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烟网络案件的侦查修订稿
新修订烟草专卖法修订部分解读

伪造、变造、买卖本法规定的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和准运证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简易案件流程
要点
当场作出处罚 无调查取证要求:凡需定价、检测等调查取证的均不适用简易程序 争议: 观点一:烟草简易程序可一人执法。 观点二:烟草简易程序仍需二人以上执法。新规定第22条。
主动出示检查证件
指明违法事实,告知陈述申辩权
听取陈述申辩
填写处罚决定书及罚款收据并由当事人签收
当场收缴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投机倒把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倒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倒卖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修订后
修订前
(一)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的“投机倒把罪”改为“犯罪”。
重新审查
主体: 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专卖机构 性质:层级监督 对象:行政处理决定 时间:没有明确要求 结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变更、撤销,或者责令重新作出决定
案件审查
主体:同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法规机构 、法规人员 性质:同级监督 对象:行政处罚案件的合法性 时间:案件审查时 结果:指出发现的问题,防止错误再次发生。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烟草专卖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1.01.22•【文号】高检发办字〔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1.22•【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1〕3号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已经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五十七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月22日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维护国家安全、网络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网络犯罪是指针对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犯罪,以及其他上下游关联犯罪。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加强全链条惩治,注重审查和发现上下游关联犯罪线索。
对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应当提请批准逮捕而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应当移送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依法进行监督。
第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惩治犯罪与预防犯罪并举,建立捕、诉、监、防一体的办案机制,加强以案释法,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促进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企业等加强网络犯罪预防和治理,净化网络空间。
第五条网络犯罪案件的管辖适用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规定。
有多个犯罪地的,按照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保证案件公正处理的原则确定管辖。
因跨区域犯罪、共同犯罪、关联犯罪等原因存在管辖争议的,由争议的人民检察院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第六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应当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加强跨区域协作办案,强化信息互通、证据移交、技术协作,增强惩治网络犯罪的合力。
黄石侦破特大网络贩烟案 查获假烟走私烟52万支

黄石侦破特大网络贩烟案 查获假烟走私烟52万支
