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新旧条款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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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650号与旧条例的对比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650号与旧条例的对比

发布和实施时间
276号令——2000年1月4日发布
2000年4月1日实施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2014年2月12日国务院第3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650号令——2014年3月7日成文
2014年3月31日发布 2014年6月1日实施
276号令与650号令的对比
一、分类定义
650号令
新条例的主要修改之处
原《条例》八章四十八条,新《条例》八章八十条。 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调整了医疗器械的定义和分类规则;
原条例在第三条对“医疗器械”给出 新条例在第七十六条对“医疗器械”给出了明确的定 了明确的定义:“是指单独或者组合 义:“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 使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材 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或者其他类似或者 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软件; 相关的物品,包括所需要的计算机软件;其效用主要 其用于人体体表及体内的作用不是用 通过物理等方式获得,不是通过药理学、免疫学或者 药理学、免疫学或者代谢的手段获得, 代谢的方式获得,或者虽然有这些方式参与但是只起 但是可能有这些手段参与并起一定的 辅助作用;其目的是: 辅助作用;其使用旨在达到下列预期 (一)疾病的诊断、预防、监护、治疗或者缓解; 目的: (二)损伤的诊断、监护、治疗、缓解或者功能补偿; (一)对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 (三)生理结构或者生理过程的检验、替代、调节或 监护、缓解; 者支持; (二)对损伤或者残疾的诊断、治 (四)生命的支持或者维持 疗、监护、缓解、补偿; (五)妊娠控制。 (三)对解剖或者生理过程的研究、 (六)通过对来自人体的样本进行检查,为医疗或者 替代、调节; 诊断目的提供信息。 (四)妊娠控制。
注册证的格式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条款内容新旧版本对比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条款内容新旧版本对比
第三类医疗器械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资料。
产品注册证
有效期限
产品注册证有效期5年
产品注册证有效期4年。连续停产2年以上的,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自行失效
产品注册证到期延续办法及变更办法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提出延续注册的申请。
除有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外,接到延续注册申请的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注册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准予延续的决定。
不良事件处理及召回办法
第五章不良事件的处理与医疗器械的召回
没有专门的章节,
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第二十八条
旧版本,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是以监测为主,并没有明确具体的评价和处理措施。
新版本,对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监测、评价、追溯、召回的条目进行了细化
监督检查项目
重点监督检查:
(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四)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或者失效日期;
(五)产品性能、主要结构、适用范围;
(六)禁忌症、注意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警示或者提示的内容;
(七)安装和使用说明或者图示;
(八)维护和保养方法,特殊储存条件、方法;
(九)产品技术要求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内容。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还应当标明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和医疗器械注册人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违法使用的零配件、原辅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医疗器械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比较笼统
新版强化了监督部门的监督力度,细化了监督内容和细节。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旧版变化对照表全篇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旧版变化对照表全篇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
具体要求关标准或者规定。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医疗器械经营
47医疗器械的使用
48不良事件的
处理与医疗
器械的召回
旧版本无具体内容,只规定:
第二十八条国家建立医疗器械
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和医疗器械质
量事故公告制度。

49监督检查50法律责任
51明确注册可
以收取费用
之前产品注册是不收费的。

强化了监督部门的监督力度,
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明确了说明
书和标签的
具体要求
增加了对生
产企业执行
《医疗器械
生产质量管
理规范》的
要求
第十六条 医疗器械的使用说明
书、标签、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
关标准或者规定。

增设一章节,细化了
例》新旧版变化内容对照表。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程序文件的要求及新旧对比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程序文件的要求及新旧对比
2015.1.9
产品放行的程序
产品放行的程序
新:《质量控制程序》中规定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校准等要求:规定产品放行的程序;
旧:对产品放行的程序作出规定(应当是在《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中)。
-----对于程序和要求的区别要理解一下。
7.5.1f)/56/40
10/12
内部审核程序
内部审核程序
应当建立
8.2.2/77
4 / 4
采购控制程序
采购控制程序
应当建立
7.4 / 39 / 25
-- / 5
确认的程序文件
新的:提出了确认的要求,没有明确形成程序(包括计算机软件)。
旧的:对计算机软件应当编制
7.5.2 / -- / 33
-- / 6
灭菌过程确认程序
新的:没有提无菌、植入等作用要求。
旧的:无菌企业应当建立
7.5.2 / -- / 37
16/--
产品信息告知程序
内容:将产品变动、使用等补充信息通知使用单位、相关企业或者消费者。
8.5/76/--
--/18
忠告性通知发布和实施程序
内容:
在以下方面给出补充信息和/或建议采取的措施:
——医疗器械的使用;医疗器械的改动;医疗器械返回生产企业;医疗器械的销毁。
8.5/--/56
新版没有的内容:1)确认的程序文件的要求;2)忠告性通知的概念和名称(但“产品信息告知程序”内容同忠告性通知);3)产品放行的程序是否要形成文件。
5/ 7
产品标识控制程序
产品标识的控制程序
应当建立
7.5.3/ 51 / 35
6/ 8
产品的追溯性程序
产品的可追溯性程序
应当建立

