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评估工作规程
2020年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2020年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范文.doc》2020年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范文2020年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范文地税局纳税评估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年活动,落实税源管理新模式,完善机制,强化税源管理,减少税收流失,促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依法、如实申报纳税,不断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市局《20xx年全市地税工作意见》和《关于20xx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健全评估机构、科学搭配人员纳税评估是优化税源管理模式的重要环节,各单位要在力量配备方面,选拔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人员负责纳税评估工作,集中专业人才,发挥规模效应,真正通过纳税评估工作,促使企业财务核算真实、税收管理到位,起到以征管促收入的作用。
二、明确责任,做好学习培训各单位要明确各评估岗位的工作责任,细化和量化工作职责及工作标准,加强过程和质量监督,确保评估的顺畅、高效运行。
各单位在确保充分运用省局评估软件流程评估的前提下,建立重点税源户评估制度,掌握纳税情况,挖掘税源潜力,对有较大波动的要及时分析原因,找出存在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切实加强管理。
结合大集中系统中纳税评估子系统上线培训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围绕评估基本知识、软件实例操作、约谈步骤、约谈技巧、案例解说、税收法规等内容进行认真的学习,丰富财会知识、税收政策、分析判断以及计算机操作等方面的知识。
三、以重点税源为中心,提高年度专项评估质效纳税评估工作是20xx年工作重点,对煤炭行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年缴纳地方各税50万元以上重点税源企业评估面要达到100%,其中对于煤炭行业、由地税部门管理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应于5月31日前完成年度评估工作,其余重点税源企业的年度评估工作应于10月底前完成。
年度专项评估分析与核实的内容以企业所得税为主,兼顾地方各税,评估期间一般以评估20xx年度企业所得税等地方税收缴纳情况为主,特殊情况可以延伸以前年度。
纳税评估岗位职责及流程

纳税评估岗位职责及流程一、纳税评估岗位的职责1.收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资料:从纳税人处收集相关的纳税申报资料,包括所得证明、税务登记证、会计报表等,以获取纳税人的真实纳税情况。
2.检查纳税表和报表的准确性:仔细检查纳税人的纳税表和报表,确保其填写内容准确完整,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评估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合理性:根据纳税人的申报内容,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评估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合理性,确保其纳税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5.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调:与税务部门、财务部门等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处理纳税人纳税申报过程中的问题和疑惑,保证纳税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6.参与纳税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参与纳税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提供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完善纳税制度,提高纳税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二、纳税评估岗位的流程1.收集纳税申报资料:与纳税人沟通,了解其纳税情况,收集相关的纳税申报资料,如会计报表、所得证明等。
2.检查资料的准确性:对纳税申报资料进行仔细检查,核实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填写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评估应纳税金额的合理性: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和相关法律法规,评估其应纳税金额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5.进行纳税申报: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填写相关的纳税表和报表,确保正确、及时地完成纳税申报工作。
6.与其他部门沟通协调:与税务部门、财务部门等其他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处理纳税人的问题和疑惑,确保纳税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7.监督纳税合规性:持续监督纳税人的纳税行为,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纳税义务。
8.参与纳税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参与纳税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提供相关的意见和建议,帮助完善纳税制度,提高纳税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增强对纳税人的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申报纳税过程中的错误和异常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酒泉市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纳税、税款缴纳、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用量核定与调整等情况,进行审核分析、综合评定及分类处理的管理工作.第三条纳税评估分为税源监控评估、审核评估和专项评估三个阶段。
税源监控评估是通过计算机数据处理(CTAIS)监控税源变化。
审核评估是根据计算机和人工评析成果开展评析、核实、认定、处理。
专项评估由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征管工作需要确定。
第二章纳税评估对象第四条纳税评估对象为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所有纳税人。
第五条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认定后,列入专项管理的企业,不作为当期纳税评估对象。