8月l3日,黄石市公安局通报,黄石侦破全国 特大网络贩卖非法烟案,现场查获假烟、走私烟52 万支,先后抓获涉案人员l9人,缴获银行卡l200张, 冻结资金68万元。 2015年S月7日,阳新县烟草专卖局获知线索, 一个女性微信账号涉嫌通过互联网非法销售假烟, 已有一定数量的假冒卷烟在阳新县市场内流通。经 过侦查,确定这名网络销售假冒卷烟人员就是阳新 兴国女子程某。并通过程某抓获了其上线湖南新化 县的康某,康某累计销售各类香烟8955条,涉案价 值280万元。 经审讯,康某对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她交待, 有一个网名叫“大姐”的辽宁丹东人,专门贩卖朝 鲜走私香烟;还有一个网名叫“老板”,福建云霄人, 专门贩卖国内假冒伪劣香烟。 根据线索,民警赶赴丹东,开展了为期20多天 的实地侦查,最终确定“大姐”的真实身份叫毕某。 2016年7月2日,民警一举将毕某等l0人缉捕,查 封3个囤烟仓库,共查获各类香烟2614条、快递存 单3000张、销售卷烟的电子账单3万条。目前,该 案已审判终结:其中3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6人被判有期徒刑l至3年、缓刑不等。 在福建云霄,民警通过侦查,发现“老板”就 是云雷下坂村的张某坚。7月初,专案组发现该团伙 把销售窝点搬到了山上,且都是“晚上工作”。7月 28目,在公安部、国家烟草局相关负责人的督导下, 97名执法人员步行到达山上销售窝点,成功抓获主 犯张某坚等5人,查获大量制假物品。同时在县城 抓获涉嫌洗钱的方某彬父子二人。行动共扣押电脑 6台,U盘两个,POS机86台,银行卡1200张,冻 结资金68万元。 至此,“12・4”全国特大网络贩卖非法功侦破。
8月8日,副省长周先旺在省公安厅《我省成功侦办 部督“l2・4”销售假烟系列案件》上批示:祝贺首 战告捷!衷心感谢全体参战干警!省卷烟市场整顿领 导小组办公室也专门向我市发来贺信,赞扬黄石公安、 烟草执法人员立足“全国打假一盘棋”,为严厉打击 涉烟违法活动作出了重大贡献,彰显了我省卷烟打假 协作机制的优势,以及办案单位特别能吃苦、特别能 战斗的精神风貌。
论涉烟案件中新型加热不燃烧卷烟的监管状况与案件特点论涉烟案件中新型加热不燃烧卷烟的监管状况与案件特点

论涉烟案件中新型加热不燃烧卷烟的监管状况与案件特点论涉烟案件中新型加热不燃烧卷烟的监管状况与案件特点发布时间:2021-09-24T09:39:06.839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18期作者:李宁宁[导读] 市场上出现了一种新型卷烟类产品,俗称加热不燃烧卷烟。
加热不燃烧卷烟仍然是卷烟,适用我国关于卷烟的全部法律规定。
山东省滨州烟草有限公司邹平(分公司)山东滨州市 256200摘要:市场上出现了一种新型卷烟类产品,俗称加热不燃烧卷烟。
加热不燃烧卷烟仍然是卷烟,适用我国关于卷烟的全部法律规定。
由于目前我国没有生产、销售、进口加热不燃烧卷烟,因此,在我国销售加热不燃烧卷烟均属于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关键词:新型;监管;治理;打击一、新型卷烟的概念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依据立法目的及烟草专卖执法实践,我局认为具备下列特征的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所称的卷烟:(一)全部或部分以烟丝为原料;(二)以包裹烟丝的形式制成;(三)可产生烟气后供抽吸或鼻吸等方式消费。
因此,包括贵署来函附件中所列举的IQOS、PLOOM TECH等大多数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均符合上述特征,属于我局所称的新型卷烟,应当作为烟草专卖品中的卷烟进行监管。
在定量转化方面,由于新型卷烟本身就是卷烟,因此一支新型卷烟的烟支(烟弹)即为一支卷烟。
在专卖执法价格认定方面,对于专卖执法中查获的新型卷烟,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的有关规定。
新型卷烟的加热器不属于烟草专卖品,不属于我局监管范围。
二、新型加热不燃烧卷烟案例(一)简述案件来源2018年10月下旬,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市烟草专卖局稽查大队接群众举报,有人通过邮寄快递方式购买电子烟烟弹(加热不燃烧新型卷烟)。
涉烟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烟草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家财政收入、社会就业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随着烟草市场的不断扩大,涉烟案件也日益增多,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为了规范涉烟案件的处理,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我国法律对涉烟案件的移送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的角度,对涉烟案件移送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
二、法律依据概述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是我国涉烟案件移送的主要法律依据。
该法于1991年6月29日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实行统一管理,并设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烟草专卖管理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配套法规,于1997年7月3日由国务院颁布。
该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以及涉烟案件的移送程序。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涉烟案件移送的重要法律依据。
刑法中涉及烟草犯罪的规定,为涉烟案件的移送提供了刑法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我国涉烟案件移送的重要程序法依据。
该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执行等内容,为涉烟案件的移送提供了程序保障。
