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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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

最新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4)249-2017 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招标采购要求,提升《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国家电网法〔2013〕1082号之国网(物资/2)128-2013,以下简称办法)的操作性,细化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等供应商的不良行为。

第三条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11〕2024号)、《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管理办法》(国网(安监/4)603-2016)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遵循“及时规范、处理适当、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分)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工作。

公司控股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网物资部作为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管理制度;(二)负责收集公司总部招标采购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组织召开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对供应商的处理意见,并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批;(三)负责督促有关供应商进行整改,并协调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供应商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验收;(四)负责总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发布。

第七条国网安质部、运检部、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基建部、交流部、直流部、信通部、后勤部、国调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管理范围内涉及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收集和责任认定,定期报送国网物资部;参加国网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负责组织对相关供应商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

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

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开、有序的供应商良性竞争平台,规范供应商管理,促进供应商提高产品质量和诚信履约,加强供应商产品质量及履约表现与招标采购的动态联动,依据《中华人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国家有关法律、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法规及《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管理对象是指参与公司招标活动的投标人,以及为公司提供物资、服务的法人单位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是指供应商在参与公司招标采购活动以及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在投标响应、产品制造、发货运输、交货验收、安装调试、运行维护等环节发生的有关诚信、交货、质量等方面的问题。

第四条本办法对供应商的处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供电单位的供应商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公司物资管理部是公司对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订对供应商进行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二)负责收集公司有关部门及各供电单位反馈的供应商信息,并组织有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经有关领导审批后,在招标采购中执行;(三)负责对供应商的有关处理情况进行通报;(四)负责组织对供应商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与评估;(五)负责对供应商不合格产品召回进行监督;(六)负责公司供应商信息化管理。

第七条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提供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事故的信息和评价。

第八条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提供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非计划停运信息,依据资产性质由公司相关部门提供重大缺陷的评价。

第九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对供应商的售后服务产品安装调试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条监造、检测单位负责对供应商产品的制造和抽样检测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各供电单位物资管理处的职责是:(一)负责收集、汇总物资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相关信息,定期上报公司物资管理部;(二)负责收集、汇总项目主管部门/物资需求单位/生产单位对合同履约的有关情况反映,上报公司物资管理部;(三)其他与供应商管理有关的工作。

电信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

电信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

电信采购供应商管理办法一、引言为了规范电信采购供应商的管理,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电信采购供应商管理的单位和个人。

三、供应商资格评估1.供应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备合法经营资质。

2.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并进行真实有效核验。

3.供应商应提供产品或服务质量保证措施,并接受相关质量检查。

4.供应商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商业信用记录,不得存在严重违约行为。

四、供应商合作方式1.采购单位可以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询价等方式与供应商合作。

2.采购单位应根据不同项目的需求和供应商的实力选择合作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五、供应商管理要求1.采购单位应建立供应商档案,包括供应商的基本信息、资质证明文件等,并定期更新维护。

2.采购单位应对供应商进行绩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供货及时性、产品或服务质量、售后服务等方面。

3.采购单位可以设立供应商黑名单,记录存在违约行为或质量问题的供应商,并采取相应限制措施。

4.采购单位应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和协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六、供应商培训和交流1.采购单位应定期组织供应商培训和交流活动,提升供应商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2.采购单位可以邀请行业专家进行培训讲座,分享经验和最佳实践。

3.采购单位可以组织供应商座谈会或技术交流会,促进业界交流和合作。

七、供应商退出机制1.采购单位应建立供应商退出机制,及时清理和淘汰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

2.供应商退出应符合相关程序和合同规定,采购单位应保持公正、透明和合法。

八、监督与考核1.采购单位应建立供应商管理的监督与考核机制,对采购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2.采购单位应及时处理供应商的投诉和纠纷,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3.采购单位应定期召开供应商管理工作会议,总结经验和改进不足。

九、附则1.本办法由采购单位负责解释和修订。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针对电信采购供应商管理的办法,旨在规范供应商的资格评估、合作方式、管理要求、培训和交流、退出机制等方面的内容。

供应商管理办法

供应商管理办法

供应商管理办法⼀.总则1.为了稳定供应商队伍,建⽴长期互惠供求关系,特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于向公司长期供应原辅材料、零件、部件及提供配套服务的⼚商。

