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实施细则
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实施细则

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实施细则
以下是关于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实施细则的一些建议:
1. 安全评估和规划:在进行突出煤层石门揭煤之前,必须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和规划。
这包括煤层和岩层的地质特征、矿井的支护结构和设备、煤层的稳定性等方面的评估。
2. 设计合理的支护方案:根据煤层和岩层的特点,设计合理的支护方案。
支护方案应考虑到煤层的厚度、煤质、岩层的强度等因素,以确保煤层突出后的石门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 使用适当的支护材料和设备:选择适当的支护材料和设备,以确保支护结构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常用的支护材料包括钢材、木材、煤矸石等。
支护设备包括预应力锚杆、支护架等。
4. 加强对矿工的培训和教育:确保所有参与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工作的矿工都接受过相关的培训和教育,了解工作流程、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措施。
5. 建立健全的安全监测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安全监测和管理制度,对煤层突出和石门揭煤过程进行实时监测和管理。
如发现任何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6.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定期对支护结构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支护结构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同时,对煤层突出和石门揭煤过程进行评估和改进,提高操作的安全性和效率。
以上是关于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实施细则的一些建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但请注意,具体的实施细则可能根据不同矿井和地
质条件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因此,在实施过程中,请务必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的指导。
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实施细则

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实施细则背景介绍煤层石门揭煤是指在开采煤矿时,对煤层与岩层交接面形成的石门进行开挖,以便开采煤炭。
煤层石门揭煤是煤矿开采中非常重要的一环,但由于技术要求较高,安全隐患较大,需要制定细则严格规范操作。
实施细则1. 前期准备在进行煤层石门揭煤前,必须对石门位置、石门尺寸、煤炭质量等进行测量和分析,以便确定煤炭开采方案和揭煤工艺。
2. 揭煤尺寸控制揭煤高度要根据地质条件和煤炭开采方案来进行控制。
揭煤高度一般不宜超过煤层厚度的70%,同时也要确保揭煤不会对煤层稳定性造成、损害。
3. 揭煤开挖揭煤开挖过程中必须保证石材的完整性,开挖顺序应当先从上往下进行,逐层开挖不可交错。
4. 揭煤支护揭煤后必须进行支护,支护措施一般采用锚杆、钢架等,对于支护材料要进行牢固度检查,保证支护的稳定性。
同时也要细心观察支护效果,及时对不稳定环境加强治理。
5. 探测揭煤完成后必须进行探测,以确定开采工作的安全与稳定性。
探测方法主要包括各种地质探测和地面设备探测技术等。
注意事项煤层石门揭煤不仅需要严格按照规范顺序进行操作,也要注意以下几点:•在煤层石门位置确定时,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分析;•进行揭煤前必须做好安全防范措施;•揭煤工艺选择和实施应遵守国家相关标准;•揭煤过程中要严格检查煤层稳定性,防止煤层变形和坍塌。
结论煤层石门揭煤虽然是煤矿开采的重要环节,但要进行规划和操作时必须要格外谨慎,尤其注意安全问题,以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
本文提供了揭煤的五个步骤和注意事项,希望能够为开采过程中的人员提供参考和帮助。
石门揭煤防突细则2019-7-16

石门揭煤防突细则规定第三章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第六十四条采取井下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钻孔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并用穿层钻孔至少控制以下范围的煤层: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者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
当区域防突措施难以一次施工完成时,可分段实施,但每一段都应当能保证揭煤工作面到巷道前方至少20m之间的煤层内,区域防突措施控制范围符合上述要求;第四节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第六十九条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的,必须对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进行检验,检验指标优先采用残余瓦斯含量指标,根据现场条件也可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者其他经试验(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要求)证实有效的指标和方法进行检验。