三、涉烟案件移送的法律依据具体分析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烟草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该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烟草违法行为时,应当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的案件。
具体移送程序如下:(1)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烟草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浅析新形势下“互联网+物流寄递”涉烟违法行为监管难点及对策

浅析新形势下“互联网+物流寄递”涉烟违法行为监管难点及对策摘要:互联网近些年来迅猛发展,互联网交易平台发展势头良好,消费者也渐渐习惯并将大部分商品交易从线下转移到了线上,在物流行业的不断推进发展下,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在运输环节上有了更加隐蔽和便捷的途径,越来越多的个体经营者以及假烟贩卖团伙依赖第三方物流企业进行假烟和异地卷烟运输行为。本文通过从分析“互联网+物流寄递”这一涉烟违法行为的特点出发,结合现阶段我国相关部门对该违法领域的管理现状,总结出该类违法行为的监管难点,再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监管对策。关键词:互联网;物流寄递;涉烟违法行为;监管难点近年来,伴随着电子商务、快递运输业的迅猛发展,以及烟草专卖部门对物流运输环节涉烟违法行为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涉烟违法分子为降低成本、躲避打击,越来越依靠邮寄方式完成卷烟交易行为,寄递环节涉烟违法呈快速上升趋势。针对寄递环节涉烟违法的严峻形势,各地烟草专卖部门根据地区实际,积极探索监管方法、加大打击力度。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为进一步增强寄递环节涉烟违法行为监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厘清寄递环节涉烟违法行为监管的法律依据、廓清烟草专卖品寄递的内涵与外延成为当务之急。1“互联网+物流寄递”涉烟违法行为特点1.1货款支付形式多样互联网卷烟交易的达成是通过互联网各平台交易,而随着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系统的高速发展,货款的交易方式已经不仅局限于银行转账及现金的传统交易模式。根据我国各地互联网卷烟交易查获的案件情况显示,除了传统的网银转账、ATM 存款的货款支付方式外,支付宝、微信及其他网络金融平台也更多地被采用。1.2交易范围广、速度快、成本低在利用互联网的方式下,卷烟违法行为的交易方式较以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体现在交易的范围,速度和成本三个方面。从交易的范围来看,由于卷烟违法经营者仅需要一台互联网终端便可在全网络发布卷烟违法买卖信息,这就使得该违法交易活动范围极大;从交易的速度来看,卷烟违法销售者仅需要通过网银、微信、支付宝等网上转账方式即可即时完成交易;而从交易的成本来看,由于该销售模式下仅依靠互联网和第三方物流,整个过程无需耗费大量人力成本以及运输成本,交易成本大幅度降低,极大的利润空间也使得该种模式的违法卷烟销售量逐年升高。1.3交易主体存在匿名性互联网的发展最早因其高度匿名而受到众多追求开放的网民所推崇,从而高速发展起来,并且带动了网络购物平台的兴起,然而在网络自由化的背后也给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人提供了新的手段。对于互联网涉烟违法行为而言,该规定的实施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卷烟违法经营者通过淘宝等大型的网络交易平台买卖卷烟的行为。然而除了这些大型互联网交易平台,互联网还存在着一些私人性和隐蔽性较强的互联网渠道,如QQ,微信,微博,论坛等,这些渠道仍然游离在监管之外,成为现在卷烟违法活动的常用途径。2“互联网+物流寄递”涉烟违法行为的监管难点2.1法律制度不健全目前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中有如《邮政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等对“互联网+物流寄递”涉烟违法行为的监管提供了法律基础,但这些法律规定大多概括规定,因此在违法行为处理的过程中难以在这些法律条文中找到明确具体的规定对案件进行认定及处罚,此类违法案件的查办缺乏足够的法律基础。2.2监管风险多样化现阶段,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寄递环节实施监管存在多样化的法律风险,首先是越权的风险,基于上述监管依据的不明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寄递环节实施监管存在越权行政的风险;其次是违法的风险,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寄递环节主要由相关邮政立法予以规范,而相关邮政法律规范对寄递环节的监管主体和监管行为具有严格限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寄递环节进行检查和监管存在违背相关邮政立法的风险;再次是侵权的风险,物品寄递包含有寄件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涉及个人隐私和通信秘密的内容,在无明确法律依据和专业技能培训的情况下,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权能的行使可能会对收、寄件人员的合法权益构成侵犯。