第三章纳税评估工作职责第六条酒泉市国家税务局税收政策管理科和征收管理科分别负责对全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指导,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并对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的纳税评估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的税收政策管理科和征收管理科负责对本单位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考核。
第七条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按规定在管理分局、税务所设置纳税评估岗位(调查分析岗、评估检查岗、评定处理岗,人员少的可将职责合并)。
一、调查分析岗职责(一)根据计算机数据和人工分析结果,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申报纳税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分析,找出存在的疑点问题。
(二)向金税工程认证管理岗位索取纳入评估企业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和向金税工程报税管理岗位索取纳入评估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
(三)查询打印CTAIS中纳入评估企业的税款缴纳状况资料。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的通知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地税发[2004]3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4.01.16【实施日期】2004.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的通知(各省苏地税发[2004]3号2004年1月16日)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为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监控,规范纳税评估管理,提高纳税评估效率,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按照操作规程,积极探索不同行业纳税评估的具体方法,不断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
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纳税评估管理,提高纳税评估效率,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纳税评估应当遵循分类实施、简便高效的原则,按照确定对象、评估分析、询问核实、评定处理、管理建议五个步骤进行(具体流程见附件一)。
第二章确定对象第三条日常评估对象由纳税评估人员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财务核算等资料以及从外部采集的各类动态信息,对当期申报的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分类和指标比对(具体指标比对体系见附件二),综合考虑各种非正常因素后按月确定。
第四条从税源的重要性、稳定性和发展性考虑,税务分局确定日常评估对象时,应充分关注重点税源户、零申报户、亏损弥补户等。
第五条专项评估对象和特定评估对象由市、县地税局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各阶段的工作重点,以及部门信息交换等特定信息确定,下达税务分局实施。
第六条评估对象确定以后,税务分局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详见附件三),落实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编制工作计划,经税务分局领导确认批准以后,转入评估分析阶段。
精选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培训资料

2、各级国税机关税种管理部门(包括流转税、所得税、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分税种、分行业的纳税评估(退税评估)制度,指导基层单位开展税种评估;测算和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的税负率、利润率预警区间;根据行业、税种监控信息分析情况确定不同时期纳税评估的重点企业名单,并负责组织重点专项评估。
3、各级国税机关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税收经济分析制度,通过对本地区税源分析、税收收入分析、税负分析和税收与经济增长弹性分析,揭示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薄弱环节,定期发布税收经济分析信息以及辖区内重点行业、重点产品、重点税源企业税负水平与预警指标比较情况,为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
1、纳税评估信息主要包括: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依法接受国税机关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涉税信息; 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产销量、成本、费用、能耗、物耗、合同、单据等其他涉税生产经营信息; 有关管理部门及纳税人业务往来单位掌握的纳税人相关涉税信息; 媒体披露、情报交换、涉税举报等有关涉税信息; 税收经济分析、行业税负监控等有关数据; 本地区主要经济指标、产业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等。
纳税申报
人工或 计算机自动筛选(生成《计算机自动筛选疑点纳税人清册》)
疑点分析
约谈举证
实地核查
评估处理
未发现疑点问题,或疑 点问题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的
疑点问题可以清除,或 疑点问题被查清、证据 确凿的
疑点问题可以清除,或 疑点问题被查清、证据 确凿的
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纳税评估工作职责 第三章 纳税评估数据信息 第四章 纳税评估工作程序 第一节 确定评估对象(详细) 第二节 评估疑点分析 (详细) 第三节 约谈举证 第四节 实地核查 第五节 评估处理 第五章 评估工作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综合评定和监督,并据此进行税务管理的一种制度。
纳税评估操作规程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评估时所遵循的操作流程和规范。
以下是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一、评估对象确定1. 纳税人申报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将其作为评估对象确定。
纳税人的申报包括纳税申报表、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等相关材料。
2. 纳税信用记录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记录,将其作为评估对象确定。
纳税信用记录包括纳税人的纳税行为、报税准确性、及时缴纳税款等方面的情况。
3. 基准评估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基准评估情况,将其作为评估对象确定。
