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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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

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高等教育【发文字号】冀卫规科教[2012]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发布日期】2012.06.13【实施日期】2012.06.13【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河北省卫生计生委、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修订)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北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冀卫规科教〔2012〕5号)各设区市卫生局、教育局,各高等医学院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组织制订了《河北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河北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规范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教育部《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主要分附属医院(含直属关系和非直属关系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种类型。

第三条承担高等医学院校一定的教学任务是临床教学基地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临床教学基地在完成临床教学或实习任务的同时,要注重培养学生良好的医德医风,重视和加强医疗卫生的预防观念教育,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确保教学质量。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河北省卫生厅、河北省教育厅、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联合成立“河北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临床教学基地资格认定和监管工作。

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与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实践管理办法

广东省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建设与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实践管理办法

广东省高等医学院校非直属附属医院认定方案一、认定依据和必备条件㈠认定依据:根据国家教委、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教高〔1992〕2号),结合我省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㈡必备条件:1、医院级别:按全国医院分级标准,本科院校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三级甲等或相当于三级甲等以上水平;专科学校(含本科院校内设的医学类专科二级学院)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二级甲等或相当于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2、医院规模:综合性医院≥600张(其中内、外、妇、儿病床数占医院总数70%);专科医院、中医院≥350张(其中可供教学实习的床位数占医院病床总数70%);口腔专科医院≥80张,牙科治疗椅≥150张(台)。

3、医院资格:具备省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资格,并承担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工作,其中近3年接收本科以上层次的毕业实习生不少于50人次(专科学校附属医院除外)。

二、认定内容及方法㈠教学条件(占15%)⑴床位数:综合性医院≥600张(其中内、外、妇、儿病床数占医院总数70%);专科医院、中医院≥350张(其中可供教学实习的床位数占医院病床总数70%);口腔专科医院≥80张,牙科治疗椅≥150张(台)。

⑵学科建设:学历结构、专业结构和职称结构合理,各层次人员配备较齐全,有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和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

近3年承担了省级或厅(市)级科研项目10项以上,发表科技论文(主治医师以上)人均不少于1篇。

有市级(含市级)以上重点专科或特色专科,部分专科基本具备申报硕士点的条件。

⑶师资队伍:具有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95%以上,其中研究生学历占比例应达到20%以上;具有正、副高级职称资格的人员占40%以上。

⑷教学设施:有良好的临床教学环境和充足的教学用房,包括教室、示教室、学生值班床位、学生宿舍,有能满足实习生需要的图书阅览室和图书资料,有能满足教学需要的电教设备。

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

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

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
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是医学生进行临床实习和培训的重要场所,对于保障医学生的临床能力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基地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1.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制定考核评估机制,确保医学生的实习质量。

同时,建立医生、技术员和实习生之间的良好沟通机制。

2.强化安全: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

同时,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应对突发状况。

3.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基地医务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的提高,配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和技术,提高医学生的实践经验和基本技能。

4.加强协作:建立医疗协作机制,确保基地能够与医院的科室进行紧密合作,充分发挥基地的临床教学功能。

5.加强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提升基地教师的教学技能和实践能力,不断推进临床教育的质量与发展。

总之,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应以规范化、安全化、服务化、协作化和培训化为基本原则,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为医学生的临床实践提供有力支持,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做出贡献。

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

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

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篇1: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都成医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指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动手能力与创新意识的重要途径。

根据国家教育部、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教高〔1992〕8号)、《本科医学教育标准-临床医学专业》(教高〔2008〕9号)和《教育部关于狠抓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的通知》(教高函〔2018〕8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强化学校管理职能、实现教学质量同质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践教学基地是指为我校各专业学生进行专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毕业实习等实习实训教学提供设备支持、教师指导与实践场所等的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条实践教学基地包括临床类实践教学基地和非临床类实践教学基地,前者包括附属医院(含直属附属医院、共建直属附属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和社区实践教学基地四大类。

所有实践教学基地与其上级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但其教学工作接受学校的领导或指导。

实践教学基地必须按学校下达的教学计划,根据有关规定,完成临床理论、临床见习、毕业实习等教学工第四条教学基地建设应把教学质量放在首位,基地必须满足实践教学要求、重视教学工作,能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各项内容,保证实践教学质量。

