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0-1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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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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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外综[2006]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外综[2007]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3〕9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关于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7]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通过的我校与国(境)外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根据《关于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7]13号)要求,全面落实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全面提升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切实抓好各方面基础性建设和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根据国家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要求,鼓励在国家急需、薄弱和空白的学科领域,以及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等领域,与外国教育机构确具优势的学科专业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国家严控已有相当规模的商科、管理学科、国家控制布点学科的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涵盖的学科和领域应避免重复现象,并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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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教育部关于当前中外合作办学若干问题的意见》(教外综[2006]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秩序的通知》(教外综[2007]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2013〕9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关于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7]1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通过的我校与国(境)外教育机构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根据《关于加强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中组发[2017]13号)要求,全面落实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切实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全面提升思想政治工作水平,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切实抓好各方面基础性建设和基础性工作。

第三条根据国家中外合作办学的政策要求,鼓励在国家急需、薄弱和空白的学科领域,以及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和战略新兴产业等领域,与外国教育机构确具优势的学科专业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国家严控已有相当规模的商科、管理学科、国家控制布点学科的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我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所涵盖的学科和领域应避免重复现象,并符合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培养方案制定要求和说明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培养方案制定要求和说明

制定合作办学项目培养方案依据
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
国外合作高校课程对接的要求
我校合作办学项目持续运行的需要 (延期、更换合作方、新项目)
我校引进国外优质教育教学资源 进行教育教学改革、提高质量的需要
一、中国法律法规要求
中外合作办学试点评估实施方案(试行) 养计划特点说明★
五、学时分配 (以上2部分参考2009版培养计划模板-教务处)
六、必修课程教学计划安排表(见附件3) ★
此表是制定合作办学项目的关键: 1、要在“课程类别”一栏中明确注明 “专业基础”、“专业核心”和“公共必修”;
2、要根据需要在“课程来源”一栏中明 确注明 “引进课程”
3、要在“任课教师”一栏中明确注明 “中方”或“外方”,包括讲授英语的外教以 及之前(评估报告中)请过外教的课程都可以 注明“外方”。
--可以作为这次培养方案制定的具 体依据,但要注意控制在“三分之一以 上”。
二、国外合作高校课程对接的要求
我校本科项目合作方主要是英国高校,他们 与我校合作的利益驱动主要是想招收优秀的2+2 项目学生。
其学制一般是三年,因此提出我校培养方案 中前两年的课程要涵盖他们第一年的课程,尤其 是核心课程。
材料与化工学院:化学专业 材料与化工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 电信学院:电信类专业
四、合作办学项目制定具体说明
中方培养方案 外方培养方案
理解 分析 吸收 整合
适合项目学生实际 符合教育部要求的 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培养方案
纺织工程、市场营销和会计学延期项目 具备的资料: 1、中方制定的2005、2006、2007和2009版合 作项目成册培养方案; 2、引进有外方2004版全套中英文培养方案; 3、已经制定好的纺织和营销中外课程英文对 接表。

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拓展中外合作办学领域,推进我校国际化教育的发展,提升国际化办学水平,根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体要求第一条本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经国家或批准的与外国教育机构合作开展的,列入招生计划内的学历教育项目。

仅以互认学分方式与外国教育机构共同开展的学生交流活动,属于中外交流项目,该类项目参照学校其他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单位应把人才培养和社会效益放在办学首位,端正办学指导思想,积极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加快国际化人才的培养。

中外合作项目的开展应密切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和“十四五”发展需要,注重前瞻性和持续性,有计划、有组织、有重点地选择共同感兴趣的领域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合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我校相关管理规定,有利于促进我校的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三条本着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及发挥学校学科专业优势的目的,学校鼓励有条件的二级单位与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均由学校统一审核,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章设立与审批第五条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统一负责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

作为主管部门,提供相关事宜的咨询、建议,并牵头负责对外国教育机构资质的审查、项目立项、合同签署、项目报批、项目监督等申报过程与环节。

第六条二级学院作为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主体,应积极开展与国外大学的联系,寻求合作机遇,洽谈合作意向,形成框架方案,以书面形式,并附上国外合作方的有关资料,报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

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后上报学校。

第七条学校领导审阅同意后,有关二级学院会同国际交流与继续教育学院、教务处等职能部门,与国外合作方商谈合作办学的具体内容、条件和相关事项,拟定合作办学协议文本,并形成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

上海外国语大学中外合作办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中外合作办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国际化教育的发展,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项目)的管理,实现学校整体发展目标,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上海市教委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是指以上海外国语大学的名义,同外国具有相应的办学资格的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或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机构或项目,实施教育、教学的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包括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二条中外合作办学是我国教育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国家的教育主权。

