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与行政法关系初探(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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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知识

行政法基本知识

行政法基本知识行政法是一门研究行政行为和行政组织活动的法律学科。

它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限和职责,保障了公民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本文将介绍行政法的基本知识,包括行政法的定义、起源和特点,行政行为的种类和特征,以及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和要素等。

一、行政法的定义、起源和特点行政法是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法律规范体系,它以行政行为为研究对象,旨在规范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和行政活动。

行政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国家管理机构的建立。

在中国,成文行政法源自于清代的《大清律例》,而未成文行政法则在清代由皇帝制定的敕令和行册中得以体现。

行政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独立性:行政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与刑法、民法等法律分支形成并列关系。

2. 公法性:行政法属于公法范畴,涉及到国家的权力机关和公共利益,与私法有着明显的区别。

3. 垂直性:行政法规范的是行政机关的行为,所以它是一种垂直的法律规范。

4. 实践性:行政法是解决实际行政问题的法律工具,它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可操作性。

二、行政行为的种类和特征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职权所进行的具体行动,它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等。

行政行为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1. 具有强制性: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行使的行政权力所产生的,具有强制执行的特点。

2. 具有单方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决定,不需要经过对方的同意或者协商。

3. 具有处分性:行政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对被行政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影响,包括保护或限制其权益。

4. 具有预例性:行政行为具有示范作用,为其他相似情况提供了可参考的依据。

5. 具有司法保护性:行政行为受到法律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司法保护。

三、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和要素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其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主要包括行政责任、行政赔偿和行政救济。

行政法律责任的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违法性: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违反了行政法规定的规则或者权利义务关系才会产生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与社会保障

行政法与社会保障

行政法与社会保障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法和社会保障是两个十分重要的领域。

行政法是指国家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所需遵循的法律规范,而社会保障则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而由国家提供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

这两个领域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和相互影响,下面将从行政法与社会保障的互动关系、行政法保障社会保障的措施以及行政法保障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三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首先,行政法与社会保障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

作为一种制度安排,社会保障需要行政法的保障来确保其顺利实施。

行政法提供了相应的规范,明确了国家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的具体要求和责任。

比如,行政法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行政程序和行政责任,为社会保障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

另外,社会保障的实施过程中也会涉及到各种行政行为,这些行为需要符合行政法的规定,确保行政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职责,维护社会保障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其次,行政法还通过一系列措施来保障社会保障的实施。

行政法对社会保障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行政法规定了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和权益保障。

比如,行政法规定了社会保障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原则,要求国家机关保障每个公民都能享受到社会保障的权益。

其次,行政法规定了社会保障的具体制度和政策。

通过具体的法律文件,行政法对社会保障的范围、标准、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社会保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此外,行政法还规定了社会保障的监督和管理措施,确保社会保障的实施过程中能够公正、透明地进行。

最后,行政法还促进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社会保障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行政法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例如,行政法规定了社会保障的基本框架和制度安排,同时也规定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方向。

此外,行政法还规定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评估和监督要求,确保社会保障制度能够适应社会需求和发展变化。

综上所述,行政法与社会保障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行政法通过保障措施和制度建设来确保社会保障的顺利实施,同时也促进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行政法与社会治理的关系研究

行政法与社会治理的关系研究

行政法与社会治理的关系研究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法和社会治理是密切相关的两个概念。

行政法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的行为、行政管理和行政行为中规范国家行政权力使其合法、有序、公正的法律体系。

而社会治理则是指针对社会问题的治理行为,包括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等各方的参与。

行政法和社会治理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和相互作用。

首先,行政法为社会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

在社会治理中,行政法是一项基本保障,它规定了政府行为的限制和义务,确保政府的行政行为合法、有序。

行政法的适用也为政府提供了法律依据,使政府能够有效地履行职责,维护社会秩序。

其次,社会治理对行政法的发展和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

社会治理是一个动态过程,它要求行政法不断地适应社会需求的变化。

随着社会发展,新的社会问题和挑战不断涌现,对行政法在实践中的适应性和创新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只有通过不断完善行政法的内容和机制,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治理的需要。

同时,行政法和社会治理也相互促进。

行政法的实施和有效性对于社会治理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通过制定和实施行政法,政府能够更好地履行职责,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

