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适用文书规范资料
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1103修订稿

纳税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评估行为,根据国家有关税收和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纳税申报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并据此采取进一步管理与服务措施的行政管理行为。
各级税务机关应充分运用各类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积极开展纳税评估工作,通过纳税评估评价和估算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并为其提供自我纠错的机会,提高税法遵从度,以达到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税收风险,减少税款流失,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的目的。
第三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缴纳的各税种的纳税评估,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纳税评估工作遵循分类实施、因地制宜、人机结合、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五条纳税评估工作主要由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源管理的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及其税收管理员负责。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税收管理员的素质结构、能力水平和评估工作的难易程度,合理安排人员力量,因地制宜地开展评估工作,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评估人员负责纳税评估工作,不断提高纳税评估专业化水平。
对涉及重点行业、重点税源和重要涉税事项的纳税评估,以及难度较大的纳税评估分析工作,可由上级税务机关组织专业评估人员实施。
对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申报所在地税务机关实施,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评估,由其监管的当地税务机关实施;对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分支机构的纳税评估,由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
第六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原则上在所评税种纳税期限届满之后进行,税款属期以当期为主。
第七条纳税评估工作要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建立并运用纳税评估平台开展和规范纳税评估工作。
第二章纳税评估信息第八条纳税评估信息是指税务机关在纳税评估工作中需要的各种涉税信息,是确定纳税评估对象以及对其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的客观依据。
包括基于税收征纳关系形成的各类信息和来自征纳双方之外的第三方的信息等。
新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及修改说明

新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及修改说明纳税评估管理办法(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促进税收遵从,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税收法律的规定,结合税收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下同)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评价,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税收管理活动。
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工作的基本内容,是处置税收风险、促进纳税遵从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遵循风险控制、分类分级实施、专业管理、人机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税务机关对所有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作纳税评估;对同一纳税人各税种统筹安排、综合实施纳税评估;对多个税款所属期的纳税申报情况可以一次进行纳税评估。
第六条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一般应在纳税申报期满之日起三年内进行;涉及少缴税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可以延长至五年内进行。
纳税人未按期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税务机关也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施纳税评估。
第七条税务机关可运用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的职权组织实施纳税评估;发挥信息技术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支撑作用,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风险识别第八条风险识别是税务机关采取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分析识别纳税人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风险点,按户归集,依纳税人风险高低排序,确定其风险等级,明确相应应对措施的过程。
第九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资源配置情况,统筹安排,将税收风险级别高的纳税人确定为案头审核对象。
第十条对税收风险级别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采取纳税辅导、风险提示等方式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十一条经分析识别未发现税收风险的纳税人,对其实施的纳税评估终止。
第三章案头审核第十二条案头审核是指纳税评估人员在其办公场所,针对纳税人的风险点,选择运用相应的纳税评估方法,分析推测纳税人的具体涉税疑点,对需要核实的疑点明确有关核实内容和方式的过程。
第十三条纳税评估人员应根据案头审核对象的不同类型,选择运用针对性强的纳税评估方法进行审核分析,并对疑点核实方式提出建议。
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

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文书的制作和使用,促进执法管理信息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并参照相关规定,确定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如下:一.税务稽查文书用纸文书一般使用A4幅面(210mm×297mm)纸张。
但《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等少数使用32开纸张的除外。
二、税务稽查文书页边距文书页边距一般设定为:上白边(天头)32mm;下白边(地脚)30mm;左白边(订口)28mm;右白边(翻口)26mm。
但《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目录》、《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备考表》等少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有关规定单独设定页边距的文书除外。
三、税务稽查文书眉首部分(一)税务机关标识对本税务机关以外使用的文书,在眉首添加税务机关标识。
税务机关名称应当与税务机关印章的文字一致。
既可以由税务局也可以由稽查局使用的文书,在式样顶端标明“××税务局(稽查局)”,在具体应用中根据发文税务机关选择适用。
税务机关标识一般使用华文中宋1号字,但可根据税务机关名称字数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应当以醒目美观为原则,并不大于22mm×15mm 。
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往来的文书,其税务机关标识使用红色标识;其他未作特别说明的文书,其税务机关标识使用黑色。
