持民主立法一、为什么:民主立法要求在立法过程中坚持群众路线,体现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的利益。

坚持民主立法,既要体现立法内容的民主,又要体现立法程序的民主。

二、怎么样:1.坚持民主立法,必须坚持立法为民立法为民,就是要依法规范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把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标准,防止“公共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倾向。

2.增强立法主体自身的民主性立法主体自身的民主性,包括立法主体组成的民主性和立法主体自身活动的民主性。

3.扩大公众参与立法。

立法为了人民,立法必须依靠人民。

拓宽民主立法的渠道,不断丰富民主立法的形式,扩大公众与专家的有序参与。

第三节坚持法制统一一、法制统一的含义从立法层面坚持法制统一原则,包括三层含义:一是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二是下位阶的法不能与上位阶的法相抵触;三是相同位阶的法相互之间不能抵触。

这三者结合起来,才能保证我国的法律体系的内部和谐一致,从而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

法治理念

法治理念

(一)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1.坚持党的领导是党的先进性决定的。

2.坚持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

3.坚持党的领导是法制建设的艰巨性决定的。

(二)党的领导的基本内涵1.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思想领导。

2.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政治领导。

(1)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

首先,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制度。

其次,必须立足我国的经济制度、经济社会发展现状。

第三,必须积极借鉴和吸收古今中外各种优秀法律文化成果,尤其是本国法律文化传统。

(2)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①在司法制度的本质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②在司法权的来源上,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③在司法权的配置上,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④在司法权的行使上,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又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⑤在司法权的运行方式上,坚持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等等。

(3)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3.坚持党对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领导。

试题41 (简答题):法治理念与执法为民(司法为民、司法民主化)(一)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里的"执法",是在广泛的内涵和外延意义上讲的,是指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全部活动,不仅仅局限于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执法司法行为。

1.执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必然要求。

2.执法为民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

3.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始终保持正确政治方向的根本保证。

(二)执法为民的基本内涵1.以人为本是执法为民的根本出发点。

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

2.保障人权是执法为民的基本要求。

①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和发展权;②保障人民群众的公民和政治权利;③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④保障特定群体的权利。

牢固树立司法公正理念 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牢固树立司法公正理念 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群体之间的利益协调难度越来越大, 企业改制 、 房屋拆迁 、 拖欠工资、 环境污染、 执法不公、 行为腐败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以及各类犯罪活动 时有凸显, 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任务非常艰巨 这对法院公正司法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权的行使者。 公正司法, b为民” “ -, 是司法 工 作的 永恒主题 和神圣 职责, 也是人民 法院崇高而 伟大的使命。 要践 行司法公 正理念, 把确保司法公正、 提高司法效率作为新世纪的法院 工 作出发 点和落 脚点。 兰、 践行司法公正理念, 坚持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
文明 、 和谐。
( 践行司法公正理念是法院工作的首要价值 目 四) 标
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和重要保障。
当前, 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 人均 G P0030 “ D 10 ̄00 美元之问, 既是经济增长黄金期, 也是风险频发和矛盾凸显的社会转 型 期” 随着社 。 会不断发展, 们社会利益关系越来越复 不同 人 杂, 社会
发上诉和 涉诉上访闹访案激增, 影响社会稳定。 有时甚至 造成当事人
之间的纠 纷矛 盾往往不但不能解 反而激化, 决, 转移到法院身上, 增加 社会不稳 定不 和谐因 办案公 素。 正无小事。0 年 2 2 日, 2 5 月 5 农民黄 0 运才将炸药包 放置在湖南省永兴 县法院内 制造爆炸案, 炸死一名 法官 和炸伤两名法 官a 湖南彬州中院2 6 0 年3 0 月6 复查后再审 日 撤销永 兴县法院原审判决. 认定原审对黄虎( 黄运才儿子) 伤残赔偿案事 实认 定、 适用法律 等方面存在 “ 错误和不当” 如此普通民 。 案处理不当或不 公竟然引发如 此惨烈的对抗性血案不 能不引 人深思
教育活动, 建设一支政治坚定 、 业务精通、 司法公正 、 作风优 良 法官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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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为民”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和基础,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首先要树立先进的社会主义司法理念。

