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免办进口产品符合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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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001(申办免证要求文件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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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家认监委申办免办CCC认证所需材料清单一、正式申请书(参见附件一,需准备)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产品符合性声明(需准备)四、进口许可证复印件(视产品而定)五、配额证明复印件(视产品而定)六、商业合同复印件(需准备)关于申请电梯维修用备件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报告一、企业的有关介绍、说明广东菱电升降机有限公司(下称敝公司)是由广东省中山市电梯工业公司与香港菱电集团共同投资兴办的合资经营企业。

是经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以粤外经贸资批字【1998】756号批准成立,后经广东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以粤外经贸资批字【1999】231号文和粤外经贸资字【2001】033号文批准进行了变更。

现敝公司投资总额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650万美元。

经营范围是生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立体停车库、垂直及横向运输系统,行李输送系统的整机及其零部件、及上述产品的安装、维修及保养服务,年产上述产品2000台(套)。

经营期限30年。

为了更方便快捷为电梯用户提供优质服务,先后成立了北京、上海、广州、深圳、成都、大连、海口分支机构。

二、希望免于办理认证的产品的特点:(待补充资料)三、希望免于办理认证的原因、理由及证明这种原因、理由的证据:(待补充资料)申请免于办理认证的产品(×××)用于与敝公司签定保养合同的×××机构电梯维修等理由……四、希望免办认证的产品(待补充资料)五、自我声明敝公司现严正声明,该产品在维修换件和使用过程中,由该产品质量造成的安全问题,由敝公司负责。

六、郑重承诺敝公司在申请免办认证中所提供的文件及有关附件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并对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后果负法律责任,并会就国家认监质的提出而协助国家认监委对资料的真实性而进行调查。

CCC认证免办条件

CCC认证免办条件

什么产品可免办CCC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2.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书、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经批准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三、《目录》中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配套法规进行处罚。

1.不符合本公告条件而借口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2.符合本公告条件但没有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3.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4.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

办理《3C免办证明》随附材料清单

办理《3C免办证明》随附材料清单
办理《3C免办证明》随附材料清单
免办条件
具体说明
申请人要求
须提交的材料
核销要求
条件1
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指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进口的产品(而非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
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
1、3C免办申请表/免办产品明细表
2、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免办的情况说明
使用/引进生产线的工厂
1、3C免办申请表/免办产品明细表
2、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免办的情况说明
4、引进生产线的证明材料(进口报关单、机电证明等)
5、发票、提单复印件
条件3
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维修单位/最终用户
1、3C免办申请表/免办产品明细表
2、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书面报告:申请人自我介绍,情况说明,列出需维修的设备名称、型号、单损耗
5、合同、发票、提单复印件
条件5
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负责商业展示的公司
1、3C免办申请表/免办产品明细表
2、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批文、海关《展览会备案申请表》(附展览品清单)复印件
4、书面报告:展示时间、地点,对展示后该产品的处理方式的承诺
5、提单复印件
6、核销保函
若展示后出口,则产品出关后两周内持进出口报关单原件和复印件到辽宁局办理核销。
4、提供相应的研究、开发、测试能力的证明材料和本次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
5、发票、提单复印件
6、退运出口的提交核销保函
对测试后退运出口的产品,出口两周内持出口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到辽宁局办理核销。
条件2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办事指南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办事指南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办事指南一、办理项目名称:《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

二、办理依据:(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17号令)(二)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三)《关于明确无需办理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2007]47号)等文件。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产品认证监管和入境验证工作的通知》(国质检认联〔2005〕338号)三、受理机构:广西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广西局)及其委托的分支机构。

四、办理条件:进口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以下简称《目录》)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和申请人可以申请《免办证明》。

(一)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1. 本款所指的“科研”是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以及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

本款所指的“测试”是指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如开发测试某一型号的打印机软件所需进口的少量该型号打印机)。

2. 本款所指产品均不得在境内再次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

3. 本款所指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对这些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申请人应证明其具有相应的研究、开发、测试能力并提供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

4. 本款所指产品在厂家自我声明对其安全性负责后,可免于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或符合性证明。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1. 本款指的是从国外引进生产线后,需试运行或考核该生产线所需的最终成品的零部件。

2. 本款所指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引进生产线的工厂。

3. 申请时应提供引进生产线的有关证明材料(如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引进生产线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入境货物报验单等)。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1. 本款不适用于产品召回改进后复进关的产品;2. 本款所指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维修单位或最终用户,申请时应提供需维修设备的购买或进口证明材料;3. 维修单位作为申请人时必须提供最终用户向其申请维修的相关资料。

办理免于办理3C认证证明申请书.doc

办理免于办理3C认证证明申请书.doc

办理免于办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申请书免办3C认证申请书我单位嘉兴3元,我单位收货单位检验检疫备案登记号为器、音箱及电子元器件。