医疗器械GMP2024新旧条款对比

医疗器械GMP2024新旧条款对比

医疗器械GMP2024新旧条款对比医疗器械GMP(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s,良好生产规范)是指在医疗器械的生产过程中,通过规范化的管理和操作,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的一系列规范和指导原则。

GMP标准的出台旨在提高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

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MP2024在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方面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等文件。

同时,引入了风险管理的概念,要求企业进行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和风险评估。

2.质量责任:GMP2024对企业质量责任方面进行了进一步明确。

要求企业明确组织结构、职责和职权,并设立质量保证部门。

同时,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合理的人员配置、培训和考核机制,确保人员能够胜任其工作。

3.设备设施要求:GMP2024在设备设施要求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

要求企业进行设备设施的验证,包括验证计划、验证方案、验证记录等。

此外,还对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4.原辅材料管理:GMP2024在原辅材料管理方面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要求企业建立原辅材料的供应商评估和管理体系,对原辅材料进行鉴别和评估,确保其质量符合要求。

5.生产过程控制:GMP2024对生产过程控制要求进行了进一步加强。

要求企业进行生产工艺的验证和监控,并进行记录和归档。

同时,要求企业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包括原辅材料的使用记录、生产工艺的记录等。

6.产品质量管理:GMP2024在产品质量管理方面有了更为详细的要求。

要求企业进行产品的检验和测试,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档案。

此外,还要求企业建立产品不良事件的报告制度,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和跟踪。

综上所述,医疗器械GMP2024相对于GMP2004在质量管理体系、质量责任、设备设施要求、原辅材料管理、生产过程控制和产品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加强。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旧版比较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旧版比较
5、《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 示管理规定》(修订); 6、《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修 订); 7、《医疗器械命名规则》(制定); 8、《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 管理办法》(制定); 9、《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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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与新版条例配套的部门规章制 修订计划(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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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版条例的主要特点
五是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原有的一 些规定更加具体。如增加了医疗器械不良 事件的处理与医疗器械召回的规定,对一 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规定更加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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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旧版条例框架篇幅比较
新版条例共分设了八章80条,约13700 字;而旧版条例共分设了六章48条,约 5900字。 新版条例与旧版条例相比,在结构上 增加了两章,篇幅上增加了一倍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新旧版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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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将从 今日正式实施。这必将对我国医疗器械监 督管理、对公众用械安全有效,对医疗器 械产业的健康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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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 械生产经营企业、乃至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都应当认真学习、研究落实《医疗器械监 督管理条例》措施,为新版《医疗器械监 督管理条例》的实施做好准备。
九、与新版条例配套的部门规章制 修订计划(2014年)
计划共有13部,分别为: 1、《医疗器械注册(备案)管理办法》 (修订); 2、《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制定); 3、《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制定); 4、《医疗器械分类规则》(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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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7与《规范》比较

0287与《规范》比较
技术文件应当包括产品技术要求及相关标准、生产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检验和试验操作规程、安装和服务操作规程等相关文件。
注解:规定了体系文件的结构层次;提出了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与技术文件建立内容的要求;但没有提出质量方针与质量目标的具体编写要求(具体要求应参照体系标准)。
这里提到的建立“程序文件”至少包括本《规范》中的要求(有十四处),从程序文件建立的内容来说,应该与体系标准要求相一致。
(一)记录应当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等活动的可追溯性;
(二)记录应当清晰、完整,易于识别和检索,防止破损和丢失;
(三)记录不得随意涂改或者销毁,更改记录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的理由;
(四)记录的保存期限应当至少相当于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寿命期,但从放行产品的日期起不少于年,或者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并可追溯。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结合产品特点,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行。
注解:、阐述了立法依据;本条从法律角度明确了《医疗器械企业质量管理规范》是国家在法律授权范围内颁布的规章。
、提出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提出了依据本《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但一个国际通行的医疗器械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存在于标准中,且《规范》中对体系的要求与标准的内容大部分是一致的。
(三)分发和使用的文件应当为适宜的文本,已撤销或者作废的文件应当进行标识,防止误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确定作废的技术文件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保存期限,以满足产品维修和产品质量责任追溯等需要。
注解:提出了文件控制程序的内容要求;没有专门指出外来文件管理(实际是可以包含的)。
4.2.4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记录控制程序,包括记录的标识、保管、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要求等,并满足以下要求: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旧版本的对比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旧版本的对比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审查发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定。
质量控制
新增了对医疗器械生产环节质量监管和风险监控的措施,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