中外合作办学应坚持我国的教育方针,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人才培养的要求,保证教育质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中外合作办学的宗旨是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改革,努力培养国际化创新型人才。

第四条与我校进行中外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在其所在国家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应高于或者相当于我校在国内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

引进国外优质资源应立足于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着重发展我国急需的新兴、幼稚学科以及空白学科,但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机构,或者与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在国内从事合作办学活动。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不得进行宗教教育和开展宗教活动。

第五条上海外国语大学是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活动和合作办学的主体。

作为学校法人代表,校长对外行使协议签字权。

各院(系、所)是中外合作办学的具体承办单位,可由校长授权的代表与外国教育机构签订协议。

境外机构合作办学管理制度

境外机构合作办学管理制度

境外机构合作办学管理制度一、申请和审批:1.高等学校拟与境外机构合作办学项目,需提出合作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双方合作意向书、合作协议草案、合作方机构介绍等。

2.教育主管部门应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包括审核合作机构的合法性、学术实力以及合作项目的适宜性。

3.审批通过后,高等学校与境外机构可签订正式的合作协议,并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二、教学管理:1.合作办学项目的课程设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教育教学要求,高等学校要对课程进行审定,并确保合作项目的课程与本校开设的相应课程目标、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2.合作项目的教师应具备相应的学术背景和教学能力,高等学校要对合作项目的教师进行审核和培训,确保教学质量。

3.合作办学项目要推行国际化教育理念,加强教学资源的共享,提供国际化教学环境。

三、学生管理:1.合作办学项目招生应严格按照国家和高等学校的招生规定进行,确保符合相关资格条件的学生被录取。

2.高等学校要与合作方机构建立学籍管理机制,确保学籍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合作办学项目要提供学生培养计划和指导,确保学生按时完成学业,并给予学位证书。

四、质量评估:1.高等学校要对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定期的质量评估,包括教学质量、师资力量、学生就业等方面的评估。

2.每年合作办学项目的情况要向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报告,及时反馈合作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五、监管和惩处:1.教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合作办学项目的监管力度,组织各类检查和评估活动,确保合作项目的规范运行。

2.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合作办学项目,教育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惩处措施,包括暂停或终止合作办学资格。

六、合作项目的变更和终止:1.合作办学项目一旦变更,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报告变更事项。

2.若合作办学项目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无法保证教学质量,教育主管部门有权终止合作办学项目。

境外机构合作办学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利于促进我国高等教育的国际化进程,提高教育质量和国际竞争力。

留学生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留学生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留学生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留学生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的有效进行,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留学生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原则为独立自主决策,遵循简单策略,避免法律纠纷。

不引用未经确认的内容。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三条项目立项1. 合作办学项目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明确项目的目标、内容、时间和参与方。

2. 项目管理方应编制详细的项目计划,包括项目实施的各个阶段和所需资源。

第四条项目执行1. 项目管理方应按照项目计划履行各项任务,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2. 项目参与方应配合项目管理方的工作,及时提供所需资源和信息。

第五条项目监督1. 上级主管部门对合作办学项目进行监督,确保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2. 合作办学项目的参与方也应互相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章项目评估第六条项目绩效评估1. 合作办学项目完成后,应进行绩效评估,评估项目的成果和效益。

2. 评估结果应作为项目改进和优化的依据,及时调整相关管理措施。

第七条项目安全评估1. 合作办学项目需对项目安全进行评估,确保留学生的安全和权益。

2. 如评估发现安全风险,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改进和防范。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八条违反法律法规1. 合作办学项目参与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2. 若发现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应立即停止相关操作并采取纠正措施。

第九条法律纠纷解决1. 若发生法律纠纷,应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

2. 如无法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上级主管部门所有。

第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决定。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沪应院外〔2010〕41号上海应用技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为促进学校国际教育交流合作工作,拓展中外合作办学领域,提升合作办学水平,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国际交流合作对学校事业发展的推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联系和申报1.国际交流处统一负责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提供相关事宜的咨询、建议、审核和报批服务。

2.学院(部)作为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主体,应积极开展与国外大学的联系,寻求合作机遇,洽谈合作意向,形成框架方案,并向国际交流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由国际交流处报分管校长审阅。

3.分管校长审阅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处会同有关学院(部)、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办公室)、财务处等职能部门,与国外合作方商谈合作办学的具体内容、条件和相关事项,拟定合作办学协议文本,并形成下列申报材料:(1)可行性论证报告(2)合作办学方案(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师资配备等)(3)合作办学申请书(4)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5)中外合作方的身份证明(6)中外合作方经公证或认证的资信证明(7)外方授予文凭或有关证书的样本(8)其它所要求提供的材料其中第(1)、(2)项由学院(部)负责,其它各项由国际交流处负责。