附属医院必须承担一定的临床理论教学任务。

第五条坚持"双方自愿、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

学校利用基地条件开展理论和实践教学,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基地则可借助学校的科研、教学和医疗资源,开展广泛合作,促进基地建设发展。

第二章设立教学基地的条件第六条实践教学基地的遴选条件:(一)实践教学基地的主要领导及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支持承担实践教学任务;(二)具有固定的实践教学活动场所,能提供满足开展相关实践教学活动所需的技术装备、技术项目、病例及其他教学资源;(三)具有一支专业技术职务、学历结构合理,能胜任指导学生完成实践教学大纲要求的实践教学任务的师资队伍;(四)设有专门教学管理机构并有专人负责教学管理,有系统完善的教学组织管理办法和有效的教学激励机制,管理制度健全、管理严格;(五)能每年承担一定数量相关专业学生的实践教学任务,并在4-5年内保持稳定;(六)能够为学生提供食宿、交通、学习、安全、卫生等保障条(七)临床类实践教学基地的基本条件还应同时具备国家教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教高〔1992〕8号)和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科教发〔2008〕45号)文件的要求或者是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批准设置的基层医疗单位;非临床类实践教学基地的基本条件也必须满足教育部相关规定、行业标准和要求,由二级学院制定遴选条件,提交教务处审定。

临床教学基地的标准建设经验分享

临床教学基地的标准建设经验分享
目标导向
“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岗位 胜任力导向, 根据不同层次、类型 临床医学人才培养目标,明确不同 类型临床教学基地建设的内涵要求
临床教学基地核心标准
基地建设 核心内容
1 环境资源
2
管理构架
3 师资建设
➢ 环境资源 ➢ 管理构架 ➢ 师资建设
基于指导思想、核心标准指导下的临床教学基地建设经验分享
领会精神
深入学习贯彻国家重要讲话精神, 认真研究学习国家部委系列文件, 作为基地建设的重要依据
领会精神
特色发展
思想引领
特色发展
临床教学基地建设应达到规范要求, 同时要有更高标准的发展空间, 引导临床教学基地个性化、特色化、 可持续发展
目标导向
思想引领
立德树人、德育为先、“以本为本, 四个回归”、“大健康”、医教协 同育人、岗位胜任力为导向、标准 化规范化、合作共赢等理念等融入 基地建设内涵
7章 33条 三类基地 管理要求 审定认可
➢ 我国临床教学基地走上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标志 ➢ 针对院校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的标准 ➢ 随后全国各地开展教学基地评审工作 ➢ 包含以下方面临床教学基地建设的标准
教学任务
环境资源
师资队伍
床位设置
临床教学 基地相关
组织架构
医疗能力
……
临床教学基地相关标准简介
医学教育质量与发展——2019年临床医学专业认证培训会
临床教学基地的标准与建设经验分享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 2019年4月19日
目录
CONTENTS
临床教学基地相关标准简介 临床教学基地建设经验分享
临床教学基地相关标准简介
1992
《普通高等医学院 校临床教学基地管 理暂行规定》(教高

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实践管理规定

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实践管理规定

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实践管理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第三章临床专业教师和指导医师第四章医学⽣和试⽤期医学毕业⽣第五章责任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规范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实践活动的管理,保护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实践过程中患者、教师和学⽣的合法权益,保证医学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民共和国⾼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法律(2)条第⼆条本规定适⽤于经教育、卫⽣⾏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各级各类院校的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中的各级各类医学⽣和执业医师法规定的试⽤期医学毕业⽣(以下简称试⽤期医学毕业⽣)的临床教学实践活动。

关联法规:全国⼈⼤法律(1)条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临床教学实践包括医学⽣的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和试⽤期医学毕业⽣的临床实践活动。

在临床教学实践活动中,医学⽣在临床专业教师指导下参与医疗服务活动,实现学习⽬的;试⽤期医学毕业⽣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展医疗服务,在实践中提⾼临床服务能⼒。

第四条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必须保证医疗安全,必须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进⾏。

参与临床教学实践的医学⽣和试⽤期医学毕业⽣不得独⽴从事临床诊治服务。

第五条临床教学基地及相关医疗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临床教学实践活动中患者的知情权、隐私权和其他相关权益。

