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方法和套路
高级执法资格证考试答题方法汇总

第一讲 论述题、案例分析题解答方法一、论述题定性(定罪·行为性质认定)的回答方法(一)犯罪构成“四要件”(犯罪特征)的“刑法学套路”(所谓刑法“教义学”)犯罪构成=罪状犯罪构成要件的划分“套路”:客体、客观、主观、主体。
客体的法益:犯罪侵犯、刑法保护的利益。
客观要件:特殊主体(身份)·行为·对象·结果·数额·情节……主观要件:故意罪,明知自己实施了(客观要件)的事实,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的发生。
明知且希望,直接故意;明知且放任,间接故意。
过失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毁财·伤人)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过失),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至于造成了该危害结果(财毁·人亡)。
应预见而未预见,疏忽大意过失;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过失。
主体要件:即刑事责任能力,达到刑法规定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例题:刑法第271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罪状·构成要件)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法定刑)客体的法益:单位的财产和单位工作人员职业信任和操守,具有背信性质。
客观要件:(1)主体,工作单位人员;(2)行为:利用职务上便利,窃取、骗取、侵吞财物;(3)对象:本单位所有或占有的财物。
主观要件:故意,明知……,非法占有目的。
主体要件:刑事责任能力。
(二)犯罪构成分析法套路应用之一:结合案例,论述XX罪的特征·构成要件案例:快马公司快递员张某将自己负责递送的快件据为己有,价值7万元。
根据刑法规定,认定张某的行为性质,说明理由。
答:张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因为具备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一是客体的法益:单位财产和员工的职业操守,张某的行为侵犯……。
大学生法律经典案例分析(3篇)

一、引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但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大学生法律经典案例的分析,探讨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以及如何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大学生校园贷纠纷案情简介:小王是一名大学生,因急需用钱,通过一款名为“校园贷”的APP借款。
然而,在还款过程中,小王发现自己被套路,借款金额远超实际所需,且还款利息极高。
在无力偿还的情况下,小王向学校求助,但并未得到有效解决。
分析:(1)校园贷的法律风险:校园贷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高利贷、暴力催收、信息泄露等。
大学生在借款时应提高警惕,避免陷入法律纠纷。
(2)维权途径:小王可向有关部门投诉,如银保监会、互联网金融协会等。
同时,可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案例二:大学生专利侵权纠纷案情简介:小李在大学期间发明了一种新型节能灯,并申请了专利。
然而,在毕业后,小李发现某公司生产的节能灯与其专利相似,侵犯了其专利权。
分析:(1)专利侵权认定:专利侵权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维权途径:小李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权方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同时,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投诉,请求查处侵权行为。
3. 案例三:大学生宿舍纠纷案情简介:小张与小李是同宿舍的舍友,因作息时间、卫生习惯等问题产生矛盾。
在一次争执中,小张打伤了小李,导致小李受伤。
(1)宿舍纠纷的法律性质:宿舍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可协商解决,也可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2)维权途径:小李可要求小张承担医疗费用、误工费等损失。
同时,可向学校反映情况,请求学校调解或处理。
4. 案例四:大学生劳动合同纠纷案情简介:小赵毕业后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
虚假品牌招商诈骗案的法律剖析与社会启示