具体文书如:《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督办函》、《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催办函》、《税收违法检举事项交办函》、《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申请》、《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批复》、《税务稽查案件复查通知书》和《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结论》等。
(二)文书名称非表格式文书名称,一般使用华文中宋小初字。
表格式文书名称,一般使用华文中宋1号字,但《税务稽查执行报告》、《税务稽查复查鉴定》等少数文书除外。
文书名称可根据字数多少,进行必要的字间距调整,但应当保证文书名称在一行得以完整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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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2010年12月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方便纳税人自主履行纳税义务,提高办税服务质量和效率,税务总局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对国税系统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所需要填报的6类163张涉税文书进行归纳梳理,编制了《纳税人常用文书填写范本》,请结合本省实际进行规范。
一、规范涉税文书填报的重要性涉税文书是税务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处理税务事宜、交流信息而对行政相对人使用的文字、表格等记录材料。
它是根据税收征管规程的要求,记载和传递纳税人涉税信息的主要载体,是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防范执法风险的法律文书。
规范涉税文书范本,保障纳税人正确填报各类涉税文书,是税务机关的职责,也是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举措。
二、规范涉税文书填报的方法和步骤(一)梳理表单各地要依据税务总局提供的《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填报的表单表样》(见附件2,以下简称《表单表样》),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要填报的表单进行归纳梳理。
本次税务总局提供的《表单表样》主要是参考国税系统现行的涉税文书(涵盖部分地税系统)编写的,力求内容规范、统一。
但目前各地使用的涉税文书与税务总局提供的文档仍存有差异,因此,各地应结合本省实际,在税务总局统一规范的基础上酌情完善,以省为单位统一本省纳税人常用的涉税文书。
(二)编制范本在规范涉税文书表单、表样的基础上,以省为单位编制统一的《纳税人常用文书填写范本》。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增强对纳税人的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申报纳税过程中的错误和异常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酒泉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纳税、税款缴纳、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用量核定与调整等情况,进行审核分析、综合评定及分类处理的管理工作.第三条纳税评估分为税源监控评估、审核评估和专项评估三个阶段。
税源监控评估是通过计算机数据处理(CTAIS)监控税源变化。
审核评估是根据计算机和人工评析成果开展评析、核实、认定、处理。
专项评估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征管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章纳税评估对象第四条纳税评估对象为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所有纳税人。
第五条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认定后,列入专项管理的企业,不作为当期纳税评估对象。
第三章纳税评估工作职责第六条酒泉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管理科和征收管理科分别负责对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并对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的纳税评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的税收政策管理科和征收管理科负责对本单位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七条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在管理分局、税务所设置纳税评估岗位(调查分析岗、评估检查岗、评定处理岗,人员少的可将职责合并)。
一、调查分析岗职责(一)根据计算机数据和人工分析结果,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申报纳税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分析,找出存在的疑点问题。
(二)向金税工程认证管理岗位索取纳入评估企业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和向金税工程报税管理岗位索取纳入评估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
(三)查询打印CTAIS中纳入评估企业的税款缴纳状况资料。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简版)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简版)序言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做好纳税服务规范推行工作的同时,着力在各级税务机关内部,使前后台有机衔接、相互咬合、互促互进,制定了《全国税收征管规范(1.0)》并于5月1日起试行,以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
制定和推行全国税收征管规范,是加强征管制度创新,推进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落实依法行政要求,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深入推进依法治税的重要途径;是全面统一征管标准,建设科学严密的税收征管体系的必要基础。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根据税收征管业务的属性,将各项征管具体业务归类到税务登记、认定管理、申报纳税、税收优惠、税额确认、税款追征、税务检查、违法处置、争议处理、凭证管理、信息披露等11个业务类别,每一项具体业务包括事项类别、业务概述、业务流程、资料处理、办理规范、创新处理等6个部分,对税收征管基础性和事务性工作进行了规范,形成了税收征管业务的基本体系架构。
规范实现了三个涵盖、三个规范、三个对接:三个涵盖,即涵盖税收征管各项法律法规、涵盖税收征管各项业务、涵盖国地税各级机关;三个规范,即规范税收征管基本流程、规范税收征管基本行为、规范税收征管基本资料;三个对接,即对接前后台业务、对接征管各环节实务、对接内部管理机制与应用信息系统。
全国税收征管规范具有五个鲜明特点。
一是执行政策规范化。
所有规范事项坚持依法依规,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政策依据,将税收法律法规条文细化为可操作的流程、环节和文书。
二是办理业务标准化。
明确了所有征管事项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要求及标准,以标准化规范税务机关履行职能。
三是业务流程简约化。
减少表证单书,简化工作程序,把每一业务事项按照“启动—处理—结束”三个环节有机串联起来,做到精简、高效。
四是指导工作实用化。
使各项征管业务便于操作、便于执行、便于落实,力求检索简单、脉络清晰、示范直观、提示明确。
五是具体应用可扩展化。
精选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培训资料

2、各级国税机关税种管理部门(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分税种、分行业的纳税评估(退税评估)制度,指导基层单位开展税种评估;测算和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的税负率、利润率预警区间;根据行业、税种监控信息分析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纳税评估的重点企业名单,并负责组织重点专项评估。
