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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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书之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

通知书之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意见的通知【篇一:关于对《(讨论稿)》征求意见的通知】施办法(讨论稿)》征求意见的通知各教育指导中心、区教育发展中心、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现将《白云区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讨论稿)》(以下简称“讨论稿”)发给你们征求意见。

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单位对讨论稿要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散发,不得上网。

二、各单位要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讨论,广泛收集意见,形成反馈意见的书面报告。

三、各单位反馈意见于2010年4月20日前报教育局人保科(高职中与区教育发展中心直接报人保科,其它公办学校幼儿园由各教育指导中心统一收集后报人保科)。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联系人:龙飞电话:86371576(讨论稿)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白云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全区公办中小学(含职中)、公办幼儿园、区教育发展中心、区少年宫正式工作人员。

二、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定(一)2009年1-10月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按2009年11月实际聘用岗位对应数额总和核定。

2009年11-12月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聘用岗位对应数额总和,结合学校教职员配备超缺情况核定。

(二)2010年1月1日后,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实行每季度一核,以上一季度最后一个月学校实际聘用岗位对应数额总和,结合学校教职员配备超缺情况核定。

(三)区教育局对学校进行考核(含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办学绩效等),根据考核情况对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予以调整。

(四)区教育局可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中设立专项奖,奖励在某些专项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

(五)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片区和镇划拨。

三、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一)按劳分配的原则。

在定编、定岗、定员、定工作量的基础上,向工作量大、责任重的人员适当倾斜。

(二)优绩优酬的原则。

根据工作人员完成任务的质量分配,坚持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

附件1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单位)")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评审。

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

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为导向,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审由县(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

根据评审需要分级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委库。

各等级教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并指定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向学校(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可申请跨校竞聘、申报,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

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二○○一年十月十一日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二○○一年十月八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以下简称国发〔2001〕21号文件)的精神,为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和教职工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现就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原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国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科学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实施办法,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直接关系到我国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2)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3)力求精简和高效;(4)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核定(见附表)。

中小学校的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

确实需要配备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其占教职工的比例,高中一般不超过16%、初中一般不超过15%、小学一般不超过9%。

完全中学教职工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制学校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讨论稿和送审稿[有关对(讨论稿)征求意见通知]

讨论稿和送审稿[有关对(讨论稿)征求意见通知]

讨论稿和送审稿[有关对(讨论稿)征求意见通知]施办法(讨论稿)》征求意见的通知各教育指导中心、区教育发展中心、公办中小学幼儿园:现将《白云区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讨论稿)》(以下简称“讨论稿”)发给你们征求意见。

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各单位对讨论稿要专人负责,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散发,不得上网。

二、各单位要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讨论,广泛收集意见,形成反馈意见的书面报告。

三、各单位反馈意见于2010年4月20日前报教育局人保科(高职中与区教育发展中心直接报人保科,其它公办学校幼儿园由各教育指导中心统一收集后报人保科)。

二〇一〇年三月三十一日联系人:龙飞电话:__(讨论稿)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白云区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与对象全区公办中小学(含职中)、公办幼儿园、区教育发展中心、区少年宫正式工作人员。

二、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定(一)2009年1-10月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按2009年11月实际聘用岗位对应数额总和核定。

2009年11-12月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实际聘用岗位对应数额总和,结合学校教职员配备超缺情况核定。

(二)2010年1月1日后,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实行每季度一核,以上一季度最后一个月学校实际聘用岗位对应数额总和,结合学校教职员配备超缺情况核定。

(三)区教育局对学校进行考核(含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办学绩效等),根据考核情况对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予以调整。

(四)区教育局可在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中设立专项奖,奖励在某些专项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

(五)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片区和镇划拨。

三、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一)按劳分配的原则。

在定编、定岗、定员、定工作量的基础上,向工作量大、责任重的人员适当倾斜。

(二)优绩优酬的原则。

根据工作人员完成任务的质量分配,坚持向一线教师、骨干教师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其他工作人员倾斜。

教育部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实施意见.doc

教育部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实施意见.doc

教育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发文单位:教育部文号:教人[2002]8号发布日期:2002-6-26执行日期:2002-6-26生效日期:1900-1-1根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为切实加强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现就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和编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抓紧做好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1.按照国办发〔2001〕74号和国办发〔2002〕28号文件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中小学编制实施办法,指导、落实本地区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办发〔2002〕28号文件提出的要求,抓紧做好中小学编制核定工作,并将结果报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

2.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编制、财政部门,根据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实施办法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提出本地区中小学人员编制方案。

要按照精简、规范、合理、高效的原则,规范中小学内设机构名称和职责,控制中小学领导职数,合理确定教师与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工勤人员的结构比例。