而社会治理的有效实施也为行政法的完善提供了实践基础。

社会治理中的各方参与者能够通过反馈和实践经验,为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有益的建议和借鉴。

然而,行政法和社会治理之间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往往过于依赖行政机关,缺乏广泛的社会参与。

这可能导致行政法与社会治理的实践脱节,使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缺乏相关各方的合理参与和监督。

其次,社会治理的复杂性和多元性给行政法的适用带来了困难。

社会治理往往需要多个部门和多个层级的协调合作,而行政法的划定边界和权力配置常常不足以适应这种需求。

为了进一步发展行政法与社会治理的关系,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首先,建立完善的法治体系,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责任,保障行政法的合理实施。

其次,加强行政法的咨询、评估和评估机制,确保行政法符合社会治理的实际需求。

行政与行政法概述

行政与行政法概述

行政与行政法概述行政与行政法概述导言行政与行政法是现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们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行政的基本概念、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的特点及其重要性等方面对行政与行政法进行概述。

一、行政的基本概念行政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具有行政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管理和处置事务的活动。

行政的基本特点是权力性、强制性和专业性。

行政活动涉及各个领域,包括政府管理、经济管理、社会管理等。

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合法有效地实现公共利益。

二、行政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是行政法的主体,二者密不可分。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活动的法律体系,它明确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行政法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权力的来源、行政行为的要件、行政程序、行政责任等。

行政法的作用是约束和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三、行政法的特点1. 公法性:行政法是公法的一部分,它规范的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以保证公民的权利和社会的利益。

2. 动态性:行政法是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法律体系,它需要不断更新和调整,以适应社会的变化。

3. 强制性:行政法是以强制手段来保证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法律制度,具有明确和强制性的规定。

4. 基本性:行政法是一门基础性法学学科,它为其他法律学科提供了一系列基本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四、行政法的重要性1. 维护公民权益:行政法通过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机关的滥用权力。

2. 维护社会秩序:行政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和行使程序,保障了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有序。

3. 促进社会发展:行政法为行政机关的决策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合法性保障,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4. 构建法治国家:行政法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提供了法律框架和法治观念的引导。

五、行政与行政法面临的挑战行政与行政法在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变革中面临着许多挑战。

一方面,行政权力的扩大和滥用问题日益突出,需要加强行政法的监督和约束。

社会保障学第1次平时作业参考答案

社会保障学第1次平时作业参考答案

社会保障学第1次平时作业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共15分,每小题3分)1、社会保障是国家或社会依法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社会化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

在中国,它是各种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医疗保障、福利服务以及各种政府或企业补助、社会互助等社会措施的总称。

2、社会保障系统是指由社会保障各个有机组成部分所构成的整体,是由国家依法建立的,用以保障国民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的各个社会保障子系统所构成的一个密不可分的“社会安全网”。

3、社会保险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或行政规定面向劳动者建立起来的,由政府、单位和个人三方共同筹资,保证劳动者在因年老、疾病、工伤、生育、死亡、失业等风险暂时或永久失去劳动能力从而失去工资收入来源时,能够从国空或社会获得物质帮助,保障基本生活权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4、社会救助是指社会和国家依据法律规定,对社会成员中特别贫困的弱势群体或减少收入而不能维持最低生活水平时,给予经济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5、福利国家型是以福利经济为理论依据,以公民权利为核心,以福利普遍性和保障全面性为原则,以国家为直接责任主体,以国家为全体国民提供全面保障为基本内容,以充分就业、收入均等化和消灭贫困等为目标的一种社会保障模式。

二、单项选择题(共10分,每小题2分)1、(C)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发源地。

A.英国B.美国C.德国D.日本2、政府介入和(A)是社会保障管理理论的核心。

A.调控手段B.政府扶持C.社会拥护D.个人支持3、(C)是最先形成、历史最悠久的社会保障形式。

A.社会保险B.社会福利C.社会救助D.最低生活保障4、福利国家的起源地是(D)。

A.德国B.瑞典C.日本D.英国5、以劳动者为核心的社会保险制度是(A)模式。

A.社会保险型B.福利国家型C.强制储蓄型D.国家保险型三、多项选择题(共10分,每小题2分)1、社会保障是以(ABCD)为责任主体,面向全体公民,可供分配的公共资源。

A.政府B.企业C.社会D.个人2、社会保障实践的(BC)是衡量社会保障发达状态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

