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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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修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6.11.11•【文号】银发[1996]405号•【施行日期】1996.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6]40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为进一步加强对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对1989年5月22日印发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银发(1989)158号]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商业银行接此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原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根据本办法对辖内金融机构办理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进行一次检查清理。

三、对在本办法生效后,继续发行原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金融机构,要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一日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购买和转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凡参与发行、购买、转让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发行第五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单位为各商业银行。

其他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第六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对象为城乡居民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

各商业银行的储蓄机构只能对个人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第七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全国经济发展状况和货币政策的需要,确定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计划,并根据各商业银行总行的申请,核定各商业银行的发行额度。

商业银行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存单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大额存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大额存单业务,根据中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存单是指由本行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是银行存款类金融产品,属一般性存款。

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机构、机构团体,以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许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大额存单业务纳入本行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本行应监测分析并按规定纳入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防范利用大额存单业务进行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本行运营管理部、合规风险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应根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大额存单发行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年度大额存单发行计划编制及年度发行计划备案;负责牵头向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秘书处(以下简称自律机制秘书处)提交大额存单开办材料;负责牵头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注册每年大额存单发行额度。

第六条本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大额存单的系统执行利率、计息规则、是否允许提前支取、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相关罚息等管理工作;负责牵头向交易中心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进行大额存单登记及与第三方平台的其他事项。

作为大额存单核心系统操作管理部门,负责根据相关部门通知做好大额存单发行参数维护,负责柜面业务人员大额存单交易操作指导等。

第七条本行合规风险部为大额存单业务合规审查部门,负责对大额存单协议书等大额存单合同文本进行合规审查。

本行业务管理部负责确定每期大额存单发行的规模、发行对象、发行期管理工作,负责大额存单产品的反洗钱评估工作。

本行综合管理部负责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的对外公告。

第八条本行合规风险部为大额存单业务审计监督部门,负责不定期对本行大额存单业务开展情况开展审计。

第三章发行管理第九条本行在首次发行大额存单前,应向自律机制秘书处提交大额存单管理办法,以及已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12020年4月19日附件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存单的发行交易,确保大额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大额存单是指《办法》规定的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

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机构、机构团体,以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单位。

第三条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根据《办法》规定就大额存单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发行人与投资人开展大额存单业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不得经过大额存单业务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章产品规则第五条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

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 2 -2020年4月19日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年和5年共9个品种。

第六条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七条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第八条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第九条发行人经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时应统一按照本细则规定的产品要素(见附件1)及相关定义执行。

第三章发行人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在首次发行大额存单前,应向自律机制秘书处提交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以及已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经自律机制评估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应于每年首只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见附件2)。

发行人若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向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全国银行间- 3 -2020年4月19日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注册当年发行额度。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

《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是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的一项重要政策文件,于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本细则的出台旨在规范大额存单市场,加强投资者保护,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下面就是该细则的1200字以上阐述。

本细则首先明确了大额存单的定义。

大额存单是指面值100万元及以上的银行存单,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两类。

这一定义的出台,为大额存单市场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在大额存单的发行方面,细则明确了商业银行作为唯一的发行主体,发行主体需要具备一定的发债能力,并遵循市场化定价的原则进行发行。

商业银行应当在发行前向投资者公布发债计划,并明确发债规模、利率和期限等具体内容。

发行主体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确保市场的透明度。

关于投资者的准入条件,细则规定了投资者的资质要求。

个人投资者需拥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经验,满足一定的资产净值或金融资产规模要求;机构投资者需具备一定的净资产和经营规模,同时需具备专业的投资管理能力。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细则明确了商业银行在大额存单发行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

商业银行应当诚信守法,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大额存单项目的全流程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还应当及时回答投资者的查询,并提供相应的投资建议。

在存单的流动性方面,细则明确了大额存单的流动性管理要求。

固定期限大额存单自发行之日起不得提前赎回,投资者需按照存单约定的期限至到期后才能赎回本金和利息。

无固定期限大额存单可以随时赎回,但赎回时可能会遭受一定的流动性成本。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保护大额存单投资者的权益,确保投资者能够按照约定的期限获得相应的收益。

细则还强调了监管机构的监管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将对大额存单的发行、流通和交易进行监管,并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监管机构还将建立大额存单信息数据库,加强存单市场的信息化建设。

