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相关政策解读
财务收支财政收支的区别

财务收支目录•1 什么是财务收支•2 财务收支的审计•3 违反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4 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区分[编辑]什么是财务收支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国家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其他有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的各种资金的收入和支出。
[编辑]财务收支的审计根据《审计法》第8条至第25条的规定,国家审计机关以财务收支为审计对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审计根据《审计法》第18条的规定:"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中央银行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它是国务院的一个部门,是政府的银行。
国有金融机构,包括国家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国有保险、信托投资、证券经营、租赁机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等。
(1)中央银行财务收支审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都属于我国最高审计机关即审计署的审计对象,不可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
对中央银行审计的内容孟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审查在金融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财务收支及其结果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二是审查人民银行每个会计年度是否将其收入减除该年度支出,并按照国家核定的比例提取总储备金后的净利润,全部上缴中央财政。
(2)国家金融机构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
根据《审诗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比照国有企业对其资产、负债平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在资产方面,主要对其内部控制制度、贷款业务、利息计算、应收款项、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进行审计。
在负债方面,主要对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
在损益方面,主要对各种收入、投资收益、租赁收益、各种费用支出、收益分配等方面的真实性、正确性及合法性进行审计。
2.事业组织财务收支审计《审计法》第19条规定:"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浅议在审计工作中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区别

浅议在审计工作中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区别华菊审计实践中,由于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两个概念很难严格区分,给审计的处理处罚及对被审计单位的救济告知带来了难度,进而影响了审计工作的质量,下面本人结合工作实际,就财政收支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的区别谈一些自己粗浅的看法,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理论区别《审计法实施条例》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从理论上分析,财政收支是从国家的角度,对其以资金形态再分配社会产品的理论概括。
凡属于国家分配范畴内的资金活动,都可以称之为财政收支。
财务是反映部门、企业、单位在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的财务活动及其体现的经济利益关系。
财务活动包括资金筹集、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等三个基本环节。
财务收支是从部门、企业、单位的角度,对反映其经济活动的资金运动所作的理论概括。
凡是与财政部门无直接缴款、拨款关系的单位资金活动,习惯上人们称之为财务收支。
二、财政收支审计和财务收支审计在实际工作中的区别应用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审计人员仅仅依靠判断被审计单位的性质来区别财政收支审计还是财务收支审计,从而做出审计决定这种做法是欠妥的。
财政收支审计与国家机关并不是完全对应的。
比如,对事业单位的审计,可以是《审计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预算执行审计,也可以是第十九条规定的财务收支审计。
《审计法》第二十三条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进行的是财务收支审计,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进行的也是财务收支审计,以上两项审计却不仅涉及到国家机关,也会涉及到企事业单位。
财政收支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

财政收支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1. 财政收支审计的定义与作用财政收支审计是指对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核查、评估和监督的一种审计活动。
其目的是确保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正分配,维护国家财政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财政收支审计通过对财政收入和支出的整体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保护财政利益,提高财政效益。
2. 财政收支审计的内容与方法财政收支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审计。
2.1 财政收入审计财政收入审计主要针对国家税收、非税收入等方面进行核查,验证各种税费征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财政收入的合法性和稳定性。
2.2 财政支出审计财政支出审计主要对政府职能部门的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包括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等环节,确保财政支出的合规性和效益。
2.3 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审计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审计主要对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的过程进行核查,包括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的财政资金管理制度、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的审计。
2.4 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对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核查,评估预算执行效果,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
3. 财务收支审计的定义与作用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对企业、机构等组织的财务收入和支出进行核查、评估和监督的一种审计活动。
其主要目的是确保财务资源的合理运用、提高经济效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 财务收支审计的内容与方法财务收支审计的内容主要包括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财务管理制度、资金运作管理等方面进行审计。
4.1 财务报表审计财务报表审计是财务收支审计的核心内容,通过对财务报表的核查、比对和分析,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4.2 财务管理制度审计财务管理制度审计主要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核查,评估其合理性和完善程度,提出改进意见,以确保财务资源的有效配置与运用。
4.3 资金运作管理审计资金运作管理审计主要对企业的资金筹集、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核查,评估资金运作效果,发现问题和提出建议。
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怎么区分