此次进口的产品主要功能以及主要技术参数为该产品进口组装成汽车用音箱后复出口.特此向贵局申请办理免办CCC认证证明(附上进口产品技术资料).我公司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有必要愿意协助对资料真实性进行调查,并对以上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造成的安全问题负责。

恳请予以接受我公司免办CCC认证的申请。

此致敬礼嘉兴3C-CCC有限公司2008年 01月 24日办理免3C申请所需注意的事项正式申请免办3C认证(证明)的工作流程1)提供免办3C认证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发票复印件、装箱单复印件、运单复印件、技术资料或产品的说明书传真至:—807,申请免3C产品的彩色照片发送至我们的电子邮箱(技术资料、说明书等也可发送至电子邮箱内);2)我处审核资料,如符合免办3C认证(证明)申请条件,我处传真通知申请企业所需提供资料清单及相关办理事项及费用;3)我处收到邮寄资料后审核,确认资料完整无误后我处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申请企业付款;4)申请企业须在付款后即回传汇款凭证至我处,我处确认到帐后正式开始办理;5)正式办理周期一般为叁至柒个工作日;6)审批通过后:上海地区的申请企业,我处将《申请免办CCC认证证明告知书》()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申请企业报检;浙江、宁波、江苏地区的申请企业,我处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原件邮寄至申请企业,并将《申请免办CCC认证证明告知书》()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申请企业报检.7)正式申请免办3C认证(证明)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叁拾日内有效,逾期自动失效.预申请办理免于办理CCC认证的工作流程1)提供免办3C认证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发票复印件、外贸合同复印件、装箱单复印件(如有需提供)、技术资料或产品的说明书传真至:-807,申请免3C产品的彩色照片发送至我们的电子邮箱(技术资料、说明书等也可发送至电子邮箱内);2)我处审核资料,如符合免办3C认证(证明)申请条件,我处传真通知申请企业所需提供资料清单及相关办理事项及费用;3)我处收到邮寄资料后审核,确认资料完整无误后我处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通知申请企业付款;4)申请企业须在付款后即回传汇款凭证至我处,我处确认到帐后正式开始办理;5)我处会在三至五个工作日完成,并会以传真形式《免办3C认证企业备案告知书》通知申请单位,自《告知书》生效之日起30天内有效;6)待货物抵达境内口岸后,申请单位须将进口发票复印件、装箱单复印件(如有需提供)、提单/运单复印件、免办3C认证申请书()、委托书()和预录入报关单复印件()一式四份并全部加盖申请单位正本公章,邮寄至我处;7)我处收到邮寄资料后审核,确认资料完整无误后于叁至伍个工作日内完成正式申请;8)正式申请审批通过后:以传真形式《申请免办CCC认证证明告知书》()通知申请单位报检;9)正式申请免办3C认证(证明)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叁拾日内有效,逾期自动失效.。

CCC认证免办要求(关于科研测试)

CCC认证免办要求(关于科研测试)

CCC认证免办要求(关于科研测试)
以下为科研、测试所需进口的产品(不包括科研器材和设备)
1.发票
2.箱单
3.贸易合同
4.空运或海运的运单,港区提货单
5. 进口报关单
6. 研发、测试企业申请书包括公司概况、商品明细、产品特点描述、免办理由、科研测试后产品处理方式(何时完成销毁或退运)、不用于销售和对该产品在研发或测试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的承诺等内容。

要求加盖公章。

7. 科研测试计划书或项目书
8. 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必须包括生产、研究或测试此类商品)
9. 所需进口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应提供自动进口许可证(如需)
10委托书申请单位委托某公司前来办理免办CCC认证事宜
注:
一:科研、测试企业为上海地区的,由科研测试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

非上海地区的,由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

二:为科研、测试而进口的产品审批周期一年一批,如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需延长原则不超过两年,在完成科研测试后如销毁须到检验检疫指定地点进行销毁。

(针对一般贸易)
附件2:CCC入境验证特殊情况声明
致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我公司本次以的贸易方式报检进口的货物(发票号:,提/运单号:)情况如下:
以上货物属于的特殊情况。

我公司承诺上述货物将按照上述贸易方式进口,不用于销售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并对货物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承担责任。

我公司愿意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营/收货单位名称:
经营/收货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日期:
(单位公章)。

免办3C证文件-产品安全符合性声明

As spare part, these machines are compliance with following basic demands in de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符合以下协会指令条例:
Compliance with following associations’ directive: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Other):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加信息:(随附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或出厂方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有效期控制在2年以内)
认证标示年份:
Certificate Mark Time:
进口商签名(Importer’s Signature)
盖章(Stamp)
出厂方签名(Factory’s Signature)
盖章(Stamp)
标题(Title) ___________
日期(Date) ___________
日期(Date) ___________
其他(Other):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机器只有在声明已组装成符合机器指令的机器后才能投入使用。

