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的22个问题(厦门国税122366)(老会计人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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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发票38问,问问都很实务!(老会计人的经验)

最新发票38问,问问都很实务!(老会计人的经验)

最新发票38问,问问都很实务!(老会计人的经验)1.开具普通发票开具有何新的要求?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7〕1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要求:(1)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还有就是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

(2)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再次明确,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3)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4)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企业在开具发票时,建议结合实际所开展的业务,准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及对应的简称。

同时,企业也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查看商品和服务编码、分类简称以及相关说明。

2.2018年3月1日及以后企业(有纳税人识别号)报销加油发票有什么新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文件规定,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等成品油需按税务总局的新要求开具,开票日期是2018年3月1日及以后油票具体要求如下:(1)成品油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左上角打印“成品油”,普通发票(卷式)无此要求;(2)成品油专用发票、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数量”栏必录、“单位”栏必须选择“吨”或“升”;普通发票(卷式)“数量”栏必录(卷票没有单位选择项,默认数量的单位为“升”);(3)所有类型的成品油发票纳税人识别号必须填;(4)所有类型的成品油发票必须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5)发票类型要求按照以前规定执行(除明文要求开具普通发票、电子普通发票、普通发票(卷式)的情形以外,其他必须开具专用发票)。

对普通发票管理中存在问题和解决对策的思考

对普通发票管理中存在问题和解决对策的思考

对普通发票管理中存在问题和解决对策的思考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劳务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取得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管理是税收征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也一直是难点所在。

发票的制假、贩假,买卖发票、使用非法票据等发票违法违章行为屡禁不止,究其原因,除少数人利欲心重、知法犯法外,不可否认,我们的发票管理制度也存在漏洞和问题,有些问题已严重阻碍了税收的征收和管理,损害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

现就目前普通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逐一分析,并提出一些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办法。

一、存在问题当前税务部门管理的发票涉及面广,税务部门不论在发票管理体制,还是在发票管理手段、发票协查机制等方面都存在着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票据管理体制问题。

发票作为重要的商事凭证,也是票据的重要组成部分,票据的管理体制必将直接影响到发票的管理。

我国目前的票据管理部门,不仅包括国税机关、地税机关、财政机关,还有各特种行业的主管部门也印制有供其下属单位(企业)使用的结算票据,甚至商店也在出售收款收据。

由于票据管理体制的不健全,造成非法票据泛滥,各种票据混用,消费者难以识别票据的真伪,更难区别票据的合法性。

这必将给正常的经济秩序造成混乱,也不同程度的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手工版发票问题。

目前仍大量的存在使用手工版发票,其最大的弊端就是难以遏制“大头小尾”现象,并且难以核查,即使实施专项(专案)检查,难度大、成本高,也是治标不治本。

(三)发票管理信息化问题。

目前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发票管理从印制、发放、领购、使用到核查,其到整个管理程序均为手工操作。

既使通过计算机发放、领购发票,也只是单机操作,无法跨部门、跨地域核查,未建立起快捷、高效、科学的核查机制。

发票管理部门的发票核查也只能是派人实地核查,工作效率低、核查成本大。

(四)收款收据问题。

收款收据作为票据的一种,有多种样式和版本。

既有各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性收费收款收据,又有各行业、各单位印制的供内部使用的收款收据,还有商店中出售的收款收据,等等。

普通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普通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普通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普通发票管理是税收征管的主要工作内容。

随着税收征管工的科技含量和管理质量不断提升,如何完善普通发票的管理体系,实施以票控税,强化税源监控,是做好当前税收征管工作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普通发票使用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纳税人使用方面,一是纳税人不按规定领购发票。

发票管理的都开原则“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规定了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经营活动时,应领购发票并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的法定义务,但实际上现在存在大量纳税人为了逃避纳税义务应领购而不领购发票,向消费者不开或拒开发票,或用收据、白条代替发票的现象比较普遍,从近年来基层税务机关的发票发售数量上看,纳入管理的领票户占应用票户的比例仍然很低,远远不够,这一类问题在个体工商户中反映比较突出。

二是纳税人不按规定开具发票。

首先是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一些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不建账或做假账,税务机关采取双定征收办法,对发票实行定额控制发售办法。