说明书、标签及包装标识要求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中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通用名称、型号、规格;
(二)生产企业的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及联系方式;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新旧版本的对比
新版条例刚刚发布,2014年6月1日实施,新《条例》目前还没有权威的解读。
通过时间
新版--2014年4月1日
旧版--2000年01月04日
分类定义
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指风险程度低,通过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性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指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管理以保证其安
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指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进行严格
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需要
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评价资料应当包括临床试验报告。
产品注册申请
部门
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备案资料载明的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比较笼统
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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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调是医疗器 械生产企业的 要求。
第三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
第三条 企业应当按照本 规范的要求,结合产品特 点,建立健全与所生产医 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 体系,并保证其有效运 行。
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 应当根据产品的特点,按 照本规范的要求,建立质 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 运行。作为质量管理体系 的一个组成部分,生产企 业应当在产品实现全过程
具体说明对生 产大环境的要 求。
第十三条 厂房与设施应
当根据所生产产品的特 性、工艺流程及相应的洁 净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 局和使用。生产环境应当 / 整洁、符合产品质量需要 及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产品有特殊要求的,应当 确保厂房的外部环境不能 对产品质量产生影响,必 要时应当进行验证。
第十四条 厂房应当确保
第二十九条 在进行设计 和开发策划时,应当确定 设计和开发的阶段及对各 阶段的评审、验证、确认 和设计转换等活动,应当 识别和确定各个部门设计 和开发的活动和接口,明 确职责和分工。
第十六条 生产企业在进
行设计和开发策划时,应
当确定设计和开发的阶段
及对各阶段的评审、验 证、确认和设计转换等活
/
动,应当识别和确定各个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新旧条款对比
2014年第64号(新版)
国食药监械[2009]833号 (旧版)
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医疗器械 安全、有效,规范医疗器 械生产质量管理,根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 例》(国务院令第650 号)、《医疗器械生产监 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 号),制定本规范。
第八条 技术、生产和质 量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应当 熟悉医疗器械相关法律法 规,具有质量管理的实践 经验,有能力对生产管理 和质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 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第九条 企业应当配备与 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 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操作 人员,具有相应的质量检 验机构或者专职检验人 员。
第十条 从事影响产品质 量工作的人员,应当经过 与其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培 训,具有相关理论知识和 实际操作技能。
具体说明对仓 储场地的要 求。
具体说明对检
与产品生产规模、品种、 / 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场 所和设施。
第四章 设备
/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配备
与所生产产品和规模相匹 配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
/
等,并确保有效运行。
第二十条 生产设备的设 计、选型、安装、维修和 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 便于操作、清洁和维护。 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 态标识,防止非预期使 / 用。 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设备使 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 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 操作记录。
生产和贮存产品质量以及
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 者间接受到影响,厂房应
/
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
湿度和通风控制条件。
第十五条 厂房与设施的 设计和安装应当根据产品 特性采取必要的措施,有 效防止昆虫或者其他动物 / 进入。对厂房与设施的维 护和维修不得影响产品质 量。
第十六条 生产区应当有 足够的空间,并与其产品 / 生产规模、品种相适应。
第十七条 仓储区应当能 够满足原材料、包装材 料、中间品、产品等的贮 存条件和要求,按照待 / 验、合格、不合格、退货 或者召回等情形进行分区 存放,便于检查和监控。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
具体说明对生 产环境的要 求。
具体说明对生 产环境的要 求。
具体说明对生 产场地的要 求。
具体说明对生 产场地的要 求。
/
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当进行
评审并得到批准,保持相
关记录。
第三十一条 设计和开发 输出应当满足输入要求, 包括采购、生产和服务所 需的相关信息、产品技术 要求等。设计和开发输出 应当得到批准,保持相关 记录。
第十八条 设计和开发输 出应当满足输入要求,提 供采购、生产和服务的依 据、产品特性和接收准 / 则。设计和开发输出应当 得到批准,保持相关记 录。
(三)生产企业应当 确保有关医疗器械法规和 其他外来文件得到识别与 控制; (四)生产企业应当 对保留的作废文件进行标 识,防止不正确使用。
第十三条 生产企业应当 保存作废的技术文档,并 确定其保存期限,以满足 / 产品维修和产品质量责任 追溯的需要。
