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6.18•【字号】厦委发[1998]013号•【施行日期】1998.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共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委发[1998]013号1998年6月18日)各区党委、政府,市直各部、委、办、肩(公司),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为了认真贯彻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8)10号《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委、市政府研究,现提出进一步做好我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一、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坚定信心近年来国有企业职工出现大量下岗的现象,是计划经济条件下实行的就业体制和就业政策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必然反映,也是长期以来重复建设、盲目建设以及企业经营机制深层次矛盾多年积累的结果,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不可避免的一个历史过程。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是当前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头等大事,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是党和政府应负的责任。
虽然我市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方面取得较大成效,但是,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还会继续增加,要做好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任务还很艰巨。
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认真学习全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及《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以对党和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齐心协力,满腔热忱地做好这项工作。
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认真负责,尽力而为,突出重点,加强调控”,并按照“减员增效与促进再就业相结合,职工下岗与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根据我市经济比较发达和大中型国有企业比其他兄弟地区相对较少的情况,力争3年内,基本解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和再就业问题,每年实现再就业人数要大于当年新增下岗职工人数,并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劳动力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6.15•【文号】财税[2007]92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三条第(二)项“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6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
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9.21•【字号】厦府办[2005]241号•【施行日期】2005.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残疾人保护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05〕24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04﹞73号)精神,市统计局、民政局、卫生局、财政局、市残联等部门制定的《厦门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厦门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实施方案(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残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办发〔2004〕73号)和全省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查目的通过调查,掌握全市各类残疾人的数量、结构、分布、致残原因、康复、教育、就业和参与社会生活及其家庭情况等,为我市制定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及有关残疾人工作的法规、方针、政策和工作目标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促进残疾人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调查范围、规模和标准时间思明区的中华街道、滨海街道、开元街道、梧村街道和集美区的集美街道、杏林街道、后溪镇、灌口镇为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样本单位。
抽样调查在上述街(镇)同时进行,样本街(镇)总规模为35.5万人。
调查的标准时间为:2006年4月1日0时(全国统一)。
三、调查对象这次调查的对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抽中调查小区内常住的人(指自然人,下同)。
下列人口应当在本调查小区进行登记:㈠居住该调查小区,户口在该镇、街道;㈡居住该调查小区半年以上,户口在外乡、镇、街道;㈢居住该调查小区不满半年,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常住户口虽然在该镇、街道,但已离开该镇、街道半年以上的人,不属于该调查小区的调查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13.12.30
施行日期2014.01.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
主题类别税务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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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8号)
为进一步增强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保障和维护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含“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0日
——结束——。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1.25•【字号】鲁国税函[2008]27号•【施行日期】2008.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鲁国税函[2008]27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和《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贯彻促进残疾人就业单位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调整完善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
此次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是党中央、国务院坚持以人为本,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
对进一步扩大残疾人就业,更好地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广大残疾人员工作和生活条件的改善,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同时,政策的调整,特别是减免税方式的改变,还将有利于税制的规范和完善,对于健全增值税链条机制、堵塞多年来存在的税收政策漏洞,公平各类企业的税收待遇,都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此次政策调整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二、全面理解增值税政策调整的内容。
本次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调整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退税方法及额度调整。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深地税发[2007]4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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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深地税发[2007]425号)各区局、各稽查局: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市局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严格执行、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以及市国税局、地税局、民政局、残联《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征管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7〕123号)的贯彻意见。
二、税收优惠政策适用的审批程序(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机关为单位、个人的主管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区局)。
(二)单位向主管区局提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提供下列资料:1.福利企业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及复印件;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提供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原件及复印件;2.减税申请报告、减免税申请表;3.企业与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深圳市劳动局提供的标准版本)以及每位残疾职工的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4.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工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5.由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打印并盖章的企业为安置每位残疾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6.企业通过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部门等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发放工资的凭证;7.财务会计报表;8.兼营增值税、营业税业务的企业,应提供企业申请书,申明选择减征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并说明其原因。
