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卫生计生委挂牌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337号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3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67c3b447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7f.png)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卫药政发〔2014〕337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委直委管医疗机构: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提高医疗卫生机构药品合理使用水平,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现就加强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效(一)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为适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新要求、新特点,充分考虑基层常见病、慢性病用药,促进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兼顾不同医保支付水平和做好与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用药衔接,满足不同地区、群众用药差异需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可依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在确保基本药物使用比例的前提下,从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布的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入围结果中,选择配备使用一定比例的省医保、新农合报销目录药品。
其中: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陕西省增补药物,下同)品规数不低于机构药品品规总数的70%,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不低于80%。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不得超出规定比例,要制定机构药品采购目录,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后方可进行采购。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6.04.06•【字号】陕卫妇发[2006]123号•【施行日期】2006.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陕卫妇发〔2006〕123号)各设区市卫生局、公安局,厅直厅管医疗单位:近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铜川市“高考移民”问题进行了全省通报,认为铜川“高考移民”问题,是一起多部门、多单位、多人员参与的严重违法违纪违规事件,其中涉及到铜川市21家医疗机构,并认定铜川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基层医疗机构缺乏有效监督管理,医学出生证明的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管理漏洞。
铜川“高考移民”问题,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及公信力,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了不可弥补的损失。
为了维护高考和社会秩序,严肃政纪,省政府决定对铜川“高考移民”问题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其中给予党政纪处分47人,诫勉谈话20人,批评教育16人,经济处罚2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24人。
为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依法行政,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一、《出生医学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的法律文件,管理《出生医学证明》是法律赋予卫生、公安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市、县、区卫生、公安部门要予以充分认识和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使用与发放的监督和检查,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卫生、公安部门有关《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规定。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订购、发放、管理与监督,可委托同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出生医学证明》订购与发放等具体事宜。
《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签发。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实施细则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实施细则:12-01《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将在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0实施细则____,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启动修改从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获悉,为响应中央完善生育政策的需要、适应机构改革、依法维护群众利益、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我省已启动修改《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在组织管理和相关部门职责、生育政策、保障政策、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了修改。
还根据我省单独二孩政策有关规定,将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的规定修改为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独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胎。
为了加强基层计划生育工作,在政府职责中加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的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日常工作的内容。
新增加四项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职责: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做好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衔接;制定和组织实施优生优育的政策措施,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等。
生育政策上,将生育第一胎子女登记时间延长至孩子出生三个月之内,将登记地由镇、街道办一级修改为向女方单位、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的村(居)委会登记。
此外,修订后的《条例》在提高婚产假优待、加大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适当提高对农村计生家庭的医疗保障力度等方面作出新的规定。
最新消息今年元旦起,全面二孩政策正式实施,不少人询问,自己是独生子女家庭,但之前一直没有申领独子证,现在还能申领吗?日前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出台了全面实施两孩政策的实施意见,规定在现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颁布前,符合条件的家庭可继续申请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公布日期】•【字号】陕卫办监督发[2014]20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陕西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通知(陕卫办监督发〔2014〕208号)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局,省卫生监督所:为深入贯彻《卫生部关于做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卫监督发〔2011〕82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监督发〔2013〕40号)文件精神,落实《陕西省2011年卫生监督协管服务项目指导方案》、《陕西省卫生监督协管项目考核方案》相关要求,进一步做好全省各级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卫生监督协管服务作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
全面推进卫生监督协管服务是有效解决基层卫生监督工作相对薄弱问题的重要契机。
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发挥好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把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纳入本地区重点卫生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明确目标、任务,分级负责,落实责任,确保卫生监督协管项目顺利实施。
二、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机制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卫生监督协管相关文件,明确各项服务工作内容的内涵外延,所涉及到的工作,必须全面开展,按要求完成,切实解决部分地区工作开展不全面的问题。
