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互联网涉烟案件监管及应对措施

合集下载

浅析当前涉烟违法犯罪的特点及对策

浅析当前涉烟违法犯罪的特点及对策

浅析当前涉烟违法犯罪的特点及对策第一篇:浅析当前涉烟违法犯罪的特点及对策浅析当前涉烟违法犯罪的特点及对策当前我国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商贸繁荣,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我市公安经济犯罪侦查部门和烟草专卖稽查部门紧密合作,积极开展烟草市场治理整顿,依法打击涉烟违法犯罪,有力地保障了烟草市场经营秩序。

但从全市范围来看,当前涉烟违法犯罪活动仍比较猖獗,非法渠道烟草制品的市场份额还占较大比例,烟草利税流失严重,给国家财政造成巨大损失。

涉烟违法犯罪已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突出问题。

一、当前涉烟违法犯罪的特点1、涉烟违法犯罪大量攀升。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对烟草制品的需求显著增加,非法烟草制品趁虚而入,冲击着烟草专卖市场。

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非法经营等涉烟违法犯罪呈直线上升趋势。

以我县为例,自2000年以来,涉烟违法案件由每年几十起上升到现在每年近百起。

以往,案值过千元往往成为大案,而今案值过万元已不罕见。

2、涉烟违法犯罪向专业化、规模化发展,非法卷烟的生产、运输、销售形成一条龙。

在烟草专卖管理松散的地区,形成非法卷烟地下工厂和交易黑市。

由于逃避政府的监管和税收,利润巨大,孽生力极强,逐渐形成难以取缔的窝点。

非法卷烟经不法商贩长途贩运,流入地下销售网络。

生产者、运输者、销售者保持密切联系,作案完成快,打击难度大。

3、作案手段日趋隐蔽。

随着打击涉烟犯罪工作的深入开展,涉烟违法犯罪分子在遭受打击后,作案手法翻新,具有很强的反侦查性。

由过去的固定厂址转为流动生产,或“挂羊头卖狗肉”,假借生产其他产品实为生产非法卷烟。

非法贩运烟草也化整为零,基本不再使用大车,而改用农用车面包车或轿车,有的还用公共汽车。

烟箱也采取伪装,或外套塑料编织袋或改用水果箱。

销售是访送分离,先访后送,人货分离。

烟贩大都不将非法卷烟放在经营场所或自己家,而是放在邻居、亲戚家,有的甚至放到无人居住的闲宅空房中,即使被查获,也不能直接确定货主,很难追究其责任。

利用互联网经营烟草专卖非法性分析措施

利用互联网经营烟草专卖非法性分析措施
THANKS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发展,互联网烟草交易规模逐年增长,已经占据了烟草市场的一定份额。
交易额持续上升
由于烟草制品的刚性需求以及互联网购物的便捷性,互联网烟草交易额持续上升,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和商家参与。
互联网烟草交易规模
以企业为主体,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烟草制品的采购和销售,实现企业间的交易。
建立互联网烟草交易监测机制,通过大数据技术对互联网烟草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烟草交易。
强化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加强青少年吸烟危害教育,在学校开展烟草危害宣传活动,提高青少年对吸烟危害的认识。
对涉烟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其守法意识,防止非法经营烟草行为的发生。
通过媒体宣传烟草专卖法律法规,提高公众对烟草专卖制度的认识和理解,自觉抵制非法烟草交易。
某公司利用互联网平台,以低价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涉案金额巨大。
案件概述
对涉案人员进行刑事处罚,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处理结果
公司负责人、销售人员、物流配送人员等。
涉案人员
通过社交媒体、电商平台等多种途径进行销售,客户群体广泛。
销售方式
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联合开展行动,对涉案人员的住所、仓库等进行搜查,查获大量假烟制品。
查处经过
02
01
03
04
05
案件概述
某团伙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从境外采购烟草制品并进行走私,企图逃避海关监管。
团伙头目、采购人员、物流配送人员等。
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采购后,利用隐秘渠道进行走私,规避海关监管。
海关部门根据情报信息,联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开展打击行动,对涉案人员的住所、仓库等进行搜查,查获大量走私烟草制品。

浅析互联网及相关领域涉烟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浅析互联网及相关领域涉烟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

浅析互联网及相关领域涉烟犯罪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摘要: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互联网结合其他领域的涉烟犯罪案件也逐年增多。

此类犯罪的形式多样化、领域新颖化、手段智能化,为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为有效预防、遏制和惩治此类犯罪,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就其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进行探讨。

