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体育局和教育局《徐汇区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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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5.03.05•【字号】徐府办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的通知徐府办发〔2015〕7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华泾镇政府:近期,市政府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个别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有效期届满并失效后未及时清理,继续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由此引发行政争议。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促进依法行政,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的通知》(沪府办〔2015〕15号),明确对在2010年5月1日前制定并且仍然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原则上其有效期于2015年4月30日届满,并自动失效,请各部门、单位及时开展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

根据上述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管理及对2010年5月1日前制定并且仍然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作如下通知:1、区政府和区政府各部门、华泾镇政府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要按照《上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和《上海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即时清理规定》(沪府发〔2014〕72号)的要求,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评估和清理,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协调性,进一步为本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对即将到期的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根据“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起草部门、单位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的通知》(沪府办〔2012〕42)号的要求,及时做好评估,并提出延长有效期、修改后重新发布或者废止等处理建议上报区政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决定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徐府发[2011]3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决定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徐府发[2011]3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决定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决定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徐府发〔2011〕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文)要求,本机关开展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并认定21个文件继续有效。

现将决定废止、宣布失效和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二月十日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号1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发〔1995〕18号2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审计局、区法制办《关于对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实施离任审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徐府办发〔1996〕37号3徐汇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外来流动人员管理协调小组关于《徐汇区外来流动人员证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徐府发〔1998〕6号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本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服务全国扩大对内开放若干政策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徐府发〔1998〕13号5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河道综合整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发〔1998〕16号6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户外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发〔1998〕27号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关于降低开发成本,鼓励房地产企业加快我区危棚简屋改造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徐府办发〔1998〕24号8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徐汇区街道〔镇〕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1998〕39号9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道〔镇〕财政分配体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1998〕40号1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我区肉类市场监督管理加大对私屠滥宰打击力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1998〕42号1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拥军优抚安置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徐府发〔1999〕4号1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培育和扶持科技、工业、商业“小巨人”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0〕3号1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外来流动人员证件管理规定的通知徐府办发〔2000〕34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国资办等部门《关于区属企业不实资产核销及相关资产处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0〕38号15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查处违法建筑工作暂行办法徐府发〔2001〕7号16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旧住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01〕19号1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1〕30号18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转发区信息委、财政局《关于徐汇区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2002〕20号19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上海徐汇”门户网站信息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徐府办发〔2002〕25号2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居住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2〕50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楼宇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4〕28号2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举报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奖励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04〕36号附件2: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号1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汇区建筑工地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1995〕23号2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绿委、区建委关于本区贯彻落实《上海门前绿化责任制管理规定〔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1998〕12号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招商工作中实行特别服务卡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1998〕28号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建委、区商委、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关于本区商业网点动拆迁的几点补偿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1998〕43号5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上海交通大学科技园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6中共徐汇区委办公室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人事局《关于加强徐汇区区级机关预算外资金发放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1999〕43号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徐家汇科技密集区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建设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徐汇园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0〕6号8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0〕24号9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加强利用外资和对外贸易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0〕26号1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徐府发〔2004〕24号1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徐府发〔2006〕13号1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徐府发〔2007〕15号1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徐府发〔2008〕2号1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附件3: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发文号1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徐汇区行政机关实施〈教育法〉的职责规定》的通知徐府发〔1996〕6号2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档案局《徐汇区重要档案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办发〔1998〕31号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小企业置换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徐府发〔1999〕5号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资办、区财政局关于加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徐府发〔2001〕15号5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资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徐府发〔2001〕16号6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国资办关于加强区属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徐府发〔2001〕17号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经营性项目建设用地招标、拍卖试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01〕24号8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财政局关于徐汇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制度的通知徐府办发〔2001〕55号9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档案局、区科委关于徐汇区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档案登记验收程序规定的通知徐府办发〔2001〕56号1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商委关于做好本区废品回收利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3〕11号1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民政局的徐汇区关于贯彻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3〕41号12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广告业发展扶持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04〕41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进一步完善文化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5〕13号1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5〕15号15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徐汇区文物保护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6〕3号16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06〕32号17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徐汇区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发〔2008〕7号18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徐汇区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配套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徐府发〔2009〕13号19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若干规定》的通知徐府发〔2009〕17号20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开展全国旅游标准化企业试点工作的奖励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10〕14号21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区征地养老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的通知徐府发〔2010〕18号——结束——。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徐家汇地区综合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徐家汇地区综合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徐家汇地区综合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5.11.29•【字号】徐府发[2005]34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徐家汇地区综合管理规定的通知(徐府发〔2005〕34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镇:经区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上海市徐家汇地区综合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上海市徐家汇地区综合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徐家汇地区的综合管理,维护徐家汇地区的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区范围)本规定所称徐家汇地区,是指徐家汇及以徐家汇为中心向四周辐射的道路及道路两侧的公共区域,包括上海体育场和徐家汇公园。

