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4-合同的效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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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4-合同的效力-(2)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合同的效力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是已经成立 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合同 的效力反映了法律对合同的评价,因此,已 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条件,才能 有效。如果合同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合同不能生效。
这类合同主要包括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附条件和 期限,将条件和期限作为限制合同生效或消 灭的根据。
第二节 合同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一、附条件的合同
(一)附条件合同的概念和意义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 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 合同的效力和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三)附条件合同的分类 1、附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的合同 2、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的合同 (四)附条件合同的效力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
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二、附期限的合同
所谓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 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 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三是无权处分人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 须经真正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 处分权始生效力。无处分合同,是指无处分 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 产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 的区别
区分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主要标准:
1、二者的形成原因不同:前者主要是签订的 合同尚缺乏有关要件,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有瑕疵,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和处分 能力,需待追认权人的追认,因而效力未定;
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
尚不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这类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满足 生效要件的规定,致使合同效力尚未确定, 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其与无效合同及可撤销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行为 人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利益,也不是 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撤销,
无权代理分为广义的无权代理和狭义的无权 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狭义 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 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 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 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 理权的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主要有以下几 种情况:
附条件合同的意义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 思,使合同的实施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要。
(二)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 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
用,但其必须具备如下要求: 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 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条件必须合法 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第一节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内容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 律拘束力,也即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所谓合同的法律效力 只是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合同之所以具有法律拘束 力乃是其源自于法律的赋予。依据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 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 同。”合同的拘束力主要表现在对当事人的拘束力上,具体 体现为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
其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代订合同的资 格及处分能力所导致的。
毫无疑问,由于存在着这种情况,合同本身是有瑕 疵的,但此种瑕疵并非不可治愈。
一方面,效力待定合同可以因权利人的承认而生效, 如无代理权人代理他人订立合同,经本人承认可以 生效。
另一方面,因权利人的承认而使合同有效,并不违 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1,根本无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即代理人在未 得到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以本人的名义从事 代理活动;
2,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即代理人虽享有 一定的代理权,但其实施的代理行为超越了 代理权的范围或者对代理权的限制。超越代 理权可分为量的超越和质的超越。
3,代理权消灭以后的无权代理。代理权可能 因本人撤销委托、代理期限届满等原因而终 止。
从权利方面讲,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产生的 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合同权利包括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履 行债务的权利(包括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以及在一 方不履行合同时而获得补救的权利, 诉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等。
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另一方面,若当事人违反合同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权利人的承认使效力待定合同有效,也与无 效合同的补正不同。
所谓无效合同的补正,是指当事人对于无效 合同进行修正,消除其违法内容,从而使合 同变为有效合同。
它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须经法定代 理人的追认始生效力;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签订的合同,须 经本人追认后始生效力;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一)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同
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 合意。一般源自文库言,决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应当 根据合同的性质来决定。但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 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 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拘束力。
换而言之,即使合同已经成立,若不符合法律规定 的生效条件,则仍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 合同成立后并不必然是生效的,合同若要生效,则 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两者的要件不同
就合同的成立要件来说,主要包括:订约主 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 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 律效力的标准: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 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 公共利益。
(三)区分成立和生效有助于正确处理各种 纠纷。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合同的效力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是已经成立 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合同 的效力反映了法律对合同的评价,因此,已 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条件,才能 有效。如果合同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合同不能生效。
这类合同主要包括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附条件和 期限,将条件和期限作为限制合同生效或消 灭的根据。
第二节 合同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一、附条件的合同
(一)附条件合同的概念和意义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 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 合同的效力和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三)附条件合同的分类 1、附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的合同 2、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的合同 (四)附条件合同的效力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
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二、附期限的合同
所谓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 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 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三是无权处分人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 须经真正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 处分权始生效力。无处分合同,是指无处分 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 产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 的区别
区分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主要标准:
1、二者的形成原因不同:前者主要是签订的 合同尚缺乏有关要件,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有瑕疵,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和处分 能力,需待追认权人的追认,因而效力未定;
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
尚不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这类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满足 生效要件的规定,致使合同效力尚未确定, 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其与无效合同及可撤销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行为 人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利益,也不是 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撤销,
无权代理分为广义的无权代理和狭义的无权 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狭义 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 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 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 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 理权的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主要有以下几 种情况:
附条件合同的意义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 思,使合同的实施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要。
(二)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 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
用,但其必须具备如下要求: 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 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条件必须合法 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第一节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内容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 律拘束力,也即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所谓合同的法律效力 只是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合同之所以具有法律拘束 力乃是其源自于法律的赋予。依据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 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 同。”合同的拘束力主要表现在对当事人的拘束力上,具体 体现为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
其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代订合同的资 格及处分能力所导致的。
毫无疑问,由于存在着这种情况,合同本身是有瑕 疵的,但此种瑕疵并非不可治愈。
一方面,效力待定合同可以因权利人的承认而生效, 如无代理权人代理他人订立合同,经本人承认可以 生效。
另一方面,因权利人的承认而使合同有效,并不违 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1,根本无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即代理人在未 得到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以本人的名义从事 代理活动;
2,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即代理人虽享有 一定的代理权,但其实施的代理行为超越了 代理权的范围或者对代理权的限制。超越代 理权可分为量的超越和质的超越。
3,代理权消灭以后的无权代理。代理权可能 因本人撤销委托、代理期限届满等原因而终 止。
从权利方面讲,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产生的 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合同权利包括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履 行债务的权利(包括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以及在一 方不履行合同时而获得补救的权利, 诉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等。
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另一方面,若当事人违反合同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权利人的承认使效力待定合同有效,也与无 效合同的补正不同。
所谓无效合同的补正,是指当事人对于无效 合同进行修正,消除其违法内容,从而使合 同变为有效合同。
它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须经法定代 理人的追认始生效力;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签订的合同,须 经本人追认后始生效力;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一)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同
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 合意。一般源自文库言,决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应当 根据合同的性质来决定。但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 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 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拘束力。
换而言之,即使合同已经成立,若不符合法律规定 的生效条件,则仍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 合同成立后并不必然是生效的,合同若要生效,则 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两者的要件不同
就合同的成立要件来说,主要包括:订约主 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 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 律效力的标准: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 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 公共利益。
(三)区分成立和生效有助于正确处理各种 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