⼆.管理原则和体制1.公司采购部或配套部主管供应商,⽣产制造、财务、研发等部门予以协助。

2.对选定的供应商,公司与之簦订长期供应合作协议,在该协议中具体规定双⽅的权利与义务、双⾔互惠条件。

3.公司可对供商评定信⽤等级,根据等级实施不同的管理。

4.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供应商进⾏评价,不合格的解除长期供应合作协议。

5.公司对零部件供应企业可颁发⽣产配套许可证。

三.供应商的筛选与评级公司制定如下筛选与评定供应商级别的指标体系。

1.质量⽔平。

包括:(1)物料来件的优良品率;(2)质量保证体系;(3)样品质量;(4)对质量问题的处理。

2.交货能⼒。

包括:(1)交货的及时性;(2)扩⼤供货的弹性;(3)样品的及时性;(4)增、减订货货的批应能⼒。

3.价格⽔平。

包括:(1)优惠程度;(2)消化涨价的能⼒;(3)成本下降空间。

4.技术能⼒。

包括:(1)⼯艺技术的先进性;(2)后续研发能⼒;(3)产品设计能⼒;(4)技术问题材的反应能⼒。

5.后援服务。

包括:(1)零星订货保证;(2)配套售后服务能⼒。

6.⼈⼒资源。

包括:(1)经营团队;(2)员⼯素质。

7.现有合作状况。

包括:(1)合同履约率;(2)年均供货额外负担和所占⽐例;(3)合作年限;(4)合作融洽关系。

具体筛选与评级供应商时,应根据形成的指标体系,给出各指标的权重和打分标准。

筛选程序。

1.对每类物料,由采购部经市场调研后,各提出5~10家候选供应商名单;2.公司成⽴⼀个由采购、质管、技术部门组成的供应商评选⼩组;3.评选⼩组初审候选⼚家后,由采购部实地调查⼚家,双⽅协填调查表;4.经对各候选⼚家逐条对照打分,并计算出总分排序后决定取舍。

四.核准为供应商的,始得采购;没有通过的,请其继续改进,保留其未来候选资格。

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

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4)249-2017 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招标采购要求,提升《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关系管理办法》(国家电网法〔2013〕1082号之国网(物资/2)128-2013,以下简称办法)的操作性,细化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等供应商的不良行为。

第三条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国家电网安监〔2011〕2024号)、《国家电网公司质量事件调查管理办法》(国网(安监/4)603-2016)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第四条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遵循“及时规、处理适当、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分)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省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工作。

公司控股单位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参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国网物资部作为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制定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的管理制度;(二)负责收集公司总部招标采购有关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组织召开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对供应商的处理意见,并报公司相关领导审批;(三)负责督促有关供应商进行整改,并协调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对供应商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验收;(四)负责总部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的发布。

第七条国网安质部、运检部、营销部(农电工作部)、基建部、交流部、直流部、信通部、后勤部、国调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业管理围涉及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的收集和责任认定,定期报送国网物资部;参加国网物资部组织召开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专题会议,负责组织对相关供应商的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制度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制度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加强供应商管理,维护公司良好的业务合作环境,保障公司的业务利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采购及供应商管理活动。

三、供应商黑名单管理1. 定义供应商黑名单是指有违约行为或不良记录的供应商名单。

供应商黑名单管理是指对有违约行为或不良记录的供应商进行管理和处罚的制度。

2. 黑名单原因公司在与供应商合作过程中,若供应商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公司将列入供应商黑名单:a) 严重违约,如恶意拖欠货款、拒绝退换货、提供虚假资料等;b) 质量问题,如多次交货不合格或超过交货期限;c) 服务不周,如多次不按时解决问题、态度恶劣、不遵守合同协议等;d) 不合理提高价格,损害公司利益;e) 违反法律法规,如非法行贿、偷税漏税等。

3. 黑名单管理程序a) 发现黑名单情况:公司各部门应及时上报供应商违约情况给供应链管理部门;b) 评估确认情况:供应链管理部门应对上报的情况进行评估确认,如确有违约行为,应将供应商列入黑名单;c) 通知供应商:供应链管理部门应向违约的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被列入公司供应商黑名单;d) 解除黑名单:供应商可以提供相关整改文件并接受公司评估,若经评估合格可解除黑名单;e) 黑名单时限:一旦列入黑名单,供应商将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公司的采购业务,具体时限由供应链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决定。

4. 处罚措施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供应商,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a) 中止或终止与供应商的合作;b) 追究其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公司相应损失;c) 向相关商务部门或行业协会通报,加强对其信用记录的监管。

五、黑名单管理的监督公司采购及供应链管理部门应建立黑名单管理档案,每年对黑名单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管,确保供应商整改到位。