基准评估主要考虑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产能利用率、盈利能力等因素。
二、评估指标测算1. 评估指标制定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评估对象确定,制定相应的评估指标。
评估指标可以包括纳税申报合规性、纳税信用等级、税负水平等方面。
2. 数据采集税务机关应通过纳税人申报、财务报表、银行记录等途径,收集纳税人的有关数据。
数据采集应遵循数据来源真实、完整、准确的原则。
3. 数据分析税务机关应通过对采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评估。
数据分析应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三、评估结果处理1. 综合评估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评估数据进行综合评估,并计算其评估得分。
综合评估应综合考虑纳税人的各项评估指标,进行加权处理。
2. 结果审核税务机关应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核,确保评估过程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审核过程应遵循审核程序规定,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 结果反馈税务机关应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纳税人,并告知其评估得分、评估等级等相关信息。
结果反馈应遵循信息公开的原则,确保纳税人对评估结果的了解和认可。
四、结果应用和监督1. 税务管理税务机关应根据评估结果,对纳税人进行相应的税务管理措施。
税务管理包括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纳税监管等方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2.06•【字号】赣国税发[2005]33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33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2(略)二○○五年二月六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信息技术和科学方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分析,并依法及时进行处理的一项日常管理活动。
第三条纳税评估主要对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纳税评估主要内容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重点是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数量)和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等。
第四条纳税评估应按照依法、规范、效能、客观的原则,采取人机结合的方法,按照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案头审计、约谈举证、实地核查、评估处理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省、市国税局负责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的综合协调和考核检查;税种管理部门负责各税种纳税评估的指导及纳税评估指标峰值的测算;计划统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指标峰值的发布。
各设区市国税局在省局发布的范围内确定本地区纳税评估指标峰值。
县(市、区)国税局负责纳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计算机自动筛选第六条系统预置评估指标,分为通用指标和选用指标,根据评估对象不同分类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纳税评估工作操作办法

廊坊市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操作办法(试行)(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规范纳税评估工作,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提升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纳税遵从度,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评估工作操作办法》、《河北省地方税收业务工作规程》、《廊坊市纳税评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二条本操作办法所称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其他征管信息,按照一定的程序,运用一定的手段和方法,进行审核、比对、分析、核查,对纳税人一定时期内申报纳税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估的工作。
第三条本操作办法所称纳税评估分为日常评估、专项评估和特定评估。
日常评估是以所辖所有纳税人的各种涉税信息为评估对象的评估,确定的疑点对象为稽查选案提供依据;专项评估是对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及各阶段的征管工作重点为评估对象的评估;特定评估是对有特定目的或上级明确的评估对象的评估。
第四条本操作办法适用于本市地税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收的纳税评估。
第五条纳税评估工作应遵循案头分析原则、信息依托原则、合理合法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第六条纳税评估一般应按照制定评估计划、案头分析、税务约谈、实地核查、评估总结五个工作流程予以实施。
第七条评估各部门应加强与计统(计会)部门、稽查部门、管理部门的联系,及时合理运用计统(计会)部门的税收分析成果。
第八条纳税评估工作应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实施,并实行纳税评估工作回避制度。
纳税评估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纳税评估组织架构第九条设有评估分局的县(市、区)局称为试点单位,未设有评估分局的县(市、区)局称为非试点单位。
第十条市局设立纳税评估办公室(办公设在市局征管科)。
负责指导、规划、组织、实施、协调、落实和考核全市纳税评估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包括:(一)构建全市纳税评估工作体系,建立健全相关配套的制度、措施和办法;(二)负责组织全市纳税评估工作,统筹规划各阶段评估开展,对各县(市、区)局的评估分局和专职评估岗的工作进行指导;(三)实施省、市局纳税评估工作,并对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直接开展评估工作;(四)评估业务流程和评估规则的规范以及评估方法的总结归纳、完善;(五)获取第三方涉税信息,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对评估结果的考核验收;(六)对纳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反馈,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总结评估案例和评估模型,形成征管建议,为管理单位和上级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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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税源管理,降低税收风险,促进税收遵从,规范纳税评估工作,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市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利用获取的涉税信息,对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下同)纳税申报情况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分析和判断,评价和估算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并作出相应处理的税收管理行为。