第十四条 生产企业应当 建立记录管理程序并形成 文件,规定记录的标识、 贮存、保护、检索、保存 期限、处置的要求。记录 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记录清晰、完 整、易于识别和检索,并 防止破损和丢失; (二)生产企业保存 记录的期限至少相当于生 产企业所规定的医疗器械 的寿命期,但从生产企业 放行产品的日期起不少于 2年,或符合相关法规要 求,并可追溯。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当配 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 的检验仪器和设备,主要 / 检验仪器和设备应当具有 明确的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 立检验仪器和设备的使用 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 / 用、校准、维护和维修等 情况。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配 备适当的计量器具。计量 器具的量程和精度应当满 足使用要求,标明其校准 / 有效期,并保存相应记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应当 建立文件控制程序并形成 文件,规定以下的文件控 制要求: (一)文件发布前应 当经过评审和批准,以确 保文件的适宜性和充分 性,并满足本规范的要 求; (二)文件更新或修 改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文 件进行评审和批准,并能 识别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 态,确保在工作现场可获 得适用版本的文件;
第三章 厂房与设施
第十二条 厂房与设施应 当符合生产要求,生产、 行政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 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 碍。
明确要求建立
从事影响产品
/
质量工作的人
员的健康档
案。
/
第九条 生产企业应当具 备并维护产品生产所需的 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监 视和测量装置、仓储场地 等基础设施以及工作环 境。生产环境应当符合相 关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 求。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疗器 械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医 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体 系,根据《医疗器械监督 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规 定,制定本规范。
强调要保障医 疗器械安全、 有效。
第二条 医疗器械生产企 业(以下简称企业)在医 疗器械设计开发、生产、 销售和售后服务等过程中 应当遵守本规范的要求。
第二条 本规范是医疗器 械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基 本准则,适用于医疗器械 的设计开发、生产、销售 和服务的全过程。
没有大的变 化。
和批准,能够识别文件的 更改和修订状态; (三)分发和使用的 文件应当为适宜的文本, 已撤销或者作废的文件应 当进行标识,防止误用。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确 定作废的技术文件等必要 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保 存期限,以满足产品维修 和产品质量责任追溯等需 要。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建 立记录控制程序,包括记 录的标识、保管、检索、 保存期限和处置要求等, 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记录应当保证 产品生产、质量控制等活 动的可追溯性; (二)记录应当清 晰、完整,易于识别和检 索,防止破损和丢失; (三)记录不得随意 涂改或者销毁,更改记录 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并 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 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的 理由; (四)记录的保存期 限应当至少相当于企业所 规定的医疗器械的寿命 期,但从放行产品的日期 起不少于2年,或者符合 相关法规要求,并可追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是医 疗器械产品质量的主要责 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 责: (一)组织制定企业的质 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二)确保质量管理体系 有效运行所需的人力资 源、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 等; (三)组织实施管理评 审,定期对质量管理体系 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持 续改进;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 规章的要求组织生产。
强调记录需保 证可追溯性; 强调记录不得 随意涂改或销 毁。
溯。
第六章 设计开发
第五章 设计和开发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建 立设计控制程序并形成文 件,对医疗器械的设计和 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 制。
第十五条 生产企业应当 建立设计控制程序并形成 文件,对医疗器械的设计 / 和开发过程实施策划和控 制。
/
中实施风险管理。
第四条 企业应当将风险
管理贯穿于设计开发、生
产、销售和售后服务等全 过程,所采取的措施应当
/
与产品存在的风险相适
应。
要求采取的措 施与产品存在 的风险相适 应。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医疗器械生产相适应的管 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 图,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 权限,明确质量管理职 能。生产管理部门和质量 管理部门负责人不得互相 兼任。
具体说明程序 文件和技术文 件应该包括的 内容。
/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建 立文件控制程序,系统地 设计、制定、审核、批准 和发放质量管理体系文 件,至少应当符合以下要 求: (一)文件的起草、 修订、审核、批准、替换 或者撤销、复制、保管和 销毁等应当按照控制程序 管理,并有相应的文件分 发、替换或者撤销、复制 和销毁记录; (二)文件更新或者 修订时,应当按规定评审
删除“确保满 足顾客要 求”,向ISO 13485靠拢。
第七条 企业负责人应当 确定一名管理者代表。管 理者代表负责建立、实施 并保持质量管理体系,报 告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 况和改进需求,提高员工 满足法规、规章和顾客要 求的意识。
第六条 生产企业负责人 应当确定一名管理者代 表。管理者代表负责建 立、实施并保持质量管理 体系,报告质量管理体系 / 的运行情况和改进需求, 提高员工满足法规和顾客 要求的意识。
第十条 生产企业应当建 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形成文 件。质量管理体系形成的 文件应当包括质量方针和 质量目标、质量手册、本 规范要求编制的程序文 件、技术文件、作业指导 书和记录,以及法规要求 的其他文件。 质量手册应当对生产企业 的质量管理体系作出承诺 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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