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单位电子发票管理制度

单位电子发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电子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维护单位的经济权益,防茅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子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所有部门和员工使用电子发票的管理。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电子发票管理制度,合理规范电子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单位应当加强对电子发票的安全管理,保护电子发票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防止伪造和篡改的发生。
第五条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发票的使用和归档制度,规定电子发票的保管期限和归档要求。
第二章电子发票的开具第六条单位应当采用国家税务局认可的电子发票开具系统进行电子发票的开具,确保电子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单位应当按照税务规定,对电子发票的开具进行登记备案。
第八条单位应当对开具的电子发票进行核验,确保发票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电子发票开具流程,规定每个环节的责任人和审批要求。
第十条单位应当制定电子发票的开具标准,规范电子发票的格式和内容。
第三章电子发票的使用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在合适的场合使用电子发票,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单位在使用电子发票时,应当注意保护发票的安全,防止泄露和篡改的发生。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加强对电子发票的管理,规范电子发票的使用范围和用途。
第十四条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发票的使用记录,记录电子发票的开具、使用和归档情况。
第四章电子发票的管理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发票的管理制度,规定电子发票的领用、使用和归档程序。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电子发票进行清点和核对,确保发票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电子发票的保管制度,规定发票的保存期限和归档方式。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对电子发票的管理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单位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执行,其他部门应当遵守和配合。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单位电子发票管理制度的详细规定,希望所有员工按照规定进行操作,确保单位电子发票的开具、使用和管理符合法规,维护单位的经济权益,有效防茅事项的发生。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操作手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客户端操作手册版本 V3.0方欣科技有限公司2016-07修订历史记录目录1引言 (5)1.1目的 (5)1.2范围 (5)1.3参考资料 (5)1.4术语和缩写词 (5)2系统配置 (5)2.1系统配置 (5)2.1.1电脑终端环境 (5)2.1.2网络带宽环境 (6)3注意事项 (6)4系统下载安装和登录 (6)4.1电子税务局客户端软件安装 (6)4.2纳税人登录 (10)5功能操作 (12)5.1办税桌面 (12)5.1.1办税日历 (13)5.1.2下载专区 (13)5.1.3办税指南 (14)5.1.4办税地图 (14)5.1.5场景服务 (15)5.2基础信息 (15)5.3我要申报 (16)5.3.1申报 (16)5.3.1.1申报清册 (17)5.3.1.2更新结果 (23)5.3.1.3重置报表 (24)5.3.1.4重新获取申报清册 (26)5.3.1.5申报作废 (28)5.3.1.6申报查询 (29)5.3.1.7注意事项 (29)5.3.2海关缴款书 (30)5.3.2.1数据批量导入 (30)5.3.2.2数据手工录入 (30)5.3.2.3录入数据查询及上传 (31)5.3.2.4接收通知书查询打印 (31)5.3.2.5稽核比对结果查询 (31)5.3.2.6稽核通知书确认下载 (32)5.3.2.7稽核通知书查询打印 (32)5.4我要缴税 (33)5.4.1缴税清册 (34)5.4.1.1更新欠税费信息 (34)5.4.2发送扣款 (35)5.4.3扣款解锁 (36)5.4.3.1查询条件 (37)5.4.4缴款情况查询 (38)5.4.4.1查询条件 (39)5.4.5注意事项 (40)5.5发票应用 (40)5.5.1发票申请 (40)5.6.1.1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 (41)5.6.1.2发票领购 (44)5.5.2网络发票 (47)5.6我要办税 (47)5.6.1涉税事项受理 (48)5.6.2纳税人补齐补正 (53)5.6.3事项进度查询 (54)5.6.4税务文书下载 (54)5.7我要查询 (55)5.7.1综合查询 (56)5.7.2申报征收查询 (56)5.10.2.1缴款信息查询 (56)5.10.2.2申报信息查询 (57)5.10.2.3财务报表报送查询 (58)5.8其他辅助功能 (58)5.8.1一键检测 (58)1 引言1.1目的编写本使用说明的目的是充分叙述本系统的运行环境、所能实现的功能、如何操作本系统以及注意事项,以便使用者了解本系统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为系统的维护和更新提供必要的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7.03.21•【文号】税总发〔2017〕31号•【施行日期】2017.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7〕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满足纳税人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需求,自2015年12月1日起税务总局推行了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行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高度重视电子发票推行工作推行通过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
各地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电子发票推行工作,精心组织,扎实推进,满足纳税人开具使用电子发票的合理需求。
二、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行业重点推行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总结前期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情况,做好分析评估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原则,重点在电商、电信、金融、快递、公用事业等有特殊需求的纳税人中推行使用电子发票。
三、规范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以纳税人自建为主,也可由第三方建设提供服务平台。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基础服务。
