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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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

郑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

郑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第一篇:郑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一)《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复印件一份)(二)《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一份)(三)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原件一份)(四)《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人员登记表》;(三份)(五)《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申请表》(原件一份)(六)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一份)(七)每月由指导律师签名确认的实习人员《实习月志》;(复印件一份)(八)律师所确认的不少于三千字的实习人员《实习总结》;(原件一份)(九)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郑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试行)(郑州市律师协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2011年1月8日审议通过)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河南省律师协会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设立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下称“考委会”),负责对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在郑州市律师事务所依法实习的人员进行考核。

郑州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活动,应当接受郑州市司法局的指导和监督。

考委会由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

考委会实施考核活动时,分若干考核小组进行,考核组组长原则上由考委会主任或副主任担任。

第三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须经市律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六个月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市律协提出书面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二)《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三)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四)《河南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五)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六)每月由指导律师签名确认的实习人员《实习月志》;(七)律师所确认的不少于三千字的实习人员《实习总结》;(八)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九)河南省律师协会及郑州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南京实习律师书面考核指引

南京实习律师书面考核指引

实习人员书面考核指引一、考核材料1、《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申请表》;2、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其中,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不得少于3000字;3、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复印件;4、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复印件;5、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实习人员登记表三份);6、市律师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1、2、3、4、6项由律协秘书处直接审核,第5项材料由考核委员会审核。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审核方式1、考核材料是否完备。

(1)按规定需要实习人员提供10份实务训练项目材料,目前只需要有5份实务训练材料即可。

每份实务训练材料应包括,包括工作文书、实习活动记录、实务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等全部卷宗。

如材料不全的,不予通过并注明“需补充材料”。

(2)实务训练项目是指实习人员在指导老师指导下由所在律师事务所按规定承办的一个具体案件,包括诉讼或非诉讼案件,不得以指导老师交办的某个具体事务作为一个训练项目。

如果未提供完整案件作为实务训练材料,可判定为材料不全,不予通过并注明“需补充材料”。

(3)实务训练项目材料应至少提供三件参与指导老师直接办理案件的材料,如果未达到要求,可判定为材料不全,不予通过并注明“需补充材料”。

2、工作文书审核工作文书应体现实习人员本人的工作,即实习人员在实务训练过程中所形成的书面材料,如草拟的诉辩材料、代理意见、合同或协议、办案思路、案件法律分析、参与庭审的笔录等,不得以指导老师或承办律师的工作文书代替,也不是律师案件卷宗的复制。

如提供的工作文书不能反映实习人员参与实务训练的过程,可不予通过并注明“需补充材料”。

如提供的工作文书反映出实习人员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不能达到合格要求,可在列出问题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实习人员书面审查出具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

3、实习活动记录审核实习活动记录是实习人员参与实务训练项目的工作记录,可全面反映对实习训练项目的参与度。

实习律师考核办法

实习律师考核办法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安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设立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下称“考委会”),负责对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泰安市律师事务所依法实习的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条实习人员实习一年期满后,须经市律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六个月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市律协提出书面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泰安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二)《泰安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三)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四)《泰安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五)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六)律师所确认的不少于三千字的实习人员《实习总结》;(七)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八)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由实习指导律师及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纪律执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做出如实评价。

第五条泰安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考核时间。

第六条在考核过程中,考委会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实习人员的素质进行综合测评,考核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二)实习人员掌握《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基本知识情况;(三)实习人员掌握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及执业行为规范情况;(四)实习人员实习项目完成情况;(五)实习人员掌握与实习项目相关的业务知识情况;(六)实习人员遵守实习纪律情况。

第七条考委会对实习人员考核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一)材料审查。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核。

进行。

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五)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无《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七)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按照本规程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中山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细则

中山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细则

中山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细则中山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实习律师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下称“考委会”)负责对依法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实习律师进行考核。

第三条实习律师实习结束,须经考委会考核合格,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三个月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考委会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由指导律师负责对实习人员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等填写评语,并签署加盖律师所公章;(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三)《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四)《实习日志》,每月由指导律师签字确认。

第五条收到考核申请后,考委会考核小组到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内容如下:(一)律师事务所是否为实习律师提供了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二)指导律师是否亲自进行实习指导工作;(三)是否建立实习日志、实习工作档案;(四)实习律师是否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代书等方面的业务辅助工作;(五)实习期间是否有违反实习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六)其他应当检查事项。

第六条考委会考核小组完成上述检查后,作出《实习律师初步考核评定》结果,上报考委会。

考委会根据实习律师的申请和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复试考核工作。

第七条考委会组织委员进行复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实习律师品行表现,职业操守是否符合条件;(二)实习律师是否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是否具备独立执业能力。

复试采用面试方式进行,面试人员须当面回答考委会委员提出的相关执业常识及一般业务技巧等问题。

律所新人入职考核制度范本

律所新人入职考核制度范本

一、目的为了确保律所新员工能够快速融入团队,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律所整体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考核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律所新入职的律师、实习律师、行政人员等。

三、考核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2. 客观、真实、全面的原则;3. 量化和质化相结合的原则;4. 重视实际工作表现与个人素质的原则。