第⼆章临床教学基地和相关医疗机构第六条临床教学基地是指具有医学教育功能的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

临床教学基地的设置必须符合教育部(原国家教委)、卫⽣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普通⾼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规定》的要求,并具有⾜够的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专业教师。

关联法规:国务院部委规章(1)条第七条临床教学基地负责组织临床教学实践活动,为临床教学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维护临床教学实践相关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条相关医疗机构是指承担试⽤期医学毕业⽣临床实践任务的医疗机构,负责安排试⽤期医学毕业⽣的临床实践活动,确定执业医师作为指导医师,对试⽤期医学毕业⽣进⾏指导。

临床实践教学教师的胜任力

临床实践教学教师的胜任力

三年级上册硬笔书法教案使用一、教学目标1. 让学生掌握硬笔书法的基本技巧和书写规范。

2. 提高学生的汉字书写速度和字形美感。

3. 培养学生的耐心和细心,增强他们对汉字文化的认识。

二、教学内容1. 硬笔书法的基本姿势和握笔方法。

2. 汉字的基本笔画和组合规律。

3. 常用汉字的书写练习。

三、教学重点与难点1. 教学重点:掌握硬笔书法的基本技巧和书写规范,提高汉字书写速度和美感。

2. 教学难点:汉字的基本笔画和组合规律的运用,以及书写过程中的字形把握。

四、教学方法1. 示范法:教师以板书形式展示书写技巧和规范,让学生跟随模仿。

2. 练习法:学生通过大量书写练习,提高硬笔书法水平。

3. 反馈法:教师及时给予学生书写评价,指导学生改正错误。

五、教学准备1. 教学用具:黑板、粉笔、练习本、硬笔书法教材。

2. 学生用具:铅笔、橡皮、直尺、练习本。

教案使用说明:1. 本教案适用于三年级上册学生,共十五个章节。

2. 教师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

3. 教学过程中,注意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给予不同程度的学生个别指导。

4. 课后鼓励学生进行自主练习,巩固所学知识。

5. 定期组织硬笔书法比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竞争意识。

六、教学安排第一周:学习硬笔书法的基本姿势和握笔方法。

第二周:学习汉字的基本笔画和组合规律。

第三周:进行常用汉字的书写练习。

七、教学评价1. 课堂表现:观察学生在课堂上的学习态度、参与程度和书写表现。

2. 课后练习:检查学生的课后书写练习,评估他们的掌握程度。

3. 硬笔书法比赛:定期组织比赛,以赛代考,检验学生的学习成果。

八、教学拓展1. 组织学生参观书法展览,让他们感受书法艺术的魅力。

2. 邀请书法名家进行讲座,让学生更深入地了解硬笔书法。

3. 开展书法兴趣小组,鼓励学生互相交流、学习。

九、教学反思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不断反思自己的教学方法和学习效果,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关注学生的学习反馈,了解他们在硬笔书法学习中的需求和困难,以便更好地指导他们。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卫科教发〔2008〕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为规范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的管理,保护临床实践过程中患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医学教育教学质量,我们组织制定了《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八日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的管理,保护患者、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医学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各级各类院校的医学生和《执业医师法》规定的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以下简称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医学教育临床实践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医学教育临床实践包括医学生的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等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活动。

医学生是指具有注册学籍的在校医学类专业学生。

医学生的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在临床教学基地进行,在临床带教教师指导下参与临床诊疗活动,实现学习目的。

试用期医学毕业生是指被相关医疗机构录用并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

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活动在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在指导医师指导下从事临床诊疗活动,在实践中提高临床服务能力。

第四条临床教学基地是指院校的附属医院以及与举办医学教育的院校建立教学合作关系、承担教学任务的医疗机构,包括教学医院、实习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

临床教学基地的设置必须符合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必须有足够数量的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临床带教教师。

第五条临床教学基地负责组织医学生的临床教学实践活动,为实施临床教学实践活动和完成教学任务提供必要的条件,维护临床教学实践过程中相关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相关医疗机构是指承担试用期医学毕业生临床实践任务的医疗机构。