税务总局负责统一制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建设对服务平台进行监督管理的税务监管平台。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必须遵循统一的技术标准和管理制度。
平台建设的技术方案和管理方案应报国税机关备案。
四、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各地国税机关要利用多种渠道,切实做好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四、第四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陕西省发票管理办法

陕西省发票管理办法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下文是陕西省发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陕西省发票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管理,严格财务监督,维护正常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陕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陕西省境内印制、领用、开具、取得、保管、缴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发票。
第四条普通发票按照式样分为通用发票和冠名发票。
通用发票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或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确定的式样,适用于不同行业和纳税人的普通发票。
冠名发票指依照纳税人申请,印制有纳税人名称或自行设计式样的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按照开具方式分为机打发票、定额发票和手工发票,通用发票和冠名发票均可具有该三种开票方式。
第五条全省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建立平台、网络开具”的工作思路,实施普通发票管理改革,不断扩大机打发票的使用范围,合理使用定额发票,逐步取消手工发票,强化对发票信息的采集和利用,提升信息管税的水平。
要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六条省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全省统一的普通发票管理信息平台,即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的推广工作。
第七条网络普通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
网络普通发票管理系统包括税务端和纳税人端业务功能两大部分。
该系统与核心征管系统、纳税服务平台、管理决策平台系统紧密衔接,数据交互,实现网络发票的审批、领用、开具、验旧、缴销、稽核比对、监控等闭环式管理。
第二章发票印制第八条普通发票由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印制,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编制规则由省国家税务局确定,印制同一发票代码的每一批次发票号码必须衔接。
税务电子发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电子发票的管理,提高发票管理水平,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发票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税务电子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监制,通过电子方式开具,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储和传输的发票。
第三条税务电子发票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二)方便快捷,安全可靠;(三)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四)高效便捷,服务至上。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全国税务电子发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税务电子发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税务电子发票的开具、使用、保管、查验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电子发票的开具第六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开具税务电子发票。
第七条税务电子发票的开具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发票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准确;(二)发票的开具应当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三)发票的开具应当使用税务机关监制的电子发票系统;(四)发票的开具应当由具有发票开具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
第八条税务电子发票的开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发票代码;(二)发票号码;(三)开票日期;(四)购买方名称;(五)销售方名称;(六)商品或者劳务名称;(七)数量、单价、金额;(八)税率、税额;(九)开票人、复核人等信息。
第九条税务电子发票的开具应当使用税务机关指定的电子发票开具软件。
第十条税务电子发票的开具应当实行实名制管理。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三章电子发票的使用第十一条税务电子发票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发票的使用应当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二)发票的使用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三)发票的使用应当保证发票数据的完整性和安全性;(四)发票的使用应当遵守发票的保管、查验等规定。
第十二条购买方取得税务电子发票后,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使用:(一)及时将发票打印或者保存;(二)发票打印或者保存的纸质应当符合税务机关的规定;(三)发票的打印或者保存不得篡改、伪造、损毁;(四)发票的使用不得违反发票的使用规定。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发票使用管理,提高发票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注册使用电子发票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电子发票系统的开户登记、在线生成、发票开具、数据传输以及赋码、存证、交换、验证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向税务机关申请,通过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系统)生成,并能在电子发票系统网站查询、打印的发票快照或发票数据的电子凭证。
第四条注册使用电子发票系统的单位和个人须为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应当具备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备案的自有或第三方的电子商务平台,或者自有的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