第三条纳税评估工作遵循统筹兼顾、因地制宜、信息支撑、风险控制、分类分级实施、专业管理、人机结合、注重实效的原则,并采取项目管理的形式开展具体工作。
项目化管理包括项目规划、项目实施和项目总结。
其中,项目实施一般从初步审核、风险提示、案头审核、实地核查、评估处理、评估审核和评估执行等七个工作环节予以实施,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简化。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在各自征收管理范围内实施纳税评估,涉及重点行业、重点税源、跨区域纳税人、专业性强和重大涉税事项的纳税评估工作可由上一级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评估统筹安排,综合实施。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实施实地核查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对纳税人同一税种同一税款所属期,已经或正在税务稽查的,原则上不再进行纳税评估。
第六条评估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第七条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统一搭建纳税评估工作信息化平台(以下简称评估平台),各级税务机关运用评估平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第八条本市税务机关管辖范围内各税种(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的纳税评估工作,均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纳税评估工作流程第一节初步审核第九条初步审核是税务机关采取计算机和人工相结合的方法,按项目确定的风险识别方案,对纳税人纳税申报中存在的风险点进行分析识别,按户归集,并予以量化,依纳税人风险高低排序,结合税收征管资源配置情况,确定其风险等级,明确相应应对措施的过程。
第十条税务机关根据初步审核的结果,确定纳税人的风险等级及应对措施:(一)一级风险,确定为移送稽查对象;(二)二级风险,确定为案头审核对象;(三)三级风险,确定为风险提示对象。
经初步审核,未发现风险,纳税评估终止。
第十一条评估实施部门应于3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估人员,针对纳税人的风险等级,采取相应评估手段,作出评估认定和处理意见。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需报经评估实施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适当延长评估工作时间。
第十二条纳税人风险等级确定为一级的,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二节风险提示第十三条风险提示是指税务机关对风险等级确定为三级的纳税人,就初步审核发现的涉税风险,向其进行提示,督促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改正的税收管理行为。
第十四条评估人员依据初步审核确定的涉税风险,制作《纳税人风险提示告知书》,并送达纳税人(同时附空白《纳税人自行补正报告表》)。
第十五条纳税人对涉税风险存在政策理解偏差等问题,或经纳税人申请,可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
第十六条评估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书面、电话、短信、挂号信等形式对纳税人进行纳税辅导。
第十七条经风险提示,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自收到《纳税人风险提示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填报《纳税人自行补正报告表》,并按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第十八条经风险提示,涉税风险未排除,或发现新的涉税风险的应转入案头审核环节。
第十九条经风险提示,涉税风险排除且未发现新的涉税风险的,纳税评估终止。
第三节案头审核第二十条案头审核是指评估人员在其办公场所,对风险等级确定为二级的纳税人,选择运用相应的审核分析方法,分析纳税申报中存在的疑点,采取通讯调查或者约谈等方式予以核实处理,确定实地核查对象的过程。
第二十一条在案头审核过程中,评估人员可以针对疑点采取通讯调查、约谈的方式进行核实。
通讯调查和约谈的对象可由评估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主要是企业财务会计人员、主要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
第二十二条税务机关实施通讯调查,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约谈须由税务机关发出《询问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
对存在共性问题的多个纳税人,可以采取集体约谈的方式进行。
纳税人可以委托具有执业资格的税务代理人参加约谈。
税务代理人代表纳税人进行约谈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人委托代理合法证明。
约谈内容应当形成《询问(调查)笔录》,并经双方签章(字)确认。
实施约谈的评估人员应当不少于两名。
第二十四条在通讯调查、约谈中,纳税人可以对税务机关指出的疑点举证。
第二十五条在通讯调查、约谈中,纳税人愿意自查补税的,应填报《纳税人自行补正报告表》,并按期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案头审核结束时,评估人员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提出处理意见报批:(一)纳税人涉税风险排除且未发现新的涉税风险的,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二)发现纳税人有疑点且无法排除的,或纳税人不接受通讯调查或者约谈的,转入“实地核查”环节;(三)发现纳税人有逃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四节实地核查第二十七条实地核查是指评估人员根据案头审核的具体情况,就存在的疑点问题,进一步按照日常检查的要求,对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及纳税情况等进行实地核查的过程。
第二十八条实地核查须由税务机关发出《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通知书》,提前通知纳税人,告知实施核查的时间、需准备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实地核查须由两名以上(含)评估人员同时参加,并做好《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法定权限行使税收管理权。