大额存单、定期存款的优劣势比较

大额存单、定期存款的优劣势比较

大额存单、定期存款的优劣势比较千呼万唤始出来,6月2日,大额存单正式推出,利率市场化接近尾声,未来金融机构自主定价权将进一步加强,对于投资者而言是一件好事,又多了一项投资渠道。

那么与定期存款及银行理财相比,三者有哪些区别,各自有什么优劣势呢?大额存单门槛最高定期存款最低大额存单针对个人及机构两类投资者开放,其中个人投资者的存单起点金额为30万元,机构起点金额为1000万元,这一门槛将大部分投资者拒之门外。

之前银行理财5万元的认购起点已经被认为不够亲民,如今大额存单更是遥不可及,只面向高净值客户。

与之相比,定期存款的门槛只有50元,几乎任何投资者都可以参与,这也是银行最主要的吸储手段。

大额存单如何定价成为关键高于定期存款利率大额存单推出之后,投资者最关心如何定价问题。

据《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大额存单利率以市场化方式确定,根据计息方式的不同,分为两种:一是固定利率存单,有固定的单一票面利率,二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目前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为2.25%,按照平均上浮20%来计算的话就是2.7%。

大额存单的利率并未确定,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利率肯定要高于定期存款,但是能否超过银行理财收益率还很难说。

大额存单纳入存款保险范围风险极低大额存单本质上是一种存款,所以与普通存款一样被纳入存款保险范围之内,风险极低。

而银行理财产品虽然基本都能收回本金及达到预期收益,但大部分都是不保本的,一旦出现本金亏损,银行是不负责任的,所以风险显然要大于大额存单及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可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流动性最佳银行在发行大额存单之前需要明确是否可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投资者在购买之前也需要问清楚,与定期存款、银行理财相比,大额存单的流动性显然高很多。

假设购入一份一年期大额存单,年利率是4.5%,持有半年的时候急需资金,则可以考虑转让或是赎回,只需要损失一小部分收益,比如执行3%的收益水平。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银行业务
【发文字号】银发[1989]158号
【失效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修改)【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89.05.22
【实施日期】1989.05.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
(银发(1989)158号1989年5月22日)
第一条为增加金融工具,活跃金融市场,聚集社会闲散资金,支持国家经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与发行、购买,转让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单位、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

第四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单位限于各类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大
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第五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发行对象为城乡个人和企业、事业单位。

购买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资金应为个人资金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第六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对个人发行部分,其面额不得低于伍佰元;对单位发行部分,其面额不得低于伍万元。

第七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期限为一个月、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和十二个月。

第八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利率最高限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资金供求情况确定;各发行单位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最高限度之内,自行确定其所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利率。

第九条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不得提前支取,不分段计息;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不计付逾期利息。

第十条。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公布日期】2024.04.10•【文号】中汇交发〔2024〕95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开展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的通知中汇交发〔2024〕95号银行间本币市场成员: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于2024年4月10日,联合推出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以下简称通用回购业务),并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通用回购交易清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

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业务简介通用回购业务是指采用集中清算的三方回购交易业务。

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参与者将符合上海清算所要求的债券提交担保券库,上海清算所每日计算交易额度并发送至同业拆借中心,业务参与者在额度范围内通过同业拆借中心达成交易,交易结算全流程均显示上海清算所为对手方,并由上海清算所进行担保品管理和中央对手方清算,业务参与者发生结算违约时由上海清算所进行违约处置。

二、合资格债券及保证金率通用回购业务合格担保券包括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和优质商业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同业存单,以及优质发行人发行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合格担保券及折扣率标准请参见《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合资格债券业务指引》。

通用回购业务保证金率为0.08%。

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以上参数,并予以公布。

三、业务申请通用回购业务上线初期,支持市场成员以自营清算方式参与业务,具备上海清算所债券净额清算会员资质的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银行间债券市场现券做市商可参与通用回购业务。

大额存单登记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大额存单登记托管业务操作规程

附件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大额存单登记托管业务操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开展大额存单登记托管业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依据《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上海清算所负责大额存单的登记托管业务。

对于在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对每期大额存单进行总量登记;对于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为发行人提供登记托管和代理付息兑付服务,为持有人提供托管和交易的清算结算服务。