采用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也可以参照本细则第八十八条的方法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第七十条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应当根据经试验考察(应当符合本细则第五十七条的要求)确定的临界值进行评判。
在确定前可以按照表2指标进行评判,当瓦斯含量或者瓦斯压力大于等于表2的临界值,或者在检验过程中有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时,判定区域防突措施无效,该预抽区域为突出危险区;否则预抽措施有效,该区域为无突出危险区。
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检验的,如果所有实测的指标值均小于临界值且没有喷孔、顶钻等动力现象时,判定区域防突措施有效,否则措施无效。
第七十一条对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均应当首先分析、检查预抽区域内钻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不符合设计要求的,不予检验。
第七十二条采用直接测定煤层残余瓦斯含量或者残余瓦斯压力等参数进行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二)对穿层钻孔预抽井巷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至少布置4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井巷中部和井巷轮廓线外的上部和两侧。
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实施细则

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实施细则1. 简介煤矿作业中,突出煤层石门揭煤是一项重要工作,也是确保煤矿生产安全和高效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介绍突出煤层石门揭煤的实施细则,以确保该工作的顺利进行。
2. 工作范围突出煤层石门揭煤的工作范围包括:•煤层石门的确定:根据设计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煤层石门的位置和尺寸。
•材料准备:准备所需的揭煤工具、钻孔机械、炮眼装置、爆破器材等。
•设备检查:对揭煤工具、钻孔机械等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钻孔:按照设计要求,在煤层石门位置进行钻孔,确定炮孔位置。
•爆破:按照爆破方案进行炮孔装药、起爆,实现煤层石门的突出。
•清理:清理炮破后的煤矸石和岩石碎片,并确保通道畅通。
•安全检查:对揭煤过程中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和处理,确保工作安全进行。
3. 实施步骤3.1 煤层石门的确定根据设计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煤层石门的位置和尺寸。
考虑到通风、运输和煤矿基础设施的要求,需要综合考虑煤层厚度、煤层倾角、煤质等因素,确定合理的煤层石门位置。
3.2 材料准备根据揭煤工作的需要,准备以下材料:•揭煤工具:包括锤子、凿子、扁铲等,用于打击和切削煤层和岩石。
•钻孔机械:选择适当的钻孔设备,如手持钻、电钻等,用于在煤层石门位置进行钻孔。
•炮眼装置:选用适当的炮眼装置,如爆破管、爆破帽等,用于进行爆破作业。
•爆破器材:选择适当的爆破器材,如引爆器、雷管等,用于起爆。
3.3 设备检查在进行揭煤作业之前,对揭煤工具、钻孔机械等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检查内容包括设备的外观、操作手柄、电源等,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或更换设备。
3.4 钻孔按照设计要求,在煤层石门位置进行钻孔,确定炮孔位置。
钻孔前需要标记好炮孔位置,避免偏离设计要求。
钻孔深度和直径根据煤层和岩石的情况确定,保证揭煤的效果。
3.5 爆破根据爆破方案进行炮孔装药、起爆。
在装药过程中,要确保药量准确,并保证装药密实。
起爆时要注意保持安全距离,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
石门(立井、斜井)揭煤技术管理规定

石门(立井、斜井)揭煤技术管理规定石门(立井、斜井)揭煤技术管理规定第三百一十四条石门揭煤定义石门(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线距离5m 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5m(最小法线距离)的过程均属于揭煤作业。
第三百一十五条巷道布置(一)巷道布置应尽可能实现不揭突出煤层或少揭突出煤层,确实需要揭穿突出煤层,其揭煤位置应尽可能布置在构造简单地带、突出危险程度相对较低的地带、或已解除突出危险地带。
(二)石门距突出煤层法距7m前,应于巷道两侧分别施工二个预抽或卸压排放钻场。
第三百一十六条地质探查在距煤层法距10m前(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20m前),必须准确控制煤层层位。
准确控制巷道顶板不小于7m、两侧不小于15m、底板不小于5m、前方超前距不小于20m范围内的煤层(煤线、煤包)及断层情况。
第三百一十七条揭煤防突专项设计(一)石门、立井、斜井揭煤前,矿要编制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石门揭煤前1个月上报集团公司;专项设计上报前,矿总工程师要认真组织审查;批准后,要对照批复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组织审批。
(二)专项防突设计主要包括内容:1、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2、建立安全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3、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准确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措施,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等工程布置、实施方案;4、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预测及检验钻孔布置等;5、工作面防突措施;6、安全防护措施及组织管理措施;7、加强过煤层段巷道的支护及其他措施。
