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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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学学籍管理规定(3篇)

北京小学学籍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学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学,包括公立小学和民办小学。

第三条小学学籍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程序和纪律,保障学生及其家长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注册第五条学籍登记(一)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登记学生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

(二)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形,学校应当在学生离校前或返校后及时登记。

(三)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学生或家长应当及时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后予以变更。

第六条学籍注册(一)新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学籍注册手续。

(二)学籍注册后,学校应当向学生或家长发放学籍证明。

(三)学生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情形,学校应当在学生离校前或返校后及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七条学生学籍管理(一)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二)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学籍情况进行定期审查,确保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学籍变动情况进行及时记录,并妥善保管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学生转学管理(一)学生转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学生及其家长因家庭住址变动,需要转学的;2. 学生因特殊原因需要转学的;3. 学生因其他原因需要转学的。

(二)学生转学,应当向转入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转入学校应当在收到学生转学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

第九条学生休学管理(一)学生休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学生因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2. 学生因家庭困难需要休学的。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学生管理水平,确保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二、学籍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的中小学校,包括公办学校、民办学校以及各类特殊教育学校。

三、学籍管理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学校应对学籍管理实行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学生,确保每个学生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2. 信息保密原则:学校承担保护学生个人信息的责任,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3. 教育优先原则:学校应将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放在首要位置,通过学籍管理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1.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成绩记录、奖惩记录等。

学校应定期整理、更新学籍档案,并做好备份工作。

2. 入学管理:学校应依据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按照学生招生政策进行招生录取工作。

学校要严格审核学生的报名材料,确保学生的身份真实有效。

3. 休学管理:学生因故需要休学的,应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学校应审理学生的休学申请,及时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生的学籍。

4. 转学管理:学生因各种原因需要转学的,应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转学证明。

原学校应及时处理转学手续,并将学生的学籍材料及时转交给新学校。

5. 退学管理:学生需要退学的,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经班主任及校长审批。

学校应当及时办理退学手续,并妥善处理退学学生的学籍信息。

学校的校长是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

校长应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保证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违纪违规处理对于学校学籍管理中存在的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轻者可以采取警告、批评教育等方式进行纠正;对于重者,学校可依法停止其学籍或取消其学籍。

八、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由北京市教育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办法-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办法-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学籍是指一个学生属于某学校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或者资格。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下文是北京市学籍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学籍总量依据当年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

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学制第五条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

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第六条本市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

分别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七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学校适当开展学制改革实验。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本市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

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收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区县招生规模总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区域内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北京中小学今秋启用电子学籍

北京中小学今秋启用电子学籍

北京中小学今秋启用电子学籍
作者:佚名来源:网络分享:全人格教育
初一新生全部刷卡报到明秋起正式实行
从今年9月1日起,北京市中小学将全面试行电子学籍,初一新生也将全部实行刷卡报到。

记者昨天从市教委获悉,从明年秋季入学起,全市中小学将全部实行电子化学籍管理。

有关人士分析,这意味着现有的纸质学生证到今秋将完成其历史使命,全部被学生IC卡取代;另外,电子学籍全面实施将限制小升初以及初中升高中的择校现象。

据了解,按照相关规定,中小学校通过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为每一名在校就读的学生(含新入学学生、转入学生和借读生)建立电子学籍,并在规定时间内为学生发放统一的电子身份证件,即学生IC卡。

每名学生入学时将获得一个唯一的学籍号,通过对学籍号的有效识别,可以实现升学、转学、入校注册等学籍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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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北京市小升初首次采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旨在控制非正常跨区跨片流动、学生和学籍分离等现象。

今秋入学的初一新生将刷卡报到,非正常流动学生将无法进行报到注册。

据介绍,今年9月1日至2008年6月底前为电子学籍试行阶段,传统与电子化学籍管理模式可同时运行。

从明年9月1日起,将全市中小学全部实行电子化学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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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学制、入学注册、学籍变动和信息安全等。

本办法所指“中小学校”,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实行分级负责、市级统筹、区县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学籍总量依据当年中小学校招生计划确定,学籍建立及变动情况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全市统一的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

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章学制第五条本市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原则上小学学制为6年,初中学制为3年。

分别为一年级、二年级、三年级、四年级、五年级、六年级和七年级、八年级、九年级。

第六条本市高中阶段学制原则上为3年。

分别为高一年级、高二年级和高三年级。

第七条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各区县可根据实际,在条件具备的学校适当开展学制改革实验。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八条本市中小学各学段招生实行计划管理。

中小学校应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招生计划、招生办法接收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各区县招生规模总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区域内各高中学校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本市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实行免试入学。

凡年满六周岁的本市户籍儿童,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小学接受义务教育;完成小学教育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学生学籍云平台用户手册

