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企业自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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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8.03.25施行日期2008.04.01文号国税发[2008]32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出口退税管理,规范税收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现将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出口企业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按以下规定处理:(一)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二)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三)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四)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二、对拟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的骗税企业,由其主管税务机关或稽查局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后按规定程序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点。

三、出口企业在税务机关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期间发生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以及代理出口货物等,一律不得申报办理出口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出口退税税收优惠
【发文字号】国税明电[1996]56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失效]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6.10.02
【实施日期】1996.10.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加强
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的通知
(国税明电[1996]56号1996年10月2日)
1995年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规定》(国税发[1995]037号)的要求,进行了大量的发、回函工作,对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各地函调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如“回函率不高,回函内容不清楚,甚至长期不回函等。

为了严格出口退税审核,加强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执行国税发[1995]037号文件,主管局领导要亲自抓好回函工
作,征税机关要及时、如实地回函。

在收到退税机关函调后三个月内必须将函调情况回复发函地退税机关,如因特殊情况确实查不清楚的,应先回函说明暂时查不清的原因及下次回函的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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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1.20•【文号】国税发[2007]4号•【施行日期】2007.0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强化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切实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以下简称退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退税评估是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退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退税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把开展退税评估工作与加强纳税评估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有机结合起来。

二、退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文件要求,对出口企业一定时期内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系统的分析、评价,并据此作出定性、定量判断和采取进一步管理措施的行为。

三、退税评估由税务机关内设的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或从事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人员负责,可以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设立专门的退税评估岗位,合理配备人员。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要与其他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共同做好退税评估工作。

四、各地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出口退税信息、数据,建立退税评估数据库。

数据库内容应涵盖出口企业的各项评估指标、预警值、历次评估结果等详细资料,并纳入“一户式”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退税评估指标可分为外贸企业退税评估指标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评估指标两部分,主要涉及出口增长评估、出口价格评估、国内货物流向评估、报关口岸评估、进料加工手册核销评估、应退税额比重评估等方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2.06.14•【文号】税总货劳函〔2022〕83号•【施行日期】2022.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货劳函〔2022〕83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稳外贸稳外资的决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对信用好的企业阶段性加快出口退(免)税办理进度的要求,促进外贸保稳提质,提升对外开放水平,现就有关工作明确如下:一、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自2022年6月20日至2023年6月30日期间,税务部门办理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免)税的平均时间,压缩在3个工作日内。

到期将视外贸发展和实际执行情况,进一步明确办理时间要求。

一类、二类出口企业,是指出口退税管理类别为一类和二类的出口企业。

正常出口退(免)税,是指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现行规定且不存在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出口退(免)税业务。

二、做好宣传解读和纳税人辅导工作(一)加强一线人员培训。

各地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和办税服务厅等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关于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要求的相关培训,重点针对本通知加快办理退税进度要求、前期《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以下称《十部门通知》)内容、报送资料、业务口径等进行强化培训,全面提升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二)开展政策精准推送。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通过本省电子税务局就阶段性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相关举措,针对一类、二类出口企业等适用主体开展政策精准推送,并主动通过本地征纳沟通平台等多种渠道方式,区分企业不同类型人员开展更具针对性的信息推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200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国家税务总局2000-12-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保税区海关须在上述货物全二、三、从事进料加工贸易方式的生产企业,凡未按规定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申请表”的,相应的复出口货物,生产企业不得申请办理退税。

四、外贸企业从事的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在计算抵扣进口料件税额时,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小于或等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进口料件的征税税率计算抵扣;凡进口料件征税税率大于复出口货物退税税率的,按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税率计算抵扣。

{就低原则}五、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样品、展品,如出口企业最终在境外将其销售并收汇的,准予凭出口样品、展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及其他规定的退税凭证办理退税。

六、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下述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给予退(免)税。

(一)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二)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三)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产品;(四)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