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怎么区分第一,要结合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定义来理解财政收支是从国家的角度,对其以资金形态再分配社会产品的理论概括。
凡属于国家分配范畴内的资金活动,都称之为财政收支。
财务收支是从部门、企业、单位的角度,对反映其经济活动的资金运动所作的理论概括。
凡是与财政部门无直接缴款、拨款关系的单位资金活动,习惯上人们称之为财务收支。
《审计法》第二条对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作了原则规定。
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这实际上明确了,财政收支审计的对象主要是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
与财政部门有直接缴、拨款关系单位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是有联系、有交叉的,划分起来仍有难度。
不能仅仅以是国家机关就认为是财政收支,有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也有的是财政收支。
这是因为这些单位可能既有财政收支、又有财务收支;同样是一笔资金,国家预算分配到预算单位的资金,从国家的角度看是财政收支,而从单位的角度看,人们习惯上把它们称之为财务收支。
由此可见,确定一个被审计单位的违规行为属于财政收支行为,还是财务收支行为还是比较困难的。
审计署〔2006〕25号第七点规定,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这里的“其他组织”包括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缴款、拨款关系的政党组织和作为一级预算单位的企业、事业单位。
),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对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实施审计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确定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总的原则是:二、经济责任审计以财政收支为主的是财政收支,以财务收支为主的是财务收支。
三、除一、二之情况外的,统称为财务收支。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的行为有挤占成本,乱支费用,盈亏不实,乱列营业外支出,隐瞒销售收入和营业外收入,挪用专项资金等。
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解读

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解读为了深入贯彻落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28号)明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9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责成财政部重新制定。
2022年12月6日,谢旭人部长签署财政部令第71号,公布重新制定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参考有关网站内容,对新《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综述如下:一、重新修订《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以下称《规则》)的背景和必要性原规则是1998年1月19日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发布并施行的。
实施十多年来,对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政府采购、非税收入管理、政府收支分类等各项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内容和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原规则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适时废止—1—原规则并重新制定新规则,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各项财政改革对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以编制综合预算为核心内容的部门预算改革打破了原先按经费类别编制预算和进行财务管理的模式,对行政单位预算编制方法、预算执行,预算收支内容以及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等都做出了新的规定。
对此,行政单位所有的收支,不论经费性质,都应当纳入《规则》的规范范围,并且按照部门预算的新规定加强管理。
第二,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角度看,近年来,随着形势发展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推进,行政单位的经费保障水平不断提高,财务管理的内容和形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行政单位财务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都需要财政部在行政单位财务制度层面予以明确。
第三,修订《规则》也是促进行政单位更好地履行职能的需要。
近年来,随着行政单位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越来越重,而其财务管理水平与履行职能需要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
需要通过进一步修订完善《规则》的相关内容,体现厉行节约、降低行政成本,保障重点、兼顾一般等要求,—2—进一步提高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水平。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总结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总结
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是国家财政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
对政府部门和机构的财政收支活动进行审计监督,保障国家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运作。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所在的审计机构积极开展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和经验,现在我将对这些工作进行总结。
首先,我们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建立了健全的合作机制。
在审计
过程中,我们积极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相关机构进行沟通,及时了解政策法规的变化和相关数据的情况,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同时,我们还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了解其财务管理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审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其次,我们加强了对财政资金的监督和审计力度,确保了财政资金的合理使用。
通过对政府部门和机构的财政收支活动进行全面审计,我们发现了一些财政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提出了改进意见和建议,为政府部门和机构的财政管理工作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最后,我们不断完善了审计工作的方法和手段,提高了审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在审计过程中,我们采用了现代化的审计手段和技术,对大数据进行分析和挖掘,提高了审计工作的精准度和全面性。
同时,我们还加强了团队建设和培训,提高了审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为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总的来说,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工作,需要我们不断加强和改进。
我所在的审计机构将继续积极开展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为国家财政管理体系的健康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行政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

根据现行财税政策,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向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各项收支统一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行政单位应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或上级预算单位报送收支预算,请领经费,按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并定期向财政部门或上级预算单位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1.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行政单位的收入,主要有财政预算拨款收入、预算外资金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行政单位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其收入主要来源于财政预算拨款,即行政经费。
为弥补财政经费的不足,行政单位也可以自行组织一些收入,即预算外资金收入。
按现行制度规定,行政单位取得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必须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即将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支出时向财政报送支出计划,经财政审核后拨付款项,办理支出。
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即指财政部门根据行政单位提出的支出计划,按有关规定核拨给行政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和经财政部门核准、由行政单位按计划使用、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少量预算外资金。
应注意的是,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应纳入财政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和基金,以及应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属行政单位收入,必须及时足额上缴。
其他合法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
行政单位的支出包括经常性支出、专项支出和自筹基建支出。
经常性支出是指行政单位为维持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如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等等;专项支出是为完成专项或特定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指行政单位经批准用财政预算拨款以外的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支出。
行政单位收支相抵后的余额,为结余,分为经常性结余和专项结余,全额结转下年使用。
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由财务部门统一建帐核算,资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理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保证帐帐相符,帐实相符,以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2.行政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审计内容。
(1)内部控制制度的评审。
行政单位应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从制度上降低发生违纪违规问题的可能性,保证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财务收支管理制度_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办法