六、其它1. 公司内部人员在管理黑名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持严格的保密,不得泄露黑名单信息;2. 对于供应商可能受到冤枉的情况,公司应允许供应商提出申诉并进行复核;3. 建立健全供应商管理体系,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和合作,预防违约行为的发生;4. 鼓励供应商积极履行合同义务,通过激励机制提高供应商的责任心和服务水平。

电信运营商行业-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规则2020年-模板范本

电信运营商行业-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规则2020年-模板范本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供应商负面行为处理规则根据供应商负面行为给中国移动XX公司(以下简称“XX移动”)在通信网络建设、生产运营、优质服务、企业形象等方面造成的负面影响程度和经济损失不同,XX移动供应商负面行为依次分为一般负面行为、严重负面行为和特别严重负面行为。

各类负面行为定义如下:一、供应商负面行为认定与分级标准(一)一般负面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般负面行为:1.产品质量不符合合格标准,或延期交货,或供应商服务人员未按合同要求及时到位、技术指导不到位或售后服务不到位且被责任追究的;2.故意修改采购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的;3.存在质量、履约等问题拒不整改的;4.违约转包、分包合同货物情节严重的;5.没有按照承诺使用承诺品牌、承诺参数的元器件或原材料被责任追究的;6.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XX移动网络故障,达到《电信网络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2009〕187号,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定义的重大事故,或达到《互联网网络安全信息通报实施办法》(工信部保〔2009〕15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定义的重大事件,或达到《中国移动全网重大通信故障定义》(以下简称《故障定义》)中定义的故障情形且造成重大影响(被国家级、地方级新闻媒体和各大门户网站集体进行负面报道等情况)的重大事件。

如前述事故或故障同时符合《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和《故障定义》的相应情形定义,则以《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办法》的定义情形为准;7.其他经中国移动、XX移动认定为一般负面行为的。

(二)严重负面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严重负面行为:1.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以他人名义参加采购或弄虚作假的,包括但不限于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以及与检测单位串通伪造检测结果的行为等;2.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相互串通或者与采购人及采购相关方串通的,包括但不限于相互协商报价等实质性内容,约定中选人,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采购或者中选,按照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为谋取中选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联合行动,非法获知标底或评审委员会成员信息等;3.不按采购文件及应答文件承诺签订合同或框架协议的;4.对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或恶意投诉的,或者对其他供应商、采购人等采购活动的相关方采取威胁、欺骗等非法手段的;5.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XX移动网络故障,并达到《监督管理办法》定义的特别重大事故,或《实施办法》定义的特别重大事件的;6.因供应商产品质量问题或供应商操作等原因造成XX移动安全生产事故的;7.其他经中国移动、XX移动认定为严重负面行为的。

电信与互联网违法与不良信息处理法规

电信与互联网违法与不良信息处理法规

3
网络安全管理
政府负责电信和互联网企业的网络安全管理,确 保网络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攻击和数 据泄露等风险。
处理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受理举报
01
政府设立专门的举报渠道,受理公众对电信和互联网上违法和
不良信息的举报。
调查核实
02
政府对受理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确认违法和不良信息的存在
及其性质。
处理措施
明确告知用户并征得同意
在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前,电信和互联网企业应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相关信息,并征得用户的明确同意。同 时,应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配合监管义务
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指导
电信和互联网企业应自觉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和指导,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规范互联网和电信市场秩序
促进互联网和电信行业健康发展
随着互联网和电信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 信息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制定相关法规是 保障国家安全和公民权益的必要措施。
互联网和电信市场乱象丛生,违法和不良 信息泛滥,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公众 利益,相关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有助于规范 市场秩序。
通过打击违法和不良信息,维护公平竞争 的市场环境,推动互联网和电信行业的健 康、可持续发展。
的健康发展。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规定了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行为规范,明确 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规范 ,明确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网络安全法》
其他相关法规和标准
规定了网络运营者的行为规范,明确了违 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强了个人信息保护 和网络数据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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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应商管理,为中国电信汇聚优质供应资源,构建正向激励与负面惩戒相结合的供应商管理体系,遏制供应商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淘汰劣质供应商,净化采购环境,鼓励供应商诚信经营,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中国电信采购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管理规则。

第二条本管理规则所称“供应商”,是指已经或有可能通过中国电信的采购活动为中国电信提供货物、服务或工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

合作开发类、合作经营类、代收费类的合作方,不属于本管理规则所指的供应商范围。

第三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主要包括不良行为信息目录及相关基础管理、处理规则管理、不良行为认定及信息提报、处理结果确定、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处理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四条依照本管理规则进行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主要面向在完成不良行为认定并确定处理结果以后,在采购工作中对供应商进行处理的工作。