2.3违法证据取证难度大“互联网+物流寄递”的违法卷烟销售模式涉案取证难度大,原因主要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该销售模式的销售平台依赖的是互联网,互联网由于其特有的虚拟性可以使卷烟的购买者和卷烟的销售者不面对面接触即可进行销售活动;二是货物的配送通过的是独立于交易的第三方物流。上述两点原因直接导致了该模式下烟草打假办案人员在追查交易资金去向、烟草物流信息以及交易信息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难度,进而难以获取必要的涉烟违法证据,对该模式下的非法卷烟销售行为的查处难度很大。此外,由于物流单号量大,我国在该领域尚缺少先进的分析软件技术及专业的数据分析人员,在对物流单号进行筛选排查时存在效率和准确率均低的问题,很大程度上加大了对违法证据的取证难度。3“互联网+物流寄递”涉烟违法行为的监管对策3.1完善互联网及物流行业立法在立法完善方面,一是要重视互联网实名制相关规定的健全,并注意条文中责任的明确,一旦发现电子商务平台出售的货物存在问题,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法律条文对违规经营者进行责任的追求。二是国家要统一制度物流行业的法律法规,对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运营过程中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二对于其违反规定的行为惩罚的措施应当明确具体,以免在法律追责上出现混乱和漏洞。三是继续加强涉烟违法行为的立法,对相关罪名进行统一规范,以防因法规的不健全,导致在该类犯罪的认定上出现不当。3.2重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重视提高相关人员的法律意识,将有利于普通消费者了解“互联网+物流寄递”涉烟违法行为,违法卷烟经营者认识到该行为的违法性及严重后果,第三方物流企业清楚自身责任。政府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可以组织人员利用网络、报刊、电视等媒体资源对利用互联网和快递从事违法经营卷烟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及整治措施进行知识普及,还可以扩大举报监督途径,在各社区、快递网点以及互联网各处张贴或发放举报联系方式和渠道,发动群众力量一旦发现相关违法涉烟行为或相关线索立即举报。3.3加大物流环节检查力度从我国各地近年来“互联网+物流寄递”涉烟违法行为的案件查办经验来看,突破物流环节,在该环节最大的对违法卷烟交易加以控制即加大对物流环节的检查力度是监管最有效的对策。在该销售模式下的卷烟交易方式中,通过互联网进行下单和货款支付的操作过程存在极强的匿名性和隐蔽性,在此过程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办的难度极大,而物流寄递以及卷烟买家取货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是最为公开的,而近年来物流实名制的要求也增加了该交易环节的公开性,这就为违法行为的监管提供了主要的突破口。4结语综上所述,“互联网+物流寄递”涉烟违法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我国消费者和正规卷烟经营者的利益,还影响了我国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为了减少此类违法行为的发生,我们应当通过了解该类违法行为的具体销售操作模式,总结出这类违法行为的特点,分析我国在现今该违法领域监管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完善烟草管理领域的监管方式、加大查办力度、强化监管技术的革新、建立各部门协作机制,积极利用群众及各级政府部门的力量实现该类涉烟违法行为监管模式的突破。参考文献:[1]杨波,于海.浅谈如何加强物流企业涉烟违法行为的监管[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16,(4).[2]洪仕哲.浅谈如何加强物流寄递环节的专卖监管[Z].中国会议,2016,(12).[3]韦继颖.卷烟非法托运管理对策探析[A].广西烟草学会2011年学术会论文集[C]2011.。
涉烟案件移交适用法律(3篇)

第1篇摘要:随着烟草行业的发展,涉烟案件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旨在分析涉烟案件移交适用的法律依据,探讨涉烟案件移交的法律程序,并对现行法律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一、引言烟草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历程伴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
涉烟案件移交是指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将涉嫌烟草违法犯罪的案件移交给烟草专卖部门进行进一步处理的过程。
涉烟案件移交涉及多个法律问题,如法律适用、程序规范、证据标准等。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涉烟案件移交适用法律进行探讨。
二、涉烟案件移交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是我国烟草行业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烟草专卖部门在查处烟草违法犯罪的职责和权限。
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烟草违法犯罪的案件,应当依法移送烟草专卖部门。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刑事诉讼的程序和原则。
