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总则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维护基金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是指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等方面的规范和制度。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机构及相关单位,都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合法合规、公开透明、安全稳健、风险可控。
第四条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加强信息公开,及时向社会保险基金参保人和社会公众公布有关财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分级负责,实行双重核算,确保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六条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基金的实际收支情况和运行状况,合理确定基金的投资运营策略,实施科学、稳健的投资管理,确保基金保值增值。
第七条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机构在进行资金使用时,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确保资金使用目的合法合规,严格按照程序和要求使用资金,杜绝挪用、截留、侵占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
第八条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评估、监测和风险管理工作,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社会保险基金参保人应当主动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时足额缴费,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条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财务审计和会计核算,将审计和核算报告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参保人公布,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财务统计制度,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财务统计报表,接受统计监督。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基金参保人和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的认识和理解。
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范文

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范文社会保险基金是政府机构等组织发挥重要作用的部门之一,它也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广大参保人员创造更加稳定的社会福利。
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社会保险基金的作用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为社会造福。
1、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性社会保险基金是政府机构及其他组织发挥重要作用的部门之一,它是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社会保险形式,其主要功能是提供国家对广大参保人员提供社会保障,为公民提供更加稳定的社会福利。
社会保险基金具有重大意义,它不仅是国家财政政策的一部分,也是社会经济文明发展的重要支柱,更是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社会保险基金能够为政府提供强大的财力支持,以抵御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中不可预见的灾害或危机。
2、社会保险基金的设立在大多数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的设立有许多形式,它们是有效维护公民社会福利的重要途径。
其中,有的国家将社会保险基金设置为中央或地方政府跨部门管理的全国性基金,其资金将来自各省政府的财政资金,以及全国社会保险缴费等。
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将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资金使用由政府机构或第三方机构来负责,其宗旨在于更好地控制和管理社会保险基金,同时为社会造福。
3、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有很多方面。
首先,它可以作为社会安全救济和补贴的重要资金来源,为一般民众提供抚恤金、医疗补助金以及其他社会保障补贴。
其次,社会保险基金也会用于财政支出,例如养老金和医疗补贴等,或者用于政府自身的运营费用。
最后,社会保险基金还可用于开发基金,主要用于财政及基础设施开发等项目。
4、社会保险基金的未来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它将会继续保障公民的社会福利,为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此外,社会保险基金也将越来越受到重视,政府将重点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以保障每一位参保人员享受到社会保障。
总之,社会保险基金是政府机构等组织发挥重要作用的部门之一,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展进程中不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社会经济建设和稳定发展作出不可磨灭的贡献。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2017版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2017版一、总则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规范基金收支管理,提高基金运行效率,维护基金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金收支管理1.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主要来源包括社会缴费、国家资助和其他收入。
2.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主要用于基金的运营管理、社会保险待遇的发放以及基金的投资运作。
3.基金的收支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基金收支的合法性、及时性、准确性。
4.社会保险基金应当实行封闭运行制度,确保基金的独立性和安全性。
三、基金运行管理1.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
2.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设立会计、审计、风险管理等部门,完善内部控制措施。
3.健全基金的投资管理制度,明确投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优化投资组合,提高投资收益。
4.及时、准确地进行财务报告,接受监督审计机构的监督检查。
四、风险管理1.建立风险管理制度,明确基金运行中可能面临的风险类型和形态,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2.加强对基金资产的监控,定期进行资产负债监测和风险评估,确保基金安全。
3.建立健全的防范内部风险机制,加强内控管理,防范风险事件的发生。
五、监督检查1.社会保险基金应当接受监督审计机构的监督检查,主动配合监督审计工作的开展。
2.支持社会各界及社会监督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3.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及时纠正有关问题,保障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六、法律责任1.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等。
2.对造成基金损失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3.对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七、附则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相关问题由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5.18•【字号】青人社厅函〔20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加强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及时掌握和研判基金安全形势,提高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和治理能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修订印发了《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人社部发〔2020〕21号),现转发给你们,并就抓好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落实要情报告主体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及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等要情报告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落实要情报告制度的督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要情报告的管理工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要情报告第一责任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负报告监督责任。
要情发生、发现单位负责人负报告直接责任。
二、明确要情报告时限程序(一)要情发现报告报送1.市(州)、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生、发现、收到重大要情,要在5个工作日内报告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本级相关处室发生、发现重大要情,要在3个工作日内报厅基金监督处;对情况紧急的重大要情,要即时报告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基金监督处,厅基金监督处同步报告人社部基金监督管理局。
紧急要情可先即时口头报告或书面简报,再正式报送书面报告。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修订梳理解读(附新旧对比表)

《社会保险基⾦⾏政监督办法》修订梳理解读(附新旧对⽐表)《社会保险基⾦⾏政监督办法》(以下称新《监督办法》)将于2022年3⽉18⽇⽣效,新《监督办法》较之于2001年5⽉18⽇颁布的《社会保险基⾦⾏政监督办法》(下称旧办法)重新明确了社会保险基⾦监督机制,并对当下热点问题进⾏了回应。
