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4-合同的效力-(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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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4-合同的效力-(2)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合同的效力也就是合同的生效,是已经成立 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合同 的效力反映了法律对合同的评价,因此,已 经成立的合同只有具备了一定的条件,才能 有效。如果合同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 合同不能生效。
这类合同主要包括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 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附条件和 期限,将条件和期限作为限制合同生效或消 灭的根据。
第二节 合同生效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第三节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一、附条件的合同
(一)附条件合同的概念和意义
所谓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 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 合同的效力和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三)附条件合同的分类 1、附停止条件与解除条件的合同 2、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的合同 (四)附条件合同的效力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
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
二、附期限的合同
所谓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 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 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三是无权处分人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 须经真正权利人追认或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 处分权始生效力。无处分合同,是指无处分 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 产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 的区别
区分效力待定合同与无效合同的主要标准:
1、二者的形成原因不同:前者主要是签订的 合同尚缺乏有关要件,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有瑕疵,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和处分 能力,需待追认权人的追认,因而效力未定;
第四节 效力待定的合同
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
尚不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这类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满足 生效要件的规定,致使合同效力尚未确定, 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
其与无效合同及可撤销合同的不同之处在于,行为 人并未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及社会利益,也不是 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撤销,
无权代理分为广义的无权代理和狭义的无权 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狭义 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 合,如果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正当理由相信 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 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欠缺代 理权的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主要有以下几 种情况:
附条件合同的意义在于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 思,使合同的实施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需要。
(二)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 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具有限制合同效力的作
用,但其必须具备如下要求: 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 条件是由当事人议定的而不是法定的 条件必须合法 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
第一节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
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和内容
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 律拘束力,也即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所谓合同的法律效力 只是强调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合同之所以具有法律拘束 力乃是其源自于法律的赋予。依据我国《合同法》第8条规 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 同。”合同的拘束力主要表现在对当事人的拘束力上,具体 体现为权利和义务两个方面。
其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代订合同的资 格及处分能力所导致的。
毫无疑问,由于存在着这种情况,合同本身是有瑕 疵的,但此种瑕疵并非不可治愈。
一方面,效力待定合同可以因权利人的承认而生效, 如无代理权人代理他人订立合同,经本人承认可以 生效。
另一方面,因权利人的承认而使合同有效,并不违 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1,根本无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即代理人在未 得到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以本人的名义从事 代理活动;
2,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即代理人虽享有 一定的代理权,但其实施的代理行为超越了 代理权的范围或者对代理权的限制。超越代 理权可分为量的超越和质的超越。
3,代理权消灭以后的无权代理。代理权可能 因本人撤销委托、代理期限届满等原因而终 止。
从权利方面讲,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产生的 权利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合同权利包括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履 行债务的权利(包括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以及在一 方不履行合同时而获得补救的权利, 诉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等。
从义务方面来说,合同对当事人的拘束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当事人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另一方面,若当事人违反合同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权利人的承认使效力待定合同有效,也与无 效合同的补正不同。
所谓无效合同的补正,是指当事人对于无效 合同进行修正,消除其违法内容,从而使合 同变为有效合同。
它包括三种情形:
一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须经法定代 理人的追认始生效力;
二是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签订的合同,须 经本人追认后始生效力;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区别
(一)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同
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 合意。一般源自文库言,决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应当 根据合同的性质来决定。但合同的成立只是解决了 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意的问题,并不意味着已经 成立的合同都能产生法律拘束力。
换而言之,即使合同已经成立,若不符合法律规定 的生效条件,则仍不能产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 合同成立后并不必然是生效的,合同若要生效,则 取决于其是否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两者的要件不同
就合同的成立要件来说,主要包括:订约主 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当事人就合 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而合同的生效要件则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 律效力的标准: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 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 公共利益。
(三)区分成立和生效有助于正确处理各种 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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