七、外商投资企业在1999年9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间购买的可退税的国产设备,如不能提供所购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也可凭购进国产设备的普通发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出具的该国产设备已纳税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申请退税。

其计算公式为:应退税额=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十税率)×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第二条第六款修订为:老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对其“免、抵”的税款,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8]24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出口退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2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调库处理。

【2018-2019】出口退税自查报告范文-范文模板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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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出口退税自查报告范文篇一:出口货物退税自查情况出口货物退税自查情况瑞安市国家税务局:我公司:瑞安市奥宝斯机械有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地址:瑞安市平阳坑镇马前村,主要生产不锈钢制品,201X年8月14日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登记。

根据通知要求,对201X年1月1日报关出口货物进行认真自查自纠,现将自查情况说明如下。

一、销售情况:〈一〉201X年度实现销售收入152.16万元其中:1.自营出口销售收入52.89万元、内销出口销售收入99.27万元、自营出口销售收入占内销出口销售收入比例为53%。

出口退税单证收齐免、抵、退税额5.08万元其中:免抵税额0万元,退税额5.08万元。

〈二〉201X年1-9月度实现销售收入239.27万元,其中:1、自营出口销售收入104.97万元,内销出口销售收入134.30万元,,自营出口销售收入占内销出口销售收入比例为78.16%。

出口退税出口退税单证收齐免、抵、退税额8.24万元其中:免抵税额4.89万元,退税额3.35万元。

二、货物出口情况:我公司自营出口产品全部为自产产品,业务是经由业务员跟国外客户商妥,签订销售合同。

因我公司没有报关员,因此委托报关行、货代公司报关。

货物报关出口流程,我公司将出口报关资料、核销单寄给报关行、货代公司,委托有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报关行、货代公司报关。

没有国税发[201X]24号文件第二条所列的七种情形。

三、出口货物退税单证备案情况:我公司根据国税发[201X]199号文件、国税发[201X]904号文件、国税发[201X]104号文件要求,对出口货物退税单证进行备案,并有专人负责,每份报关单出口货物退税单证备案所附资料:出口货物明细表、装箱单、提单、委托报关委托书。

出口货物退税单证备案所附资料是出口货物报关后报关行或货代公司连同报关单、核销单退回我公司。

(税总函〔2015〕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5〕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1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了充分发挥出口退税的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我国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以下简称《退税规范》)是持续推进出口退税管理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各地国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抓好〈全国税务机关出口退(免)税管理工作规范(1.0版)〉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29号)要求,切实抓好出口退税管理岗位设置、审批权限下放、分类管理等重点工作,规范出口退税管理,不断提升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要按照《退税规范》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出口货物税收函调情况的通报》(税总函〔2015〕156号)等有关要求认真抓好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

二、准确、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是国税机关履职尽责、服务外贸发展的具体体现。

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分析研究影响退税进度的因素,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予以解决。

近期,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对出口企业申报的符合规定的退(免)税,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退税规范》及税总函〔2015〕29号文件规定的时限办结。

(二)开展出口退税未退税款清理和排查工作。

各地国税机关要对本辖区的出口企业在2014年12月31日以前申报,在2015年4月1日以前尚未办理的出口退税,进行清理和排查,分清原因,妥善处理。

对属于审核发现有疑点的,要及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核查。

对发函后回函结果不清晰的,要重新发函调查;对经核查后排除相关疑点的,要及时审批办理退税;对经排查后按规定不予办理出口退税或暂缓办理出口退税的,要及时告知出口企业。