(三)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必须附钻孔布置平面、剖面、断面图,措施孔必须附孔号、孔口位置、方位、角度、见煤深度、穿煤长度、终孔深度等参数附表。
(四)措施孔间距,要按照穿煤段轴线间距设计。
第三百一十八条区域预测凡煤层厚度大于0.3m,均要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测定瓦斯压力点不得少于3个。
石门揭煤防治突出管理办法

石门揭煤工作面及岩巷掘进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办法一、总体要求:1、为进一步加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管理,实现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工作管理科学化、规范花,不断提高从事与防治突出工作有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操作技能,特制定石门揭煤及岩巷掘进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办法。
2、石门揭煤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及岩巷掘进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是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部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极为重要的一环,各单位、各级领导必须把石门揭煤及岩巷防突管理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
3、各职能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强化管理,强化监督,强化培训,必须明确各业务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并严格检查考核。
4、必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标准化,建立健全检查、考核、验收制度。
二、防突管理:一)、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1、石门揭穿突出煤层、即石门自底(顶)板岩柱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的全部作业过程,都必须采取防治突出措施,并编制设计,报矿务局总工程师批准。
2、揭穿突出煤层应按下列顺序进行:①、探明石门(或揭煤巷道)工作面和煤层的相对位置。
②、在揭煤地点测定煤层瓦斯压力或预测石门工作面突出危险性。
③、预测有突出危险时,采取防治突出措施。
④、实施防突措施效果检验。
⑤、用远距离放炮或震动炮揭开或穿过突出煤层。
⑥、在巷道与煤层连接处加强支护。
⑦、穿透煤层进入顶(底)板岩石。
3、石门与突出煤层中已掘出的巷道贯通时,该巷道应超过石门贯通位置5米以上,并保持正常通风。
4、石门揭穿突出煤层的设计,必须具有下列主要内容:①、突出预测方法及预测钻孔布置、控制突出煤层层位和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的钻孔布置。
②、建立可靠的独立通风系统,并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
放震动炮揭穿突出煤层时,与此石门通风系统有关地点的全部人员必须撤至地面,井下全部断电,井口附近地面20米范围内严禁有任何火源。
③、揭穿突出煤层的防治突出措施。
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实施细则

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实施细则煤层石门揭煤是煤矿开采中的一种重要工作环节,它涉及到矿井的安全、生产效率和煤炭资源的利用效益。
为了保证矿井的安全和顺利开采,制定一套细致、科学的煤层石门揭煤实施细则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煤层石门揭煤的实施细则,包括预处理、揭煤作业安全措施、揭煤作业流程、设备要求等方面。
以下是其中的部分内容:一、预处理1.进行煤层石门评估,包括煤层稳定性、煤层纯度、煤质特征等方面的评估。
2.确定煤层石门揭煤的开采时间和顺序,合理安排揭煤的时间和工作量。
3.制定煤层石门揭煤的实施方案,包括揭煤的具体方法、设备和人力资源的配置等。
二、揭煤作业安全措施1.确保揭煤作业安全的前提条件,包括煤层石门的稳定性、揭煤场地的整洁和通风条件的优化等。
2.对参与揭煤作业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提供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
3.设立揭煤作业安全监测系统,定期检查和修复揭煤相关设备的工作状态。
4.制定灭火和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在揭煤作业中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种意外事故。
三、揭煤作业流程1.确定揭煤分段的大小,根据煤层石门的大小和布局,确定揭煤分段的大小和揭煤部位。
2.进行揭煤前的预处理工作,包括煤层石门的清理和预裂爆破等。
3.采用爆破方法进行煤层石门的揭煤,确保揭煤的效果和安全。
4.及时清理揭煤产生的岩石渣块和煤屑,确保煤层石门的通畅和揭煤作业的连续性。
四、设备要求1.选择适合的爆破设备,包括起爆器、雷管等。
2.配置煤层石门揭煤的机械设备,包括压力钻、液压石头切割机、盾构机等。
3.设立相应的设备操作和维护规程,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以上仅为煤层石门揭煤实施细则的部分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煤矿的需求,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细化。
煤层石门揭煤作为煤矿开采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对矿井的安全和开采效益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制定一套科学、细致的实施细则非常必要。