相关医疗机构负责安排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的临床实践活动,确定执业医师作为指导医师,对试用期医学毕业生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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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医学教育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教高[1992]8号(1992年11月15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并管理好各种临床教学基地,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临床教学基地分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三种类型。

第三条承担一定教学任务是各级各类医疗单位的职责和应尽的义务。

第二章附属医院第四条高等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以下简称“附属医院”)是学校的组成部分。

承担临床教学是附属医院的基本任务之一。

附属医院的设置、规模、结构及其工作水平,是对高等医学院校进行条件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条附属医院的主要教学任务是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

第六条附属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综合性附属医院应有500张以上病床(中医院应有300张以上病床),科室设置应该齐全,其中内、外(中医含骨伤科)、妇、儿病床要占病床总数的70%以上。

口腔专科医院应有80张以上病床和100台以上牙科治疗椅。

具有本、专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95%以上,其中具有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占25%以上。

应具有必要的临床教学环境和教学建筑面积,包括教学诊室、教室、示教室、学生值班室、学生宿舍和食堂等。

按全国医院分级标准,本科院校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三级甲等水平,专科学校的附属医院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

第七条附属医院病床总数应不低于在校学生人数与病床数1:0.5的比例。

附属医院的医疗卫生编制按病床数与职工1:1.7的比例配给。

学校按教职工与学生1:6-7的比例配置附属医院教学编制。

第八条附属医院应保证对教学病种的需要,内、外、妇、儿各病房(区)应设2-4张教学病床,专门收治教学需要病种病人;在不影响危重病人住院治疗的前提下,尽可能调整病房中的病种,多收容一些适合教学的患者住院治疗。

第三章教学医院第九条高等医学院校的教学医院(以下简称“教学医院”)是指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的,与高等医学院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地方、部门、工矿、部队所属的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承担高等医学院校的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第十条教学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综合性教学医院应有500张以上病床(中医院应有300张以上病床),内、外、妇、儿各科室设置齐全,并有能适应教学需要的医技科室。

专科性教学医院应具备适应教学需要的床位、设备和相应的医技科室。

有一支较强的兼职教师队伍,具有本、专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70%以上。

有适应教学需要的、医德医风良好、学术水平较高的学科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包括承担临床课理论教学任务的具有相当于讲师以上水平的人员,直接指导临床见习的总住院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直接指导毕业实习的住院医师以上人员。

应具有必要的教室、阅鉴室、图书资料、食宿等教学和生活条件。

按照全国医院分级标准,教学医院应达到三级医院水平。

第十一条教学医院的教师应能胜任临床课讲授、指导实习、进行教学查房、修改学生书写的病历、组织病案讨论、考核等工作,并结合临床教学开展教学方法和医学教育研究。

第四章实习医院第十二条高等医学院校的实习医院(以下简称“实习医院”)是学生临床见习、临床实习、毕业实习和接受医药卫生国情教育的重要基地。

实习医院是经学校与医院商定,与高等医学院校建立稳定教学协作关系的地方、部门、工矿、部队所属的医院,承担高等医学院校的部分学生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实习医院由学校分别向学校主管部门和医院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实习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综合性实习医院一般应内、外、妇、儿各科设置齐全,并有能适应各种实习需要的医技科室。

专科性实习医院要具备适应学生实习所必需的床位、设备和相应的医技科室。

有一支较强的卫生技术队伍,有一定数量的适应教学需要的技术骨干,能保证直接指导毕业实习的住院医师以上人员。

进修医生不宜承担临床带教任务。

具备必要的图书资料、食宿等教学和学生生活条件。

第十四条实习医院的教师应能胜任指导毕业实习、进行教学查房、修改学生书写的病历、组织病案讨论等工作。

第五章管理第十五条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以下简称“三类医院”)必须坚持教书育人,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重视医疗卫生的预防观念和群体观念教育,确保教学质量。

三类医院均必须执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全国医院工作条例》,加强领导,不断提高医疗、护理水平。

三类医院中承担教学的医务人员应在品德修养、医德医风、钻研业务、尊重同道、团结协作诸方面做学生的表率。

第十六条附属医院直属于高等医学院校领导与管理,完成教学任务;同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医疗卫生方面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附属医院数量不足的高等医学院校,各有关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具体情况,新建、划拨改建、或在不改变原有领导体制及经费渠道的情况下,选择一部分条件及水平较好的教学医院划为附属医院。