完善本地区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管理机制,以推广《陕西省卫生监督协管服务工作指导手册(试行)》为契机,落实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工作范围,建立起规范的服务流程,要梳理、明确不同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及时准确上报信息至上级相关部门,保障服务质量。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行陕西省社会公共服务卡(居民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行陕西省社会公共服务
卡(居民健康卡)工作的有关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陕卫信息发[2014]326号
【发布部门】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陕西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4.10.16
【实施日期】2014.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陕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行陕西省社会公共服务卡(居民健康卡)工作的有
关通知
(陕卫信息发〔2014〕326号)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韩城市、神木县、府谷县卫生局,委直委管各单位:
2014年10月9日,省卫生计生委召开了陕西省社会公共服务卡(居民健康卡,以下简称“居民健康卡”)项目试点建设启动会,标志着我省居民健康卡项目建设工作正式展开,并计划11月20日进行首发。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发行居民健康卡工作的认识
居民健康卡是我省乃至国家“十二五”卫生信息化规划的重要内容,是我省“数字陕
西?智慧城市建设”的核心内容,是推进深化医改、优化服务流程、改善。
求实敬业,建设VTE多学科一体化防控体系——访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周围血管科主任田红燕教授

求实敬业,建设VTE多学科一体化防控体系——访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周围血管科主任田红燕教授刘志学【期刊名称】《中国医药导报》【年(卷),期】2017(014)015【总页数】3页(P1-3)【作者】刘志学【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2017年5月5日至6日,第六届西北血管论坛暨第12届长安血管论坛及国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班在古都西安隆重举行。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周围血管科主任田红燕教授出任大会主席。
据记者了解,田红燕教授长期从事周围血管疾病和心血管疾病的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
多年来致力于研究周围血管、肺血管及代谢性高血压的发病机制和治疗,擅长周围血管、心血管内科和肺血管的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病的诊断、介入及综合治疗;尤其擅长肢体和内脏动脉硬化闭塞性疾病、急性动脉栓塞、主动脉夹层、腹主动脉瘤、肺栓塞和深静脉血栓形成、肺动脉高压等疾病的诊断、介入和综合治疗。
她曾在德国莱比锡大学Park医院进修周围血管疾病诊疗技术,并率先在我国西北地区开展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糖尿病足、肺栓塞及其他周围血管疾病的微创介入治疗和内科治疗,涉及病种有主动脉夹层和胸腹主动脉瘤、肾动脉狭窄、慢性肢体和内脏动脉闭塞性疾病、急性动脉栓塞、深静脉血栓形成、急慢性肺动脉栓塞、肺动脉高压、大动脉炎等血管病变,处于全国领先地位。
特别是成功开展的周围血管腔内支架成形术,动、静脉闭塞性疾病的各种血栓消融术,已达到国际领先水平。
而且在此前不久,因其领衔的科室成就突出,田红燕教授所在的医院被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授予血栓防治示范基地,这也是我国首个国家级血栓防治示范基地。
鉴于上述成就,本刊记者围绕我国周围血管疾病防治领域的诸多热点问题,深入采访了田红燕教授。
采访一开始,田红燕教授首先提及了前不久闭幕的第六届西北血管论坛暨第12届长安血管论坛。
她介绍说:“这次会议继续传承了历届大会精神,秉持‘资源共享、合作交流、共同发展、技术扶持’的理念,遵循‘更新知识、提高技能、互动交流、面向基层、服务患者’的宗旨,分享了血管病领域的新发展、新举措和新未来,为血管界同仁提供了一个高水平的学术交流平台,为与会代表奉献了一届精彩的学术盛会。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_规章制度_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陕西省已启动修改《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在组织管理和相关部门职责、生育政策、保障政策、相关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了修改。
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政府职责增加打击溺、弃女婴在政府职责中,除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等常规任务,特别增加“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及溺、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内容。
经费保障方面,增加“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捐助”。
计生服务增加孕前产前检查、母婴保健关于卫生计生部门职责条数变化不大,但内容上有诸多调整。
比如在原来“拟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基础上,要求“提出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统计及动态监测工作”,“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机制”,在计生服务工作,原有的生殖健康内容被扩充到开展孕前产前检查、母婴保健等方面。
扶贫把计生贫困家庭列为优先帮扶对象特别增加财政部门、扶贫部门职责内容。
要求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增长幅度,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日常管理、技术服务和解决计划生育奖励优待、脱贫帮困等问题提供经费保障。
应把计划生育贫困家庭列为优先帮扶对象。
流动人口享受均等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增加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相关内容,明确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实行流出地和现居住地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负责为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流动人口与户籍地人口享有同等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奖励优待等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实现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和《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的通知-卫办发[2007]207号
![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和《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的通知-卫办发[2007]207号](https://img.taocdn.com/s3/m/d8da7f65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2f.png)
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和《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的通知正文:---------------------------------------------------------------------------------------------------------------------------------------------------- 卫生部关于执行《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和《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的通知(卫办发[2007]2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卫生部重新修订的《国家卫生统计调查制度》由《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四部分组成。
其中,《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和《全国卫生监督调查制度》已于今年5月印发执行。
《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和《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于今年6月5日经国家统计局批准,自2007年起正式执行。
为使各级卫生部门按制度规定完成2007年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统计调查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疾病控制调查制度》包括30个调查表。
表号为卫统26表至卫统38-3表(见附件1),制表机关为卫生部,批准机关为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为国统制〔2007〕30号,有效期两年,主办单位为我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和卫生监督局,调查表表式及说明见附件2。
二、《全国妇幼保健调查制度》包括15个调查表。
表号为卫统39表至卫统49表(见附件1),制表机关为卫生部,批准机关为国家统计局,批准文号为国统制〔2007〕31号,有效期两年,主办单位为我部妇幼保健与社区卫生司,调查表表式及说明见附件3。
三、两个调查制度的具体执行时间及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2和附件3可从卫生部网站下载(/统计信息/统计法规与标准)。
四、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在严格遵守两个调查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制定补充性地方卫生统计调查制度,并报同级统计部门批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