财务收支管理制度_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办法财务收支管理制度_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办法为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应制定规范的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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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收支管理制度篇1为严格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街道财务收支规范管理,提高财务管理和服务水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特制定本街道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一、收入管理1.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单位收入范围和入账时间,做到应收尽收。
2. 各项收入的取得(包括非税收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由财会部门归口管理并进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 涉及收入的合同,财会部门应定期检查收入金额和收入时间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查明原因,防止形成坏账。
4. 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对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进行序时登记。
二、支出管理(一)经费开支范围包括工资津贴、各项工程款支付、预付款项、专项资金、因公借款、以及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和相关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的等经费支出。
(二)报销审批权限按照分工,谁分管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
1、办事处各科室及各社区单笔报告在5000元以下(不含5000元),由分管主任签字,方可报销。
单笔报告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由办事处主任签字,方可报销。
2、办事处各科室及各社区单笔报告在1万元至5万元(不含5万元),由办事处主任签字,附主任联席会会议纪要,方可报销。
3、办事处各科室及各社区单笔报告在5万元以上,由办事处主任签字,附工委会会议纪要,方可报销。
4、日常性报销、按月按季度常规性报销,在没有变动的情况下,经分管主任签字后,直接报销。
(三)审批报销程序1. 经常性日常支出,日常办公、事务管理和相关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经费支出。
在支出发生之日及时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报销;事务管理和相关公务活动中所发生的招待餐费,在按规定审批报销程序办理结报时,必须按规定标准接待并附上餐饮接待点菜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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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相关政策解读一、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的概念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一)行政事业性收费;(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二、审计评价依据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三、审计处理处罚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群众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
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五、审计机关派出机构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六、财政收支审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七、审计结果报告审计法第十七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二)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三)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审计机关依法采取的措施;(四)审计机关提出的改进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管理工作的建议;(五)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八、企业与金融机构审计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审计机关在年度审计项目计划中确定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进行审计的,应当自确定之日起7日内告知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的企业、金融机构。
九、建设项目审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十、社会保障基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审计法第二十三条所称社会保障基金,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金以及发展社会保障事业的其他专项基金;所称社会捐赠资金,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货币、有价证券和实物等各种形式的捐赠。
十一、专项审计调查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审计程序、方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预算管理或者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在专项审计调查中,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部门、单位有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审计调查人员和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提出审计报告,作出审计决定,或者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十二、指导监督内部审计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依法成立的内部审计自律组织。
审计机关可以通过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三、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十四、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承诺制度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时,被审计单位应当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审计机关提供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十五、查询单位账户和个人存款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单位账户通知书;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发的协助查询个人存款通知书。
有关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证明材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十六、封存有关资料和资产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封存被审计单位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封存通知书,并在依法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
封存的期限为7日以内;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
对封存的资料、资产,审计机关可以指定被审计单位负责保管,被审计单位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
十七、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以就有关审计事项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审计机关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可以在向社会公布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中,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的结果。
审计机关拟向社会公布对上市公司的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的,应当在5日前将拟公布的内容告知上市公司。
十八、审计实施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法第三十八条所称特殊情况,包括:(一)办理紧急事项的;(二)被审计单位涉嫌严重违法违规的;(三)其他特殊情况。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组成审计组,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通过检查、查询、监督盘点、发函询证等方法实施审计;(二)通过收集原件、原物或者复制、拍照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和谈话内容作出记录,或者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会议记录材料;(四)记录审计实施过程和查证结果。
十九、审计结果及其形式审计机关有关业务机构和专门机构或者人员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以及相关审计事项进行复核、审理后,由审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对审计事项的审计评价,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提出的处理、处罚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的意见,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工作的意见;(二)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三)对依法应当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对依法应当由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处罚的,移送有关主管机关;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二十、审计听证制度审计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较大数额罚款的具体标准由审计署规定。
二十一、审计决定的执行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执行审计决定。
对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国家有关规定缴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
审计决定需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协助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书面提请协助执行。
被审计单位应当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审计机关应当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被审计单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执行;逾期仍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十二、政府裁决和审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决定中告知被审计单位提请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裁决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审计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被审计单位申请停止执行,受理裁决的人民政府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