前款道路是指漕溪北路(徐家汇至中山西路)、肇嘉浜路(徐家汇至宛平路)、天钥桥路(徐家汇至中山南二路)、衡山路(徐家汇至宛平路)、华山路(徐家汇至广元路)、虹桥路(徐家汇至宜山路)。

第三条(适用对象)凡进入徐家汇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管理和执法部门)徐家汇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徐家汇地区的综合管理和协调工作。

徐家汇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负责徐家汇地区内的日常综合管理和有关的组织、协调工作。

与徐家汇地区管理有关的徐汇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城管大队)、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以下简称公安机关)等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徐家汇地区内的治安、交通、市容环境、绿化和市政公用设施等相关管理工作,并接受管委办的行政指导。

第五条(治安秩序管理)进入徐家汇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地区内的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禁止下列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秩序;(二)扰乱车站、商场、公园或者其它公共场所的秩序;(三)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它方式煽动闹事;(四)未经许可擅自集会、游行,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五)诈骗、偷抢及其它扰乱治安秩序的行为。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教育系统基建项目代建试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14〕18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教育系统基建项目代建试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14〕18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教育系统基建项目代建试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汇区教育系统基建项目代建试行办法》的通知徐府发〔2014〕18号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徐汇区教育系统基建项目代建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2014年9月9日徐汇区教育系统基建项目代建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区教育系统基建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相应建设程序,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政府委托社会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项目投资管理和建设管理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产权单位的管理模式。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的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不变。

代建项目采用全程代建方式,即由代建单位从项目建议书编制开始至竣工备案通过,对项目进行全过程代建管理。

代建实行合同管理制,由区教育局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教育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纳入年度预算作为政府投资项目,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房屋修缮工程、消防工程、场地工程、绿化工程和电扩容工程等各类工程。

投资额100万元以下各类工程由区教育局按小额工程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四条区教育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交通委、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和区审计局按流程确定代建单位并按各自职能分工依法依规行使对代建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各相关单位职责第五条区教育局委托代建单位,应当保证代建单位具有与项目建设相适应的条件:(一)具有与代建工程相应的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等资质;(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三)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且代建项目总投资不得高于注册资本金的20倍;(四)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以及其他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资格要求;(五)有与代建管理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并制定有专门的规章制度。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徐汇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徐汇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徐汇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3.08.28•【字号】徐府办发[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8.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徐汇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徐府办发〔2013〕1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区民政局制订的《徐汇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3年8月28日徐汇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试行)为促进本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规范化建设,积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促进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参与政府公共服务,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社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沪委办发〔2011〕19号)以及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本区公益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指导意见》(徐委办〔2011〕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订徐汇区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市第十次党代会和徐汇区第九次党代会精神,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围绕并立足于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健全本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培育发展好公益性社会组织,发挥社会组织在社会建设、社区服务中的主体作用,完善社会建设工作推进机制;以统筹平衡、资源整合、功能拓展、社会参与为着力点,全力推动徐汇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为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一流中心城区提供重要保障。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1.11•【字号】沪府办规〔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18〕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1日关于来沪人员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实施意见根据《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现就来沪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就读本市各级各类学校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等,以“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为基本条件,完善权责对等、梯度赋权的随迁子女公共教育服务制度。