安置残疾人单位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是否继续免征所得税

安置残疾人单位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是否继续免征所得税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的政策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对单位按照上述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各地持不同意见安置残疾人单位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是否继续免征所得税,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中存在不同处理。
如江苏省地税局在12366热点问答中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二条自2008年1月1日起已经停止执行。
后续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只保留了安置残疾职工的工资性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未重申原财税[2007]92号文件“对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因此,安置残疾人收到的增值税退税收入应并入单位企业所得税核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其中包括:对单位按照财税〔2007〕9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3.笔者的理解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财税〔2007〕92号已经失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五条的规定,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
残疾人就业及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

残疾人就业及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残疾人就业及创业有哪些优惠政策这里就来为大家整理一下残疾人就业及创业可以享有的优惠政策。
供大家参考!!残疾人就业及创业优惠政策税收优惠(1)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2)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
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凡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含35%)以上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减免规费(1)凡残疾人本人从事手工业、商业、服务业、修理业等,规模较小的,登记费、个协会费、管理费减半收取。
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90%收取,个协会费适当收取。
(2)经核实,确属家庭特别困难的残疾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各所报请局里同意后,可免收登记费、会费和管理费。
(3)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人员达30%以上的,按福利企业对待,管理费按核定标准的70%收取。
(4)残疾人领办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登记费减半收取。
(5)凡残疾人本人从事图书、电子游戏、歌舞厅(卡拉ok)、台球、录相、影碟出租等经营,规模较小的,管理费免收。
规模较大(雇用帮手)的,残疾就业人员达30%以上(含30%)的,管理费按核定标准50%收取。
残疾人如何申请法律帮助或法律援助残疾人遇到侵害或民事纠纷,需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要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可以直接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也可向指定的残疾人法律威权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或法律帮助,还可委托律师事物所或法律服务所办理有关事项。
申请具体流程如上图所示。
如果当事人对法院一审判决不服,需要提起上诉还可以向二审法院同级的法律援助机构、残疾人法律维权机构申请援助帮助,具体程序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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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标 签】残疾人就业
【颁布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厦国税函﹝2008﹞100号
【发文日期】2008-07-18
【实施时间】2008-07-1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7〕92号文)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简并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77号文)的精神,现就落实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中有关福利企业资格确认和增值税退税管理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知照执行。
一、关于福利企业资格确认的办理
(一)企业办理资格确认需提交的资料及时限
1.民政福利企业(当年新办的福利企业除外)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福利企业资格确认。
办理时需提供的资料为上年度如下资料:
(1)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认定意见;
(2)企业用工工资表(包括残疾人和正常人);
(3)残疾人证书(复印件)。
2.当年新办民政福利企业应于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认定意见书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办理福利企业资格确认。
办理时需提供的资料为当年如下资料:
(1)当年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认定意见;
(2)企业生产初期的用工工资表(包括残疾人和正常人);
(3)残疾人证书(复印件)。
(二)资格确认的流程
为了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对福利企业资格确认及时限,原则规定如下:企业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文书受理窗口对企业报送的资料的完整性等当场进行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传递给主管的税源管理科(含税务分局,下同),主管税源管理科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后,提交给分管局长,分管局长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确认。
(三)审核要求
各单位要按照文件规定的条件,准确计算纳税人全年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员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对一个纳税年度内累计3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25%的,应自次年1月1日起取消增值税退税的优惠政策等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并加强监督与管理。
二、关于增值税退税的办理
(一)关于退税办理流程及时限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将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文书受理窗口对企业报送的资料的完整性当场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传递给主管的税源管理科,主管税源管理科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成后,传递给税政科,税政科在5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成后,提交给分管局长,分管局长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
(二)企业需提交的资料(提供当期的资料)
1.退税申请审批表;
2.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的认定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
4.纳税人为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记录;
5.纳税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凭证;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1)企业用工工资表(包括残疾人、正常人);
(2)残疾人证书(复印件);
(3)纳税人兼营符合规定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业务的,应提供选择享受增值税或营业税的书面申明书。
7、上述资料在办理资格确认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不再重复报送。
(三)加强对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核管理
按政策规定认真核实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及安置残疾人是否符合退税条件等情况,并根据有关规定,对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变动情况,进行日常监控及数据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