同时,煤矿企业还需加强对揭煤作业的监管和管理,确保揭煤作业的安全、顺利进行。
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实施细则范文

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煤层石门揭煤工作,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层石门揭煤是指在煤层顶板未进行顶板支护的情况下,对石门进行开采或揭露的操作。
第三条煤层石门揭煤必须按照国家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进行,严格执行矿井安全生产标准,确保煤矿生产安全。
第二章煤层石门揭煤工作组织第四条煤层石门揭煤工作必须设立专门组织进行,由矿长或矿山长担任组织领导。
第五条煤层石门揭煤工作组织应按照任务需要确定具体的工作范围和人员配置要求。
第六条煤层石门揭煤工作组织应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和操作规程,并通过培训和考核确保相关人员掌握工作流程和操作技能。
第三章煤层石门揭煤前的准备工作第七条在揭煤前,必须进行详细的工作区域勘探和石门结构分析,了解煤层石门结构特点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八条煤层石门揭煤前必须对周围环境进行清理,清除杂物和障碍物,确保煤矿工作场所清洁整齐。
第九条煤层石门揭煤前必须对相关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四章煤层石门揭煤的操作流程第十条煤层石门揭煤操作必须按照规定的工作流程进行,禁止违规操作和超负荷作业。
第十一条煤层石门揭煤的安全措施必须到位,确保工作过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二条煤层石门揭煤操作过程中,必须密切关注工作面的动态,及时进行调整和应急处理。
第五章煤层石门揭煤后的处理第十三条煤层石门揭煤后,必须及时处理煤层顶板的支护工作,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煤矿生产停工。
第十四条煤层石门揭煤后,必须对石门进行分类和处理,以便后续的工作安排和统计分析。
第十五条煤层石门揭煤后,必须进行事故分析和评估,总结工作经验,完善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对煤层石门揭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隐患。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煤层石门揭煤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的行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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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兴矿区管理局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实施细则(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 (2)第一节突出煤层层位控制 (2)第二节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的编制 (4)第三节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的审批 (4)第三章区域性“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5)第一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 (5)第二节区域防突措施 (5)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 (6)第四节编制石门揭煤区域消突评价报告 (7)第五节区域验证 (8)第四章局部“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9)第一节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 (9)第二节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 (9)第三节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 (10)第四节防误穿煤层的措施 (10)第五节安全防护措施 (11)第五章石门揭开突出煤层的具体工作 (12)第六章石门揭煤施工工艺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贯彻《矿山安全法》、《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安全规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靠科学、综合治理的方针,预防石门揭煤发生突出,防止人身事故,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实施细则。
第二条资兴矿区安全生产管理局辖区内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及按突出矿井管理的高瓦斯矿井揭开突出煤层的作业,适用本细则。
其它高瓦斯矿井各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非突出煤层在新水平开拓工程首次揭穿这些煤层时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第三条揭开突出危险煤层全过程,是指石门和立井、斜井工作面从距突出煤层底(顶)板的最小法向距离5m开始到穿过煤层进入顶(底)板2m(最小法向距离)的整个过程。
第四条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实施全过程,包括编制设计、制订措施、措施落实、协调指挥等工作由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矿总工程师具体落实),矿井瓦斯研究室负责组织实施,安全监察部门监督执行。