行政法与政策知识总结

行政法与政策知识总结

行政法与政策知识总结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政策则是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则。

行政法与政策紧密相连,相互影响,对于保障公民权利、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以及推动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法始终,对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

1、合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2、合理行政原则合理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3、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包括行政公开、公众参与和回避等方面。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4、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诚实守信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

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6、权责统一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

第一二讲社会保险法的制定与实施

第一二讲社会保险法的制定与实施

• 但这一政策在过去却不可能得到落实,因为 这种视同缴费来源于何处没有法律依据,而 没有资金支撑得政策只能就是一纸空文
• 南京蒋乃群案件
缴费不满15年得可以补缴15年,或者由参保 人选择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相应待 遇,这实际上也就是对劳动者权益得追认与 维护。
《社会保险法》还存在着不足:
一、授权条款太多。如多处规定“具体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等,
2、消除实务中得若干误区
劳动者承诺“自愿”不参加社会保险、 协商选择参加部分险种 协商确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发生工伤事故“私了” 农民工不享受社会保险权利
(三)社会保险法实施得对策建议
1、千方百计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 保险参保率
加强征收
提高就业质量(稳定得劳动关系,合理得薪酬结 构)
• 农村居民得合作医疗就是否应当归入社会 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应否统一经办,社会 保险费应由谁征收,等等,实际上,都就是部门 分歧无法统一。
• 第四,中央与地方之间存在分歧。
• 关于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有人认为影响了发 达地区得养老金水平, 也有人认为地方会算 计中央,从而宁愿维护现状而不想走向全国 统筹或者拖延全国统筹得步伐。
(二)明确了社会保险得制度框架,即五大保险 项目
不排除以后会增加护理保险项目等
三)确立了社会保险得基本模式 如基本养老保险采取统账结合模式 个人账户实账制
基本养老保险就是全国性制度安排并实行 全国统筹,其她社会保险制度实行省级统筹。
• 农村合作医疗纳入社会保险法进行规范,即 明确了它就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得组成部 分,就是医疗保险制度得有机组成部分而不 就是另外得制度安排。
• 另一方面,明确了社会保险制度特别就是社 会保险基金得监督机制,包括国家立法机关 得监督、行政机关得监督、 司法机关得监

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

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

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现存问题及未来展望——摘要:建立一个健全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是一个艰巨而复杂、庞大的立法工程,需要有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一定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作为立法基础,还要有社会保障法制定所需的种种条件,不是短期内可以做到的。

但作为远期目标,应该是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一个组成部分。

一、我国社会保障法的历史沿革1.新中国成立前的萌芽时期。

在旧中国并不存在全国性的社会保障立法,民国时期的国民政府和共产党领导的地区,制定过一些社会保险方面的法规或草案。

如1929年国民政府广东建设厅劳动法起草委员会起草的《劳动保险草案》;1944年国民政府社会部拟定的《社会保险方案草案》,1948年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的《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

这些社会保障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建立劳动保险制度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2.建国初期到1965年的创立时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制定了一系列社会保障政策和法规,逐步建立了与计划经济相适应、以“国家全保、企业负担”为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

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系统的社会保障立法,使暂时或长期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在生活上有了基本保障,对于生、老、病、死、残等情况都有了具体的规定。

这些法规和条例构成了当时社会保障法规的基本框架,并为今后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3.1966年至1978年的停滞时期。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开始,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受到严重干扰和冲击,社会保障立法处于停滞状态,已经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遭到严重破坏。

“文革”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受到根本否定和批判,使有社会统筹功能的劳动保险由此变成了自我封闭的企业保险,失去了社会保险的统筹和互济特点。

它造成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合理和无效率等问题,在以后的实践中积重难返,成为现阶段社会保障改革异常艰难的重要原因。

4.1978年至今的恢复、改革与创新时期1978年,中国开始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社会保障立法从社会保障的运行机制、模式类型、项目构成、待遇水平、管理社会化等方面进行了深层次的改革与创新,颁布了大量的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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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法与行政法关系初探(一)
摘要:社会保障法和行政法虽属于不同的法律部门,但关系十分密切。

作为社会法部类和公法部类相应的组成部分,它们在法律关系的构成上表现出的复杂程度不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较为复杂。

