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2011版)
杭州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

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制定技术规定。
第三条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设计、建筑设计涉及建筑高度、建筑间距、建筑退让、设计标高和日照等建筑管理内容,应符合本规定。
风景区、历史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地段、钱江新城核心区、地铁上盖物业、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它特定区域,在规划设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特殊要求确定地块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和建筑间距等指标,必要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条临时建设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住房建设和城市居民私房翻建规划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根据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并遵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进行分类。
第六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按照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分区规划、中心镇总体规划和本规定附录三《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执行,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
附录三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块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和外部基础设施的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须改变规划用地性质,且超出附录三规定范围的建设项目,应先提供调整详细规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批准的,且建设用地面积大于等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市政基础设施除外),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核定建筑容量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ha(公顷)的建设项目,应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并参照表(3-1)《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确定建筑容量指标。
但办公、商业建筑与居住建筑混杂时,办公、商业建筑的容积率,应通过选址论证报告进行分析并且原则上不大于3.5。
整理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A4打印/ 可编辑阳春市建筑设计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参照《阳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阳江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阳春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1.0.4 在阳春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不含私人自建房屋),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2.1建筑分类名词2.1.1 民用建筑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 居住建筑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 住宅建筑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 宿舍建筑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 公共配套设施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
2.1.9 商业建筑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 教育建筑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 城市综合体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规定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_2011

名称:《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法规分类: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颁布日期:2011-07-20实施日期:失效日期: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杭州市规划局正文:杭府法审告[2011]30号杭州市规划局: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杭规发[2011]273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抄送:1、《杭州政报》编辑部2、市委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杭规发〔2011〕273号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筑层高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及地下空间,改善城市环境,鼓励建筑设底层架空层,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并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主题词:城乡建设规划建筑层高容积率通知抄送:省建设厅、市法制办、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房管局、市消防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交警支队;局各处室、各分局、市规划信息中心。
杭州市规划局办公室2011年6月20日印发校对人:段丽联系电话:85085482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一、为规范建筑层高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地下空间,改善城市环境,鼓励建筑设底层架空层,现根据《城乡规划法》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范围为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萧山、余杭除外)的住宅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不包括工业、仓储等建筑类别。
三、基本规定:1、多层、高层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大于3.2米(建筑面积大于240平方米的大户型因特殊技术等需要的,可适当增加其标准层高度,但不得大于3.4米),低层住宅标准层层高不应大于3.6米。
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名称:《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法规分类: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颁布日期:2011-07-20实施日期:失效日期:发布日期:2016-12-08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杭州市规划局正文:杭府法审告[2011]30号杭州市规划局: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杭规发[2011]273号)已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抄送:1、《杭州政报》编辑部2、市委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杭规发〔2011〕273号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筑层高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及地下空间,改善城市环境,鼓励建筑设底层架空层,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并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主题词:城乡建设规划建筑层高容积率通知抄送:省建设厅、市法制办、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房管局、市消防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交警支队;局各处室、各分局、市规划信息中心。
杭州市规划局办公室 2011年6月20日印发校对人:段丽联系电话:85085482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一、为规范建筑层高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地下空间,改善城市环境,鼓励建筑设底层架空层,现根据《城乡规划法》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范围为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萧山、余杭除外)的住宅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不包括工业、仓储等建筑类别。
三、基本规定:1、多层、高层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大于3.2米(建筑面积大于240平方米的大户型因特殊技术等需要的,可适当增加其标准层高度,但不得大于3.4米),低层住宅标准层层高不应大于3.6米。
杭州建筑层高的规定

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杭规发〔2011〕273号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筑层高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及地下空间,改善城市环境,鼓励建筑设底层架空层,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并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杭州市规划局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主题词:城乡建设规划建筑层高容积率通知抄送:省建设厅、市法制办、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房管局、市消防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交警支队;局各处室、各分局、市规划信息中心杭州市规划局办公室2011年7月25日印发校对人:段丽联系电话:85085482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一、为规范建筑层高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地下空间,改善城市环境,鼓励建筑设底层架空层,现根据《城乡规划法》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范围为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萧山、余杭除外)的住宅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不包括工业、仓储等建筑类别。
三、基本规定:1、多层、高层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大于3.2米(建筑面积大于240平方米的大户型因特殊技术等需要的,可适当增加其标准层高度,但不得大于3.4米),低层住宅标准层层高不应大于3.6米。
住宅建筑非标准层层高应小于4.5米,当大于等于4.5米小于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
跃层式或低层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2、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大于4.2米;办公建筑非标准层层高应小于4.8米,当大于等于4.8米小于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因功能需要的建筑空间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3、商业建筑(指零售商业等)当层高大于等于5米小于6米, 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1〕22号

杭政函…2011‟2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坚决贯彻落实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购房支付能力等,我市将综合研究确定年度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并于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省和本市的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继续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力度;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进一步有效遏制投机、投资性购房;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完善房地产统计基础数据;加强监管,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应力度,努力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进一步完善具有杭州特色的住房保障体系。
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确保完成全市保障性用房建设目标任务。
2011年,全市新开工建设公共租赁住房60万平方米、廉租住房7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80万平方米、拆迁安臵房200万平方米;全年竣工保障性住房500万平方米以上。
2011年,继续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等群体按计划推出公共租赁住房;对城镇低保标准2.5倍以下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做到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将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以下的低中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范围。
三、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个人将购买不足5年的住房转手交易的,全额征收营业税。
同时,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税务部门要重点加强税务稽查,严格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
税务、财政、房管、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充分运用房地产价-2-格评估技术和手段,强化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杭州市建设项目计算容积率面积及建筑密度的实施细则(讨论稿)---精品资料