3、各级国税机关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税收经济分析制度,通过对本地区税源分析、税收收入分析、税负分析和税收与经济增长弹性分析,揭示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薄弱环节,定期发布税收经济分析信息以及辖区内重点行业、重点产品、重点税源企业税负水平与预警指标比较情况,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
1、纳税评估信息主要包括: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依法接受国税机关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涉税信息; 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成本、费用、能耗、物耗、合同、单据等其他涉税生产经营信息; 有关管理部门及纳税人业务往来单位掌握的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 媒体披露、情报交换、涉税举报等有关涉税信息; 税收经济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等有关数据; 本地区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等。
纳税申报
人工或 计算机自动筛选(生成《计算机自动筛选疑点纳税人清册》)
疑点分析
约谈举证
实地核查
评估处理
未发现疑点问题,或疑 点问题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的
疑点问题可以清除,或 疑点问题被查清、证据 确凿的
疑点问题可以清除,或 疑点问题被查清、证据 确凿的
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纳税评估工作职责 第三章 纳税评估数据信息 第四章 纳税评估工作程序 第一节 确定评估对象(详细) 第二节 评估疑点分析 (详细) 第三节 约谈举证 第四节 实地核查 第五节 评估处理 第五章 评估工作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2.06•【字号】赣国税发[2005]33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33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2(略)二○○五年二月六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信息技术和科学方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分析,并依法及时进行处理的一项日常管理活动。
第三条纳税评估主要对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纳税评估主要内容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重点是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数量)和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等。
第四条纳税评估应按照依法、规范、效能、客观的原则,采取人机结合的方法,按照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案头审计、约谈举证、实地核查、评估处理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省、市国税局负责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的综合协调和考核检查;税种管理部门负责各税种纳税评估的指导及纳税评估指标峰值的测算;计划统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指标峰值的发布。
各设区市国税局在省局发布的范围内确定本地区纳税评估指标峰值。
县(市、区)国税局负责纳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计算机自动筛选第六条系统预置评估指标,分为通用指标和选用指标,根据评估对象不同分类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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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适用文书规范目录初步审核疑点清册 (2)案头审核任务清册 (3)税收风险指引清册 (4)实地核查任务清册 (5)实地核查通知书 (6)实地核查工作底稿 (9)纳税评估报告 (10)纳税评估复核结论书 (11)移送税务稽查建议书 (12)询问通知书 (13)询问(调查)笔录 (15)税务检查通知书 (19)税务检查通知书 (22)税务事项通知书 (24)税务处理决定书 (26)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29)初步审核疑点清册疑点清册编号:评估机关:评估所属时期:共×页第×页案头审核任务清册任务清册编号:评估机关:税收风险指引清册风险指引清册编号:评估机关:评估所属时期:实地核查任务清册任务清册编号:评估机关:税务局实地核查通知书税核查通〔〕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等人,自年月日起对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疑点情况和针对涉税疑点的举证情况进行核查。
届时请依法接受核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实地核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核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实地核查通知书的,被核查人有权拒绝核查。
使用说明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纳税评估人员依法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实地,对纳税人涉税疑点、举证情况进行核实时使用。
3.“决定派等人”横线处至少填写两人姓名。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核查通”。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
实地核查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编号:纳税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编号:共×页第×页纳税评估复核结论书复核结论书编号:共×页第×页移送税务稽查建议书建议书编号:共×页第×页注:此表一式两份,一份由移送部门留存,一份由稽查部门留存。
税务局(稽查局)询问通知书税询〔〕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请于年月日时到就涉税事宜接受询问。
联系人员:联系电话:税务机关地址: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使用说明1. 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就涉税事宜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时使用。
3.抬头处填写被查对象名称;“请”横线处填写接受询问人员姓名;询问的时间可填写到“日”也可填写到“时”;“到”横线处填写税务机关名称。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询”,稽查局使用设为“稽询”。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询问人,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询问(调查)笔录(第次)共页第页时间:地点:询问(调查)人:记录人:被询问(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证件种类: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职务: 联系电话:住址:问:答:询问(调查)人签字:记录人签字:被询问(调查)人签字并押印:年月日询问(调查)笔录续页共页第页询问(调查)人签字:记录人签字:被询问(调查)人签字并押印: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笔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询问当事人及有关人员涉税情况时使用。
3.本笔录应当用钢笔(碳素笔)、毛笔书写或计算机制作,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