本文论述了法治理念的概念以及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司法为民”理念的内涵及其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并对如何实现“司法为民”理念进行了探讨。

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一个重要内容的司法改革,需要先进的理念来指导。

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领域的本质表现,准确把握“司法为民”的内涵并将其贯彻到人民司法工作的各个方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

一、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法治理念“在当代各种语境中,法治主要是从两种意义上来理解的;在理念上,法治是一套治国的理论学说;在实践中,法治是以至高无上的法律建立的一种‘统治模式’和秩序状态。

”[1]“法治”最早被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表述为“法律的统治”。

作为一种政治文明,它为后来的罗马人所继承、实践和发扬,且并没有随着古希腊世界的衰落和罗马帝国的倾覆而被葬送。

古典的法治思想跨越时空,首先在英国找到了自己的追随者,然后历经法国、美国一代代智慧而杰出的思想家和实践者的继续阐扬和完善,一直向近现代延伸和拓展,并伴随着全球化浪潮席卷世界,成为现代社会文明与进步的基本标志,汇积成一种全球公认的理想治国方略,也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战略目标的历史选择。

与法治这一描绘现实存在的状态不同,理念这一概念则反映了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一种主观思想认识,是人的思维对事物的规律及本质经过长期认识和判断而形成的价值观念和思想体系。

“理念”一词借自黑格尔的法哲学体系,黑格尔认为,理念是实在和概念的统一,[2]黑格尔所强调的作为“实在和概念的统一”的理念是一种得到实现的理念,而我们在此所强调的理念则是一种作为“实在”的先导的理念。

作为法治与理念相结合的法治理念,是指人们以法治为中心形成的全部观念的总和。

“就是对法治价值、法律制度、法官等等的认识、评价、反应及期望等。

其核心是法治的实质价值观念和法律权威观念”[3]。

我国学者李国海先生认为,法治理念应包含三个层次:在法治和人治的选择中坚决认同法治、在多样的法治实体价值中对主位价值的认同和选择、在具体的操作层面上对法治模式的设计要涵盖所有法律制度体系和规范体系。

[4]事实上,社会范围内存在多种多样具体的法治理念,这些法治理念不是和平共处的,而是存在一个整合的动态过程。

对应于上述法治理念的三个层次,法治理念的整合也可以分为三个层次:首先,在国家治理模式的选择上法治对人治的整合,整合的结果是法治模式的树立和人治模式的退位;其次,法治的实体价值的整合,即在公平、正义、自由、民主、人权等众多的价值中主位价值的被确认;再次,法治具体模式的整合,整合的结果是某种具体的法治模式(包括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体系)的采纳。

通过对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考察,我们不难发现,法治理念的整合层次与其被认同程度是相互对应的:整合层次越低,法治理念的社会认同度也越低。

伴随着法治理念的整合,从其产生到为统治阶级所接受并进而为全社会所认同,法治理念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发展过程。

在这个发展过程中,法治理念经历了三个阶段(也可被称为三种类型):个别性的法治理念、群体性的法治理念、普遍性的法治理念。

个别性的法治理念是指在同一时间位上仅仅为个别的社会成员所认同的法治理念。

“早在古希腊时代的西方,就已经形成了法治理念。

”[5]但是,这一阶段的法治理念无论在今天看来其智慧的光芒是多么地耀眼,但其接受者始终是社会的个别成员。

群体性的法治理念是指被一定的社会群体所认同的法治理念。

群体性的法治理念最早表现为新兴的资产阶级的法治理念。

普遍性的法治理念是指在一个社会中被普遍认同的法治理念。

普遍性法治理念是群体性法治理念整合的结果。

整合的前提是多种群体性理念的存在,整合以后只有一种群体性法治理念取得优势,变成普遍性法治理念,而其他的则或者被融合或者继续以群体性法治理念的形式存在。

这种整合过程在美国宪政史上表现得较为突出。

依资产阶级的法治理念创制的美国1787年宪法,在出台之初曾受到社会的广泛批评,只是在后来考虑了其他社会集团的一些要求,作了多次修正以后,这种批评才逐渐减弱。

美国的修宪过程其实就是资产阶级法治理念的修正过程,经修正的法治理念包含了其他集团法治理念的一些内容,最终使资产阶级的法治理念扩大了认同范围,成为普遍性法治理念。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产生和发展结合上文对法治理念的论述,我们可以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定义为: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