四、考核内容1. 基本素质考核:(1)职业道德与职业操守;(2)法律法规知识;(3)沟通能力;(4)团队合作精神;(5)学习能力。

2. 工作能力考核:(1)案件办理能力;(2)文书撰写能力;(3)法律咨询能力;(4)案件管理能力;(5)市场拓展能力。

3. 绩效考核:(1)案件完成数量;(2)案件质量;(3)客户满意度;(4)团队协作;(5)个人成长。

五、考核方式1. 试用期考核:(1)试用期三个月,每月进行一次考核;(2)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素质考核和工作能力考核;(3)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2. 定期考核:(1)每半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核;(2)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素质考核、工作能力考核和绩效考核;(3)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六、考核结果运用1. 优秀:继续留用,并给予相应的奖励;2. 良好:给予表扬,并提出改进意见;3. 合格:继续留用,但需关注其工作表现,提出改进意见;4. 不合格:视情况给予警告、调整工作岗位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考核程序1. 考核前,由人力资源部门制定考核计划,明确考核内容、方式和时间;2. 考核过程中,考核人应严格按照考核标准进行;3. 考核结束后,考核人应将考核结果报人力资源部门;4. 人力资源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5. 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全体员工的监督。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律所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考核制度,律所将能够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从而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为律所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完整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完整

. . .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具备考核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授权,可以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进行指导、监督。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负责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律师协会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具体选任条件及选任程序,由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

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细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过程,提高其综合能力水平,增强其实际操作能力,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实习考核分为书面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考核内容包括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

第三条:实习考核的对象为所有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

第四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必须参加实习考核,并按照本细则规定的要求完成考核。

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考核由所在地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六条:书面考核主要内容包括法律理论知识的应用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具体考核方式由律师协会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

第八条:实习考核采取综合评分制,书面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的得分比例分别为70%和30%。

考核总分达到合格分数线以上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方可通过考核。

第九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考核时间一般为一年,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实习考核时间。

第十条:实习考核过程中,律师协会应当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提供指导和辅导,并及时听取其实习情况的汇报。

第十一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合格后,由律师协会颁发实习考核合格证书,并推荐其申请成为律师。

未通过实习考核的申请人,可以申请重考,但重考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二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享受与正式律师同等待遇,工资待遇由实习所在律师事务所和实习人员自行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将取消实习资格。

第十四条:律师协会应建立健全实习考核的监督机制,及时处理申诉和投诉,并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实习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规定不再适用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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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面试考核时的仪态、仪表等。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律师的举止、涵养以及语言叙述能力。

考核要求:举止端庄、大方、自信、礼貌;语言表达简练、准确、流畅。

2、询问实习律师对律师定义的理解,对律师执业理想、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及道德与法律关系的理解。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律师的职业道德理念以及职业素养。

考核要求:具有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观念,能自觉遵守律师执业基本规范,有律师职业荣誉感,责任感。

3、根据实务训练考核材料,询问实习律师的实务操作情况,包括案情情况、分析处理、法律适用、结果得失等;并根据实习律师的具体实习情况,进行全方位、多层面的律师专业知识发问,包括实体、诉讼、仲裁、非诉等。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律师的实习经历和对律师专业知识的掌握、理解和运用。

考核要求:了解律师执业的基本范围、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掌握办理案件的基本程序和基本技巧;甄别是否存在虚假实习的情况。

4、假设某些特定情形,询问实习律师遇到时的解决办法,在执业过程中如何进行自我保护,如何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等。

考核要点:考察实习律师对法律事务的处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以及应变能力。

考核要求:具有适应性、灵敏性、创造性、个性稳定性,做到诚信、
保密、规范等。

第八条市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考核的程序为:
(一)市律师协会收到实习人员的考核申请材料后,将申请材料移交考委会,考委会下设考核小组。

考核小组成员应当进行合理分工,对实习人员申请考核的材料进行审查,做出审查意见。

(二)在对实习人员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认为合格的基础上,考委会对实习人员进行综合素质测评,做出测评意见。

(三)市律师协会对考委会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

第九条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考核申请材料符合要求,通过考委会审查;
(四)通过考委会的测评和考核,被评定为合格,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经考委会考核,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十一条实习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可根据情况要求实习人员再次参加集中培训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完成相关实习项目或再次参加综合素质测评,待再次集中培训合格或完成项目后重新进行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一)未完成集中培训项目或未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二)未完成实务训练项目,或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为不合格的;
(三)未通过考委会综合素质测评的。

第十二条实习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处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三)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吊销职业资格或者执业证书的;
(四)因涉及道德品行等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行政拘留或者采取强制性教育矫治措施的;
(五)因弄虚作假、欺诈等失信行为被追究法律责任的;
(六)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行为的。

第十三条实习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律师协会应对其出具考
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单独或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单独或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四)单独或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不服从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监督管理的;
(七)不能按规定完成集中培训和律师实务训练项目的;
(八)擅自中断实习活动的;
(九)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办理法律辅助业务的;
(十)不遵守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
(十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实习,或者挂名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但实际在另一单位工作的(兼职实习人员除外);
(十二)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或者故意损毁《实习证》的;(十三)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四)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十五)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十六)提供虚假材料的;
(十七)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十四条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律师协会或市司法局律师管理
处申请复核,复核部门应当在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市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经市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

超过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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