虚假品牌招商诈骗案的法律剖析与社会启示案例详情:在繁华的魔都上海,一起震惊全国的“套路加盟”合同诈骗案引起了广泛关注。
2014年10月,张某某通过虚假宣传,谎称获得某知名奶茶品牌的授权,伪造专业资质证明,吸引全国各地5800余人加盟,涉案金额高达4.4亿元。
张某某为了营造虚假繁荣的假象,甚至签约明星代言,制造虚假的实体店经营场景。
此案在2023年10月25日二审维持原判,成为上海首例“套路加盟”合同诈骗案。
案例分析:此案中,张某某利用加盟政策的漏洞,通过虚假宣传和伪造资质,吸引加盟商。
在加盟协议中,双方约定加盟费10万元,五年的期限,但原告未在约定时间内招生满10人,导致原告有权不补齐剩余的加盟费5万元。
此外,加盟店擅自转让且占道经营,违反了特许加盟合同约定,被判决败诉,6万加盟费一分不退。
这些问题暴露了加盟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漏洞,需要品牌方和加盟商共同加强风险防范意识。
案例启示:此案给社会带来了深刻的启示。
首先,品牌方在制定加盟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市场情况,合理设置加盟费用和条件,避免过高的门槛和不切实际的承诺。
其次,加盟商在选择加盟项目时,应充分了解品牌背景和市场前景,避免盲目跟风。
此外,政府和行业协会应加强对加盟行业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消费者和加盟商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张某某通过虚假宣传和伪造资质,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合同期限内,如因乙方违约提前解除合同,加盟费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加盟店擅自转让且占道经营,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此案不仅揭示了加盟行业的乱象,也提醒了品牌方、加盟商和政府监管部门要共同加强风险防范,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加盟商的合法权益。
提出对策的八大套路

申论指导:提出对策的八大套路来源:中公教育 时间:2012-04-01加入收藏电邮给朋友打印文章写信给编辑在申论考试中, 由于考生的年龄、生活及工作经验限制,不可能对提出对策这部分做到完全游刃有余,在这里把通常情况下政府解决问题的各种可能的手段列出来,以供参考。
一、法律手段法律手段是政府处理公共管理问题的常用手段,包括立法和执法两个方面:立法是对要解决的相关问题从制度上进行规范,从而建立起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执法就是通过司法手段解决已发生的问题,如提起诉讼等。
申论对策中常用的法律手段包括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来检验有关行为的正确与错误,衡量其是否合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来处理有关问题;通过有关法律程序,例如民事、刑事、行政诉讼、调解来解决有关矛盾、争端,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严格依法办事,处理好“法治”与“人治”的关系;处理好法、理、情的关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有关方面和群众的合法权益;加快有关方面的立法步伐;加大普法教育力度,树立全民法治意识;深化司法制度改革等。
二、行政手段行政手段就是直接用下命令的方式解决问题,是政府管理的主要手段。
行政手段具有直接性、强制性和时效性特点,但其往往只在短时间内奏效,这也恰是其局限性所在。
常用的行政手段包括制定机关政策、贯彻执行政策;实施职能管理,例如城市管理、规划管理、市场管理、人事管理、文化管理;改革行政审批运行机制,切实转变职能;推进行政民主化进程,实行透明管理;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群众路线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加强督办、查办,强调落实,提高执行力;加强信息工作,加速推进电子政务等。
行政手段还应该掌握好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情为民系、权为民用、 为民想、事为民办、利为民谋”。
三、经济手段经济手段就是采取经济调节的方式解决问题。
经济手段具有间接性、自愿性和长期性的特点。
雇主逃避劳动法律责任案例分析

雇主逃避劳动法律责任案例分析引言: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但在一些不法雇主的操作下,劳动法往往被逃避或违背。
本文将通过分析几个雇主逃避劳动法律责任的案例,探讨雇主如何逃避劳动法律责任,以及对劳动者权益的伤害。
案例一:拖欠工资的套路某公司X集团是一家规模较大的企业,然而在员工工资发放上却频繁出现问题。
X集团的常规操作是推迟员工的工资发放,以各种借口为由,如公司资金短缺、银行转账延迟等等。
而当员工要求支付拖欠工资时,X集团常常采取威胁、辞退或耍赖等手段来消除员工的维权声音。