关键词:互联网、快递、托运、特点、成因、对策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普遍运用,互联网结合其他领域的涉烟犯罪案件也逐年增多。

仅2010年以来,环翠区检察院共审查批捕、起诉各类涉烟刑事案件16件32人,其中通过互联网、邮政快递等领域实施的犯罪12件26人,分别占总数的75%和81%。

此类犯罪的形式多样化、领域新颖化、手段智能化,无疑给司法机关办理此类案件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为有效预防、遏制和惩治此类犯罪,笔者结合司法实践,就其犯罪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做如下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特点1. 网上订购、航空托运、邮政、快递等方式相互结合。

在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充分利用互联网的信息广泛性、操作便捷性、运行隐蔽性,以及邮政快递、车船托运物品监管不严的便利条件,通过网上空间、微博、贴吧、网站等散布各式各样买卖香烟的信息,采用QQ、MSN等聊天工具联系买家卖家,利用邮政快递、物流、客车托运假烟等实施一条龙销售,已成为当前涉烟犯罪的主要作案方式。

如犯罪嫌疑人周某于2009年12月,通过网络、电话联系,与杨某结伙,利用在邮局工作的熟人李某,先后分七次通过银行汇款、邮政快递的方式,从杨某处购入假软中华香烟1575条、硬中华香烟150条,并分别以每条480元、360元的价格在某机场商贸部销售。

2、涉案假烟数量大,货值高。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此类犯罪时,利欲熏心,铤而走险,胆大妄为,涉案金额少则十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上百万元。

在环翠区检察院办理的发生在互联网、邮政快递等领域的12起涉烟案件中,涉案货值20万元以上的案件8件15人。

利用互联网经营烟草专卖非法性分析措施

利用互联网经营烟草专卖非法性分析措施

强化行政执法力度
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烟草专卖、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应加强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加大对互联网烟草销售的打击力度。
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发现的互联网烟草销售违法行为,应依法从严处罚,起到震慑作用。
推动行业自律
引导烟草企业自律
烟草企业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从 事互联网烟草销售活动,并积极配合 政府监管。
建立专门的烟草专卖网站 进行销售,提供在线订购 、配送服务。
互联网烟草销售的监管现状
监管难度大
互联网烟草销售具有匿名性、跨地域性等特点,监管部门难以追踪 和查处。
法律法规不完善
目前针对互联网烟草销售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存在监管漏洞和空 白。
执法力度不足
由于监管资源和力量有限,执法部门对互联网烟草销售的执法力度不 足,导致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进行非法销售活动。
税收流失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经营烟 草专卖业务逃避税收,导致国家 税收流失,同时也给正规经营的 商家带来不公平的竞争压力。
03
打击互联网经营烟草专卖的措 施
加强立法监管
制定严格的互联网烟草专卖法律法规
01
明确禁止利用互联网经营烟草专卖的条款,并规定相应的法律
责任。
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
02
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互联网上的烟草专卖活
动,确保相关法律法规得到有效执行。
加强国际合作
03
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开展合作,共同打击跨国互联网烟草专卖活
动,形成全球性的监管合力。
强化行政执法
加强执法力度
对发现的互联网烟草专卖活动,依法进行严厉打击,对违法者进 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
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互联网涉烟案特点及应对

互联网涉烟案特点及应对

互联网涉烟案特点及应对互联网涉烟案特点及应对摘要: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互联网给烟草企业经营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专卖管理提出了新挑战。

本文主要对利用互联网违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进行研究探讨,分析这种新型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的特点及案件侦办中遇到的难点,提出了治理互联网涉烟案件的应对策略。

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1月16日发布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5.13亿。

全年新增网民5580万,其中,网络购物用户数达到1.934亿人,比2011年增长20.8%。

利用互联网销售商品已经形成一个巨大的虚拟市场。

与此同时,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的现象日益增多,销售假冒伪劣卷烟问题尤为突出。

不仅扰乱市场秩序,危害公民健康,更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

笔者作为专卖管理队伍的一员,分析了互联网涉烟犯罪活动的现状及其主要特点,并针对其特点进行分析总结,提出了打击涉烟网络犯罪的具体应对策略。

利用互联网从事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现状互联网因其隐蔽性以及庞大的覆盖面积、巨大的市场潜力,近年来已成为涉烟违法犯罪分子销售非法卷烟的重要交易平台。