3.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批准的教职工编制总额内,调控中小学班额(每班学生数)和班级数,科学确定中小学教职工工作量,采取在校学生人数、标准班额、班级数、每班教师定员等指标,区别学校层次和地域分布,计算并分配中小学校编制数额。

要根据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调整的情况,合理调剂学校之间编制余缺。

二、中小学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的确定4.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管理机构,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普通中学职能机构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重点中学和24个班以上的学校可增设1~2个机构。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

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和评价标准

附件1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科学评价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和其他校外教育机构(以下简称为“学校(单位)”)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编在岗教师的职称评审。

民办中小学教师和其他在岗中小学教师可参照本办法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必须在核定的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不再进行岗位结构比例之外、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评审。

评审结果是中小学教师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坚持以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为导向,本着客观、公正、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实行同行专家评价,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分级管理。

正高级教师评审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高级及以下等级教师评审由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一级、二级、三级教师评审由县(县级市、区,下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中小学教师职称实行评审委员会评审制度。

根据评审需要分级组建正高级、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和评委库。

各等级教师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分级管理要求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建,并指定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部门。

第二章申报第六条申报评审中小学教师职称,须符合《广东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有关规定要求。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申报评审职称,由个人向学校(单位)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广东省中小学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及相关申报评审材料。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可申请跨校竞聘、申报,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核编原则本办法中的中小学是指由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含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含初级小学、教学点)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科学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实行动态管理;二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以县核定,总量控制,公平配置。

二、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配备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内设管理机构,合理配备领导职数,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具体配置参照表1、表2。

三、编制标准(一)相关概念。

中小学教职员包括教师、职员和教学辅助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包括行政管理、党群工作和教育教学管理)的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卫生保健及寄宿生生活指导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中小学教职员核定和使用事业编制。

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二)基本编制的核定。

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主要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当年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标准核定(参照表3)。

完全中学教职员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一贯制学校教职员编制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编制由各县(市、区)按学生数单独核定,计入乡镇中心小学或邻近完全小学内。

为适应我省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省内经济较发达地区可视当地财力情况,经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教育、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后,按标准上浮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核定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

附录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附录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附录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广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实施方案一、背景与意义中小学教师是培养未来人才的重要力量,其职称制度是评价教师职业发展的重要指标。

然而,当前的职称制度在一些方面存在不足,限制了教师的发展潜力。

为了进一步激发广东省中小学教师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推动教师职业发展,提高教学质量,广东省决定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

二、目标1.重视教师实际业绩,建立能够反映教学实力的职称评价体系。

2.提高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3.鼓励教师不断学习和创新,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三、内容1.优化职称评审标准:制定新的评审标准,包括教学成果、教学建设、师德和教育创新等方面内容,更能反映教师在课堂教学、科研和教学中的实际贡献。

2.完善评审流程:设立评审委员会,由专家组成,对申报教师进行全面评审。

评审结果公示,接受申报教师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3.加强培训支持:提供丰富多样的培训机会,鼓励教师参加教学研讨、学习先进教育理论和技术,提高专业素养和教学能力。

4.强化师德评价:将师德评价纳入职称评审体系中,对干部教师的师德表现进行评估和奖惩,建立健全师德激励和惩戒机制。

5.推动科研和教学:鼓励教师参与科研项目和教学项目,提供相应支持和奖励。

四、步骤1.制定方案: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具体的方案,明确的目标、内容和步骤。

2.宣传动员:通过多种方式宣传方案,向广大教师宣传的意义和价值,鼓励积极参与。

同时组织相关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和能力。

3.试点推广:选择若干中小学校进行试点,验证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根据试点结果进行调整,逐步推广到全省各中小学校。

4.监测评估:建立监测评估机制,对的进展和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5.完善制度保障:完善相关政策法规,确保方案的顺利实施。

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为提供有效的支持和保障。

五、效果1.提高中小学教师的职业满意度和工作积极性,激发教师的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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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
(粤机编办[2008]7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关于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02]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核编原则
本办法中的中小学是指由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含完全中学、高级中学、初级中学)、小学(含初级小学、教学点)及九年一贯制学校,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科学合理核定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直接关系到我省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

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保证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基本需要,实行动态管理;二是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是以县核定,总量控制,公平配置。

二、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配备
中小学根据学校类别、规模和任务设置内设管理机构,合理配备领导职数,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具体配置参照表1、表2。

三、编制标准
(一)相关概念。

中小学教职员包括教师、职员和教学辅助人员。

教师是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包括行政管理、党群工作和教育教学管理)的人员。

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
化教育、卫生保健及寄宿生生活指导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中小学教职员核定和使用事业编制。