根据该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原则。
在涉烟案件中,当事人不服烟草专卖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涉烟案件移交的法律程序1. 侦查机关发现涉嫌烟草违法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涉嫌烟草违法犯罪的案件,应当立即进行立案侦查。
2. 侦查机关制作起诉意见书侦查机关在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
3. 侦查机关将案件移交给烟草专卖部门侦查机关将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证据等一并移交给烟草专卖部门。
4. 烟草专卖部门审查决定烟草专卖部门收到案件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烟草网络安全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烟草行业网络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烟草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烟草行业各级单位及其所属网络和信息系统的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烟草网络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网络安全。
(二)安全可靠:确保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防止网络攻击、数据泄露等安全事件。
(三)责任明确:明确各级单位网络安全责任,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
(四)技术保障:加强网络安全技术研发和应用,提升网络安全防护能力。
第二章网络安全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国家烟草专卖局设立烟草行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烟草行业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第五条烟草行业各级单位应当设立网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网络安全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本单位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三)组织开展网络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四)组织实施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理;(五)配合上级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开展网络安全工作。
第三章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烟草行业各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网络安全责任制;(二)网络安全检查制度;(三)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理制度;(四)网络安全培训和教育制度;(五)网络安全技术保障制度;(六)网络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第八条烟草行业各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网络安全操作规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网络接入管理;(二)设备管理;(三)系统管理;(四)数据管理;(五)安全事件处理。
第四章网络安全技术保障第九条烟草行业各级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障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一)网络安全设备: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网络安全设备,如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入侵防御系统等;(二)网络安全技术:采用加密、认证、访问控制等网络安全技术,防止网络攻击和数据泄露;(三)安全审计:定期进行网络安全审计,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安全漏洞管理:及时修复已知的安全漏洞,防止安全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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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烟网络案件的侦查
现在假烟的生产地主要集中在福建、广东和河南。
最大的假烟集散地是广州市。
由于福建省打击制假力度加大,很多福建省生产假烟的犯罪嫌疑人转移到广东和河南等地生产假烟。
而全国各大中城市销售假烟的人,大多数是河南人,集中在河南省夏邑县。
也有一部分浙江人和各城市的本地人。
全国的假烟基本是从这三个省向全国辐射,形成销售假烟的网络。
一、涉烟网络案件的相关概念