首先,互联网涉烟信息传播渠道广。

目前,网上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主要有四种途径:一是直接建立独立网站,在网站上发布烟草专卖品信息。

二是借助电子商务网站,类似于在淘宝网上开网店的形式来销售烟草专卖品。

三是利用企业商务平台,经过注册缴费后可以拥有一个独立页面,该页面包含企业联系方式、产品展示、供求信息发布等。

四是借助论坛、贴吧、QQ、微博等发布涉烟违法信息,还利用这类聊天工具进行通讯联络。

其次,互联网涉烟案件已形成完整模式。

利用互联网从事涉烟违法犯罪活动主要模式可概括为“网上交易订货,邮政物流配送,网上银行转账”,具体操作手段是利用互联网发布制售假烟的非法信息吸引买家,采用网上交易和结算方式,通过伪装物流手段实现暗中销售。

互联网销售卷烟(烟草)案件的分析

互联网销售卷烟(烟草)案件的分析

摘要:互联网在给公众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滋生了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违规销售烟草专卖品的问题。

与传统涉烟违法犯罪行为相比,利用互联网从事涉烟违法犯罪活动具有隐蔽性强、覆盖面广、违法成本低、社会危害性大等新特点,是当前烟草专卖打假打私工作急需解决的难题。

本文从互联网涉烟案件的“变”与“不变”入手,研究其发展规律,为侦办互联网涉烟案件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涉烟案件变不变互联网涉烟案件的“变”与“不变”思想家斯宾塞·约翰逊曾说“这个世界上,唯一不变的是改变。

”对于变化,《荀子·儒效》进一步指出:“千举万变,其道一也”,即世界万物无论如何变化,都有不变的规律。

如何应对这纷繁的变化呢,《孙子兵法.虚实篇》有精彩论述:“兵无常势,水无常形;能因敌而取胜者,谓之神。

”近几年的打假形势变化就是例子:售假不断从线下走到线上;物流寄递逐步取代道路运输,成为假冒卷烟的主要流通渠道......伴随着新技术和新产业的快速发展,涉烟犯罪必然还会不断出现更多新变化,如何有效应对这些变化呢,下面结合我局近几年办理的涉烟案件,谈谈互联网涉烟案件的“变”与“不变”。

一、认清四个“变化”(一)交易方式变化变化一:波及范围广、跨度大。

犯罪嫌疑人只要通过一台联接互联网的终端便可以实施犯罪行为,而且覆盖全网络,可以将犯罪触角延申到全国各地、甚至境外,比如我局办理的3.28案,涉及全国25个省151个地市,波及范围之广,前所未有。

变化二:交易速度快,成本低。

犯罪分子只需要计算机终端或智能手机,通过网上转帐、微信支付、特流寄递等方式,短时间就能完成交易,整个过程不需要投入很大的资金、人力和物力。

变化三:销售层级多、结构复杂。

互联网涉烟案件经营网络存在横向、纵向交叉联系,不仅上线为消费者供货,有的下线会通过网络向其他地域供货;同时交易方式又呈现分级态势,既包括使用互联网的网上交易,也包括通过业务联系、银行转帐、物流配送等方式进行的网下直销交易。

互联网涉烟案件的监管

互联网涉烟案件的监管

多, 而在监 管过程 中 , 约束 监管机 制和 监管 技术 手段 的滞
后 同互联 网涉烟案件屡禁不止 的矛盾 日趋突网上 店铺
名称 、 电子 邮箱 、 Q Q账 号 , 进行 产 品宣 传。更有甚 者 , 挂靠 国外购买的服务器 , 以逃脱监管部 门对其 I P地址 的查 处。 ( 三) 涉案金额 大
名 目掩盖犯罪 , 通过航 空 、 铁路、 公 路运输 等方式运 输到购
买 方手 中。二 是通 过长 途大 巴车运 输 。卖 方通 过收 买长
途 客运 司机 , 由长途客运车将货 物转 移到购买 方手 中。
二、 互联 网涉烟案件烟的特征
三、 互联 网假 烟销售 监管难的原 因
( 一) 销 售 链 完 整
大量人力 、 物力 、 财力 , 而 最 终 的 处 罚 力 度 并 未 对 犯 罪 分 子
是采 用快递公 司物流送货 。发送假 烟时 , 销售 团伙
往往在快递上不 写明卷烟 , 而是 写 日用 品 、 化妆 品、 茶 叶等
予 以触及灵魂的打击 , 从而该 类案件 的处 理所 引发 的社会 效果并不显著。
( 四) 运 输 方 式 隐 蔽

