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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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2024年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2024年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2024年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4.05.09•【字号】厦工信投资函〔2024〕68号•【施行日期】2024.05.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发布2024年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各区工(科)信局、火炬管委会,各有关企业:根据《厦门市关于鼓励企业扩大有效投资促进产业发展提质增效的若干意见》(厦府办规〔2023〕4号)、《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实施细则》(厦工信投资〔2023〕137号)要求,为推动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和做好2024年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兑现工作,现将《2024年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予以发布。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实施、各企业按要求申报。

厦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5月9日2024年厦门市工业企业工业固投补助资金申报指南一、支持方向(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中的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

(二)聚焦我市“4+4+6”现代化产业体系,重点支持电子信息、机械装备、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领域和我市传统特色优势产业转型升级的增资扩产项目。

(三)工业固投补助资金支持工业企业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生产设施、生产工艺条件、生产环境等进行改造提升,促进企业产品结构升级、主导产品及关键配套件升级、技术装备水平升级。

重点支持企业实施以数字化转型、绿色化升级为重点的大规模设备更新,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二、政策标准(一)支持对象本市工业企业2023年实施的增资扩产(含技术改造)项目,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1.年度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不含税,下同);2.年度设备投入500万元及以上(不含税,含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方案、工业软件、系统建设等技术投入,下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财税字[1995]2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

正文: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通知
(1995年5月4日财税字[1995]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为解决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在新旧税制转换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在1995年内,对从事废旧物资经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后,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

由企业提供纳税凭证,经审核批准,按已入库增值税税额的70%返还企业。

返还资金按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

发生欠税的企业,必须先将税款足额缴纳入库后才可办理返还手续,否则不适用税款返还的政策。

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内贸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结束——。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以下称留抵退税)制度。

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以下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二)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四)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五)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三、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见附件)。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可以在同一申报期内,既申报免抵退税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五、申请办理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当按期申报免抵退税。

当期可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销售额为零的,应办理免抵退税零申报。

退(抵)税申请表及填表说明(2019版填表范本)

退(抵)税申请表及填表说明(2019版填表范本)

附件1退(抵)税申请表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退(抵)税申请表》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办理汇算结算、误收税款退税、留抵退税。

二、纳税人退税账户与原缴税账户不一致的,须另行提交资料,并经税务机关确认。

三、本表一式四联,纳税人一联、税务机关三联。

四、申请人名称:填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名称。

如申请留抵退税,应填写纳税人名称。

五、申请人身份:选择“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

如申请留抵退税,应选择“纳税人”。

六、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八、联系人名称:填写联系人姓名。

九、联系电话:填写联系人固定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

十、申请退税类型:选择“汇算结算退税”、“误收退税”或“留抵退税”。

十一、原完税情况:填写与汇算结算和误收税款退税相关信息。

分税种、品目名称、税款所属时期、税票号码、实缴金额等项目,填写申请办理退税的已入库信息,上述信息应与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完税费(缴款)凭证原件或完税电子信息一致。

十二、申请退税金额:填写与汇算结算和误收税款退税相关的申请退(抵)税的金额,应小于等于原完税情况实缴金额合计。

十三、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或实际经营期至少3个月)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或“否”。

十四、年月至年月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同期全部销售额,占比%。

:如十三选“是”,填写本栏。

如申请退税前经营期满12个月,本栏起止时间填写申请退税前12个月的起止时间;本栏销售额填写申请退税前12个月对应项目的销售额。

如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本栏起止时间填写实际经营期的起止时间;本栏销售额填写实际经营期对应项目的销售额。

