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30•【字号】深地税发[2006]724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通知(2006年12月30日深地税发〔2006〕724号)为了公平税负,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44号)等的规定,现对我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进行调整,并将有关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一、调整后的《深圳市“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核定征收率表》)适用于深圳市范围内采用定期定额、定率方式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以及虽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业户(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凡实行定期定额、定率方式核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当月营业额(或销售额)应全额依核定征收率计征“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当月营业额(或销售额)指流转税的应税营业额(或销售额)。
对业户经营多业的,按其主营业务(以实际营业额占总营业额最大比例为标准)确定适用的核定征收率。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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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差旅费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标 签】差旅费津贴
【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厦地税函﹝2002﹞76号
【发文日期】2002-08-29
【实施时间】2002-08-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近接部分基层局反映,对个人出差(含境内外)报销出差费用并领取出差补贴或采取包干方式报销出差费用,其个人所得税政策难以准确把握,执行中存在较大阻力。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差旅费津贴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
发﹝1994﹞089号)规定,差旅费津贴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收入,不予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差旅费津贴是指按照或参照《关于调整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通知》(厦财文﹝2001﹞85号,见附件一)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见附件二)规定的限额发放的伙食费、公杂费(含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
三、采取以有效凭证实报实销方式报销伙食费及公杂费的,其另外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以及超过上述两份文件规定限额发放的部分必须并入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以前已进行税务处理的,维持原处理决定,不再补税或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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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河北、黑龙江、江苏、浙江、山东、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贵州、青海、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青岛、宁波、厦门市财政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之后,根据我国经济形势发展需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对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和换购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目前,在征收个人转让住房的个人所得税中,各地又反映出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为完善制度,加强征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
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但必须保证各税种计税价格一致。
二、对转让住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一)房屋原值具体为:1.商品房: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c9c96f3f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32.png)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政策调整和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国务院通知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既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又是规范所得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各项工作,掌握这项政策调整给征管和收入带来变化的有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其中产生的有关问题,确保政策到位、征管到位。
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所得税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因此,应认真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从事所得税工作的人员要首先学习和理解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和意义,领会规定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向广大个人投资者广泛宣传国务院通知对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办企业的重要意义、所得税政策调整的具体规定和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征收管理各项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6.15•【字号】穗地税发[2009]148号•【施行日期】2009.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148号)局属各单位:现将市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2009年6月15日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为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我市个人所得税征管若干业务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出差伙食补助费的计税问题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行[2007]229号)规定,以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和标准(每人每天50元)计算,为自行负担出差伙食费的员工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收入。
对超标准发放或报销的出差伙食费补助,则应将超标准的部分并入员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出差期间个人未负担伙食费用的,应将出差伙食补助费全额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原我局《关于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等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穗地税发[2003]46号)第七点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二、关于从事货物运输个人所得税征收率的问题从2009年1月1日起(税款所属时期),从事货物运输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按2.5%的征收率征收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原我局《关于调整我市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穗地税发[2004]209号)附表说明第二点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衔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的政策另行明确。
二、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一)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珠海市企业所得税带征率、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珠海市企业所得税带征率、预征率表》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珠国税函[2005]58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06.01
【实施日期】2005.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关于重新印发《珠海市企业所得税带征率、预征率表》有关问
题的通知
(珠国税函[2005]58号2005年6月1日)
稽查局,各区(分)局,市局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根据省国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意见》(粤国税发[2005]7号)的要求,经研究,市局对企业所得税带征率、预征率作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珠海市企业所得税带征率、预征率表》印发给你们,原《关于珠海市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办法的通知》(珠国税发[2002]341号)中附件1:“珠海市企业所得税带征率表”同时废止。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珠海市企业所得税带征率预征率表。
厦门地税局出台关于个人出租房产按2种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厦门地税局明确自然人出租房产可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2018-02-05房地产纳税服务网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出租房产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文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1号发布日期:2018-02-01为进一步规范对自然人出租房产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一、自然人在厦门市范围内将自有房产或租入房产出租,并取得租金收入或者其它经济利益,应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征收采取据实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一)纳税人出租或转租房产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产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自然人出租住房,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自然人出租非住房,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房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纳税人同一个月多次取得房产租赁所得应合并计算纳税。
四、本公告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
政策解读:一、《公告》出台的政策依据(一)法律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四款规定,财产租赁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八款的规定:“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二)部门规章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的规定,纳税人出租或转租房产采取据实征收方式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凭合法有效凭证,从其租金收入中依次减除房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由纳税人负担的实际修缮费用,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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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
【标 签】所得税带征率
【颁布单位】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厦地税发﹝2003﹞80号
【发文日期】2003-06-23
【实施时间】2003-06-23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企业所得税
注释:全文废止。
参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0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随着经济发展变化,各行业的盈利水平发生了较大变化,市局2001年核定的所得税带征率,与企业实际盈利水平不相符合,各基层局在执行中也反映存在一定问题,要求市局予以调整,以利加强税收管理。
经过全面系统的调查测算和广泛征求基层局意见,为适应我市经济发展,本着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经研究决定,从今年7月1日(税款所属时间)起,结合落实起征点和定额调整时机,适当调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详见下表),请遵照执行。
销售不动产仍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厦地税政二﹝2000﹞24号)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厦地税发﹝2002﹞12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但对发现企业财务管理混乱,帐证不全,无法进行查帐征收或不能单独核算单个项目应纳税所得额以及无正当理由而不办理汇算清缴的,按不低于销售收入总额3%的比例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报市局核准。
岛外各基层局可在本文规定的所得税带征率基础上的20%幅度内调整定率并报市局备案。
其他事项请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所得税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厦地税
发﹝2001﹞4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关联知识:
1.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所得税带征率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