中小学教职员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二)基本编制的核定。

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主要根据高中、初中、小学等不同教育层次和城市、县镇、农村等不同地域,按照当年在校学生数的一定比例标准核定(参照表3)。

完全中学教职员编制分别按高中、初中编制标准核定。

九年一贯制学校教职员编制分别按初中、小学编制标准核定。

农村教学点的编制由各县(市、区)按学生数单独核定,计入乡镇中心小学或邻近完全小学内。

为适应我省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省内经济较发达地区可视当地财力情况,经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教育、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后,按标准上浮一定比例(最高不超过50%)核定中小学教职员基本编制。

(三)附加编制的核定。

中小学附加编制总额不得超过其教职员编制总额的10%。

具体可参考以下标准核定:
1、民族班,每班可增加0.5名编制。

2、学生数低于本地区小学定编标准学生数的教学点,可增加1名编制;每个年级只有1个班且平均班额低于30人的偏远地区农村小学,可增加3—4名编制。

3、负责全乡镇小学、幼儿园业务指导与行政管理工作的乡镇中心小学,其所在乡镇人口5万人以下的可增加3名编制,5—10万人的可增加4名编制,10万人以上的可增加5名编制。

4、在校学生规模达到1000人的中、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在校寄宿生达到200人以上的中小学,以及学生规模达到500人的中小学分校,可增加1名专职心理教师编制。

5、有省级、市级教育部门正式文件委托、承担示范和实验项目的中学可增加2—3名专任教师编制,小学可增加1—2名专任教师编制。

(四)因教师脱产进修、长期病假、产假、支教等需要安排教师的中小学,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不超过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员总数5%的原则提出临时聘请专任教师的工作方案,经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财政和人事部门批准后,由教育部门统筹使用并实行实名制管理。

临时聘请的专任教师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所需人员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核拨。

(五)人员结构比例。

严格控制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在学校教职员编制中所占比例,原则上专任教师占教职员编制的比例高中不低于85%,初中不低于88%,小学不低于92%。

(六)中小学后勤服务实行社会化。

学校的厨工、清洁工、花工、木工、电工、门卫、收发员、学生宿舍服务人员等后勤服务人员不占用事业编制,按不超过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员总数的15%聘请后勤服务人员,并实行合同制管理,人员经费由本级财政部门核拨。

现已在编在岗的后勤服务人员,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按“老人老办法”原则,做到身份不变、待遇不变、拨款渠道不变,原使用的编制另列,随自然减员和机械减员逐步收回。

学校实习工厂(场)生产人员及其临时聘用人员不列入学校教职员编制,实行自收自支管理。

(七)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要求,综合考虑学校校舍、教师数量等条件安排班额和班级数量,原则上每班学生不能超过50人。

四、编制管理
(一)各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本级教育、财政部门逐县(市、区)核定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总额,并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在市核定
的编制总额内提出本地区各中小学教职员编制分配方案,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商财政部门审核下达。

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教职员人员经费。

(二)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生源变化和学校布局变化等情况,各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总额,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表4要求,向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三)中小学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各地不得突破市核定的县(市、区)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总额。

学校在本实施办法规定外需增设机构和增加领导职数的逐级上报各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干预,下发文件、部署工作等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

(四)普通高中、初级中学、小学,城市、县镇、农村中小学教职员编制原则上不互相挤占。

但情况特殊,确因工作需要,经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也可在县(市、区)范围内作适当调整。

(五)建立中小学教职员编制年度报告制度。

各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本级教育、财政、人事部门,将所辖中小学在校学生人数、编制总额和教职员情况,按照表5要求,于每年9月底前上报各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

各地级以上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表6要求汇总后,于10月底前上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并抄送省教育、财政部门。

(六)中小学在核定的教职员编制范围内要按照职位分类合理配备教职员,严格按照教师资格条件聘任专任教师。

(七)各县(市、区)应在核编过程中做好中小学教职员的总量控制和结构调整工作,引导教职员从城镇学校和超编学校向农村学校和缺编学校合理流动。

(八)积极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精干教职员队伍,辞退不合格教师,压缩非教学人员,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九)清理各种形式占用的中小学教职员编制。

任何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员编制。

(十)编制下达到学校后,各县(市、区)应按规定及时配备教职员,不得出现空编不配而又长期另请代课教师的现象。

(十一)对于超编的中小学教职员,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机关工作人员分流政策,制定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稳妥做好分流安置工作。

(十二)综合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加强中小学人员编制管理,形成学校自律机制。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和教育、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应当责令纠正,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者给予处分。

五、其他
(一)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编制标准另行制定。

(二)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粤机编办[2003]124号文件同时废止。

(三)本实施办法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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