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征地方面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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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征收成为一种必要的手段,以满足城市建设和农村改革发展的需要。

针对山东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发展影响。

本文就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了详细的探讨和解析。

二、法律依据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主要包括以下相关法律法规:《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规定》等。

依据这些法律法规,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确立了征收程序、征收补偿、监督和信息公开等重要内容。

三、征收程序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了征收程序的具体步骤,包括征收计划的制定、征收范围的确定、土地估价和补偿标准的确定等。

在确定征收范围时,应充分咨询相关部门和农民合法权益。

征收计划应经过公告程序,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土地估价和补偿标准的确定应按照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确保农民获得合理的补偿。

四、征收补偿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明确了征收补偿的原则和方式。

征收补偿应以货币补偿为主,对于被征地农民的财产损失和劳动力失业,应予以适当的补偿。

同时,征收补偿还应考虑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情况和就业出路,给予必要的教育培训和就业安置。

五、监督与评估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建立了完善的监督机制,对征收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确保征收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征收过程中的投诉和举报,对于违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对于征收补偿情况,应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六、信息公开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重视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要求相关部门及时公开征收政策、程序、征收计划、征收补偿标准等重要信息,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信息公开制度,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及时性。

七、结论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制定,对于推动农村改革和城市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通过明确土地征收程序、合理补偿、严格监督和加强信息公开等措施,能够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推动土地利用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发展。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一、土地征收的原则和范围土地征收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征收土地的范围应当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需要的范畴,例如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

同时,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必须确保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得随意突破规划和计划的限制。

二、土地征收的程序1、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

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2、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3、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4、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根据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5、组织听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6、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7、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对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山东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2

山东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2

山东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2
山东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征收范围内,对被征
地农民及其他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益用权人的土地、房屋、附着物、栽植物等合法权益的补偿标准。

2022年,山东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了一些调整和变化,下面将详细介绍。

首先,根据山东省有关政策规定,对于被征收的农村宅基地,按照土地市场价
格的50%进行补偿。

对于非农村宅基地,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70%进行补偿。


一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土地征收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其次,对于被征收的农田,按照土地市场价格的80%进行补偿。

而对于被征收
的耕地、园地、林地等特定类型的土地,补偿比例有所不同。

这一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实现农民稳定增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此外,对于被征收的房屋、附着物、栽植物等,也有相应的补偿标准。

根据山
东省相关规定,对于被征收的房屋,按照房屋市场价格的70%进行补偿。

对于被
征收的附着物、栽植物等,也有相应的补偿标准。

这一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土地征收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总的来说,山东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2022年有了一些调整和变化,这些调整
和变化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政府将继续加大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监督力度,确保补偿标准的执行到位,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政府也将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乡村振兴,实现农民稳定增收,促进农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规范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规范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规范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内土地征收管理工作,保护农民权益,推动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地方各级土地征收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涉及土地征收活动的各方。

第三条土地征收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规划、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的原则。

并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二章土地征收的程序第四条土地征收的程序包括征地方案编制、征地公告与告知、征地补偿与安置方案的制定、征地面积和补偿款的确定、征地协议签订和征收手续办理。

第五条征地方案应当对征地的目的、范围、用途、方式、数量等进行详细的规划和描述,并明确补偿、安置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征地公告应当在征地范围内的农民群众广泛张贴,并通过媒体和互联网公示,确保公示期限不少于15天。

第七条土地征收需要通知的人员包括征地方案涉及的集体土地的承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人等。

通知内容应当包括征收方案的内容、征收范围、补偿政策等。

第八条征地补偿与安置方案应当根据征地目的、面积、土地质量、农民利益等因素进行制定,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九条征地面积和补偿款的确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市场价格和补偿标准,公示、核查,确保补偿款的合理性。

第十条征地协议应当是自愿签订的,征地方案的执行必须与征地协议一致,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第十一条土地征收手续办理包括土地出让、土地评估和登记等手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征地补偿第十二条征地补偿应当根据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执行,并充分考虑土地利用、地区发展和农民利益等因素。