第五条突出煤层石门揭煤要按照煤层赋存条件严格编制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其内容包括:突出煤层石门揭煤基本概况(巷道布置、煤层情况、地质构造、瓦斯情况、通风系统)、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和石门揭煤安全技术措施。
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做到不消突不揭煤。
第六条突出煤层在石门揭煤过程中发现消突评判指标超标、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石门揭煤工作,并立即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石门揭煤工作。
第二章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第一节突出煤层层位控制第七条矿井地质测量部门在石门工作面距离煤层法向距离20m 前,编制临近煤层允掘通知单,并报公司(矿井)总工程师审批后交掘进队(区)执行,同时交有关安全监管人员进行有效监督。
第八条石门工作面揭穿突出煤层前,必须准确控制煤层层位,掌握煤层的赋存位置、形态。
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10m之前,应当至少打两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取芯钻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当需要测定瓦斯压力时,前探钻孔可用作测定钻孔;若二者不能共用时,则测定钻孔应布置在该区域各钻孔见煤点间距最大的位置。
在地质构造复杂、岩石破碎的区域,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20m之前必须布置一定数量的前探钻孔,以保证能确切掌握煤层厚度、倾角变化、地质构造和瓦斯情况。
第九条控制煤层层位的地质钻孔由地测部门设计,报公司(矿)总工程师审批。
矿瓦斯研究室严格按照审批的石门地质探孔设计进行钻孔施工。
地质探孔要求:至少打2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前探孔,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
第十条施工地质钻孔期间,地测部门必须派地质人员现场跟班,并详细记录岩芯资料。
原始地质资料必须由施工人员和地质人员签字。
瓦斯研究室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煤层的透气性系数等基本参数,并形成技术资料,由检测人员签字,并报通风副总工程师、主管和公司(矿)总工程师签字。
第十一条地测部门根据地质探孔施工记录编制钻探成果图、填写石门掘进允掘通知单,并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钻探成果图交矿井瓦斯研究室,石门掘进允掘通知单分别送矿瓦斯研究室、矿安全监察部门和掘进队(区)。
掘进队按照石门掘进允掘通知单负责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位置停掘。
第二节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的编制第十二条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的编制时间为地质孔竣工后、距煤层法向距离7m之前,由矿井瓦斯研究室负责。
编制依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和作业规程、地质钻探成果图、地质说明书。
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穿突出煤层的专项防突设计至少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见附件一)(一)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二)准确控制突出煤层层位、确定安全岩柱厚度的钻探成果;(三)揭煤区域通风系统及加强控制通风风流设施的措施;(四)石门揭煤区域“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预测及检验钻孔布置等;(五)区域防突措施的设计;(六)揭煤工作面局部“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突出危险性预测及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方法、指标,预测及检验钻孔布置等;(七)工作面局部防突措施的设计;(八)石门揭煤的安全防护措施;(九)石门揭煤的施工组织措施;(十)加强过煤层段巷道的支护及揭煤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节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的审批第十三条公司总工程师负责组织通风、地质、安全、采矿、机电等副总工程师和瓦斯研究室、通风、地质、安全、生产、机电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对石门揭煤防突专项设计进行初审,并拟文上报管理局审批。
第三章区域“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第十四条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一般根据煤层瓦斯参数结合瓦斯地质分析的方法进行。
也可以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
第十五条在揭煤工作面掘进至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之前,应当至少打二个穿透煤层全厚且进入顶(底)板不小于0.5m的穿层钻孔实测煤层瓦斯压力或者取煤样测定瓦斯含量。
第十六条根据煤层瓦斯压力或瓦斯含量进行区域预测的临界值参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四十三条执行。