分析:这种拖欠工资的套路实际上是雇主逃避劳动法律责任的一种方式。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而拖欠工资为违法行为。
然而,X集团通过推迟员工工资发放、制造各种借口等手段,有效逃避了劳动法的约束,对劳动者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案例二:无薪实习的陷阱某互联网公司Y是一家新成立的创业公司,招聘实习生时宣称提供有竞争力的薪酬,然而实习期实际上却不支付任何薪酬。
Y公司利用实习生对工作经验的需求,以及对未来就业的希望,通过无薪实习的方式来获取廉价劳动力。
分析:无薪实习是雇主逃避劳动法律责任的另一种常见手段。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实习期间的劳动者也应当按规定支付工资,而无薪实习则违反了这一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雇主利用实习生对工作经验和未来就业的渴望,采取无薪实习的方式,既违背了劳动法,也掠夺了劳动者应当享有的相应报酬。
案例三:强制加班的合理化某制造业公司Z是一家大型企业,其生产线工序繁杂,需要员工进行工作岗位轮换。
然而,为了提高生产效率,Z公司常常强制员工加班,并以公司制度和对工作需要的解释为由,合理化强制加班。
分析:强制加班也是雇主逃避劳动法律责任的常见手段之一。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的加班应当得到相应的加班工资和休息补偿。
然而,Z公司采取强制加班的方式,通过合理化的说辞来掩饰违法行为。
“套路贷”的法理分析及辩护要点

“套路贷”的法理分析及辩护要点近期,国家加⼤了对“套路贷”的刑事打击⼒度,各地公安机关纷纷以诈骗罪对相关“套路贷”公司⽴案调查,此类案件⼀旦被查,往往牵扯数⼗⼈,甚⾄还有律师因参与其中⽽成为共犯。
这⼀⽅⾯显⽰了国家打击犯罪、保护⼈民群众财产权益的决⼼,另⼀⽅⾯也说明“套路贷”案件在犯罪认定上存在的误区和争议。
笔者在五六年前曾帮助⼀位朋友的亲戚处理过⼀个民间借贷案件,他沉迷于赌博,向⾼利贷借款,⽐如借条上写3万,实际只借到15000,到期不还,放贷的就上门泼红漆威逼,实在逼不出来就到法院打官司,要求还3万及利息。
当年的法官看到了案件存在的问题,苦⼝婆⼼通过做双⽅⼯作最终调解结案,既结了案,⼜没有为⾼利贷背书,可谓妥善处理。
其实在⾼利贷的圈⼦⾥,做⾼借条⾦额是常见现象,甚⾄是⾏业潜规则,借款⼈对此是明知的,你情我愿,虽然起诉时可能涉及虚假诉讼,但之前也没有作为诈骗罪处理,这次“套路贷”却借着“扫⿊除恶”之风席卷⽽来,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套路贷”的⾏为进⾏⼀定的分析。
⼀、什么是“套路贷”?“套路贷”,顾名思义就是设了套的贷款,表⾯上是民间借贷,但本质上是利⽤合法形式掩盖⾮法⽬的⼀种新型诈骗模式。
形式上采取⼀些合法⼿段,也会制造银⾏流⽔的痕迹,⽬的是准备证据,利⽤司法途径,侵占被害⼈财产。
⼆、“套路贷”的表现形式1、借款写的是阴阳合同,合同上借款数额⼤,实际拿到⼿的少利⽤借款⼈急于⽤钱的特殊情况,和借款⼈签订阴阳借款合同。
出借⼈对外以“⼩额贷款公司”名义招揽⽣意,与借贷⼈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保证⾦”等各种名⽬骗取被害⼈签订“虚⾼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的合同。
2、制造银⾏流⽔痕迹,以假乱真为了使借款的事实能够经得起推敲,出借的款按照合同⾦额打⼊借款⼈账户,再由借款⼈现⾦取出,给了出借⼈,有的时候,取出现⾦时还和借款⼈有照相,把“事实”做的和真的⼀样。
“714高炮”套路贷法律定性分析

“714高炮”套路贷法律定性分析“714高炮”是一种常见的套路贷骗局,其套路包括诱骗受害人前期少量借款,随后以各种理由诱导受害人继续借款,并让受害人手中的借款一步步增加,最终逼迫受害人实际支付的利息远远高于法定最高利率的水平,并威胁受害人进行“黑平台还款”。
该骗局已经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但其刑事法律定性并不清晰。
依据我国《合同法》、《刑法》等法律法规,对“714高炮”所涉及的合同和犯罪问题进行定性如下:一、合同定性1. 借款合同成立与否:根据《合同法》规定,在合同成立前,协议的各方必须就协议的内容达成真实、完整、一致的意思表示。
但是,在“714高炮”中,受害人往往需要通过“激活账户”等方式才能获得借款,这种方式下的签约是骗局的一部分,本质上并不是真实的、完整的、一致的合同,因此借款合同并不存在。
2. 利率条款是否合法:依据我国《合同法》、《利率法》等规定,借款利率需低于法定最高利率,否则属于“高利贷”,该部分利息是无效的。
在“714高炮”中,利率常常高达300%以上,远远超出法定最高利率,因此该部分利息应视为无效。
二、犯罪定性1. 合同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使他人误认事实,实施的诈骗行为,即构成诈骗罪。
在“714高炮”中,骗子以各种理由欺骗受害人,使其误认为自己实际需要借款,并将其逼迫到无法还款的境地,因此符合诈骗罪的定性要求。