1.涉烟网络案件的概念
涉烟网络案件是指以非法经营为目的,违法犯罪团伙分工明确、组织严密,非法从事生产、买卖、运输、储存烟草专卖品犯罪活动,且有一定规模和网络化特征的犯罪案件。
2.涉烟网络案件的分类
涉烟网络案件可以分为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络案件标准、省烟草专卖局网络案件标准和市烟草专卖局网络案件标准。
(1)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络案件标准:1.涉案金额。
涉案金额不少于100万元,包括现场查获的实物,以及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书证、鉴定结论等)能相互印证的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的货值金额;2.窝点数量。
非法生产、购进、储存、销售烟草专卖品涉及两个(含)以上环节或者任一环节的经营场所不少于5个或者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车辆不少于3辆。
3.人员数量。
逮捕犯罪嫌疑人不少于3人。
(2)省烟草专卖局网络案件标准:主要是拘留、劳动教养和刑事处罚5人以上;网络案件涉案总值10万元以上。
(3)市烟草专卖局网络案件标准:主要是拘留、劳教和刑事处罚3人以上;网络案件涉案总值5万元以上。
3.涉烟网络案件的督办
根据《关于对制售假烟重大案件实行督办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案情复杂,跨多省区、涉案金额巨大的制假、售假网络案件。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重大制售假烟案件,省级公安机关和烟草专卖局的打假工作部门可以向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打击制售假烟网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督办申请,内容应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已办理的情况、需要督办的事项、请求督办的理由等。
二、案源是查办案件的关键
众所周知,要破获一个案件,案件来源是查处案件的关键所在。
为此,在案件经营工作中,始终把案源当作第一要务。
在案源的获取上,主要有三种方法。
1、分析历年案件
通过对历年来查办涉烟违法案件的分析,寻找发案特点及规律,梳理出有价值的案件线索。
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往往会发现各案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比如:案件的当事人为同一人,案件违法性质、手段十分相似,发案地与目的地相同,违法工具相同等。
为此,对历年来查处的案件进行整理分析,尤其是将重大案
件列为重点分析对象尤为必要。
为了便于日后的案件分析,可采取建立涉烟违法案件档案登记册或建立案件信息查询数据库,将涉案人的姓名、地址、违法性质、涉案物品、违法工具、案件相关人等一些基本情况登记造册,通过数据比对、案情分析挖掘出有价值的案件线索。
2、加强培养线人力度
线人的培养是案件侦查机关获取案源的一个常用手法,而且此种方法也是最直接、最有效。
但线人培养有一个难点,即培养线人难度大,追究其因主要有三个:一是线人担心安全问题,二是线人举报费不高,三是线人的监控能力不高。
对此,笔者认为可采取以下几种措施争取线人。
一是完善线人保护制度,可规定单线联系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线人与培养人采取单线联系。
只有培养人知悉线人的基本情况,在支付举报奖方面由培养人、案件经办人直接存入银行帐户,避免了与线人碰面泄密的风险。
二是及时支付线人举报费,在文件或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为线人多争取一些物质利益,在举报奖支付方面,对有重大贡献的线人,可适当采取了提前预付的方式,尽量获取线人的信任。
三是提高线人监控技能,由于不可能采取集中培训的方式来提高线人的技能,可通过提高培养人的技能来间接提高线人监控技巧,或者制定线人培养手册,提供给线人学习。
3、加强日常市场检查信息收集与分析
市场信息收集与分析是获取案源的一个重要途径,但收集的信息是否有效、分析的结论是否正确会直接影响案源的获取。
为此,信息收集与分析的方法至关重要。
(1)通过邮政快递、航空快递和配货站查获假烟线索。
注意发货地是广东、福建和河南的快件。
查看包装的形状,判断是不是一条卷烟体积的整倍数。
一般是50条的包装,也有25条、30条或者60条的包装。
再根据卷烟的条数,和每条卷烟的重量,计算出每件快件的重量。
和货运单上的重量一致的,基本判定是假烟。
包装一般是纸箱,白皮纸箱,也有注明电器或者茶叶的。
(2)通过检查烟店查获假烟。
记录货运单上的发货人和收货人的电话号码。
跟踪接货人,争取查到犯罪嫌疑人的仓库和烟店。
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身份。
通过技术部门监控在货运单上发现的手机号码。
熟悉犯罪嫌疑人烟店内的所有经营人员。
观察烟店附近的银行,犯罪嫌疑人一般都会几天内到银行给上线犯罪嫌疑人汇款。
要跟踪犯罪嫌疑人,记住犯罪嫌疑人汇款的时间和柜员。
如果犯罪嫌疑人给上线汇款,一般上线会将账户通过手机短信发到犯罪嫌疑人的手机上,犯罪嫌疑人汇款时,会看着手机短信填写汇款单。
然后通过公安机关司法查询,获取上线的账户。
通过到开户地银行调取账户的交易明细,能够获取从全国各地的汇款情况。
从而形成涉烟网络。
如果能够获取上线的多个账户,是最好的结果。
可以使用最原始的办法。
协调银行,翻阅犯罪嫌疑人附近银行的近几年的汇
款凭单。
从中找出,犯罪嫌疑人签字的汇款凭单。
或者找出汇往福建、广东和河南的账户。
通过查询账户的交易明细,可能获取更大的案件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