申请接入电子发票系统的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的所有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数据对接。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证合一)(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电子商务企业资质认证证书;(四)银行开户证明(五)提交承诺使用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可达到数据唯一性、安全性、完整性及不可抵赖性,并可与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实时交换电子发票数据的文件(六)提交信息安全管理规范(七)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五条自有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的纳税人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应税业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纳税人生产经营提供良好的平台环境,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经税务机关同意接入电子发票管理系统的电商平台经营者,应按照电子发票管理系统接口标准接入使用,并指引交易主体规范操作,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对电子发票使用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入电子发票系统的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的所有者须确保所传输的纳税人应税业务数据、电子发票信息的一致性、完整性,不得篡改、删除、伪造。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2010]2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2010〕2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陕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2010年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陕西省电子化政府采购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化政府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化政府采购是指通过使用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系统,实现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实施电子化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电子化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诚实信用和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财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电子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电子化政府采购具体活动由各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承担。
第六条陕西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系统通过登录省级政府门户网站进入。
第七条电子化政府采购应建立供应商库,实行会员制管理,全省统一使用。
供应商自愿在网上免费注册,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经采购代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成为会员,获取会员代码。
第八条采购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获取数字证书,通过数字证书进入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管理系统,对关键信息进行电子签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对其操作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电子发票怎么管理办法
电子发票怎么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传统纸质发票正逐渐被电子发票所取代。
电子发票具有便捷、快速和环保等优势,然而,如何有效地管理电子发票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介绍电子发票管理的一些方法和注意事项。
二、电子发票管理的基本原则1. 合法合规:在电子发票管理过程中,首要原则是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各个国家和地区对电子发票的管理规定可能不同,因此,企业应了解并遵守当地的法规,确保发票的合法有效。
2. 数据准确性:电子发票管理的核心是确保发票数据的准确性。
在发票开具、传输、存储和查询时,必须保证数据的完整性,防止发票信息被篡改或丢失。
3. 安全性保障:电子发票的安全保障是管理的重要环节。
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安全机制,包括数据备份、加密传输、身份验证等措施,以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使用。
三、电子发票管理的步骤和方式1. 发票开具:企业应通过授权的电子发票平台进行在线开具电子发票。
开具发票前,需要提供正确的销售信息,并对所开具的发票进行签章确认。
同时,应留存相关的开票凭证和备份数据,以备后续查询和核对。
2. 发票传输:电子发票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传输,如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等。
在传输过程中,应确保数据安全,并记录传输的时间、方式和接收方的信息。
3. 发票存储:为了方便管理和查询,企业应建立稳定可靠的发票存储系统。
电子发票的存储可以采用本地存储、云存储或者外包存储等方式,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访问性。
4. 发票查询:企业可以通过电子发票平台或者相关系统进行发票查询。
通过输入相关的发票信息,可以实时查询发票的开具情况和传输记录。
5. 发票核对:为了保证电子发票的准确性,企业应定期进行发票核对工作。
核对的内容包括发票信息与销售记录的一致性、发票的签章确认等。
四、电子发票管理的注意事项1. 合规审核:在选择电子发票管理平台时,应仔细审核其合规性和安全性。
确保所使用的平台符合当地相关法规要求,能够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发票管理服务。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12.02•【字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为了全面加强普通发票管理,提升普通发票管理水平,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普通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保护纳税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以下简称印制和使用)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是指依法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的发票。
第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外,全省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确定。
发票的名称、规格、联次及使用范围实行全省统一。