十五、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的起止时间:如十三选“否”,填写本栏。

软件企业即征即退辅导

软件企业即征即退辅导

一、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基本概述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 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 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 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 不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 权属于受托方,受托方应征收增值税可享受即征即 退;著作权属于委托方,受托方按提供软件服务征 收增值税,因不属于自行开发,受托方不享受本政 策;著作权属于双方共有,均不享受。)
二、操作实务
(一)软件产品开票规范 1.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应符合规定,货物名称应 和著作权登记的内容一致,数量、单价应填写完整。 2.对纯软件,应单独开具软件收入发票,发票上注 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对嵌入式软件,开票时 应在货物栏分别列明软件、硬件部分的销售额;货 物栏直接填写产品名称的,应在备注栏注明软件名 称及其销售额。 3.整理已开具的发票,应按时间顺序和发票号码顺 序整理,顺序不要乱,数据不要出现错误。
4.企业当月申报中若有包含免税收入以及简易征收办法的收
二、操作实务
(三)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计算方法
1.纯软件产品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 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7%
软件企业即征即退辅导
泉州速德税务师事务所 2018.02
主要内容
一、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基本概述 二、操作实务
1.软件产品开票规范 2.软件产品进项税额的划分 3.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计算方法 4.资料报送 三、软件企业相关优惠政策文件
一、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基本概述
(一)基本概念 1.软件产品的界定和分类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 它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 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 分的软件产品。

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法规RegulationsI举创新提升超越引领纲;铸爱党爱国敬业爱岗魂;立企业强寓行业兴盛本;树诚信和谐公平竞争德;筑美丽建材员工富裕梦。

各相关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20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有关事项提示如下:一、汇算清缴对象(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文件规定,参加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非居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二、汇算清缴时限非居民企业应当在2021年5月31日前进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电子税务局或大厅申报),并进行汇算清缴。

三、申报和汇算清缴(一)年度申报表非居民企业应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2019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6号)中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19年版)》进行年度申报。

非居民企业应及时、准确办理年度申报,避免出现错误填报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情况。

(二)需要报送的资料非居民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非居民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方式提交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可以不提供纸质资料。

(三)申报流程非居民企业可以到申报大厅或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网上年度申报,网上申报的路径为: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按期应申报——企业所得税年报(非居民)(2019版)。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_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_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
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
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现将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

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二、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
— 1 —
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2011年第5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十二月一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1年12月8日印发
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司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迁移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的顺利实施 , 税务总局决定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 税月( 度预缴纳税 申报表) 季) 等报表的公告》2 1 年第 6 号) ( 1 0 4
票 。现将有 关事项 公告如下 :

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 (
税暂行条例》 的相关规定 申报缴纳房产税。房产税 由产权所 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 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 或者产权
未确 定及 租典 纠纷未解 决 的 , 产代 管人或 者使用 人缴 纳 。 由房
点变动 , 按照相关规定 ,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变更登记处
理 , 因涉及 改变税 务登 记机关 , 但 需要办 理注 销税 务登记 并重 新 办理 税务 登记 的 , 在迁 达地重 新办 理税务 登记 后 , 值税 其增
移进 项税 额转移 单》 见附件 ) ( 。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迁移进项税额转移单》 一式三份 , 迁
出地 主管税务 机关 留存一 份 , 交纳税 人一份 , 递迁达 地主管 传 税务 机关一份 。
和 6 示 三联 和六联 )第 l 位代 表 发票 金额 版本 号 ( 表 , 0 目前 统
用集 中便 利 的优 势 , 实现对 纳税人 集 中管理 。 三、 人保 投资 控股有 限公 司应 按照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房产
般纳 税人 资格 是否可 以继 续保 留 以及 尚未 抵扣 进项税 额是
否允许 继续抵 扣 问题 公告 如下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以下简称纳税人 ) 因住所 、 经营地


增 值税 一 般纳税 人 取得 的增 值税 扣 税凭 证 已认证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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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
题的补充通知
【标 签】先评估后退税
【颁布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厦国税函﹝2009﹞118号
【发文日期】2009-09-22
【实施时间】2009-09-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函﹝2009﹞432号)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国税函﹝2009﹞21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
一、现行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范围,详见福建省国家税务局闽国税函﹝2009﹞215号文。

二、销售额变动率暂定为30%。

三、对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其他未列举的行业和产品的税负率异常的标准暂定如下:
1、飞机维修劳务 10%
2、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3.48%
3、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印刷 4.29%
4、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2.94%
5、通用设备制造业 3.10%
6、农副食品加工业 1.13%
7、纺织业 2.62%
8、造纸及纸制品业 3.42%
9、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2.91%
10、金属制品业 2.46%
11、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2.69%2.98%
12、塑料制品业 2.98%
13、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2.76%
14、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4.12%
四、各单位在评估过程中对销售额变动率异常暂定标准以及增值税税负率异常暂定标准有不同意见的,以及实际工作出现省局、市局未列举的行业和产品,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以上通知,请一并执行。

附件:1.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实施先评估后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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