2. 非法高利转贷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将高利贷款借给他人,或者以高于市场利率的条件给他人放贷,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714高炮”中,骗子以高于市场利率甚至法定最高利率的条件放贷给受害人,并以此牟取暴利,因此符合非法高利转贷罪的定性要求。
综上所述,“714高炮”套路贷既涉及合同问题,也涉及刑事问题,其借款合同不存在,利息无效,且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罪、非法高利转贷罪等犯罪行为。
为了有效打击“714高炮”等套路贷骗局,除了加强宣传教育外,还需加大法律监管、加强执法力度,同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对于套路贷骗局进行严格的刑事惩罚。
法律分析方法和套路

法律分析方法和常见套路superbstereo一、解决问题的法律框架国际法模拟法庭通常会面临众多复杂的法律问题,解决这些法律问题是运用一定的法律渊源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的过程。
现在常见的国际法模拟法庭常见的类型中有两种,一类以追究违反国际罪行罪犯的个人刑事责任为背景,如国际红十字会举办的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竞赛,这个类型模拟国际刑事法庭的程序,其的核心问题是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因此模拟法庭的所有焦点问题都集中到罪的构成与否上面。
另一类更为复杂一些,以追究违反某一国际法义务的国家责任为大的背景,如迄今为止全球规模最大的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杰赛普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Jessup International Law Moot Court Competition)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这类法庭模拟的是对特定国家之间的争端有特定管辖权的国际法庭、仲裁庭的诉讼或仲裁程序,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直接模拟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
对于后一类模拟法庭,其模拟案件涉及的所有问题都与国家责任紧密相关,因此,分析问题的主线和框架通常以国家责任法的相关机制作为切入点。
下面我们对两者进行详细说明。
1.以国家责任为背景的模拟法庭――以杰赛普国际法模拟法庭为例A.程序问题模拟国际法院的诉讼,在程序方面主要是三方面的问题,第一,法院是否对争议事项存在管辖权的问题。
第二,原告国和被告国双方是否存在法律争议。
第三,提交法庭审理事项是否符合可受理性(admissibility)的要求。
可受理性方面,最为常见的例子是外交保护的问题。
国际法委员会近期已经完成了对《外交保护条款草案》(Draft Articles On Diplomatic Protection),这一责任条款是在总结习惯法规则的基础上编纂儿成的,如同《国家责任条款草案》(Draft Articles On State Responsibility of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一样,为外交保护方面的法律适用提供了非常全面的参考资料;另一方面,国际法院本身审理过很多关于外交保护的案件,例如诺特波母案(Nottebohm Case)、巴塞罗那牵引机车公司案(Barcelona Traction Case)等,这也为法院审理外交保护的问题提供了很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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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方法和常见套路superbstereo一、解决问题的法律框架国际法模拟法庭通常会面临众多复杂的法律问题,解决这些法律问题是运用一定的法律渊源对案件事实进行分析并得出结论的过程。
现在常见的国际法模拟法庭常见的类型中有两种,一类以追究违反国际罪行罪犯的个人刑事责任为背景,如国际红十字会举办的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竞赛,这个类型模拟国际刑事法庭的程序,其的核心问题是追究罪犯的刑事责任,因此模拟法庭的所有焦点问题都集中到罪的构成与否上面。
另一类更为复杂一些,以追究违反某一国际法义务的国家责任为大的背景,如迄今为止全球规模最大的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杰赛普国际法模拟法庭竞赛(Jessup International Law Moot Court Competition)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案例,这类法庭模拟的是对特定国家之间的争端有特定管辖权的国际法庭、仲裁庭的诉讼或仲裁程序,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直接模拟国际法院的诉讼程序。
