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险药物给付项目及支付标准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总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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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為讓我國國人可儘早使用新藥治療,鼓勵藥廠能針對我國特有疾病及新藥用於國人的療效及安全性及早投入研究,同時為確保健保給付藥物之品質與安全,對於品質有疑慮或品質條件異動之藥品,須有更完備之處理原則。另外,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將自付差額之特殊材料品項之給付上限訂定及相關程序,併同新功能類別特殊材料既有採用之各種訂價方法及原則,彙整明定於本標準中。本標準部分內容經檢討後,認為有修正之必要,爰擬具「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藥品部分

(一)對於國內外製藥產業在我國進行研發及上市之新藥,訂定在我國進行研

發及上市新藥之核價原則。(修正草案條文第十七條之一)

(二)配合本標準新訂定之第十七條之一規定,增訂新藥倘以類似品之十國藥

價核價者,其參考國家數目少於或等於五國者,仍須比照現行第1類新藥及第2類新藥之作法,定期檢討。(修正草案條文第二十條)

(三)對於致力於國人族群特異性療效及安全性之新藥研發,參照藥品查驗登

記審查準則第三十八條之二規定,增修在國內實施臨床試驗達一定規模者得以加算百分之十之認定標準。(修正草案條文第二十一條)

(四)為確保全民健保給付藥物之品質與安全,增修藥品品質有疑慮或品質條

件異動之相關處理方式,並將本標準第三十三條第二項原規定之品質條件異動之處理原則,移列於該規定中。(修正草案條文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三條之一)

二、特殊材料部分:

(一)明定現行新功能類別特殊材料之分類及定義。(修正草案條文第五十二條

之一)

(二)明定新功能類別特殊材料支付點數之訂定原則。(修正草案條文第五十二

條之二)

(三)明定特殊材料相關支付點數訂定方法之執行方式。(修正草案條文第五十

二條之三)

(四)明定特殊材料支付點數小數點之處理方式。(修正草案條文第五十三條之

一)

(五)明定特殊材料自付差額品項之擬訂及核定程序。(修正草案條文第五十三

條之二)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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