1 0 0 0 条 以上的有关 中华 烟标 、 烟盒 、 批发 等信 息。网购 商
店违法经营的烟草专 卖 品以其 低廉 的价 格吸 引 了大量不 明真相的消费者 。同时 , 因为 网络购物 销售 地域 广 、 客 户 分布散 、 资金转 移快 , 烟 草部 门侦破 此类 案件 过程需 耗 费
中国互联 网信 息 中心 ( C N N I C ) 发 布 的《 第3 1次 中国 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 报告》 和{ 2 0 1 2年 中国 网络 购物 市 场研究报告》 显示 , 截至 2 0 1 2年 1 2月底 , 我 国的 网民总人 数达到 5 . 6 4亿 , 手机 上网 的用 户人数达 到 4 . 2亿 ; 网络 购

自媒体时代互联网涉烟监管的挑战与对策

自媒体时代互联网涉烟监管的挑战与对策

自媒体时代互联网涉烟监管的挑战与对策作为一种新兴的科技传播媒介,互联网的不断革新正在迅速而深刻地改变着世界已经成了毋庸争论的事实。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年初在北京发布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0年12月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4.57亿,较2009年底增加了7330万人;网络购物用户年增长48.6%,是用户增长最快的应用,这表明中国的市场经济已经大跨步地步入了互联网时代。

风行一时的网上购物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负面的社会效应,滋生了一些违法欺诈行为,利用网络售烟,就是其中一种。

以国内购物第一大网站淘宝网为例,近日,笔者以“烟草专卖”为关键词,搜索到有关店铺14家,其中2家烟标藏品专门店,3家销售戒烟产品,4家贩售香烟,其余5家则是使用烟草作为店名噱头来招揽顾客,销售货品与卷烟无关;以“卷烟”作为关键词,搜索到17567个结果,涵盖产品包括国内国外的卷烟、过滤嘴、卷烟纸、烟标、烟盒、烟缸、打火机、烟斗,卷烟器不等,甚至有1家在公开贩售中型进口品牌卷烟机;以“烟标”为关键词,搜索到62406个结果,其中绝大多数是以售卖“烟标”为名义,以“正品”,“免税”等字样为噱头,销售假冒或走私卷烟,产品涵盖国内各省份及境外多个品牌。

据有关机构调查,网络售烟的主要渠道正是以卖烟标为名以低价贩售假烟。

此外,其它购物网站、QQ、阿里旺旺、博客、微博等网络交流平台也都是目前非法进行网络售烟的便捷渠道。

对互联网涉烟的性质认定和政策导向作为一种新兴的卷烟交易行为,消费者往往会产生质疑:网络售烟究竟合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6条明文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

该条例第7条、第8条、第9条规定,对取得卷烟的批发、零售以及特种卷烟经营许可证均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互联网涉烟案件监管及应对措施摘要:当前,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日益普遍,网络购物在给大家带来方便的同时也滋生了不少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违规销售烟草专卖品。

烟草执法部门在对这类案件实施监管执法时时,因为互联网违法涉烟案件本身具有特殊性,存在这诸多的现实困难,导致无法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准确打击,如何有效查处互联网涉烟案件已经成为烟草专卖管理的重要课题。

本文通过探讨互联网涉烟案件的特征,对互联网涉烟案件监管的现状和监管难点做了具体分析,提出了一些应对措施。

关键词:互联网烟草专卖执法监管我国自199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以来,便正式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垄断经营,专卖许可制度。

但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及其衍生行业的快速发展,网购因其辐射面广和隐蔽性强等特点成为了不法烟贩逃避打击,进行非法销售卷烟假烟的重要途径。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对国家烟草专卖制度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因此必须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一、互联网涉烟案件类型及特点1.互联网涉烟案件的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

”本文中“互联网涉烟”情况,就是以此作为法律根据。

即凡是违反烟草专卖制度,利用互联网从事烟草制品经营活动的(包括制售假冒卷烟),均归于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行为。

2.互联网涉烟案件的类型虽然互联网涉烟案件设定条件为通过互联网,但是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性质区分依然的性质依然按照案件的数额或违法金额来划分“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这一点在互联网涉烟案件中依然适用。

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区分为一般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以“销售走私烟、无标识外国卷烟”、“无证批发烟草专卖品”、“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未在当地烟草专卖品批发企业进货”等为认定及处罚依据的可以由专卖执法部门按照一般行政违法行为来进行处理。