第十七条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由瓦斯研究室负责,预测结果划分为突出危险区和无突出危险区,并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石门揭煤过程中不论区域预测结果如何,都必须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第二节区域防突措施第十八条石门揭煤区域防突措施必须采用穿层钻孔预抽石门揭煤区域煤层瓦斯的防突措施,有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矿井可以研究开采保护层作为石门揭煤的区域防突措施。
第十九条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7m以前实施(在构造破坏带应适当加大距离)。
钻孔的最小控制范围是:石门和立井、斜井揭煤处巷道轮廓线外12m(急倾斜煤层底部或下帮6m),同时还应当保证控制范围的外边缘到巷道轮廓线(包括预计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轮廓线)的最小距离不小于5m,且当钻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层全厚时,应当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
第二十条预抽石门揭煤区域煤层瓦斯的穿层钻孔设计、施工由瓦斯研究室负责,做好每个钻孔施工参数的记录;穿层钻孔的验收由矿总工程师落实人员负责,并建立钻孔验收台帐。
第二十一条预抽煤层瓦斯钻孔应当在整个预抽区域内均匀布置,钻孔间距应当根据实际考察的煤层有效抽放半径确定。
预抽瓦斯钻孔封堵必须严密。
穿层钻孔的封孔段长度不得小于5m。
第二十二条瓦斯研究室负责抽采参数的测定。
钻孔孔口抽采负压不得小于13kPa,预抽瓦斯浓度不得小于30%,预抽时间应保证能够达到防突效果,一般不应小于6个月。
第三节区域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第二十三条采用预抽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时,应当以预抽区域的煤层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为主要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其中,在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指标对穿层钻孔预抽石门(含立、斜井等)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进行检验时,必须依据实际的直接测定值,也可以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
在进行石门揭煤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时不得采用单一指标作为评判依据。
第二十四条区域防突措施的效果检验由瓦斯研究室负责,在距煤层最小法向距离7m位置实施。
第二十五条采用残余瓦斯压力或者残余瓦斯含量指标进行措施效果检验时,至少布置4个检验测试点,分别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的上部、中部和两侧,并且至少有1个检验测试点位于要求预抽区域内边缘不大于2m的范围,其评判指标按第十六条执行,当判定为区第二十八条瓦斯研究室将效果检验结果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后,下达石门工作面距煤层法向距离5m位置的允掘通知单,掘进队严格按照允掘通知单的要求施工,严禁超掘。
第四节编制石门揭煤区域消突评价报告第二十九条石门揭煤区域消突评价报告的编制由瓦斯研究室负责。
石门揭煤区域消突评判的依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石门揭煤区域消突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见附件二)(一)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地质构造及巷道布置的基本情况;(二)区域防突措施施工情况及施工成果;(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实施情况;(四)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结论;(五)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条石门揭煤区域消突评价报告经公司总工程师组织初审拟文上报管理局审批。
第五节区域验证第三十一条区域验证方法:采用钻屑瓦斯解吸指标法。
第三十二条实施区域验证时工作面位置:当石门工作面掘进距煤层法向距离5米进行石门揭煤过程中的初次区域验证;当石门工作面掘进到距煤层法向距离1.5m(急倾斜煤层2.0m)时进行最后区域验证。
由工作面向煤层的适当位置打3个钻孔,在钻孔钻进到煤层时每钻进1米采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径1—3mm的煤钻屑,测定其瓦斯解吸指标K1或Δh2值。
第三十三条实施区域验证指标的临界值参照第二十六条执行。
实施区域验证钻孔设计参数表及钻孔布置图必须在防突专项设计中说明。
第三十四条区域验证的判定:当钻屑瓦斯解吸指标K1或Δh2值小于临界值时,并且未发现喷孔、顶钻及其他异常情况,证实措施有效,即判定为无突出危险区域;否则措施无效,仍为突出危险区域,必须采取或补充局部防突措施,并再次进行措施效果检验,直到措施有效。
无突出危险区域必须在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保留足够的突出预测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条件下进行掘进作业。
第四章局部“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第一节石门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按第三章第五节区域验证中的内容操作。
为了对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进行验证,也为了对局部防突措施有效性进行对比,区域验证与局部预测都不能省略。
第二节石门揭煤工作面防治突出措施第三十五条当石门揭煤工作面预测时钻屑瓦斯解吸指标不论是否超标,都必须采取石门揭煤工作面防突措施。
第三十六条石门揭煤工作面施工防治突出措施时工作面位置:距煤层法向不少于5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