我国普遍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过程,也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过程。

古代中国也不乏个别性的法治理念,如《论语·八眎第三》就有“政不二门,以法治国”的记载。

但资本主义群体性法治理念则因旧民主主义革命的失败而未能在我国产生。

马克思主义在中国的传播以及中国共产党的诞生,使中国出现了法制新纪元的曙光。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开始探索新法制,这对社会主义国家而言是一个全新的课题。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在该宪法基础上一些基本法律的通过,使我国法制建设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

但是,1957年的反右运动及其后的“文化大革命”使中国的法制建设进程严重受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进行了伟大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造,拉开了改革的序幕,也重新开始了对法治的探索。

1982年,我国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序言中。

1997年,中国共产党在“十五大”上总结了党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治理国家的经验,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

……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发展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6]2002年,在党的“十六大”决议修改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增写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

目前,普遍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已经在中国确立。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认识到,这一理念的确立仅仅是走向社会主义法治的开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需要不断丰富和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需要在制度和实践层面得到实现。

在中国当前的历史条件下,从传统的人治转变到现代的法治是一个非常艰难复杂的过程,这也意味着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机遇和困难并存。

二、“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司法领域最本质的表现形式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很丰富,但构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系基础的是下述理念: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

在这些理念的基础上,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社会主义法治环节上,又派生出许许多多的法治理念。

人民法院作为行使国家司法权力、担负国家司法职责的国家机构,其首要的理念就是“司法为民”,“司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我国司法领域最本质的表现。

(一)“司法为民”理念的提出“司法为民”是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在司法领域的体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都发生了深刻变化。

市场经济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公民权力范围的拓展,“依法治国”理念的提出,丰富了人民法院的工作职能,提高了法院在整个社会中的地位。

人民群众对法院的期望越来越高,对法院司法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

在国际上,随着“司法消费观念”的兴起,司法权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需要重新界定。

[7]在这种大背景下,如何更新司法理念,克服和纠正长期以来司法工作重规范轻救济、重管理轻服务的思想倾向和习惯做法,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公权力与私权利、审判权与诉权的关系,强化民本意识、弱化职权意识,成为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首要课题。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特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结合法院工作实际,提出了“司法为民”的要求,把“司法为民”作为今后法院工作和一切改革措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指出:“‘司法为民’是指司法工作是为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它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是‘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价值取向。

”[8]“司法为民”的理念一经提出,立即得到社会各界的认同。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2005年4月接见全国模范法官宋鱼水时指出:“怎么才能做到胜败皆服呢?我琢磨了一下,是八个字,‘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作为执法人员就得讲公正,执法时必须有为民的思想,一心一意为老百姓着想,即使对败诉方也要把道理讲清楚,照顾他们的合法权利。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司法为民”理念的升华和发展。

在2005年7月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肖扬院长明确提出将胡锦涛总书记的上述指示精神确立为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

(二)”司法为民”理念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先进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本质上是马克思主义的法治理念,具有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它既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又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的深入,不断融入鲜明的时代精神和鲜活的发展要求,始终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司法为民”理念揭示了社会主义国家司法的最终价值目标,它的确立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先进性,反映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区别。

比如,社会主义司法和资本主义司法都追求“司法公正”,但是,“公正”一词是具有社会属性的,社会主义法治下“司法公正”的内涵与资本主义法治下“司法公正”的内涵是不同的。

“司法公正”是实现“司法为民”的手段和要求,“司法为民”是“司法公正”的目的。

因此,不能把“司法公正”作为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最高标准和终极目的,否则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先进性就无法体现出来。

而“司法为民”理念则揭示了社会主义司法的根本性质和宗旨,阐明了为谁司法、为谁服务、如何司法、如何服务的根本性问题,是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和“执政为民”要求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落实和体现,它实现了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与时俱进和创新发展。

(三)“司法为民”理念的价值要素1.权利本位。

要把中国建设成为一个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将人权的受保障程度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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