复函地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复函工作。

各省国家税务局应于7月15日以前,将未退税款清理情况连同填报的《出口退税未退税款清理情况表》(见附件1),一并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2.03.10•【文号】国税函发[1992]474号•【施行日期】1992.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税几个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1992年3月10日国税函发〔1992〕4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为了正确贯彻出口退税政策,针对目前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现将几个政策通知如下:一、出口企业销售原材料、零配件(包括进料加工项下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等给生产企业加工,并将加工产品购回后出口的,对销售原材料、零部件的亏损,按我局国税发(1991)075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销售原材料、零部件的盈利,如出口产品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按原材料的增值税扣除税率计算应抵扣的税款;如出口产品属于产品税征税范围并按综合退税率退税的,按出口产品的综合退税率减去规定税率后的差率计算扣除税款;如出口产品属产品税征税范围且按产品税规定税率退税的,销售原材料的盈利,不再扣除税款。

二、对外承包工程公司用于国外承包工程的施工机械,报关出口后可以退税,运回国内的要照章全额补税。

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修理修配企业和外轮供应公司出口产品的退税,属于中央企业的,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其他的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

三、没有出口经营权的工业企业将自产产品委托有出口经营权的出口企业出口的产品,应纳入受托方的出口计划和出口退税计划,由受托方办理申报退税。

计税价格一律按照离岸价执行。

受托方向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退税后,应将所退税款如数拨付给委托方,凡因不拨付退税而发生争议的,由经贸部处理。

四、本通知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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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退税企业自查工作的通知
【标 签】自查,出口退税企业
【颁布单位】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厦国税函﹝2014﹞188号
【发文日期】2014-11-20
【实施时间】2014-11-2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出口退税
各相关企业:
为了进一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遏制骗取出口退税多发频发势头,维护正常出口退(免)税秩序,税务总局决定2014年11月至12月集中开展打击骗取出口退(免)税专项行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中开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专项行动的通知》(税总
函[2014]53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我市出口退(免)税企业自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范围 根据《通知》要求,以下三类企业必须开展自查:
(一)近期出口退税进度迅速上升的企业;
(二)近期退税数额较大,而且退税产品骗税风险较高(电子产品、纺织服装、家具等)的企业;
(三)2013年以来新成立的出口企业和出口综合服务企业中业务量较大者。

自查企业仅限于我局相关部门依据风险监控指标,筛选出的有关外贸企业检查名单(检查名单另行通知)和自营生产出口企业。

自营生产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自查由各区国家税务局根据《通知》要求组织开展。

二、自查年度 自查年度为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期间的出口退税情况,有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自查要求 (一)自查企业必须在12月15日前开展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随后税务机关要对其中疑点企业开展重点抽查。

(二) 自查企业要高度重视自查工作,认真负责地开展自查,纠正自身在退(免)税方面存在的问题,化解税收风险。

对企业自查出税收问题并补缴税款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
不予处罚;隐瞒问题不报告,或不按规定如实报告的,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将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等相关政策规定处理。

对涉嫌骗税的企业要暂停对其退税,对违规退税的企业要全力追缴已退税款,严格审核其退税申请,对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犯罪的企业要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列入“黑名单”管理。

(三)自查企业应认真学习国家的退(免)税政策规定,严格对照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自查提纲(附件一),逐条如实填写自查报告,逐条在报告中说明有关情况;有违规违法行为的,必须逐笔列示;应缴(收回)税款的,需说明税款的所属期间,经所属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解缴入库。

三、自查材料的发(报)送 (一)自查通知及相关表报、材料在厦门国税网站发布,同时以税企邮箱和短信平台等方式通知自查企业办税人员,请自查企业从网站自行下载。

(二)自查企业必须在自查期限届满前,向税务机关报送下列自查表报。

1.出口退(免)税企业自查报告(附件2);
2.纳税人自查申报确认表(附件3)。

(三)自查表报报送时限及途径 自查企业必须于2014年12月15日前递交自查报告和自查申报确认表。

请自查企业登录国税网站—;“办税大厅”—;“2014出口退税专项自查报告报送”,以电子数据报送厦门市国税局稽查局。

附件: 附件1: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自查提纲.d o c
附件2:出口退(免)税企业自查报告.d o c
附件3:纳税人自查申报确认表.xls
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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