第三条大额存单发行人首次办理大额存单登记时,应在上海清算所开立发行人账户,与上海清算所签署《大额存单发行人服务协议》,提交相关开户资料。

已在上海清算所开立同业存单发行人账户的,可不重复开户,但需补充签署《大额存单发行人服务协议》。

第四条开立发行人账户需提交如下开户资料:(一)发行人账户开立申请表;(二)发行人服务协议;(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五)授权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五条对于通过发行人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应按照规定向上海清算所提交每期大额存单日终余额信息。

发行人的报备应不晚于发行、提前支取、赎回、兑付等发生日的次一工作日日终。

第六条对于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参照《同业存单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操作规程》规定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大额存单投资人,认购或交易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应提前在上海清算所开立大额存单托管账户,签署《结算成员服务协议》。

第七条上海清算所对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收取登记费及付息兑付服务费,收费方式及标准参照《同业存单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操作规程》执行。

第八条本规程由上海清算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大额存单总量登记情况表附件大额存单总量登记情况表(数据时间:XX年XX月XX日)发行人全称:发行人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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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大额存单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额存单的发行交易,确保大额存单业务有序开展,根据《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1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大额存单是指《办法》规定的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

大额存单的投资人包括个人、非金融机构、机构团体,以及保险公司、社保基金等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以下简称自律机制)根据《办法》规定就大额存单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四条发行人与投资人开展大额存单业务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不得通过大额存单业务进行利益输送。

第二章产品规则第五条大额存单采用标准期限的产品形式。

大额存单期限包括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18个月、2年、3页脚内容- 9 -年和5年共9个品种。

第六条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起点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

第七条固定利率存单采用票面年化收益率的形式计息,浮动利率存单以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为浮动利率基准计息。

第八条大额存单自认购之日起计息,付息方式分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和定期付息、到期还本。

第九条发行人通过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大额存单时应统一按照本细则规定的产品要素(见附件1)及相关定义执行。

第三章发行人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在首次发行大额存单前,应向自律机制秘书处提交本机构大额存单管理办法、以及已建立大额存单业务管理系统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经自律机制评估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应于每年首只大额存单发行前向人民银行备案年度发行计划(见附件2)。

发行人若需调整年度发行计划,应向人民银行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发行人应于每年首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注册当年发行额度。

当年发行额度应与发行人向人民银行备案的年度发行计划中的页脚内容- 9 -额度保持一致。

发行人每期大额存单的计划发行量不得超过发行人当年可用额度。

当年可用额度=当年备案额度-已发行未到期的大额存单总额。

第四章市场规则第十三条大额存单发行采用电子化的方式,在发行人的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第三方平台以及经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渠道发行。

第十四条交易中心根据《办法》规定为大额存单业务提供第三方发行、交易和信息披露平台。

交易中心应另行制定第三方平台具体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每期大额存单采用唯一有序编号和命名。

第十六条对于在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应提供大额存单的登记、结算、兑付等服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对各期大额存单的日终余额进行总量登记。

对于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提供登记、托管、结算和兑付服务。

第十七条发行人或上海清算所应当准确、连续记录投资人持有大额存单情况,不得与非存款类产品的投资信息相混淆。

发行人为投资人开立大额存单专用账户,投资人购买大额存单遵循实名制规定。

第十八条大额存单可用于办理质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质押贷款、质押融资等。

页脚内容- 9 -第十九条应大额存单持有人要求,对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对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上海清算所应当为其开立大额存单持有证明。

第二十条发行人应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在发行条款中明确是否允许转让、提前支取和赎回,以及相应的计息规则等。

大额存单的转让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开展,转让范围限于本细则规定的投资人。

对于通过发行人营业网点、电子银行等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可根据发行条款通过发行人自有渠道办理提前支取和赎回。

第二十一条发行人为投资人办理提前支取时,应按照发行时约定的提前支取条款,兑付提前支取部分的本金和利息。

投资人可全额提前支取,也可部分提前支取,对于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后的大额存单余额不得低于《办法》规定的大额存单认购起点金额。

第二十二条发行人可在发行时约定的赎回条件发生时主动赎回投资人持有的大额存单,并按照事先约定的计息规则支付投资人的本金和利息。

发行人赎回大额存单时应赎回该期大额存单所有剩余金额,不得对部分投资人办理赎回业务。

第五章信息披露第二十三条发行人应保证大额存单相关披露信息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页脚内容- 9 -第二十四条发行人应指定信息披露联系人。