第三十条实地核查应根据纳税人疑点情况确定核查内容,通过对纳税人生产工艺流程、经营特点以及资产、负债、损益、现金流量等进行调查和核实,从而对疑点问题进一步予以确认。
第三十一条实地核查完成后,评估人员应整理归纳有关核查情况,与《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及相关证据材料一道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评估人员不得强行核查,应将未能实施实地核查的原因记载于《纳税评估实地调查核实记录》中,直接转入“评估处理”环节。
第五节评估处理第三十三条纳税评估处理是指评估人员根据案头审核、实地核查过程中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后,制作《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并就评估对象存在的疑点问题提出相应处理意见的过程。
第三十四条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应当制作《纳税评估工作底稿》,并签字、注明日期。
第三十五条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纳税评估实施任务,其评估人员应及时制作《纳税评估工作报告》,提出评估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纳税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二)存在疑点及审核分析情况;(三)采用的评估方法及参照的指标标准值;(四)案头审核及实地核查情况;(五)评估处理意见;(六)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第三十七条评估处理意见按以下原则提出:(一)疑点全部被排除,又未发现新的疑点,由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无问题”处理意见;(二)经案头审核,纳税人就疑点问题已说明清楚,并已自查补税的,由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三)经案头审核,实地核查后,纳税人疑点问题确实存在,由评估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分别按以下情况提出相应评估处理意见:1.属于一般问题,提出具体“补税及滞纳金”的处理意见;2.涉及行政处罚(行为),提出“转税务法制”处理意见;3.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出“转稽查部门”处理意见:(1)明显存在虚开或接受虚开发票现象的;(2)纳税人拒绝评估人员实地核查,或者以各种方式阻挠、刁难评估人员核查的;(3)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涉嫌逃税、抗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之一的;(4)在一个年度内,发现评估对象在以前纳税评估时已被发现并纠正的问题再次发生的;(5)经初步审核,确定纳税人风险等级为一级的;(6)其它需移交稽查的情形。
第六节评估审核第三十八条评估审核指评估审核人员依据评估人员送审的《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及相应的评估资料,按权限进行审核审批的过程。
评估审核人员不得兼职同一评估对象的案头审核、实地核查和评估处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评估审核人员对评估人员送审的《纳税评估工作报告》及相应的评估资料,应按以下要求进行审核:(一)纳税评估工作程序是否符合规程要求,评估所涉文书资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制作;(二)对应分析、说明的问题有无遗漏;(三)评估处理环节注明的处理意见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不恰当之处。
第四十条评估审核人员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应退回评估实施部门限期补正:(一)对评估工作程序不符合要求,或者工作程序虽符合规程要求,但评估资料不全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正;(二)发现对疑点问题未分析或说明不清楚的,以及分析、说明时将疑点问题遗漏的,应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退回相关资料,限期补充分析、说明材料;(三)对评估处理中提出的“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既未说明应补税的项目内容,又未附《纳税人自行补正报告表》及相应补税的完税凭证复印件,退回限期补充。
第四十一条评估审核人员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核后,拟同意《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评估处理意见的,按以下设定的审批权限报批:(一)《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无问题”处理意见的,由税务所所长审批;(二)《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的,由税务所所长审批;(三)《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转税务法制”处理意见的,由税务所所长审批;(四)《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具体“补税及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原则上按补税金额,实行由税务所所长、科长和分管局长审批相结合的三级审批制。
具体权限划分,由各分局自行确定;(五)《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转稽查部门”处理意见的,区别以下情况设定审批权限:1. 设稽查局的税务分局应由纳税评估实施部门初审,报纳税评估工作牵头部门审批同意后转本分局稽查局实施稽查;2. 未设稽查局的税务分局应由局长审批同意后报市局稽查处,转对口稽查局实施稽查。
第七节评估执行第四十二条纳税评估执行是指评估执行人员依据审批同意的《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的评估处理意见,进行相应后续处理的过程。
第四十三条评估执行按以下规定操作:(一)《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无问题”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纳税评估实施部门直接立卷归档;(二)《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已自查补税”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纳税评估实施部门直接立卷归档;(三)《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转税务法制”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评估人员在综合征管软件中另行启动“税务法制”模块;(四)《纳税评估工作报告》中提出具体“补税及滞纳金”处理意见的,经审批同意后,由评估人员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于7个工作日内送达纳税人(同时附空白《纳税人自行补正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