对目前尚未达到标准条件的附属医院,学校主管部门应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共同协商,予以充实完善,限期改进,或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附属医院的卫生事业经费(包括经费、基建费、设备费、维修费等)由学校的主管部、委或学校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主管部门下拨,并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解决附属医院建设和发展所需的投资。

附属医院的一般教学仪器设备和按接纳每名学生8-10平方米核算的教学用建筑面积,由学校主管部门解决。

第十九条附属医院一般应实行系、院合一的管理体制。

临床医学系(院)的主任(院长)、副主任(副院长)应兼任附属医院的院长、副院长,并由学校任命。

附属医院应设有专门的教学管理处、室,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干部;医学院校的临床各科及医技各科教研室应设置在附属医院内,各教研室主任兼任临床科室或医技科室主任。

第二十条附属医院可根据教学情况,为具有各级医疗卫生职称的人员评定或报请相应的教学职称。

第二十一条非高等医学院校直接领导的附属医院,教学机构的设置、教学管理、职称评定等)参照附属医院领导与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被批准为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各医院,原隶属关系不变,医疗卫生、科研任务不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扶持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建设,并监督和检查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应有一名院领导负责教学工作,并设立教学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及兼职教学管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生活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四条被批准的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张挂教学医院或实习医院院牌,并可在国内外的交流中使用此称号。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可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与学校主管部门协商,优先选留优秀毕业生。

教学医院享有国家政策给予的在人员编制、经费补贴、师资培养和经学校办理教学设备免税进口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五条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应把教学工作列入医院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医院的收入,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的教学补贴。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人员,享有在高等医学院校借阅图书资料、进行科研协作和参加各种学术活动的权利;可参与高等医学院校有关科室组织的教材与实习指导的编写工作,享有评定优秀教师、获得有关教材和教学资料的权利;教学医院的教师可享有教学休假。

第二十六条高等医学院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定期拨给学校专项实习经费,以教学补贴费的形式统筹拨发教学医院,用以购置一般常用教学仪器、设备,学校按标准向教学医院、实习医院支付学生实习经费。

高等医学院校对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工作应加强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

高等医学院校有责任通过多种形式对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进行人员培训、教学和医疗指导,安排专题讲座、示范性教学查房和教学交流活动,帮助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切实提高教学和医疗水平。

第二十七条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在基本建设中,应修建必要的教学专门用房(教学医院按每生4平方米、实习医院按每生2.5平方米核算),所需经费主要由高等医学院校的上级主管部门拨款解决,同时教学医院或实习医院的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适当的投入。

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学生生活用房只能为教学专用。

现有教学用建筑面积不足者,应设法予以补足。

第六章三类医院的审定认可第二十八条国家教育委员会、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公布《全国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名册》、《全国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名册》。

第二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高教局、教育厅(局)、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联合组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审定工作组。

有关部委参加其所辖高等学校所在地的工作组。

工作组的职责是:负责所辖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教学医院管理的协调工作,指导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发展建设审定位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并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备案,同时按医院类别抄报卫生部或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负责位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医院的审定工作,将审定意见及有关资料按医院类别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同时抄报国家教育委员会。

第三十条申报教学医院应与协作的高等医学院校先签署正式协议,待履行审定、备案手续后执行。

解除协议亦要履行同样手续。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规定主要适用于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学类各专业,原则适用于医科类其他专业的临床实习基地的管理工作。

高等医学院校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作建立的预防医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有关精神,由高等医学院校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协商解决。

预防医学类、法医学类、药学类等专业实习基地的建设和管理亦可参照本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所列临床见习,指临床课程讲授过程中,以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为主要目的的临床观察与初步操作实践,包括现有的课间见习及集中见习等教学形式;毕业实习指以培养临床医师为目的的各专业,在毕业前集中进行的具有岗前培训性质的专业实习;临床实习指专业实习以外的与专业培养目标密切相关的、集中的临床实践教学,适用于基础医学类、预防医学类、法医学类专业及医学影像学、医学检验、医学营养学、麻醉学、护理学、妇幼卫生等专业。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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