第十三条征地补偿的内容包括土地补偿款、过渡期补助费和安置补助费等。

第十四条征地补偿款的支付应当及时足额,并及时公示、核查,确保补偿款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山东省征地补偿新标准

山东省征地补偿新标准

山东省征地补偿新标准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土地征地补偿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山东省出台了新的征地补偿标准,以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山东省征地补偿新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将更加注重农民的利益保障。

根据新标准,征地补偿应当充分考虑被征地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收益权和生活权等各项权益,确保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

此外,新标准还规定了对于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就业等方面的保障措施,以帮助农民顺利过渡到新的生活状态。

其次,新标准还将加大对于土地环境保护的力度。

在征地补偿过程中,新标准要求征地方应当对被征用土地的环境进行全面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相应的补偿。

同时,对于被征用土地的生态环境和农田质量等方面也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在土地被征用后依然能够享受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农田资源。

此外,新标准还将加强对于征地补偿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根据新标准,征地补偿资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保障被征地农民的权益和环境保护等方面,不得挪作他用。

同时,对于征地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也将进行严格的监督和审计,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公平分配。

总的来说,山东省征地补偿新标准的出台将更好地保障了农民的权益,加强了对土地环境的保护,同时也提高了征地补偿资金的使用效率。

这将有助于推动山东省的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农民的融入城市化进程,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赢。

在实施新标准的过程中,我们也需要广泛宣传和解释政策,加强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培训,以确保新标准的有效实施。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征地补偿过程中的问题,确保政策的落实和执行效果。

综上所述,山东省征地补偿新标准的出台将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希望各级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能够共同努力,全面落实新标准,为山东省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我记得有一回,我去一个村子里办事儿。

那村子周边要修一条大马路,这是好事儿啊,能让交通更便利,带动村子发展。

可这就涉及到土地征收的问题啦。

一开始,村民们都挺担心的,怕这征收补偿不合理,怕以后的生活没了保障。

在征收过程中,还得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政府得把征收的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等这些重要信息,明明白白地告诉大家。

就像那个村子,政府专门派了工作人员,挨家挨户地去讲解政策,回答村民们的疑问。

再说补偿这一块儿,办法里规定得也很详细。

不能让老百姓吃亏,得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给予合理的补偿。

像耕地、宅基地、果园,补偿的标准都不一样。

而且啊,还得考虑到老百姓的长远生计。

我还听说过这么一件事儿,有个地方征收土地,因为补偿没谈妥,闹得不太愉快。

后来按照这个管理办法,重新进行了评估和协商,最终达成了一个让双方都满意的结果。

这管理办法还强调了要监督土地征收的全过程。

不能有暗箱操作,不能有贪污腐败。

要是发现有违规行为,那是要严肃处理的。

咱山东要发展,土地征收不可避免,但只要按照这个管理办法来,一切都能顺顺利利的,大家的日子也能越过越好!。

山东省征地补偿的主体是怎么样规定的?

山东省征地补偿的主体是怎么样规定的?

山东省征地补偿的主体是怎么样规定的?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

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如果一个地方发生征收土地这种行为的话,那么很有可能当地的农民和政府会发生一些矛盾,这种矛盾不仅仅是表现在征收款项补偿这个方面,有的时候还包括征收土地补偿的主体上,那么,山东省征地补偿的主体是怎么样规定的?▲一、山东省征地补偿的主体是怎么样规定的?征地补偿的分配权主要涉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问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属于身份权。

实践中,各地对身份权的认定有三种观点:登记主义,即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事实主义,主张以是否实际在本村组长期生活为标准来确定资格;折中主义,主张以户籍登记为原则,以长期居住的事实状态为例外来确定成员资格。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应当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地生产、生活关系,并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判断取得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形式要件,以是否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为实质要件,综合考虑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大趋势以及农村土地对未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具有的唯一且有力的基本生活保障功能,对一些特殊情形作出特别规定。