对于涉案金额巨大,情节较为严重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司法机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议纪要》对于此类犯罪活动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互联网涉烟案件的特点3.1网上销售形式多样,销售链完整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一大批衍生产品,网络购物成为了不法分子涉烟犯罪的又一重要途径。

总结以往各地查办的案件,我们可以发现互联网涉烟案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第一,通过企业黄页等分类信息网站来发布广告信息等从而进行非法销售;第二,通过淘宝、凡客等电子商务网站,通过开设虚拟店铺,以其它非专卖品的名义来从事非法活动;第三,通过QQ、YY等聊天工具以及贴吧、博客等个人空间来发布涉烟广告、求购信息等,从而在网上进行非法收购或销售烟草专卖品。

从事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活动的的以3人以上的团伙组织为主,以2013年9月6日邯郸市烟草专卖局侦破的互联网络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案件为例,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3人、上网追逃1人,该犯罪团伙协作默契、分工细致,已形成完整的“网上交易订货,快递物流配送,网上银行转账”的成熟的销售链。

并且在各个环节双方都不会有任何实际接触,所有的交易都通过网络沟通以及成员之间达成的默契来推动。

3.2网上交易辐射面广,涉案金额大,交易网络复杂互联网的开放性决定了网上涉烟违法犯罪活动不确定的时间性和空间性,不法分子借助淘宝以及其它在线网购平台,打着销售烟标、烟盒的幌子,实际上是进行假烟销售。

网上交易方式销售涉烟商品对象广泛,涉及不同年龄和阶层的人员,人员数量庞大,涉及的网络体系庞大、金额较大,从全国查获的同类案件看来,涉案金额少则十几万元,多则上千万元甚至过亿元。

通常互联网涉烟案件的非法经营网络存在横向、纵向交叉联系,不仅有上线直接为下线的供货网络,下线之间也通过互联网相互调剂烟草专卖品;同时交易方式又呈现分级态势,既包括利用互联网的网上交易,也包括通过业务联系、银行转帐、物流配送等方式进行的网下直销交易。

以邯郸市烟草专卖局侦破的互联网络非法销售烟草专卖品案件为例,该案团伙长期利用互联网平台,通过“淘宝网”以衣服、食品的名义购进大量非法卷烟在市区及周边兜售,该案涉及广东、广西、深圳、湖北等20余省、市,上线达80余家、100余人,案值近两亿元。

3.3交易及运输方式隐蔽,通过第三方,快捷保险互联网涉烟案件一般都是不法分子与消费者之间的一对一小批量交易,因此其交易以及运输方式都比较隐蔽。

在多起涉烟案件中我们可以发现,多数犯罪嫌疑人都是以销售打火机、烟标等产品的名义来进行网络店铺注册;然后再通过第三方链接或者聊天工具来确定购买烟草专卖品;最后再通过网银、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来进行交易。

发货时卖方一般都是使用物流或者快递公司以日用品等其它名目来发货,部分卖方通过收买长途大巴车司机来进行运输,买卖双方交易风险小,受时间、空间限制小,信誉高,隐蔽性强。

3.4销售主体虚拟,给执法和取证带来一定难度虚拟性是互联网涉烟案件的重要特点,不法分子通过在互联网上注册虚拟销售主体来从事违法交易活动从而使自己隐蔽在幕后,更有甚者,通过购买国外的服务器来注册网站,这样一来便使监管部门难以对其IP地址进行查处。

不法商家通过QQ、YY等聊天工具以及贴吧、博客等个人空间来发布涉烟广告、求购信息等来进行产品宣传,进而在网上进行非法收购或销售烟草专卖品。

互联网涉烟案件本身没有时空的限制,因此在案件管辖权上往往不太明确;在经历了多重环节后,在查处案件时很难找到相关的当事人直接进行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在交易过后往往会删除交易记录,增加了取证的难度;在侦办互联网涉烟案件时,如果有从事非法涉烟活动的人员长期不在网络出现,其他犯罪嫌疑人往往就会通过各种途径来散布“预警”信息从而使其他未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引起警觉,增加了办案难度。

二、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的监管现状及难点1.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的监管现状近几年来,随着烟草专卖执法部门加大了对互联网涉烟案件的查处力度,较为有效的打击了互联网涉烟违法犯罪的紧张态势,但是仍然要看到仍然有不少的违法犯罪分子,给其违法经营的烟草专卖品披上一些诸如电子烟、蒸汽水烟、中药戒烟产品等烟草替代品的合法外衣来进行非法销售活动。