杭州市建设项目计算容积率面积及建筑密度的实施细则(讨论稿)---精品资料杭州市建设项目计算容积率面积及建筑密度的实施细则(2013.2.28讨论稿)一、制定依据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2.《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3.《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4.《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细则》(杭规发[2011]273号)二、适用范围杭州市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的计算与审核。
三、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是指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合理控制土地开发强度而规定的必须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面积应按《房产测量规范》、《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对各类地上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所作的规定及《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部分指标计算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地下室、半地下室1.地下室、半地下室及其有永久性顶盖的坡道,其顶板面标高高于室外地坪1.00m以上的,应按其外墙结构(不包括采光井、防潮层及保护墙)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层高2.20m 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2.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局部位置与地面一层通高的,应按通高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面积。
3地下室、半地下室作为商业服务、文化娱乐、体育等用房的,不论其顶板面标高,均应计算面积。
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0.5倍计算。
4.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地面的各类井道(不包括采光井)、楼梯间、电梯间等,顶板面标高高于室外地坪1.00m以上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高度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
(二)架空层。
避难层1.净高3.00m及以上、以承重结构落地、视线通透、无特定使用功能、仅限交通、休闲、景观作用的开放式住宅底层架空层及用地与市政道路等公共开放空间无分隔的公建底层架空层。
20130307-杭州市建筑项目容积率建筑密度计算规则20130307

杭州市建设项目计算容积率面积及建筑密度的实施细则(讨论稿)为贯彻落实《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统一和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的计算标准,制定本规则。
一、制定依据:1.《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2.《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3.《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4.《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杭规发〔2011〕273号)5.《关于规范阳台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杭规发〔2007〕458号)二、适用范围:杭州市区内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建筑容积率及建筑密度的计算与审核。
三、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则建设项目建筑容积率是指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合理控制土地开发强度而规定的必须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总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面积应按《房产测量规范》、《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测算实施细则》对各类地上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所作的规定及《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部分指标计算规则》、《关于规范阳台建筑面积计算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并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地下室、半地下室1.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局部位置与地面一层通高的,应按通高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面积。
2.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地面的各类有顶盖的坡道、井道(不包括采光井)、楼梯间、电梯间等,其顶板面标高高于室外地坪1.50m以上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高度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高度不足2.20m的应计算1/2面积。
(二)架空层、避难层1.净高不足3.00m的底层架空层、有效架空部位的水平投影面积不足主体结构占地面积1/3的底层架空层、用地与市政道路等公共开放空间分隔的公建底层架空层、具有特定使用功能的底层架空层,均应按其柱外围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层高2.20m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的应计算1/2面积。
2.位于二层及以上楼层的类似架空层的建筑空间(不包括超高层建筑的避难空间),应按其柱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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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规发〔2011〕273号
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
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建筑层高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及地下空间,改善城市环境,鼓励建筑设底层架空层,我局制定了《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并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
杭州市规划局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规划建筑层高容积率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市法制办、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卫生局、市房管局、市消防局、市环保局、市人防办、市交警支队;局各处室、各分局、市规划信息中心。
杭州市规划局办公室 2011年7月25日印发
校对人:段丽联系电话:85085482
杭州市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
计算规则
一、为规范建筑层高设计,合理利用城市空间、地下空间,改善城市环境,鼓励建筑设底层架空层,现根据《城乡规划法》制定本规则。
二、本规则适用范围为杭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萧山、余杭除外)的住宅建筑、办公建筑、商业建筑,不包括工业、仓储等建筑类别。
三、基本规定:
1、多层、高层普通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大于3.2米(建筑面积大于240平方米的大户型因特殊技术等需要的,可适当增加其标准层高度,但不得大于3.4米),低层住宅标准层层高不应大于3.6米。
住宅建筑非标准层层高应小于4.5米,当大于等于4.5米小于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
跃层式或低层住宅等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可按其实际面积计入容积率。
2、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不得大于4.2米;办公建筑非标准层层高应小于4.8米,当大于等于4.8米小于6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1.5倍计算。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因功能需要的建筑空间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3、商业建筑(指零售商业等)当层高大于等于5米小于6米, 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
乘1.5倍计算。
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酒店类或以小开间单元式设计为主的商业建筑的标准层层高参
照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控制。
4、办公、商业建筑层高大于等于6米小于8.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2倍计算。
当层高大于等于8.2米(即6+2.2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计算容积率指标时,建筑面积均按该层面积乘3倍计算。
电影院、展示厅、大型会议厅、大型商业用房(2000平方米以上功能集中布置的单一空间)等确因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加大层高的,可按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5、鼓励建筑设底层架空层(含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建筑)。
满足以下条件的底层架空层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净高3米以上,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提供相对集中公共空间,一般不应少于主体建筑占地面积的1/3;无特定功能,只作为公共休闲、交通、绿化等公共开敞空间使用。
底层架空层计入建筑层次。
其电梯井、门厅、过道等围合部分按实际面积计算容积率。
7、地下空间:层高2.2米以上,室外地坪为基准,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5米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
积率;当地上部分大于1.5米时,该层建筑面积计入地块容积率。
若因地势等原因室外地坪高低变化较大时,按相关规定处理。
四、本规则实施前已取得方案设计批复的项目仍按原批复执行;2010年7月前土地已出让但方案尚未批复的项目,允许建筑部分楼层按原规定执行层高标准,其比例原则不超过其标准层面积的40%(在方案中明确);2010年7月后公开出让地块的项目按本规则执行。
2005年5月13日颁布的原《关于建筑层高控制及容积率指标计算规则》(杭规发[2005]156号)同时作废。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则有矛盾的,按本规则执行。
五、萧山、余杭区及市域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则实施。
六、本规则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