二、具体安排(一)学前教育阶段由各区教育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并公布本区适龄随迁子女入园具体规定。

区教育部门可依据持《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持《上海市居住证》且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期限,或持《上海市居住证》且办理灵活就业情况等条件,在妥善安排本市户籍适龄幼儿入园的基础上,统筹安排适龄随迁子女接受学前教育。

(二)义务教育阶段持《上海市居住证》且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满6个月,或持《上海市居住证》且连续3年在街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妥灵活就业登记的,其适龄随迁子女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可向《上海市居住证》登记居住地所在区教育主管部门申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7.12.04•【字号】徐府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徐府发〔2007〕28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第十四届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二○○七年十二月四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十四届徐汇区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的徐汇区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沪府发〔2005〕19号文)的总体精神,结合徐汇区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市委、市政府和区委的正确领导下,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努力使科教兴市核心区建设得到全面加强,综合经济实力继续在全市保持领先,社会主义和谐城区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第三条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政府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努力把区政府建设成为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

第四条区政府在区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格局中开展工作,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公开办事制度,发挥综合行政效能,接受人民监督,建立健全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政府运行机制。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体育局和教育局《徐汇区学校体育场馆向社区开放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体育局和教育局《徐汇区学校体育场馆向社区开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08.11.04•【字号】徐府办发[2008]43号•【施行日期】2008.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体育局和教育局《徐汇区学校体育场馆向社区开放实施意见》的通知(徐府办发〔2008〕4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区体育局和教育局制定的《徐汇区学校体育场馆向社区开放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一月四日徐汇区学校体育场馆向社区开放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本市体育文化教育设施资源向社区开放指导意见》(沪府办发〔2006〕33号)的精神,扎实推进徐汇区学校体育场馆向社区开放工作,促进开放工作长期、有序、有效开展,根据《上海市学校体育场馆向社区开放工作评估办法(试行)》(沪体群〔2008〕399号)要求,结合本区在开放试点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经验,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依照国务院颁发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相关要求,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 号),在维护校园环境,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坚持从实际出发,有序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区开放,形成政府主导、社区牵头、学校主动,各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工作目标在“十一五”期间,通过多部门协作,采取有效措施,探索和建立本区学校体育场馆向社区开放工作的长效机制,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有效整合公共体育资源,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街道(镇)的统筹作用,实现学校体育资源辐射社区、服务社区的工作目标,缓解社区居民,特别是社区青少年的体育健身需求与体育场地不足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推动本区全民健身活动的深入开展,有力促进和谐城区建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8.03•【字号】徐府办发〔2016〕31号•【施行日期】2016.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徐汇区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徐府办发〔2016〕31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徐汇区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于2016年6月29日经徐汇区第十五届政府第1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2016年8月3日上海市徐汇区体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徐汇区委员会徐汇区人民政府印发<徐汇区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徐委〔2015〕9号)的规定,设置上海市徐汇区体育局,为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主管体育的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对体育社团的资格审查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1、公共体育服务,促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全民健身的职责。

2、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的职责。

3、体育产业发展规划与布局,优化体育产业发展环境,促进体育消费增长。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有关体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结合本区实际,研究执行的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订本区体育工作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编制本区体育事业与体育产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指导和检查各体校、各级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学校试办二线运动队、场、馆体育工作,组织指导各部门、各行业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组织、指导国民体质测定工作。