国际交流处负责审核所有书面材料,提出综合意见后报分管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4.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国际交流处将有关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项目管理1.学校成立“中外合作项目管理委员会”。

其职责:负责全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统一管理、指导和检查评估;提交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年度总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部署学校接受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评估检查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成员由国际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办公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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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士昌处长:
在这个文件定稿之前,请你听取机、电、化工和经管4个学院院长的意见,并请财务处长审定与经费管理使用有关的内容。

也请你认真审阅。

有关意见请各位老师书面提供并返回给我。

叶银忠
2010年11月10日
上海应用技术学院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促进学校教育国际合作交流工作,拓展中外合作办学领域,提升合作办学水平,规范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更好地发挥国际交流合作对学校事业发展的推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联系和申报
1、国际交流处统一负责学校各类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工作,并提供相关事宜的咨询、建议、审核和报批服务。

2、二级学院作为合作办学项目的实施主体,应积极开展与国外大学的联系,寻求合作机遇,洽谈合作意向,形成框架方案,并向国际交流处提交书面申请报告,由国际交流处报分管校长审阅。

3、分管校长审阅同意后,由国际交流处会同有关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与国外合作方谈判商议合作办学的具体内容、条件和相关事项,拟定合作办学协议文本,并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可行性论证报告
(2)合作办学方案(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师资配备等)
(3)合作办学申请书
(4)合作双方签署的合作意向书或合作协议
(5)中外合作方的身份证明
(6)中外合作方经公证或认证的资信证明
(7)外方授予文凭或有关证书的样本
(8)其它所要求提供的材料
其中第(1)、(2)项由二级学院负责,其它各项由国际交流处负责。

国际交流处负责审核所有书面材料,提出综合意见后报分管校长和校长办公会议审议。

4、校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国际交流处将有关材料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二、项目管理
1、学校成立“中外合作项目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所有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统一管理、指导和定期检查,提交学校中外合作办学工作的年度总结,并根据上级工作要求,部署学校接受教育部、上海市教委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评估检查工作。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成员由五至七人组成,由分管校领导任主任,国际交流处、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

讨论具体项目事项时,项目所在二级学院院长和项目负责人共同参加。

2、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负责人制度,由项目负责人负责该项目的教学安排、质量监控、学生事务(学生赴国外合作学校学习的派遣和安排等)、外籍教师管理等工作,并保持与国外合作方的常规沟通和联系,维持项目正常运行。

项目负责人可根据具体需要,聘请本学院相关教师组成项目工作小组,处理相关事项。

项目负责人由项目所在二级学院院长推荐,报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确定。

项目负责人及工作小组成员由国际交流处备案。

3、各合作办学项目需向社会发布广告、宣传或招生简章时,必须事先提交国际交流处审核,并报上级审查通过后,方可发布。

4、严禁以各种方式向学生及家长作出任何未明确事项的承诺,如保证将其派送国外或境外合作院校学习和进修等。

三、经费管理和使用
1、原则。

学校依法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实施财务管理。

在学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收支业务。

每个项目单独设立一个专项。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除去各类成本和支出后形成的办学结余,原则上应用于该项目的教育与教学活动,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2、经费来源。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经费来源为项目注册学生的学费收入。

3、经费支出结构。

(1)国外合作方费用。

指双方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中明确规定需向外方学校支付的费用和税款,或者规定应由我方承担的外方教师的差旅和授课费等支出。

学费收入扣除国外合作外方费用之后形成项目净收入。

(2)二级学院教学经费。

占项目净收入的30%,由二级学院负责管理使用。

其总量至少10%应用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的专业教师、语言教师和项目管理人员的国内外培训费用。

(3)项目管理费。

占项目净收入的6%,由项目负责人审批使用,用于相关对外联络和日常业务支出、对作出贡献人员的奖励、补充学生培养和对外交流活动费用。

人员奖励费用应不超过该项经费的50%,学生费用应不低于超过该项经费的总量的10%。

(4)学校事业经费。

项目净收入的62%上交学校,补充学校教学与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添置更新教育教学设施、维持校园运行等经费。

(5)中外合作办学专项管理费。

项目净收入的2%,用于与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相关的外事接待、交通、通讯、宣传、办公、服务及其他相关支出。

由国际交流处负责管理使用。

4、以上各类经费的结算和划拨,由财务处会同国际交流处执行。

各类经费管理使用部门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发挥最大效益。

财务处、审计处应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及使用效益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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