社会保障法体系中包含着行政法的内容,这在部门法之间的关系中是颇具特色的。

社会保障行政法作为社会保障法的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保证社会保障基本法律规范的实施。

关键词:社会保障法;行政法;法律关系;法律关系主体
社会保障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基本的、重要的法律部门已被理论界所认可。

但是,由于社会保障法成立较晚,不仅从其他部门法中汲取了不少立法理论、立法技术上的成果,而且在调整的社会关系领域上与其他法律有交叉之处。

因此,为加深理解社会保障法的地位和作用,有必要把社会保障法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与其他法律进行比较。

本文仅对社会保障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做初步探讨。

一、社会保障法和行政法分属于社会法部类和公法部类
自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Domitiusuipianus)(约170—228年)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分类以来,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者对法律体系的划分一直沿用公法与私法的“两分法”。

他们认为近代的国家和市民社会是相分离的,存在着对立统一的关系,与此相对应,出现了公法部类与私法部类的划分。

1]
古罗马人认为公法是有关国家事务的法律,现代人认为公法是有关整个社会或国家利益的法律,它规定的是国家组织、政府机构及其代理机构的设置、管理、权限和责任等事项。

一般认为,宪法、行政法、刑法和诉讼法等属于公法部类。

乌尔比安认为,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

现代西方学者认为,私法关系的主体双方都是私人或私人团体;私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民法和商法属于私法。

现代西方学者认为,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之后,国家为缓和社会矛盾,避免社会危机,通过社会政策性立法对私法产生干预,此种现象被称为“私法公法化”,由此产生了介于公法私法之间的第三部类即社会法。

社会法是国家为干预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而制定的各种社会法律规范的总称。

社会保障法与经济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等都归属于社会法。

社会保障法是社会法中的核心。

社会法中的各个部门法是基于国家的社会政策性立法所涉及领域不同而划分开来,例如,对社会经济领域和社会教育领域的立法分别形成经济法、教育法。

社会保障法则是对社会生活领域的立法,社会生活不但关系到公民的生存、社会的安定,而且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深刻的影响。

由此可见,社会保障法在社会法中是居于核心地位的。

二、社会保障法和行政法均以行政机关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一般情况下,国家行政机关是各类行政法律关系必要的当事人,2]行政机关的参加是法律关系具有行政性质的必要前提和根本标志。

因此,行政机关又被称为行政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另一方称为行政相对人,它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企业也可以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相对人。

行政机关即行政主体,作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确定的、惟一的,行政相对人则是广泛的、不确定的,某一个组织或个人不管何时何地都是潜在行政相对人,它能否变为现实的行政相对人,则依赖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成立。

社会保障法律关系中,既有主体一方为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又有双方主体都不是行政机关的法律关系。

我们可以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助这些主要的社会保障项目的分析中看到这一特点。

社会保险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1)行政机关与社会经办机构之间的关系;(2)行政机关与被保险人(公民或其亲属)或者投保人(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被保险人的关系;(4)用人单位(投保人)与职工(被保险人)的关系。

很显然,(1)、(2)两种法律关系中,因为行政机关(我国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是依法履行管理社会保险事务的主体,因此形成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

(3)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事业单位,是政事分开原则贯彻的产物,它是由国家指定的、依法负责保险受理、保险费计收、保险金给付和保险基金管理的机构。

从性质上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完全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而是兼具民事和行政的法律关系某些特性的一种独立的法律关系。

(4)中的用人单位(雇主)往往以投保人身份出现,它与被保险人(职工)的法律关系是基于现存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

3]此外,在社会医疗保险中,还会有保险经办机构与医院、药店的法律关系,被保险人与医院、药店的法律关系。

这些法律关系则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比行政法律关系要复杂得多。

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中,其法律关系虽然更多地表现为国家行政机关(我国的民政部门)与保障对象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化管理与服务的推行,在这些社会保障项目中还会有行政机关与福利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福利机构与保障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社会慈善团体与福利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社区组织与福利机构或者保障对象之间的法律关系等。

这些法律关系可以是行政法律关系,也可以是民事法律关系。

以上情况是社会保障法律关系复杂的多角关系的体现,既有垂直关系又有横向关系的这种特点反映了社会法和行政法的区别。

综上所述,虽然行政法和社会保障法均以行政机关为法律关系的主体,但也存在着差异,即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而社会保障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可以是也可以不是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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