(四)负责体教结合工作,统筹规划本区青少年体育运动项目的设置和布局,加强教练员、体育教师、管理队伍建设,办好青少年业余体校,选拔、培养、训练、输送体育运动后备人才。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沈琪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沈琪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徐府任〔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关于沈琪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徐府任〔2023〕3号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集团)公司:任命沈琪同志为徐汇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任命董明同志为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徐汇区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任命许谷声同志为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免去其徐汇区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徐汇区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职务;任命汪澜同志为徐汇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徐汇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职务;任命戴文蔚同志为徐汇区体育局副局长,免去其徐汇区人民政府凌云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任命傅荣军同志为徐汇区医疗保障局副局长,免去其徐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职务;任命王蔚同志为徐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徐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副大队长(试用期一年);任命张颖华同志为徐汇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其徐汇区民防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任命马松林同志为徐汇区国防动员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其徐汇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副局长职务;任命万原同志为徐汇区投资促进办公室副主任,免去其徐汇区人民政府天平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任命曹青同志为徐汇区人民政府天平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任命朱明同志为徐汇区人民政府天平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任命宋伟同志为徐汇区人民政府枫林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任命陈洁同志为徐汇区人民政府枫林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任命鲍煦勇同志为徐汇区人民政府斜土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任命顾庆同志为徐汇区人民政府凌云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任命杨蓉同志为徐汇区人民政府漕河泾街道办事处副主任;任命谭华同志为徐汇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徐汇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徐汇区行政服务中心、徐汇区大数据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任命周毅同志为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任命易春涛同志为徐汇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所长(试用期一年);任命范同欣同志为徐汇区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大队长(试用期一年);任命张滋同志为徐汇区营商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其徐汇区投资促进办公室副主任职务;任命顾丽花同志为徐汇区营商服务中心副主任(试用期一年);任命陈宏观同志为徐汇区业余大学校长、徐汇区社区学院院长;任命沈海蓉同志为徐汇区养老事业发展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任命刘海涛同志为徐汇区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任命刘映材同志为徐汇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任命陈强同志为徐汇区水务管理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任命宋云龙同志为徐汇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任命王峰同志为徐汇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主任(试用期一年);免去黄俊艺同志的徐汇区司法局副局长职务;免去王慧同志的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职务;免去王继威同志的徐汇区体育局副局长职务;免去宋燕同志的徐汇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副局长职务;免去宋志球同志的徐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徐汇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大队副政治委员、副大队长职务;免去曹磊同志的徐汇区民防办公室副主任职务;免去王晶同志的徐汇区人民政府天平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免去丁子瑶同志的徐汇区人民政府枫林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免去黄根选同志的徐汇区人民政府斜土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免去王纯慧同志的徐汇区人民政府漕河泾街道办事处副主任职务;免去周臻奕同志的徐汇区城市运行管理中心(徐汇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徐汇区行政服务中心、徐汇区大数据中心)副主任职务;免去朱坚同志的徐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大队大队长职务;免去汤永官同志的徐汇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督所所长职务;免去魏兰同志的徐汇区营商服务中心主任职务;免去封萍同志的徐汇区教育学院副院长职务;免去杜俭同志的徐汇区业余大学校长、徐汇区社区学院院长职务;免去赵伟同志的徐汇区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主任职务;免去洪涛同志的徐汇区水务管理中心主任职务;免去管启文同志的徐汇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中心主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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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体育局和教育局《徐汇区学校体育场馆向社区开放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体育综合规定院校体育
【发文字号】徐府办发[2008]4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宝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8.11.04
【实施日期】2008.11.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体育局和教育局《徐汇区学校体育场馆向社区
开放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府办发〔2008〕4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
区体育局和教育局制定的《徐汇区学校体育场馆向社区开放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徐汇区学校体育场馆向社区开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本市体育文化教育设施资源向社区开放指导意见》(沪府办发〔2006〕33号)的精神,扎实推进徐汇区学校体育场馆向社区开放工作,促进开放工作长期、有序、有效开展,根据《上海市学校体育场馆向社区开放工作评估办法(试行)》(沪体群〔2008〕399号)要求,结合本区在开放试点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经验,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依照国务院颁发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相关要求,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
见》(中发〔2007〕7 号),在维护校园环境,保证正常教学秩序的前提下,坚持从实际出发,有序推进学校体育场馆向社区开放,形成政府主导、社区牵头、学校主动,各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工作目标
在“十一五”期间,通过多部门协作,采取有效措施,探索和建立本区学校体育场馆向社区开放工作的长效机制,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有效整合公共体育资源,充分调动和发挥各街道(镇)的统筹作用,实现学校体育资源辐射社区、服务社区的工作目标,缓解社区居民,特别是社区青少年的体育健身需求与体育场地不足之间的矛盾,进一步推动本区全民健身活动的深入开展,有力促进和谐城区建设。