有些纳税人虽然领购了发票,但发生应税劳务时却尽可能不开或少开发票,逃避纳税义务,或以打折等不正当理由不开、拒开发票;或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或“大头小尾”开票;或开具旧版作废发票;或重复使用发票,特别严重的是一些纳税人买假用假,倒卖假发票,严重冲击合法发票的使用。

其次是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一些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户利用减免税政策“套”票再“转卖”票,四处替人开具发票,为他人偷逃税款提供便利,不但不用交税反而还可以从中收取“手续费”,特别是起征点上调后,很多未达起征点而领用发票的纳税人转借、代开的现象有上升趋势,造成税收的大量流失。

还有混用不同行业发票,比如以从事服务项目领购发票而用于开具娱乐项目经营收入,目的是降低适用税率,高率低开。

第三,未按规定设臵发票登记簿。

由于纳税人规范使用发票的意识不强等主客观原因,大部分领票户没有按照发票使用规定设臵规范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发票使用情况,造成税务机关事后监管难度加大。

浅谈普通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普通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普通发票是记录经济活动的重要原始凭证,是国家强化税收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它对于经营者和行政事业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但在发票使用管理中却存在不少问题,这与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极为不适应。

本文就普通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点看法。

一、问题1、重专用发票管理,轻普通发票管理。

发票管理实践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视同现金一样进行保管,而对普通发票管理偏松,只管发放,缺乏严格的管理措施,事后监督不力。

2、普通发票使用面低。

当前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索要正式发票意识不强,甚至对真假发票不能辨别,企业存在接受非正式发票现象,有的行业(如服装、布匹)没有几户领用发票;不少经营者随意转借、单页填开、代开、虚开、转卖等现象普遍存在。

3、有的经营者填开普通发票随意性大,不按照普通发票规定使用,违章案件时有发生。

如单页填开、拆本使用、跳号、红字填开,特别是经营项目填写不全,品目混乱,或转换品目填开以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

4、普通发票代开管理存在漏洞。

各县市代开普通发票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在A县征6%的税率,在B县可以按4%征,明明是产品生产销售环节应提供产品销售发票,偏要异地代开普通发票,而有的县、市为了吸引税源,无原则的按4%代开,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5、“走死逃亡户”使用的发票收回难度大,税款流失严重。

虽然申请领购发票是凭本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副本,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才发给发票,但因外地经营者,身份证是外省市、县的,发函寻求涉查,没有象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查案一样及时回函答复,往往是石沉大海,很难收回发票;本地的逃税户一般能收回发票,但收回时,发票几乎已用完,填开发票所涉及的应纳税款,无法追回,对发票管理产生了负面影响。

特别是未收回的发票流失在社会上为纳税户提供了偷税的机会,使国家税款流失。

二、对策1、加大对普通发票使用的宣传力度,强化管理意识。

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普通发票管理的重要性,使每个公民认识到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重要,从根本上减少利用普通发票进行偷、漏国家税款的发案率。

普通发票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普通发票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不能真正触及经营者痛处有一定关系。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 1、加大依法合理使用普通发票的宣传力度,强化发票管理意识。税务
机关要加大税法和发票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多种渠道 广泛宣传普通发票管理的重要性。既要提高广大消费者索取发票的自觉 性,提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又要让经营者家喻户晓交易过程中 提供发票是经营者应尽的义务,不按规定开具发票是违反发票管理法规 的行为。从提高国民守法素质这个根本问题上去控制利用普通发票进行 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严堵税收漏洞,防止财政资金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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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根本没有支付这笔款项,可出票方也不可能贴税开票。这就是说,一 些单位和个人为满足要票者的需求,又不增加税负,并以索取要票者更 大的业务或达到某种利益为目的,乘税务检查监管不严之机,搞分联填 开、大头小尾。
三、虚构经营活动,虚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 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 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审计发现:生资门市部开具品名为沙石 或百货商店开具品名为钢材、水泥等等与经营业务无关的发票屡见不 鲜,还有更多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仅将品名一栏写上“礼品”、“慰 问品”、“办公用品”等字样,甚至有一些单位和个人将百元版的发票开 到千元、将千元版的发票开到万元。近年来,像这样虚构、虚开发票的 现象较为普遍,尤其是在财政的项目资金报账中,发票内容与实际支出 不符的问题更为突出。 四、对普通发票违法违规行为抵制、揭露、处罚力度不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统一 负责全国发票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及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本行政区 的发票管理工作。财政、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 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发票管理工作”。目前之所以存在大量 的普通发票违法违规问题,除有关部门对违法违规发票的抵制和揭露不 够外,与税务部门管理中存在的发票领购环节和纳税申报税收环节脱 节、发票验旧购新时对已填开发票的规范性审核不严和查处力度不够、