对于后一类模拟法庭,其模拟案件涉及的所有问题都与国家责任紧密相关,因此,分析问题的主线和框架通常以国家责任法的相关机制作为切入点。
下面我们对两者进行详细说明。
1.以国家责任为背景的模拟法庭――以杰赛普国际法模拟法庭为例A.程序问题模拟国际法院的诉讼,在程序方面主要是三方面的问题,第一,法院是否对争议事项存在管辖权的问题。
第二,原告国和被告国双方是否存在法律争议。
第三,提交法庭审理事项是否符合可受理性(admissibility)的要求。
可受理性方面,最为常见的例子是外交保护的问题。
国际法委员会近期已经完成了对《外交保护条款草案》(Draft Articles On Diplomatic Protection),这一责任条款是在总结习惯法规则的基础上编纂儿成的,如同《国家责任条款草案》(Draft Articles On State Responsibility of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一样,为外交保护方面的法律适用提供了非常全面的参考资料;另一方面,国际法院本身审理过很多关于外交保护的案件,例如诺特波母案(Nottebohm Case)、巴塞罗那牵引机车公司案(Barcelona Traction Case)等,这也为法院审理外交保护的问题提供了很多依据。
B.实体问题实体问题的核心必定是围绕国家责任的相应制度展开的。
从国家责任法的角度分析,从以下几个大的方面可以作为分析问题的切入点:第一,诉讼请求的提出国――通常为原告国,但被告国有可能提出反请求――是否有权主张权利的问题,即是否存在“诉权”的问题。
这个问题通常是不言而喻的,通常提起诉讼请求的国家,其本国的利益在案件中受到了直接的影响;但是有两个例外情况:第一,诉讼请求可能以外交保护为前提,那么请求国必须证明外交保护的前提得到满足;第二,请求国可能不是直接受到损害的国家,即请求国为与其同处一个国家集团内部的其他国家直接代替受害国提起诉讼,或请求国提起诉讼完全是为了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总而言之,诉讼请求的提出国并非为了自己的利益进行诉讼。
非为本国利益而进行的诉讼,在国际法院的历史上有一些失败的先例,如西南非洲案、东帝汶案等,但在国际法委员会编纂的《国家责任的条款草案》中也有所涉及。
1第二,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否满足。
这一点通常是模拟国际法院诉讼都会涉及到重点问题。
国家责任有两方面的构成要件——是否存在违反国际法义务的行为以及违法行为是1ILC Draft Artcile on State Responsibility of Internationally Wrongful Acts, Art.42.否可以归因于相应的国家。
对于是否存在违反国际法义务的行为而言,模拟法庭中常见的难题是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如何确定“被违反的国际法义务”是存在的,这需要主张该义务存在的一方举证说明。
通常情况下,模拟法庭经常关注的是国际法的热点前沿问题,所以,要证明这种义务的存在比较困难,需要参加者从条约解释、发掘习惯法证据等渠道入手解决;另一方面的问题是,模拟法庭的案例通常也会把国家的行为设定得比较模糊,使之与国际义务的要求并不完全符合,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和被告要说明行为是否违法,也是需要发挥技巧才能解决的。
国家责任的第二个要件是可归因性问题。
这方面的常见的问题是,某些非国家实体,受到国家的一定的控制――例如反政府武装受到外国政府的支持、国家出资的垄断公司等――控制达到什么程度就可以让我们在法律上认定这些非国家实体的行为可以视为国家的行为。
这个问题很多时候是难以回答的,而且有许多问题在被提出来的哪一刻开始,就成为了一个死结。
例如国际法院在尼加拉瓜军事行动和准军事行动案件中提出的“有效控制”标准(effective control test),在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审理塔第奇案的过程中,被前南法庭上诉庭部分推翻了,而在时隔相近十年之后,国际法院在审理与塔第奇案有相同背景的种族灭绝罪公约适用案时,又完全否认的了前南法庭的法理。
可见模拟法庭中,参与者要选取不同侧面说明问题,是非常艰难的,因为往往会有一些与己方论据矛盾的论点被对方掌握。
第三,违法行为引起法律后果。
违反国际法规则引起的法律后果,因为初级规则的不同而会有所区别。
初级规则的差异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根据初级规则在国际法渊源中的效力等级来看,有强行法规则和一般性规则的区别;另一方面,根据国家承担特定义务的对象,可以分为仅对特定国家承担的义务、对某一个国家集团承担的义务(obligation erga omnes parte)以及对整个国际社会承担的对世义务(obligation erga omnes)。
违反的初级规则不同,最后导致的法律后果以及相应的救济方式自然是不同的,这些在国际法委员会《国家责任条款草案》中体现的非常明显。
第四,是否存在免责事由。
常见的免责事由有:自卫(self-defense)、紧急避险(State of Necessity)、危难(Distress)等。
第五,法庭可以提供什么样的法律救济,或者说是法律责任的形式。