第四条全省发票按照管理方式分为统一发票(包括全国统一式样发票和全省统一式样发票)和冠名发票。
按照填开方式分为机打发票和定额发票。
第五条各级地税机关应当应用全省统一的征管业务系统对发票的印制和使用实施管理和监控。
第二章发票的印制第六条全省发票印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发票由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以招标方式确定的企业进行印制。
未经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招标确定,任何企业不得印制发票。
第七条印制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监制章和使用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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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电子发票使用管理,提高发票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网络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管辖范围内注册使用电子发票系统的单位和个人办理电子发票系统的开户登记、在线生成、发票开具、数据传输以及赋码、存证、交换、验证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经营者向税务机关申请,通过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电子发票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系统)生成,并能在电子发票系统网站查询、打印的发票快照或发票数据的电子凭证。
第四条注册使用电子发票系统的单位和个人须为陕西省国家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应当具备经过税务机关审核备案的自有或第三方的电子商务平台,或者自有的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
申请接入电子发票系统的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的所有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核备案后方可进行数据对接。
(一)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三证合一)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电子商务企业资质认证证书;
(四)银行开户证明
(五)提交承诺使用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可达到数据唯一性、安全
性、完整性及不可抵赖性,并可与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实时交换电子发票数据的文件
(六)提交信息安全管理规范
(七)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五条自有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的纳税人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确保应税业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为纳税人生产经营提供良好的平台环境,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经税务机关同意接入电子发票管理系统的电商平台经营者,应按照电子发票管理系统接口标准接入使用,并指引交易主体规范操作,配合税务机关开展对电子发票使用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入电子发票系统的电子商务平台或者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的所有者须确保所传输的纳税人应税业务数据、电子发票信息的一致性、完整性,不得篡改、删除、伪造。
保证交易主体的交易业务数据和电子发票信息的唯一性、真实性、完整性,不得删除、篡改、伪造相关信息。
第七条具备接入条件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注册电子发票用户的申请后,税务机关免费为纳税人颁发电子发票系统用户名和密码,并初始化该纳税人发票信息。
纳税人凭税务机关颁发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电子发票系统进行日常的发票使用、管理、统计等工作。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其在线开具电
子发票的种类、行业类别、开票限额等内容。
纳税人需要变更电子发票核定内容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予以变更。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同时办理电子发票开票资格的注销。
第九条纳税人通过自有或第三方的电子商务平台,或者自有的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将其应税业务发生的相关信息实时传输至电子发票系统。
电子发票系统根据接收信息,实时生成、存储电子发票数据,并将发票快照或发票数据反馈至纳税人。
第十条税务机关为电子发票设定专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由电子发票系统自动生成。
电子发票系统根据每份电子发票的关键信息要素,经加密算法,生成对应该份发票的唯一的防伪码,供查询使用。
未经税务机关赋码,开票人所开具的信息不具备电子发票效力。
任何人不得破译、伪造电子发票信息。
第十一条电子发票系统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式样,提供电子发票打印功能。
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管理、核算以及消费者的需要,通过电子发票系统按照规定式样打印电子发票。
单位和个人消费者可以登录电子发票系统网站或通过二维条码登录手机平台查询验证电子发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需要打印电子发票的,可以通过电子发票系统网站按照规定式样进行打印。
第十二条纳税人、消费者可以自选纸张打印电子发票,可多次打印,分别作为发票联、记账联等凭证使用。
电子发票系统自动记录打印次数及相关信息。
同一份电子发票只能作为一次性财务报销凭
证。
第十三条合法的电子发票可以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对不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十四条因消费者退货、电子发票数据错误等原因需要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的,须由消费者经纳税人电子商务平台或基于互联网络的销售、服务信息系统提交退货信息。
纳税人因特殊原因需直接作废或开具红字发票的,须具备有效证明,通过电子发票系统进行相应操作。
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电子发票的作废或冲红,需要与对应的物流、资金流信息一致。
纳税人不得通过作废、红冲手段牟取非法利益。
第十五条纳税人、消费者均应如实打印电子发票,不得虚开、伪造、变造发票或从事其它发票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消费者在查询验证和打印电子发票过程中,发现电子发票系统数据有误或运行出现异常的,可及时向相应的纳税人或电子发票服务信息平台的服务商质询,也可及时向税务机关反映;发现发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举报。
第十七条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陕西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8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