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统一使用《陕西省医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陕价价发[2005]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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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陕价价发[2005]173号2005年10月21日)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药品目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1205号)有关规定,我们对我省药品定价目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陕西省物价局定价药品目录》,经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列入我局定价的药品范围(一)《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以下简称《医保目录》)内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医保目录》所列民族药。
(二)增补进入我省《医保目录》的药品。
其中,属于处方药的所有剂型,含未列入《医保目录》的剂型,均纳入我局定价范围;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医保目录》所列剂型纳入我局定价范围。
(三)《医保目录》以外的麻醉药品(包括按麻醉药品管理的药品,下同)、一类精神药品。
(四)医疗单位药物制剂。
(五)中药饮片。
二、定价形式和内容(一)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实行政府定价形式,定价内容为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由我局按照规定办法制定公布。
(二)医疗单位药物制剂、中药饮片的定价权限、形式和内容,继续执行我局印发的《陕西省医疗单位药物制剂价格管理办法》(陕价管发〔2004〕15号)、《陕西省中药饮片作价办法》(陕价管发〔2004〕6号)的规定。
(三)列入我局定价目录的其他药品实行政府指导价,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
格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陕价行发[2010]124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0.09.09
【实施日期】2010.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规范我省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陕价行发[2010]124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社会事业局,有关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有关精神,针对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对我省112项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修订规范,现将修订规范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医疗机构接到通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并向患者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使用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的应及时进行标准数据库升级。
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5日起执行。
附件1:《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手术部分)
附件2:《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其他部分)
附件3:《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卫生材料库》(新增部分)
陕西省物价局
陕西省卫生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附件1:
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手术部分)
序号财务分类编码项目名称计价单位最高限价(元)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说明
特定三级二级一级
1G。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再次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再次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3.17•【字号】陕价行发[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再次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陕价行发〔2006〕40号)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卫生局,有关医疗机构:为了切实减轻患者负担,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解决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我们组织有关专家在认真测算、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决定对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再次修订,同时制定了部分新增检验项目价格。
现将修订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这次修订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共145项,其中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14项,增加子项目7项;项目价格下调101项;项目价格上调6项;更正项目内涵、说明、除外内容和财务分类的15项;取消的2项。
二、可单独收费的医用特殊卫生材料品种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统一使用〈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卫生材料库〉的通知》(陕价费发[2003]18号)和《关于修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39号)规定执行。
加价率仍按照《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行)》中规定的低价从高、高价从低的原则,购进价在200元以下的,加收10%;201-1000元加收8%;1001-2000元加收6%;2001元以上的,按5%的比例加收。
同时对加价额实行限额控制,最高不得超过250元。
三、各医疗机构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按本通知修订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使用计算机收费管理系统的医疗机构应及时进行标准数据库的升级。
从2006年4月15日起,所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必须按修订后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的相关项目价格同时废止。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核定陕西省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核定陕西省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2.21•【字号】陕价费调发[2003]20号•【施行日期】2003.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核定陕西省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试行)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3]20号2003年2月21日)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考虑到医疗事故鉴定主体、鉴定方法、鉴定程序的改变,致使鉴定成本相对提高的实际情况,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正常开展,经研究,现就我省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省级、设区市级医学会负责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按下列试行标准收取鉴定费。
1、省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3000元/例次;2、设区市级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2000元/例次。
二、医疗事故鉴定费由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方预先缴纳。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要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方支付。
医学会在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已召开专家鉴定会或已做出鉴定结论,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已收取的鉴定费不予退还;受理并已完成调查取证工作,但尚未召开专家鉴定会,双方当事人或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扣除所缴鉴定费的40%,其余退还缴款人。
受理后已完成前期准备工作的,扣除所缴鉴定费的10%,其余退还缴款人。
三、医疗机构应患者要求为其复印病历资料的,按A3纸0.4元/张、A4纸0.3元/张收取复印费。
陕西省粮食局、财政厅、卫生厅等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粮食局、财政厅、卫生厅等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粮食局、财政厅、卫生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印发《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05年6月14日)各设区市粮食局、财政局、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榆林、宝鸡、汉中检验检疫局,杨凌区粮食局,省粮食局直属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局等7部门下发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国粮发[2004]266号),特制定《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和《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加大宣传贯彻力度,提高全社会重视粮食安全和加强粮食质量管理的意识。