会计实务:普通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会计实务:普通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普通发票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是确定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的原始依据,是企业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发票管理始终是税务机关一项重要工作,但也一直是一个老大难问题。

一、普通发票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加强发票管理,就是从根本上解决发票的使用失真问题。

从目前的管理情况看,发票从领取、使用、缴销、检查、处罚等各个环节均存在较为严重的管理漏洞。

表现为发票循环管道不闭合,管理职责不明确,难以实现系统的发票检查。

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1、缺乏一个可操作的发票管理办法。

2、发票档案资料不太完善。

3、放票把关不太严密。

4、许多发票管理办法得不到贯彻。

如存根联缴销制度,发票管理期限制,定期发票检查制,不得拆本使用制,发票领取出具税务登记证及领购簿,发票填开要求,填开发票登记备查等,均没有相关的操作办法,执行中的随意性较大且不统一,造成发票情况是非判断的模棱两可。

长此发展下去,一是会造成以票管税功能的弱化。

二是增加了税务人员以票谋私的不廉行为。

三是助长了社会上发票流通中不正当现象的发生。

四是直接影响税收秩序的净化和组织收入的提高。

二、形成原因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四:一是人们在思想上对发票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发票的知识一知半解,索取发票的意识不强,使得推行社会化发票管理工作十分艰难;二是税务机关发票管理机构不健全,不利于统一规范和强化管理;三是发票管理手段相对落后,且地区间发票管理存在不平衡,易造成纳税人向管理较松的地方转移,不利于征管;四是发票检查跟不上,违章处罚力度不够。

对征收单位内部发票管理监督检查跟不上,造成内部管理混乱;对用票单位的外部检查覆盖面较窄,加之投入人员少、工作量大,难以查深、查细、查透,没有形成开具、使用、取得、保管等全方位检查监控机制。

三、改进意见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一)加强宣传,提高认识。

厦门市发票管理规定

厦门市发票管理规定

厦门市发票管理规定【法规类别】发票管理【发文字号】厦府[1987]综243号【发布部门】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1987.06.23【实施日期】1987.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月21日实施日期:2001年1月21日)废止(原因:新规定代替)厦门市发票管理规定(1987年6月23日厦府〔1987〕综243号)根据《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发票管理作如下规定:第一条本市发票由厦门市税务局统一管理,并负责对指定的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二条发票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

本市一切单位和个人,凡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包括对内对外业务)活动取得收入时,均应向付款方如实开具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时,可不开具发票,如消费者索要,则不得拒开。

所有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凡购买商品、产品或接受劳务付出款项时,均应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第三条发票的内容包括:票头、字轨号码、联次、客户名称、商(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大小写合计金额、经手人、开票日期以及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项目,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设计式样印制的发票还应包括:单位名称、开户银行、账号、地址等。

第四条厦门市发票的种类分为八大类:①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发票;②集体企业发票;③个体工商业户发票;④临时经营发票;⑤行业专用发票;⑥代扣税款专用发票;⑦增值税专用发票;⑧商业批发,调拨专用发票,发票的式样由厦门市税务局统一制定。

票面一律套印红色椭圆形的“福建省厦门市税务局发票监制章”。

第五条需要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持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购领发票的申请报告,经审核后发给“发票购买卡”,凭以购领发票。

增值税发票管理中的问题与建议

增值税发票管理中的问题与建议

增值税发票管理中的问题与建议增值税发票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领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用于记录交易、确认纳税义务和享受税收优惠。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增值税发票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对企业经营和税收征管造成一定的影响。

本文将针对增值税发票管理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发票申领难度大目前,增值税发票的申领流程复杂繁琐,需要企业提供大量的资料和证明。

这给企业申领增值税发票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尤其是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来说,由于办公场地有限和人手不足,很难按照要求准确填写各种表格和材料。