国家建设依法征用集体土地时付给被征地者补偿所丧失的土地权利的费用。

其计算方法是:①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

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征收行为,保障被征收土地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土地征收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征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征收程序合法、补偿合理。

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第五条土地征收应当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征收土地。

第六条征收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征收申请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

第八条经审查符合征收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征收范围、补偿标准等事项。

第三章补偿与安置第九条土地征收补偿应当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

第十条土地补偿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和评估价值确定。

第十一条安置补助费根据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土地使用权人的生产生活条件等因素确定。

第十二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征收单位或者个人不按规定支付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第十五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征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请注意,上述内容为虚构的示例文本,并非实际的《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实际的法规应以官方发布的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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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1〕25号)
住宅房屋价值补偿标准要继续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确定的标准进行补偿,继续执行最低货币补偿标准和最低套型面积标准。

即征收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征收房屋的最低货币补偿标准仍按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

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该房屋面积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设区市已确定的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

非住宅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涉及面积认定、就地就近安置、住宅改非住宅等问题的,按照《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居委会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择。

15日内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投票、抽签、摇号等形式,按体现大多数被征收人意愿或者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或被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各级房屋征收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尽快成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
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
鲁建发【2011】9号
第四条 给予征收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薄记载的房屋用途为生产、经营用房等非住宅用途;
(二)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近期纳税记录;
(三)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点相一致。

第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给予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标准应在补偿方案中合理确定。

第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应当根据房屋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可以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7条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征收人提供非住宅临时安置用房的,不需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8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威海市市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补
助标准的通知 二00四年三月四日
一、搬迁补助费标准
┏━━━━━┯━━━┯━━━━━━━━┯━━━━━┓
┃ 类 别│单 位│ 补助标准(元)│ 备 注┃
┠─────┼───┼────────┼─────┨
┃ 住宅房屋│ 套│ 1200│ ┃
┠─────┼───┼────────┼─────┨
┃非住宅房屋│平方米│ 15│ 建筑面积┃
┗━━━━━┷━━━┷━━━━━━━━┷━━━━━┛
二、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 ┃ 类 别│ 补助标准(元/月、平方米)
│ 备 注 ┃
┠──────┼──────┬──────┼─────────────── ┃ │(过渡期内)│ (逾期)
│ ┃
┠──────┼──────┼──────┼─────────────── ┃自行解决住处│ 6 │ 10│1、不足1个月的
按1个月计算;2、按建筑面积计。


┠──────┼──────┼──────┼─────────────── ┃ 使用周转房│ 0 │
4│ ┃
┗━━━━━━┷━━━━━━┷━━━━━━┷━━━━━━━━━━━━━━━ 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助费标准
┏━━━━┯━━━━━━━━━━━┯━━━━━━━━━━━━━━━━━━━ ┃ 类 别│ 标准(元/月、平方米)│ 备 
注 ┃
┠────┼────┬──────┼─────────────────── ┃ │过渡期内│ 逾期
│ ┃
┠────┼────┼──────┼─────────────────── ┃营业用房│ 25│ 30│1、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
计算;2、按建筑面积计。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鲁建发【2011】9号
第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拟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方式等相关事项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告知被征收人有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权力。

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期限为15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可以由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街道、居委会组织被征收入协商选择。

山东省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争议协调裁决暂行办法
第七条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应当先向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方可向原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协调和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三十四条 拆迁非住宅房屋,其房屋所有人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用途栏内标明营业内容的,应当按照营业用房给予补偿或者安置。

威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
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实行产权调换的,过渡时间不得超过18个月,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付给被拆迁人3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六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补偿。

非住宅房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用途栏内标明“营业”或“生产”等字样;
(二)取得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有纳税记录;
(三)房屋所有权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生产的地点、时间相一致。

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
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9〕101号
(二)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

拟安置的工业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和城市规划功能分区要求,尽可能在确定的工业集中区安排工业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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