学生学籍云平台用户手册
增加学段:点击增加钮,进入增加学段的页面,如下图所示:
填写说明:
1、学段类型:小学、初中、高中、内高班学段。内高班学段为含预科的内地高中班学段,如新疆预科班学生,可设置成内高班学段。学段学制长度为4年,第一年预科,第二年开始为高一年级。
2、学段名称:默认显示学段类型名称,用户也可以自行修改,多个学段时,学段名称不要重复。
2、延期注册的学生,可以通过“取消延期并注册”来进行入学注册,该按钮没有时间限制,保证延期的学生可以入学注册。
未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1、对于获取到本校,但未办理入学的学生,可以点击此按钮,确定学生为“未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学生。此类学生将不能再入学或延期注册。
分班
点击“分班”,进入分班的页面,如下图所示:
3、学制长度:填写学段的学制长度,在维护年级时,按此长度生成年级数量。
4、学段负责人:输入匹配学校的教师,设置成学段负责人。设置后,用户拥有学段负责人的角色。
5、入学年龄:学段学生的入学年龄。
填写学段信息后,保存即可。学段设置后,可以设置学段下的年级信息。
修改:
选择学段信息,点击修改按钮,进入修改学段信息的页面。同增加页面,各项信息回显,可以重新修改再保存即可。
3.3.权限管理
点击“权限管理”菜单,进入学校权限管理的界面,如图所示:
列表显示为系统内置的角色。选择角色名称,点击“修改”按钮,可以为角色更新功能权限菜单。
如果学校需要新增其他角色,可以点击“增加”按钮,添加角色名称和角色的功能权限。
3.4.学校教师
点击“学校教师”菜单,进入查看学校教师的界面,如图所示:
1、从系统下载导入模板。
2、在模板中录入学生的姓名和校内编号,导入模板为xls格式,才能导入成功。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小学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学生入学、考勤、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和毕业等事项,均按本办法执行.第二章入学第三条报名入学的,除智力发育有严重缺陷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以外,均按市教育局当年的招生规定入学。

第四条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高中学生并按规定缴纳学费,下同)等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凭学生家长(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同)或有关单位证明,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由学校督促其人学;督促无效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家长送学生入学。

高中新生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取消其人学资格。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缴纳杂费等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凭学生家长或有关单位证明,到校请假.不请假的,视为旷课。

第五条新生办理人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编制新生学籍卡片和学生名册,并将学生名册报区、县教育局备案。

第三章考勤第六条学生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

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的,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

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家长了解情况,对学生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处分。

小学和初中学生旷课一周以上仍不到校上课的,由学生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其到校上课或责令学生家长送学生到校上课。

第四章转学、借读第七条外地学生迁入本市就读的,须持学生本人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和原就读学校出具的转学证明(高中学生必须带本人档案〕,向户口所在地区管片学校申请。

北京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北京学校学籍管理制度

北京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北京学校学籍管理制度一、导言学籍是指学生在学校中的注册身份和学习记录。

学籍管理制度是学校对学生学籍的登记、变更、注销等管理工作所制订的规章制度,旨在规范学生学籍的管理,确保学生的权益和学校的管理顺利进行。

北京市作为中国的首都,教育事业发展迅速,学生数量庞大。

为了保证优质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和学生个人信息的安全保密,制定了一套严格的学籍管理制度,以保障学生权益、维护教育公平和促进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二、学籍登记1. 学籍登记程序学生入学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户口簿、照片等相关材料,并接受学校的面试及体检等要求。

经学校审核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籍登记程序,方可正式成为学校的学生。

2. 学籍登记内容学籍登记内容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历、专业、班级等,还需记录学生的奖励情况、惩罚记录、健康情况等。

学校必须建立相关档案,以备后续的管理和查询使用。

三、学籍变更1. 学生信息变更学生信息变更指学生的基本信息、家庭背景、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动时,需及时向学校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学籍变更申请表。

学校将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并及时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2. 学生转学学生转学时,需提前向原学校申请,填写转学申请表,同时提供新学校的录取通知书、学籍证明等。

原学校将核实学生是否符合转学条件,完成相应手续后,方可办理学籍转出手续。

新学校在核实转学生资格后,办理学籍转入手续。

3. 学生休学、复学学生有休学需求时,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休学申请表,提供相应材料,如医院的证明材料等。

学校将审核材料,并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满后,按规定时间复学并办理学籍复学手续。

四、学籍注销1. 学生自愿退出学籍学生自愿退学时,需向学校提出申请,并签署申请书。

学校将核实申请人的真实意愿与相关材料,并完成学籍注销手续。

2. 学生强制退出学籍学生强制退出学籍指学生在教育法规定的期限内,未完成学业或不符合招生条件、严重违纪等情况下,学校有权将学生强制退出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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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京教基二﹝2014﹞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发挥学籍信息在教育管理、服务、决策中的基础性支撑作用,确保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安全、规范、高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教育学校学生的电子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采用全市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平台,由市教育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并与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对接。

第四条本市中小学校各学段电子学籍总量依据其当年招生计划确定,学籍注册及转学等操作均须在学籍总量内进行。

确需变更学籍总量的,由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提交申请,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调整。

第二章学校管理
第五条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学校关键信息包括学校代码、学校名称、
学校类型、学校属性、学校办别、校区信息等。