针对这一问题,我建议税务部门简化申领流程,优化材料要求。

可以通过在线申请、扫描件上传等方式,减少纸质材料的提交,降低了企业的负担,提高了申领发票的效率。

二、发票开具准确性不高增值税发票是纳税人确认纳税义务和享受税收优惠的凭证,准确性至关重要。

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纳税人的理解差异和操作失误,发票的开具准确性不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税务部门应加强发票的开具培训和指导工作,提高纳税人对发票开具要求的认识和理解。

同时,可以引入科技手段,如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通过自动识别和校验,提高发票开具的准确性。

三、发票管理不规范目前,一些企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中存在管理不规范的情况。

例如,发票的存放和管理不规范,易造成发票遗失或被冒领。

这不仅给企业的财务管理带来了隐患,也给税务部门的监管工作带来了困难。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企业应建立规范的发票管理制度,明确发票的存放、领用、归档等具体操作步骤,加强对发票的盘点和监控。

税务部门可以加大对企业的发票管理监督,通过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确保企业发票管理的规范性。

四、发票查验成本高目前,企业在查验增值税发票时,需要手动输入发票代码和号码,费时费力。

对于发票数量较大的企业来说,查验成本相对较高。

为了降低企业的查验成本,建议税务部门加强与企业的信息互通,提供更便捷的发票查验方式。

可以通过接口对接或系统联网的方式,实现发票信息的自动传输和查询,提高查验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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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的22个问题(厦门国税122366)(老会计人的经验)1、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

”因此,其他个人为自然人,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自然人提供出租不动产以外服务时应如何代开发票?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第一条规定,(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和报送资料的通知》(税总函〔2017〕403号)规定:“二、报送资料取消原则……(二)对各地税务机关已纳入实名办税的业务,办税人、代理人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供当场查验,身份证件复印件可不再报送,……”3、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企业提供保险代理服务,如何开具发票?答: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企业的委托,在保险企业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保险代理服务收入应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可依法委托保险企业代征。

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等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4、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是否有规定只能开具中文?单位开kg可以使用吗?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应当使用中文,但是在开具发票时使用的含有外文的用语,若具有不可替代性(如涉及品牌、注册商标、产品规格),国际通用性(如国际标准计量单位)或行业惯用性,则可以使用。

5、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误,跨月如何处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一)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二)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6、一般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怎么处理?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

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7、我公司收到一张发票,销售方纳税人识别号是18位,但是发票专用章上号码是15位,请问是因为三证合一原因导致的不一致吗?该发票是否有效?答:根据厦门国地税于2015年12月9日发布的涉税通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推进“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精神,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便利纳税人,现就纳税人发票专用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

即纳税人通过工商变更或换证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发票专用章不需要重新刻制,原15位纳税人代码的发票专用章可以继续使用。

”因此,三证合一后原来的发票专用章保持效力,可以继续使用,是否更换发票专用章由企业自行决定。

上述通知,获取路径如下: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官方网站,进入“首页>办税服务>通知公告>涉税通知>市局涉税通知”栏目。

8、我司收到一张增值税电子发票,请问可以入账吗?需要纸质的怎么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因此,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入账,需要纸质的,可以用纸张自行打印版式文件。

9、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何种资料?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营改增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75号)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人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须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不得为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不需要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等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个人消费者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10、购买方是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非企业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需要税号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的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因此,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对于购买方为非企业性质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开具发票时不需要填写税号。

11、如果所购买的商品确实属于办公用途,如笔记本、订书机、打印纸等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发票,商品和服务名称统一填写“办公用品”?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企业开具发票时,必须确保发票开具的项目内容与实际经营业务一致。

建议数量少的情况下在发票上列明具体品名,如“笔记本”、“订书机”、“打印纸”等,数量多的情况下可以汇总开具,但应附销货清单。

12、公司招待客户在餐厅消费,需要开具发票,请问每道菜的名称都要写在发票上吗?答:餐厅提供的是应税服务,开具的发票为“餐饮服务”,无需菜品名称。

13、企业如何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四、增值税发票开具(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

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见附件。

……”因此,建议企业在开具发票时,结合实际所开展的业务,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附件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根据对应的商品和服务编码、分类简称以及相关说明,准确选择编码与简称。

14、取得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附发票清单可以吗?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汇总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使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5、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答: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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