《3C免办证明》进口产品核销指南

《3C免办证明》进口产品核销指南1、核销范围:在省局和太仓局申请办理《3C免办证明》而进口的产品。

2、核销期限(注:已按申请用途使用完毕但未超过核销期的免办证明,企业需及时申请核销;即将过核销期限进口产品未使用完毕且合理、情况属实可提前1个月申请适当延期)及核销凭证见下表:《3C免办证明》进口产品核销期限5核销类型5.1销毁5.1.1以一个《3C免办证明》编号为1批,每批填《〈3C免办证明〉进口产品核销申请单》一式二份(编号由检验检疫人员填写)。

如有较多批次,列出一份清单。

每批随附《3C免办证明》及明细复印件,准备完毕后将资料送至受理部门(前述)。

5.1.2工作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在《〈3C免办证明〉进口产品核销申请单》上加盖部门印章并签字,送省局指定的检测中心。

5.1.3检测中心通知申请人将拟销毁产品送达,核对货证是否相符,经核对一致的予以接收并收取相关费用,出具《样品接收凭证》。

5.1.4 检测中心在《〈3C免办证明〉进口产品核销申请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返回受理部门,受理部门据此核销并出具核销凭证。

5.1.5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将拟报废产品送至检验检疫相关检测机构集中处理的,企业应提出申请,检验检疫机构视情决定是否要求企业申请第三方机构现场核实取证。

5.2退运。

5.2.1以一个《3C免办证明》编号为1批,每批填《〈3C免办证明〉进口产品核销申请单》一式二份(编号由检验检疫人员填写)。

如有较多批次,列出一份清单。

每批随附《3C免办证明》及明细复印件,准备完毕后将资料送至受理部门。

5.2.2受理部门确定是否要求企业作第三方监装。

有第三方监装的,受理部门凭第三方的监装报告(附退运凭证)核销。

没有作第三方监装的,退运凭证上的产品信息与《3C免办证明》的信息必须完全一致,无法确认是一致的,视为企业擅自处理《3C免办证明》进口产品。

5.3产品出口。

5.3.1仅限于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和“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

进口食品接触产品符合性声明本单位于年月日从(国家或地区)进口的食品接触产品为、数量为,该批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GB 4806.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及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上述货物如被有关监管机构检出不合格或通过其他途径发现其不合格,我单位保证在被告知检验结果或获知相关不合格情况的30日内实施召回或按海关的要求进行不合格处置。

本声明内容真实无误,如有虚假,愿承担全部责任。

特此声明!法定代表人(签字):收货人(盖章):年月日一、产品基本信息(以玻璃杯为例)二、预期使用条件(以玻璃杯为例)预期与食品接触层(或部件)信息,以及预期使用条件。

三、适用的标准、限制性要求及符合性(没有的话不用勾选)(一)原料和添加剂使用的符合性该产品中所使用的原料和添加剂符合以下标准的相关规定(在合适的材质处打勾):□树脂GB 4806.6-2016 食品接触用塑料树脂□涂层GB 4806.10-2016 食品接触用涂料及涂层□金属制品GB 4806.9-2016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添加剂GB 9685-2016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卫计委相关公告(请列明):(二)产品总迁移限量符合性在预期的使用条件下测试,该产品或相关部件符合相关标准对总迁移量的规定,具体测试数据见附件1的测试报告。

(三)产品受限物质信息和符合性(可选对应的材料和制品)具体产品材质、受限制物质信息、限量指标和符合性见下表所列,受限物质测试数据见附件2的测试报告。

(1)金属材质(以铝锅为例)依据标准:GB 4806.9-2016 食品接触用金属材料及制品1. 如材料成分与我国GB标准完全一致,则按GB标准填写,例如不锈钢S30408;若与国家标准不一致,请填写相关材料成分及其质量分数;2. 牌号参考标准:不锈钢GB/T 20878和GB/T 221,铜合金 GB/T 5231,铝合金 GB/T 3190等;3. 多金属镀层应由外向内填写(镀层成分一般以100%纯材质考虑),例:镀银/镍。

CCC认证管理规定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提高认证有效性,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两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目录,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并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实施。

第五条国家鼓励开展平等互利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对外签署的国际互认协议框架内进行。

第六条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及其人员,对其从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工艺等技术秘密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基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则(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由国家认监委制定、发布。

第八条强制性产品认证应当适用以下单一认证模式或者多项认证模式的组合,具体模式包括:(一)设计鉴定;(二)型式试验;(三)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四)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五)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六)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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