第六条学校关键信息变更及新建、撤销、合并等事项,区县教育行政部门须及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由市级统一操作。

第七条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设置管理岗位和权限,包括系统管理员、校长、学籍管理员、班主任、任课教师、校医等。

第八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按标准名称设置学制、学段、年级及班级信息。

学段分为小学、初中、高中。

班级名称原则上使用班级序号,也可自行设置。

第三章学籍注册
第九条新生电子学籍信息从各学段招生入学系统获取。

学校应当在新学期开学后10个工作日内,对按规定办理入学注册手续的新生进行分班操作。

分班后学籍信息管理平台自动进行新生学籍注册,按照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规则生成学籍号,一人一号,终身不变。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新生入学注册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在新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到学校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由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进行“延期注册”操作。

第十一条因故不能按期办理新生入学注册又未办理延期注册手续,
义务教育阶段经督促无效的,学校可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对其标注“未办理注册手续”并提交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高中阶段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到特殊教育学校登记入学的本市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为其确定对应的普通中小学校并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为其申请建立“融合教育双学籍”。

“融合教育双学籍”不计入普通中小学校学籍总量。

第十三条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本市户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申请到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的,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标注为“随班就读”。

第十四条电子学籍信息按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订格式采集,区县和学校可根据需要从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打印并存档。

第四章考勤记录
第十五条学籍信息管理平台具备考勤记录功能,设有出勤、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课等项目。

有条件的学校可通过学籍信息管理平台进行电子化考勤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在校学生学期注册通过平台中的“学期注册”功能进行,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七条无正当理由未履行请假手续的缺勤学生,按旷课处理。

旷课达到三个月的,学校可在
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对其标注为“异常原因不在学”。

第五章学籍变更
第十八条转学手续须在规定时间按规定程序办理。

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严格按照政策规定进行功能设置。

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申请在本市内转学的,由转入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发起申请并上传有关转学证明材料,依次由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转出学校、转出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电子学籍档案自动转移到转入学校。

第二十条符合条件申请跨省转学的,参照第十九条规定审核备案后,转入学校还需进行跨省转学调档操作。

跨省转学未调档前,转入学校可发起跨省转学撤销申请。

第二十一条已在本市就读学生户籍由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从境外到本市落户的,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通过“户口进京”发起申请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经区县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变更学生户籍信息。

第二十二条在境外就读的本市户籍学生转回本市就读的,由接收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通过“境外返京”发起申请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新建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外籍学生、港澳台学生从境外转入本市
就读的,由接收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通过
“外籍、港澳台境外转入”发起申请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新建电子学籍档案。

第二十四条安排入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就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由原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对其标注为“入专门学校就读”,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符合条件需安排回原学校继续学习的,原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通过“复学”功能恢复其学籍档案,并提取其在专门学校的过程学籍数据。

第二十五条根据规定被文艺、体育等有关社会组织选调进行专业训练的学生,由其学籍所在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进行“文体选调”标注,报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经学校同意休学的学生,学校须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登记休学记录,打印休学证明。

休学期限不超过一年。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不能办理转学手续。

休学期满后学籍信息管理平台自动做出提示,可选择“复学”或者“延长休学期”,对准予复学的学生,可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按其实际学业水平调整年级,不影响复学年级的学籍总量。

第二十七条符合退学条件的学生,学校须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登记退学信息,打印退学申请表和退学通知书,并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学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证件号、国籍、户籍、是否按本市户籍对待等属学籍关键信息,确须变更的,由学校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发起申请并上传有关证明材料,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予以变更。

第六章考核评价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考核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应利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提供的课程、学业成绩、评语、过程性评价等功能进行学生的考核信息采集。

第三十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其升级、留级、跳级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学业成绩管理等有关规定执行。

学籍信息管理平台根据学年变化自动执行升级操作。

留级、跳级应在新学年开学时实行,由学校按照规定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进行相应操作。

第七章毕业、结业、肄业处理
第三十一条每学年结束时,学校应在学籍信息管理平台中核实毕业年级学生电子学籍信息,于7月30日前完成毕业、结业、肄业处理。

完成毕业、结业、肄业处理后,学生的电子学籍信息不能修改。

第三十二条准予毕业的学生,学校可通过学籍信息管理平台生成并打印毕业生名册,按规定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通过学籍信息管理平台打印,按规定自动生成统一字号。

第三十四条学生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经核实后需要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出具学历证明的,可通过学籍信息管理平台打印。

第八章运维管理与信息安全
第三十五条学籍信息管理平台的支撑环境、技术支持、系统安全等由市教育信息技术部门统一负责,并建立平台培训、技术服务等长效运行维护机制。

第三十六条逐步推行教育电子身份认证(CA)、电子签章,确保系统操作人员身份真实和学籍信息安全。

第三十七条学籍信息管理平台提供教育数据综合分析功能,市、区县、学校可根据权限和需要开展统计分析、教育决策、学籍核查等应用。

第三十八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

非经市学籍主管部门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 .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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