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从事涉税审核业务中介机构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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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名单》

《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名单》

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名单
(2012 年12 月)
以下为目前参加年检的中介机构名单(按机构名称拼音及新增顺序排序),企业目前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暂从该名单内选择,年检完成后将确定2013年度符合条件的厦门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介机构及培训合格从业人员名单。

只有经培训合格的注册会计师可承担专项审计工作。

厦门币高J楸术企业认XE中介机构名称
)丁与
1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分公司
2福建中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3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厦门分所
4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5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厦门分所
6厦门安德信会计帅事务所有限公司
7厦门方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8厦门华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厦门南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0厦门普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1厦门晟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2厦门市和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3厦门欣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4厦门银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5厦门永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6厦门中联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7厦门中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8厦门天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19厦门中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中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21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22厦门永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3厦门诚兴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4厦门泓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5厦门中威敬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2013)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2013)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的公告(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03.27
•【字号】苏地税规[2013]1号
•【施行日期】2013.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3〕1号)
为进一步规范涉税管理事项的办理,现将《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予以公告,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的公告》(苏地税规[2011]7号)同时废止。

以后因政策或管理要求变化等原因导致涉税资料发生改变,将通过媒体等途径及时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

附件: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附件:
涉税管理事项及提交资料。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增值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增值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试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发票抵扣联信息【颁布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厦国税发﹝2004﹞33号【发文日期】2004-02-27【实施时间】2004-02-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直属局、区局: 推广网上申报纳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以下简称网上认证)是我局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加快征管信息化建设步伐的一项重要举措。

为促进网上申报纳税、网上认证工作的有效开展,规范网上申报纳税、网上认证业务的管理,现将《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试行办法》及相关的《协议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若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网上申报纳税、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以下简称网上认证)的管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网上申报纳税主要指纳税人以电脑为终端,以Internet网为传输媒体,登录到厦门市国税局的网站,通过信息数据传输等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厦门市国税局办税系统收到纳税申报信息后,对申报数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在审核通过后将申报数据存入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并发送扣款指令通过人行同城清算系统由各银行网点接收。

网上认证方式是指由纳税人采集抵扣联的明文和密文信息形成电子数据,通过网络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的一种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方式。

第三条 凡已纳入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电子缴税系统的纳税人均可申请办理网上申报纳税及网上认证业务。

第四条 纳税人实行网上申报纳税、网上认证方式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签定《网上纳税申报协议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国税发[2009]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年修订)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在总结近年来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报告。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0.12•【字号】闽国税发[2004]212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国税发[2004]212号)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为鼓励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激励纳税人提高纳税遵从度,现将《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切实承兑优化服务措施,积极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秩序相对规范的税收环境。

二OO四年十月十二日附件: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分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充分发挥信用等级评定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文件精神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3]92号(闽地税发[2003]74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纳税人。

第三条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各类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评定,并分A、B、C、D四个纳税信用等级进行管理,鼓励依法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四条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实施动态管理。

对A、B、C级纳税人发生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中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所列情形的,应降低其相应的纳税信用等级。

第五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日常管征要以提供优质纳税服务为主线,充分发挥纳税评估与纳税约谈的作用,促进税企双方的交流与沟通。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纳税人中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纳税人中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纳税人中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2.11•【字号】榕国地税联[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福州市国家税务局、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市纳税人中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榕国地税联[2004]1号2004年2月11日)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稽查局、涉外税收管理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琅岐分局: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闽地税发[2003]74号)精神,为了积极构建我市税收信用体系,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经研究,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我市纳税人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评定对象在福州市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纳税人。

二、评定标准评定标准按照《福建省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闽地税发[2003]74号,以下简称《评定标准》)采用百分制进行。

三、评定年度本次评定年度为2002—2003年度,即纳税人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会计年度内的纳税信用情况;此后每两年评定一次。

四、评定组织(一)福州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成立福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市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指导、协调、审核、检查和监督工作。