第二十五条大额存单存续期间,发行人若发生主体变更、财务状况出现重大变化等影响其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时,应在事件发生后三个工作日内通过中国货币网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人应于每期大额存单发行前一个工作日向交易中心提交该期大额存单的发行条款,并通过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货币网进行披露。

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应于次日内通过本机构官方网站和中国货币网披露发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发行条款与发行情况由第三方平台自动生成传输至中国货币网。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发行人应按照发行结果履行按期还本付息等义务。

投资人应确保有足额的资金与大额存单用于履行认购、买卖义务。

第二十九条发行人应以市场化方式确定大额存单发行利率,不得以任何形式操纵、引导发行价格,扰乱发行秩序。

第三十条发行人通过自有渠道发行的大额存单,应通过交易中心向人民银行报备相关发行信息以及提前支取和赎回信息。

发行人的报备应不晚于发行、提前支取、赎回、兑付发生日的次一工作日日终。

第三十一条自律机制可对发行人与投资人进行常规调查,页脚内容- 9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访谈、书面调查、问卷调查、现场调查。

调查对象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材料。

第三十二条发行人应互相监督,发现违反自律规则及本细则的行为时,应及时向自律机制举报,并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三条投资人在认购、交易过程中自身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向自律机制投诉,并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

第三十四条自律机制在收到举报、投诉相关材料后,按照相关自律规则进行调查取证、核实认定,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三十五条发生以下情形的,自律机制可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暂停发行权限、取消自律机制成员资格等措施,并视情节轻重向人民银行报告。

(一)发行人未按时足额还本付息;(二)发生以任何形式操纵发行价格,扰乱发行秩序的;(三)其他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六条第三方平台应根据人民银行规定对在其平台上发行、交易及报备的大额存单进行日常监测。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自律机制。

附件:1.大额存单发行要素定义与规则2. (发行人名称)年度大额存单发行计划页脚内容- 9 -附件1大额存单发行要素定义与规则1.币种:大额存单的计价币种为人民币。

2.重置频率:确定新的参考利率水平的频率,根据浮息基准利率的对应期限确定。

3.到期日:大额存单到期的日期。

4.兑付日:发行人支付大额存单本金和利息的日期。

5.付息频率:计息类型为浮息或固息时,有月、季、半年、年、期满五种,不得超过大额存单的期限。

6.发行开始时间:****年**月**日7.发行截止时间:****年**月**日8.基准利率精度:基准利率精度为基准利率具体取值(以%显示)时的精度。

发行人可设置基准利率精度,应小于等于4,四舍五入。

9.利率确定日:确定参考利率的日期,应为本计息期起息日当日或之前N个工作日,N为起息日与首次利率确定日之间间隔实际天数(大于0的整数)。

10.计划发行量:发行人计划该期发行的最大发行量。

不得超过发行人剩余注册发行额度与各待发行大额存单计划发行总量之差。

待发行大额存单是指已完成发行设置但尚未发行的大额存单。

页脚内容- 9 -11.期限:大额存单的期限有1M、3M、6M、9M、1Y、18M、2Y、3Y、5Y九种标准期限。

12.起息日:开始计算利息的日期。

13.首次付息日:根据起息日和付息频率计算。

14.计息类型:固息与浮息。

15.起点金额: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的最低票面金额。

16.最小变动金额: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的票面金额的最小变动量。

页脚内容- 9 -附件2(发行人名称)年度大额存单发行计划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大额存单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本行拟发行大额存单,具体发行计划如下。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基本信息、历史沿革、股本结构、经营状况及业务发展情况、财务状况(上市公司需提供最新一期对外公布的财务状况)、风险管理、公司治理等。

二、发行人评级信息发行人主体评级机构、主体评级等级。

三、发行计划本年度发行额度。

1.计划安排(若有):如发行期数、总计发行量、期限结构、发行品种等。

2.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保留对本年度大额存单发行计划进行调整的权利。

四、信息披露通过第三方平台发行的大额存单的发行要素公告、发行情况公告等信息通过中国货币网进行披露。

发行人名称(法人公章)年月日页脚内容-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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