三、工作原则
(一)确保教学,妥善协调。

学校体育场馆向社区开放应以确保正常教学为前提,要处理好教学与开放的关系。

既要满足社区居民,特别是青少年就近锻炼的需求,又要妥
善解决在开放中存在的困难。

(二)以点带面,分步实施。

以开放试点学校为重点,积极探索、理顺运作机制,落实各项措施,积累成功经验,以点带面,逐步在全区范围内推开学校体育场馆向社区开放工作。

(三)因地制宜,因校而异。

针对不同区域、不同学校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开放形式及与之相适应的管理服务模式,做到因地制宜、因校而异。

(四)完善制度,长效运行。

逐步建立和健全学校体育场馆向社区开放的各类工作制度,完善长效机制,确保开放工作有益、有序、有效进行。

四、开放内容
(一)开放范围为除寄宿制学校和特殊学校外的学校体育场馆等活动空间以及相应的体育设施,以有序开展体育健身活动为主。

(二)开放时间以寒暑假、双休日为主。

其它时间由社区和学校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商定。

学校在修缮期间停止对外开放。

(三)开放对象以学校周边社区居民为主,特别是社区的青少年学生。

(四)开放学校必须以挂牌形式告知相关开放内容和注意事项,并接受社会监督。

五、组织管理
(一)组织机构
分管副区长负责牵头全面协调学校场馆向社区开放工作;区体育局、教育局、各街道、华泾镇为相关责任部门,共同参与。

区社体中心、社区教育办公室负责具体操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1.各街道、华泾镇
(1)全面负责所辖区域学校场馆向社区开放工作的场地管理、活动管理和人员管理,成立工作小组,配备必要的现场管理人员,与各开放学校签订开放管理协议,会同学校
制定开放工作方案、细则以及安全保障措施,并进行相应的投保;
(2)积极创建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使俱乐部逐步成为开放管理工作的运行主体;
(3)负责社区健身群众的组织和宣传,有序组织和引导社区居民,特别是青少年学生参加体育锻炼活动,做好相应的登记、办卡、统计工作;
(4)做好每日开放前体育健身器材的安全巡视,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上报;
(5)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场馆开放工作应急预案,协调当地警署加强在开放期间的学校场馆的治安巡逻,负责处理开放过程中所发生的突发和意外事件。

2.区体育局
(1)全面掌握全区学校体育场馆向社区开放的基本情况,加强开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扶持并指导社区体育健身俱乐部参与场馆开放管理工作;
(2)积极开展场馆开放时段内的科学健身指导,通过社会体育指导员、各单项体育协会普及和推动科学健身;
(3)加强对学校体育健身器材和设施安全状况的检查,会同学校制定器材和设施的维护保养制度,确保体育健身器材和设施的安全使用;
(4)积极调研,及时研究在开放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加强日常的巡视;
(5)依据《区体育事业三年行动规划》,进一步加大对学校体育场馆的改、扩建力度,加快体育场馆建设进校的步伐。

3.区教育局
(1)全面负责学校体育场馆向社区开放工作中各学校的综合协调,因地制宜地安排学校场地开放,处理好正常教学与开放的关系;
(2)指导各学校制订学校体育场地向社区开放的实施细则,加强日常检查和督促;
(3)定期召开学校场馆向社区开放工作交流会议,了解情况、分析问题、交流经验,做好引导工作;
(4)将场馆开放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纳入各学校的发展规划,统筹计划,合理安排。

4.开放学校
(1)加强开放工作的属地管理,明确该项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联络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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