这些商贩通常利用其烟草制品低廉的价格来吸引大量不知道真相的消费者。

当前,互联网涉烟犯罪呈现复杂化、隐蔽化、多元化的特点,但是互联网仍然在是整个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核心和作案工具。

这几年来,随着互联网涉烟案件查处力度加大,不少网络涉烟的大案、要案不断出现在人们视野内。

2012年11月8日海南省海口市对“10•13”互联网销售假烟网络案件的涉案人员展开了收网抓捕行动。

目前核实案值达到1090多万元,成功抓捕了古某等5名主要犯罪嫌疑人。

涉及海南、广东、浙江、上海、黑龙江等十余个省区,案件影响较大,社会危害严重。

2013年9月6日,邯郸市局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组织80余名公安干警和60余名稽查人员,分14个行动小组实施抓捕。

当场查获电脑5台、各类违法卷烟1039条、标值10余万元。

据嫌疑人供述,其近一年的非法交易额达700余万元。

该案涉及广东、广西、深圳、湖北等20余省、市,上线达80余家、100余人,案值近两亿元,引起国家局领导高度重视。

互联网涉烟案件因为其具有辐射面广、客户群体分散、资金转移较快等特点,烟草部门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侦破此类案件,并且最后的处罚往往不能给犯罪分子带来足够的精神震慑,从而使其它犯罪分子抱有侥幸心理。

2.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的监管难点2.1相关领域立法缺失,刑事立案和管辖权确定困难打击近些年来,互联网和物流行业的快速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的方便,但是对应的国家层面的法律设计仍然不够完善。

尽管我国,有关互联网的立法看起来很多,但是在不少的尤其是新兴领域里仍然是空白的。

国家在互联网领域的立法只有两部,相比起来更多的是以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主。

但是在案件发生后,由于存在级位的问题,这些规范性的文件具有适用的局限性,因此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并不一定去适用这些部门的规章,在这时候司法解释就显得非常重要。

现阶段打击涉烟刑事案件方面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由于互联网涉烟案件与普通涉烟案件存在极大的区别,因此适用这两部司法解释来处理案件时,打击力度略显不够,较轻的刑事处罚与违法犯罪分子所获得的高额利润相比,对涉烟犯罪起不到大的威慑作用。

在对物流行业的监管方面,由于邮政系统改制和新兴物流行业的崛起,地市级以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想对邮政包裹中涉嫌非法运销卷烟的包裹进行检查,就必须要获得该地省级以上的邮政管理局批准配合相关检查,或者是由公安机关立案后,开具检查证进行检查,这样就导致很多案件的线索因为行政管辖权的不能得到及时查处而流失。

因此,这就需要出台一部能规范整个物流行业的法律,从法律层面对托运货物进行监督管理。

在刑事立案和管辖权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管辖和审判管辖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一般由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立案侦查和审判。

在互联网涉烟案件中,由于网上交易存在地域分布广泛、涉及人员数量庞大等特点,因此公安机关在对整个犯罪网络进行彻查时,往往会出现对大量的犯罪事实没有管辖权,或者很多单位均有对案件的管辖权。

这种情况下,如果移交相关部门,不仅会丧失最佳战机,导致案件流产,还会造成办案机关前期付出的大量努力付之东流。

2.2烟草部门监管意识和技术手段的落后,案件调查取证困难通常烟草部门的主要监管对象一般分为日常监管客户和重点监管客户两类,专卖检查队伍通过直接进入门店检查来查获其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然而互联网涉烟案件与传统违法违规涉烟行为相比,具有传播速度快,辐射范围广,涉案人员网络复杂等特点,因此烟草执法部门的运用传统的技术手段和监管方法难以取得监管效果。

在案件调查取证阶段,由于专卖人员在网络上收集信息和线索的意识和能力不足,对网络上存在的涉烟广告信息等通常会由于证据难以确定、监察手段落后等导致取证困难。

2.3该类犯罪交易隐蔽、犯罪痕迹不明显,取得的电子证据转化、认定难通过分析侦破的互联网涉烟案件,可以发现在这嘞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从事非法涉烟销售时,经常利用烟草替代品的名义或者通过与烟斗、过滤嘴等非烟草专卖品捆绑销售来逃避打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