法庭仅仅作出一个宣告性判决呢,还是需要进一步说明责任国应当采取赔礼道歉(Satisfaction)、恢复原状(Restitution)、赔偿损失(Compensation)等责任形式。
第六,受害国如果针对违法行为采取某种类似私力救济的措施,如果自卫、反措施(Countermeasure),其实施是否具备合法条件以及这些措施的权利边界在什么地方,如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则、对称性原则等。
2.以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为背景的模拟法庭――以国际红十字会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为例以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为背景的模拟法庭,解决问题的思路相对而言比较简单和狭窄。
不论是模拟像前南国际刑事法庭这样由联合国安理会设立的特设法庭还是像国际刑事法院这样的常设法庭,其基本核心问题是不变的,就是围绕罪行的构成要件以及免责条件进行。
国际红十字会举办的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竞赛,就是坚持这种思路。
国际刑法上的罪行,其构成要件一般包括心理要件(mental element or mens rea)和行为要件(physical element/ actus reus)两大类型。
因此个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归根到底是属于罪的构成要件是否成立的问题。
在思考问题的思路上,一般是考虑虚拟案件中的事实与被指控的罪名的构成要件是否符合的问题。
国际法上的严重罪行,包括了反和平罪(侵略罪)、种族灭绝罪、反人道罪和战争罪等。
而反和平罪(侵略罪),因为关于侵略定义的缺失,在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之后实际上没有相关的审判实践。
模拟法庭关注的一般是后三种罪行。
综上所述,以追究个人刑事责任为背景的模拟法庭,在程序法方面可能最可能涉及法庭的管辖权问题,法庭规约通常会对其属时管辖、属人管辖、对事管辖、地域管辖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另一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多集中在证据的运用方面。
因为模拟的是刑事诉讼,而刑事诉讼对与证据有关的法律问题,历来是比较重视的。
前南国际刑事法庭、塞拉利昂特别法庭、国际刑事法院等,都有自成一体的程序和证据规则,因此证据方面的问题主要是围绕程序和证据规则展开和延伸,例如传闻证据在法庭是否可以被接受等。
在实体法层面,主要围绕三个问题展开:第一,案件事实是否满足被指控罪行的构成要件。
第二,是否存在免除刑事责任的事由,如年龄问题、酗酒问题、胁迫、认识错误、执行上级命令、担任国家官职等,这些对具体罪行是否构成,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也有可能没有影响,需要同学根据案情具体衡量和判断。
第三,非实行犯的个人刑事责任问题。
分成两类,第一类,直接的上级责任,如命令、教唆、谋划、帮助、提供犯罪工具等情况;第二类是指挥官因严重过失或者间接故意而需要对下级军官的罪行承担责任,即“担指挥官责任”(command responsibility)。
第四,如果被告人享有刑事豁免特权是否影响法院的管辖权,这类情况在模拟法庭的中时有发生。
二、三个基本类型的问题国际法模拟法庭,始终面临三个重要的问题,这三个问题贯穿模拟法庭活动的始终(包括撰写法律备忘录和法庭辩论)。
这三个基本问题可以用英文归纳为:What is the applicable law?What are the facts in the present case?How do you apply the applicable law into the facts?笔者有一年作为教练随中国人民大学代表队参加了杰塞普国际法模拟法庭国际决赛阶段的比赛。
根据比赛规则,每进行一场比赛,参赛队伍提交的法律文书——法律备忘录(Memo)都会接受法官的打分。
法律备忘录是参赛队对案件中所有法律问题的详细分析和提交给法律诉讼请求的总结。
其中有一份评分表格上写着如下评语:“Good research. But I wanna know more how’s and why’s you apply these rules in the case.”简单的理解这句话,法律备忘录的写作应当体现出学生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的能力,这些能力主要表现在:能否对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则作全面的搜索、整理和研究、能否对案件事实做出合理的分析和评估以及能否将法律规则具体的适用到案件中去。
从逻辑的角度讲,这是一个典型的“大前提――小前提――结论”的三段论过程。
与国内诉讼的法律适用过程有所不同的是,国际法的特点决定了“applicable law”需要律师在条约、习惯法、一般法律原则等渊源中寻找,而不像国内法的条文那样有明确的规定。
这就是为什么,回答第一个问题对国际法模拟法庭来说特别重要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