4.本笔录主页上方已设定的内容应逐项填写。
5.本笔录的正文部分采用问答形式。
在笔录的起始部分,税务检查人员应表明身份,并明确告诉被询问(调查)当事人法定义务与法定权利。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接受税务机关询问(调查)的法定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要求询问(调查)人员回避的法定权利。
6.记录询问(调查)的内容要真实、准确、详细、具体,不能随意取舍。
重要情节要尽量记下原话,以保持其原意不变。
对于被询问(调查)人所提供的每一事实或情节,应当记明来源。
对证人提供的物证、书证,要在记录中反映出来并记明证据的来源。
询问人出示证据提问,也必须写明出示何物。
7.询问(调查)结束,应将笔录交由被询问(调查)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
如被询问(调查)人认为笔录有遗漏或差错,应允许其补充或改正。
修改过的笔录,应当由被询问(调查)人在改动处押印。
被询问(调查)人认为笔录无误后,除在笔录结束处签名并押印外,还应当齐缝押印;被询问(调查)人拒绝的,应当注明。
最后,询问(调查)人、记录人要签署日期并签名,询问(调查)人与记录人签名不得相互代签。
8.本笔录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税检通一〔〕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等人,自年月日起对你(单位)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
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使用说明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检查人员在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检查时使用。
3.“决定派等人”横线处至少填写两人姓名。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检通一”,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检通一”。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税检通二〔〕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现派等人,前往你处对进行调查取证,请予支持,并依法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
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调查人有权拒绝为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有权拒绝协助税务机关调查取证。
使用说明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人员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或者需要协查案件时使用。
3.本通知书的抬头填写有配合调查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名称,空白横线处分别填写所派出税务人员的姓名和需要调查取证的涉税事项。
4.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5.文书字轨设为“检通二”,稽查局使用设为“稽检通二”。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被调查对象,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税通〔〕号:(纳税人识别号:)事由:依据:通知内容: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通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通知有关税务事项时使用。
除法定的专用通知书外,税务机关在通知纳税人缴纳税款、滞纳金,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资料,办理有关涉税事项时均可使用此文书。
3.填写说明:(1)抬头:填写被通知人名称;(2)事由:简要填写通知事项的名称或者实质内容;(3)依据:填写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4)通知内容:填写办理通知事项的时限、资料、地点、税款及滞纳金的数额、所属期等具体内容。
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缴纳税款、滞纳金的,应告知被通知人: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其他通知事项需要告知被通知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权利的,应告知被通知人: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告知税务行政复议的,应写明税务复议机关名称。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处〔〕号_______________:我局(所)于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对你(单位)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_____________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一、违法事实(一)1.2.(二)……二、处理决定(一)1.2.(二)……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到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帐号:),并进行相关帐务调整。
逾期未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本决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依法向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签章)年月日使用说明1.本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经对各类税收违法行为依据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作出处理决定时使用。
3.本决定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被处理对象名称、查结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所属期间、处理依据、处理决定、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作出处理决定日期、该处理决定文号、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限、途径。
4.本决定书的主体部分,必须抓住税收违法的主要违法事实,简明扼要地加以陈述,然后列举处理的法律依据,写明处理结论。
若违法事实复杂,应给予分类分项陈述。
5.本决定书所援引的处理依据,必须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并应当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和有关条款。
6.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到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帐号:),并进行相关帐务调整。
逾期未缴,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仅限于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适用,对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适用。
7.本决定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8.文书字轨设为“处”,稽查局使用设为“稽处”。
9.本决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三份,一份送纳税人,一份交纳税人的征管部门,一份装入卷宗。
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使用说明1.本送达回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至第一百零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向当事人送达税务文书时使用。
3.“送达文书名称”栏,填写送达文书名称及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