针对在采购实施过程中发生、发现的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采购制度、采购文件进行及时处理,并按本管理规则进行不良行为认定及后续处理;针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发现的供应商违约行为,按照本管理规则和合同约定处理。

依照本管理规则对供应商不良行为的处理不替代对合同项下供应商违约及其他法律责任的追究。

处理规则或处理结果与合同约定有冲突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如遇特殊情形,中国电信经分析研究、决策审批后,可对实际执行的处理措施做出相应调整。

第五条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严肃认真、维护采供双方合法权益、保障中国电信的生产供应、维护中国电信企业整体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本管理规则适用于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组织开展的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中国电信机构或部门在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中的职责分工,由中国电信内部规定。

第八条中国电信纪检监察机构对信访反映或案件查办中发现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向采购部门反馈,对供应商不良行为中涉及采购部门相关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三章供应商不良行为第九条本管理规则所称供应商不良行为是指供应商发生的列入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见附表1)的行为或事件(以下统称为“不良行为”)。

第十条各类不良行为的基本事实性标准由中国电信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明确。

原则上不良行为认定的信息、线索,来源于中国电信收悉的有关行政、司法、纪检监察等管理监督机构的通知、公告,及在中国电信企业内部相关工作中发现的情况。

第十一条电信集团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管理目录及分级情况进行补充、调整。

第四章处理对象第十二条处理对象是指由于供应商不良行为、按本管理规则被处理的供应商及产品品类。

第十三条处理对象分为两类:1.供应商及其所有产品品类;2.供应商及其部分产品品类。

对法人供应商的处理结果适用于该供应商下属的各非法人分支机构,对非法人供应商的处理结果不向上追溯适用。

产品分类口径以电信集团公司管理的评估产品目录为准,但电信集团公司有权对这一产品分类口径、管理方式等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处理一般针对不良行为涉及的产品品类(以下统称“涉事产品品类”)。

当根据不良行为性质需要对供应商整体处理时或者无法确定涉事产品品类时,处理针对所有产品品类。

需要对供应商整体处理的不良行为主要包括:单位行贿罪、有行贿或提供不正当利益行为、合同诈骗罪、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严重违法经营、“涉及围绕企业经商、靠企吃企、关联交易、违规经商办企业、内外勾结等违规违纪事项”等,具体以附表2为准。

第十五条针对不良行为主体及涉事产品品类的认定,有以下规则:1.当同一项业务涉及联合体各方或原厂商及其代理商等多个有关联的主体时,将不良行为的主要责任方认定为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确实无法区分责任主次时,将各责任方均认定为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

如果由供应商确定的分销商发生与分销产品直接相关的不良行为,则认定分销商和供应商均发生不良行为。

2.当不良行为涉及的具体产品是与该供应商主要产品配合使用的配件、辅助材料或服务时,原则上认定相关主要产品品类为不良行为涉事产品品类。

第五章采购领域第十六条各产品品类划分为充分竞争和非充分竞争两个采购领域。

原则上根据两个领域的特点设置不同的处理规则。

第十七条采购领域划分实行电信集团公司和电信省公司两级管理。

1.针对集团级采购涉及的产品品类,由电信集团公司采购实施部门确定所属采购领域,由电信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发布划分结果。

针对省内采购涉及的产品品类,由电信省公司采购实施部门确定所属采购领域,由电信省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发布划分结果。

2.划分结果将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发布、共享相关信息,并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进行对外公告(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中国电信还可将划分结果信息以点对点站内信(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向供应商在该网站上的账户发送)方式通知供应商。

3.原则上划分结果按年度发布,划分依据情况有重要变动、特殊情况的,以及有必要对划分结果补充或补正的,及时补充更正发布。

发布次日开始生效(因技术原因导致在中国电信外部和内部发布时间不一致的,以及按本管理规则不对外公开发布的,发布时间以在中国电信内部发布时间为准)。

4.未发布采购领域的产品,根据参与采购竞争的供应商数量进行确定,竞争方数量不超过5家的,确定为非充分竞争领域,否则确定为充分竞争领域。

第六章处理规则第十八条中国电信有权对供应商发生的每一例不良行为采取处理措施、明确处理结果。

第十九条禁限期是处理结果有效时间范围。

禁限期一般从处理结果发布之次日起算,不同的不良行为类目可设置不同长度的禁限期。

部分不良行为结合其终止确认条件设置禁限期。

法律法规和/或有关管理监督机构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以及其他另有规定的,时间有效性以相关规定、要求为准。