主任:林立乐林祥副主任:邱大南张德平福州市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委员会下设国税评定办公室和地税评定办公室,国税评定办公室成员为市国税局的征管法规处、流转税处、所得税处、监察室、外税处、稽查局的负责人,挂靠征管法规处;地税评定办公室成员为市地税局的征管处、法规处、一处、二处、监察室、办公室、稽查局的负责人,挂靠征管处。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篇:国税发[2000]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9号为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合并、分立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合并、分立业务的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将企业合并、分立业务中当事各方涉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进一步补充规定如下:一、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企业合并包括被合并企业(指一家或多家不需要经过法律清算程序而解散的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为其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其他财产,实现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依法合并。

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应根据合并的具体方式处理。

(一)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

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

合并企业和被合并企业为实现合并而向股东回购本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应作为股票转让所得或损失。

(此条款已失效或废止)(二)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当事各方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1.被合并企业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税收政策的通知-厦地税发[2009]14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税收政策的通知-厦地税发[2009]14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税收政策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税收政策的通知(厦地税发〔2009〕148号)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有关税收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一般文[2009]332号)的规定,对我市个人住房转让相关税收政策重新明确如下:一、营业税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契税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购买普通住房,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1.5%征收;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契税按购房款总额的3%征收。

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三、个人所得税(一)征税规定1.个人出售房产,有增值但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按收入全额征收1.5%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置换房产,以置换双方房产评估价的差额部分为计税依据,按1.5%的征收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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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从事涉税审核业务中介机构名单的通

【标 签】涉税审核业务
【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03-03-20
【实施时间】2003-03-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税务代理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稽查局,税务师管理中心、注册会计师协会:
根据《中介机构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厦地税发﹝2003﹞22号)
规定,对照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中介机构的条件(考虑到税务代理工作的特殊性,对具有
注册税务师资格5人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先给予确认),经市局审核并商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现将我市第一批具备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条件的中介机构名单通知如下:
一、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公司序号 机构名称 公司电话
办公地址
1、 永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087308 厦门市厦禾路820号帝豪
大厦
2 、 中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165409 厦门国贸大厦20楼
3 、 信实人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185579 厦门市湖滨南路258号
鸿祥大厦
4 、 仲友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058268 厦门市湖滨四里64号彩
霞公寓
5、 楚瀚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186957 后溪28号16楼
6、 国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315881 厦门市建业路 18号
7 、 旭初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818977 厦门市厦禾路846华普
大厦401室
8 、 一得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231795 厦门市湖滨南路81号三江大厦
9、 中冠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683818 厦门市禾祥西路4号鸿升大厦21楼D座
10 、 明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18712 厦门市溪岸路178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号1、2楼
11 、 诚圣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821198 厦门市湖滨北路种子大
厦8楼
12、 介亭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5330333 厦门市湖滨北路种子大厦 12楼
3 、 君思成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6182239 厦门市集美区塘浦路77
号302
14、 立勤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395672 厦门市厦禾路189号银行
中心
15、 金永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961763 厦门市厦禾路820号帝豪大
厦601室
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公司 序号 机构名称 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
1、厦门天健华天会计师事务所 2224392 湖滨南路57号金源大厦 18楼
2 、福建闽都会计师事务所 2213700-502 湖滨南路81号三江大厦5楼
3、 厦门中洲会计师事务所 2206369 禾祥西路68号光华大厦11楼
4 、厦门集友会计师事务所 5851344 厦禾路金榜大厦B座5楼
5 、厦门天华会计师事务所 5310365 滨北59号中信惠扬大厦12AB
6、 厦门和祥会计师事务所 5114035 嘉禾路武汉大厦21A
7 、中磊会计师事务所厦门分所 5165408 国贸大厦20层D座
8、 福建弘审会计师事务所厦门分所 2395653 厦禾路189号银行中心2508
试行企业委托中介机构参与涉税事项审核是一项新的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加强对中介
机构涉税事项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要严格遵守《中介机
构从事涉税事项审核业务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坚持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严禁
强求纳税人接受代理服务;要明确中介机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
德,依法开展涉税事项审核业务工作,一旦发现中介机构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追究中介机
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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