建立健全粮食质量监管制度,完善质量监管体系,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工作制度,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确保《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顺利实施。
附件:《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陕西省粮食质量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全省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省内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销售、加工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管理和检测水平。
陕西省卫生厅、物价局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及调整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物价局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及调整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2.06•【字号】陕卫规发[2001]11号•【施行日期】2001.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卫生厅、物价局关于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及调整工作的通知(陕卫规发[2001]11号2001年2月6日)各有关市地卫生局、物价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加强对医疗卫生服务价格的管理,推动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省卫生厅、省物价局于2001年1月召开会议,布置了我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归并和现行收费调查摸底工作。
为了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规范和调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这次项目规范和价格调整工作,是当前我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加强医疗机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的一件大事。
各有关市地卫生局、物价局以及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做好工作的自觉性。
2、各单位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归并和现行收费情况调查,保证此项工作按时完成。
省医疗项目规范及调整办公室将按照医疗服务价格成本测算的需要,向各参与单位下达工作任务,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在各方面给以支持。
3、各单位要认真负责地按照会议提出的要求办事,对医疗服务项目归并要实事求是,科学合理,对现行收费的调查要本着客观、严谨的态度,认真填写有关数据,确保资料的准确性。
附:陕西省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参与单位名单三级医院(9所):陕西省人民医院,西安交大一院、二院,四医大西京医院、唐都医院,西安市中心医院、宝鸡市中心医院,汉中市中心医院、延安大学附属医院。
二级医院(8所):西安市临潼区人民医院、户县人民医院,宝鸡市人民医院、扶风县医院,汉台区人民医院、略阳县医院、子丹县人民医院、安塞县人民医院。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财政局、卫生局: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及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陕西省医疗收费票据票面有关项目说明陕西省医疗收费票据票面有关项目使用说明如下:1、业务流水号:医疗卫生机构收费系统自动生成的流水号码。
2、医疗机构类型: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确定的医疗卫生机构类别。
3、医保类型: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其他医疗保险等构成。
4、医保统筹支付: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按有关规定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并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
5、个人账户支付:即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付。
指由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开支的费用。
6、其他医保支付:包括退休补充保险支付、残疾军人补充保险支付、公务员补充保险支付等。
7、个人支付金额:在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12.12•【字号】陕卫规发[2011]507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陕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的通知(陕卫规发〔2011〕507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厅直属各单位,省中医局直属各单位:卫生部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卫生部印发了《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卫规财发〔2007〕117号,以下简称《规定》),省卫生厅已及时转发了该《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水平,结合近年我省各地实施《规定》实际,我们制定了《陕西省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联系人:樊桂成电话:87340027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陕西省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堵塞管理漏洞,提高我省医疗机构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根据卫生部印发的《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政府举办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其他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医疗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负责。
医疗机构财务部门具体组织本单位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应当涵盖以下内容:(一)预算控制;(二)收入控制;(三)支出控制;(四)货币资金控制;(五)药品及库存物资控制;(六)固定资产控制;(七)工程项目控制;(八)对外投资控制;(九)债权及债务控制;(十)财务电子信息化控制;(十一)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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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统一使用《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卫生材料库》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陕价费发[2003]18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1.28
【实施日期】2003.01.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陕西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统一使用《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卫生材料库》的通知
(陕价费发[2003]18号2003年1月28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计划局、社会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的收费行为,省物价局、卫生厅按照《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除外内容”所规定可另行收取费用的特殊卫生材料品种,编制了《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特殊卫生材料库》(以下简称《材料库》),要求全省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必须在指定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软件中增设《材料库》,实行特殊卫生材料统一划价,统一收费。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材料库》所列可另行收取费用的特殊卫生材料均为《陕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
格》中“除外内容”所规定的品种。
除此之外,其他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所消耗的一般卫生材料费用已包含在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中,不得再另行收费。
医疗机构对同类因厂家不同、规格不同、价格不同的特殊卫生材料,可在《材料库》中该类特殊卫生材料下按规定项目录入,并执行收费管理软件自动升成的价格。
二、医疗机构不得在《材料库》中自行添加其他卫生消耗材料,确因医疗服务过程中必须增加的特殊卫生材料,可按规定程序报省物价局、卫生厅批准后在全省统一执行。
三、其他未实行医疗服务价格计算机管理的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也必须根据需要按《材料库》中所列品种收费。
四、医疗机构在使用特殊卫生材料前,应向患者说明所需特殊卫生材料的性能和价格,患者有权决定是否使用或使用何种档次的特殊卫生材料。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