第二十条处理结果的适用范围。

根据不良行为的性质、涉及采购业务范围、影响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详见附表2)。

处理范围为“全集团”的,在中国电信全集团采购工作范围执行相应处理结果;处理范围为“本省公司”的,在本省采购工作范围执行相应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针对不良行为可采取的处理措施主要有以下类型:1.禁止采购:指取消处理对象禁限期内参与竞争性采购资格,其中竞争性采购包括招标、比选、询价、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

2.限制采购:禁限期内处理对象参与竞争性采购时,扣减其采购评审的综合得分(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时,核增其评审价)。

3.取消份额、调减份额、暂停执行份额:指取消、调减或暂停执行当期处理对象涉及的集中采购项目的未执行份额。

此类处理措施为一次性执行措施,一般以禁限期开始日作为基准时间以确定当期的未执行份额情况。

因暂停执行份额造成集中采购份额不能完全执行的,供应商的相关风险和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此类措施不适用于单一来源采购,也不影响已经签订的一事一议合同的执行。

4.降级:下调处理对象的供应商分级。

此类措施在每例行为处理结果确定后对当前分级结果执行一次调整,并可作为后续重新分级的依据。

5.约谈:指由中国电信采购实施部门牵头组织约见相关供应商,通过当面沟通对其进行提醒、警示、督促改进等。

第二十二条具体规则各类不良行为所对应的具体处理规则明细,包括具体禁限期、处理措施(含限制采购措施的采购评审具体扣分值、调减份额措施的具体调减比例)等详见附表2。

第七章不良行为信息台账第二十三条建立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台账,实现对不良行为认定信息、处理结果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的清单式管理。

第二十四条实施不良行为信息台账分层管理。

台账分为集团和省公司两个层级。

涉及中国电信集团级采购业务以及其他需要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处理供应商的不良行为,信息记入集团级台账,由电信集团公司统一负责记账,在全集团范围的采购工作中执行处理结果;其他不良行为,信息记入相关电信省级公司台账,由电信省级公司负责记账,在本省级公司范围的采购工作中执行处理结果。

中国电信可将集团级和省级公司台账信息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共享。

第八章工作流程及相关规定第二十五条不良行为管理的工作流程涉及不良行为认定及信息提报、处理结果确定、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处理结果应用等环节。

该工作流程独立于采购过程,不受具体项目采购进程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认定结果信息中体现的发生不良行为的供应商或产品品类等信息不够准确或不够全面,但不影响准确全面确定处理对象的,中国电信采购归口管理部门可结合认定信息其他内容和所掌握的确凿证据进行调整、补充,准确全面确定处理对象。

第二十七条关于台账记录及信息发布环节的主要规定如下:1.完成台账记录的供应商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结果,将在中国电信全集团范围发布、共享相关信息。

中国电信有权在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对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进行对外公告。

电信集团公司采购归口管理部门有权根据管理监督机构的要求或有关工作需要,在遵守国家和公司保密工作制度的前提下,与中国电信之外的单位共享供应商不良行为主要情况及处理结果信息。

中国电信还可将处理结果信息以点对点站内信(通过中国电信阳光采购网向供应商在该网站上的账户发送)方式通知供应商。

2.如有中国电信认为不宜直接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开相关信息等特殊情况的,中国电信有权视具体情况确定对外公告事宜,包括但不限于认定及处理结果不对中国电信外部公告或者遮盖供应商名称信息后公告。

3.经发布的信息如有变化,以中国电信更新发布的为准。

更新发布的信息自发布次日起生效(因技术原因导致在中国电信外部和内部发布时间不一致的,以及按本管理规则不对外公开发布的,发布时间以在中国电信内部发布时间为准)。

第二十八条关于处理结果应用的主要规定如下:1.处理结果应用的基本要求(1)处于有效状态的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结果,原则上自信息发布之次日开始应用,禁限期终止日期之次日停止应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国电信在处理结果应用前进行条件符合性判断,保证被处理的供应商及产品品类以及应用场景所处于的采购业务范围(或采购工作范围)等具体情况与拟应用处理结果所指定的处理对象、处理范围等关键条件对应相符。

i.参与采购的供应商为原厂商(指设备/产品制造商或软件著作权人、主要标的服务实际提供方等)委托的代理商时,原厂商或代理商中任何一方及其参加采购的产品(含服务)与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处理对象相符的,视为处理对象条件相符。

ii.参与采购的供应商为联合体时,联合体各方中任何一方及其责任分工涉及的产品(含服务)与不良行为处理结果中处理对象相符的,视为处理对象条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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