新《监督办法》共42条,分为总则、监督职责、监督权限、监督实施、法律责任、附则六个章节,以(2010年10⽉28⽇颁布,2011年7⽉1⽇⽣效)《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为依据,逻辑结构上更加完备,从社会保险基⾦⾏政监督⼯作机制、明确危害社会保险基⾦安全违法⾏为法律责任两⽅⾯进⾏规定,坚持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贪占各类社会保险基⾦违法⾏为。
01新《监督办法》明确界定了社会保险基⾦⾏政监督的概念,确定监督⼯作的主管单位,规定了社会保险基⾦⾏政监督⼯作机制,同时为适应信息协同趋势,强调多部门协同监督,要求畅通社会监督渠道。
根据新《监督办法》第⼆条规定,社会保险基⾦⾏政监督,是指⼈⼒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对基本养⽼保险基⾦、⼯伤保险基⾦、事业保险基⾦等⼈⼒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收⽀、管理情况进⾏的监督。
新《监督办法》规定由⼈⼒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地⽅各级⼈⼒资源社会保障⾏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监督⼯作,以同级监督为主,重⼤监督事项可以由上级部门直接监督。
新《监督办法》同时规定了建⽴内部协同机制,加强与公安、民政、司法⾏政、财政、卫⽣健康、⼈民银⾏、审计等多部门协同配合,多部门协同防⽌危害社会保险基⾦⾏为,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对违法违规⾏为进⾏举报。
明确的⾏政监督机制,多部门的协同监督,畅通的监督渠道将对⽤⼈单位与个⼈的违法违规⾏为构成“强”监管的外部环境。
02新《监督办法》较之于旧办法,进⼀步细化了⾏政监督职责,针对不同对象列举明确了对应监督事项,将影响社会保险基⾦收⽀、管理的重要事项纳⼊监管范围,同时要求相关单位对提前退休审批、⼯伤认定以及劳动能⼒鉴定等事项进⾏监督,严把社会保险基⾦收⽀关卡。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摘要社会保险基金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险权益而设立的,其财务制度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运作顺利、合法合规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介绍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包括其基本原则、基金来源和运作机制等内容。
一、基本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活动应在法定范围内公开透明,确保社会各界对基金财务状况有所了解,防止财务不当行为的发生。
2.安全稳定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运作应保持安全稳定,确保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
同时,防范风险,确保基金健康发展。
3.合理利用原则: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运作应合理运用资金,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和提高基金的收益率。
二、基金来源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之一,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
2.政府补贴:政府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可持续发展,可能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3.投资收益:社会保险基金可以通过合理的投资运作取得投资收益,作为基金的一部分。
4.其他收入:社会保险基金可能还会有其他收入来源,如罚款、违约金等。
三、基金运作机制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运作机制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缴费:根据法定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时间和方式缴纳。
2.划拨:经过缴费后,社会保险基金将按一定比例划拨到各个社会保险基金账户中,包括养老保险账户、医疗保险账户等。
3.投资运作:社会保险基金将部分资金投资运作,以提高基金的收益率,保证基金的健康发展。
4.支付福利:社会保险基金的最终目的是用于支付各类社会保险福利,包括养老保险金、医疗费用报销等。
四、监管机制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正常运作,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管机制:1.政府监管:政府应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确保基金的安全稳定,防止滥用和挪用基金资金。
2.专业机构监管:设立独立的专业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管,提供专业的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服务。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6.29•【字号】明人社办〔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明人社办〔2020〕29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社局、市级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要情报告工作,遵循“依规、按时、完整、准确”的原则,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责任制,及时报告要情案件。
要加强组织领导,要情报告工作要由单位主要领导亲自负责,并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执行到位。
二、认真做好普通要情的报告工作普通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1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下的,或金额虽未达到1万元但是被立案审查调查侦查的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社保基金及企业(职业)年金基金涉嫌被贪污挪用、欺诈骗取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基金损失的情况。
各县(市、区)人社局、市级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规范报告普通要情发现和进展情况,报告内容包括:发现要情的时间和方式、要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涉案人员或相关人员的基本情况、要情处理(审理)的情况、报告单位及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等。
案件终结后,各县(市、区)人社局、市级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通知》要求,书面报告包括:案件基本情况、发生的原因、产生的影响和具体处置情况(基金处理情况和责任追究情况)等及下一步防范措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正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加强基金监管,建立畅通的工作渠道,及时掌握基金安全状况,我部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及时掌握基金安全状况,建立要情报告制度。
第二条要情报告制度是指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通过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审计等部门检查、媒体披露、受理举报核实、检察机关和法院立案审理等方式发现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挤占挪用、欺诈冒领等问题按要求上报的制度。
第三条要情报告制度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负领导责任,其他领导按工作分工,负相应责任。
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负直接责任。
上报的要情必须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各级报告单位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要情报告制度包括:要情报告、结案报告、要情统计报告、要情档案管理等。
第五条要情报告范围包括: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等。
第六条要情分为要情和重大要情。
(一)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50万元以下的;(二)重大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或性质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要情报告应在发现要情5个工作日内将初步情况上报至省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重大要情应在报省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同时,报送劳动保障部基金监督司。
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报告
社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报告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我在此向大家汇报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制度,为广大劳动人民提供保障,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以下是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报告。
一、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情况截至去年底,社会保险基金的总收入为XXX亿元。
其中,来自职工和用人单位的缴费占总收入的大部分份额,达到XXX亿元。
此外,政府补贴也是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收入来源,共计XXX亿元。
社会保险基金收入稳定增长,为保障基金的健康运行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二、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主要包括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截至去年底,社会保险基金的总支出为XXX亿元。
其中,养老保险支出占比最大,达到XXX亿元。
医疗保险支出为XXX亿元,失业保险支出为XXX亿元,工伤保险支出为XXX亿元。
社会保险基金的正常支出有力保障了广大劳动人民的权益,进一步提升了社会保障水平。
三、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收益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是保障基金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去年,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为XXX亿元,占总收入的XX%。
投资收益主要来自于股票、债券、银行存款等多元化的投资渠道。
基金投资稳健,收益达到预期目标,为基金的运作提供了有力支持。
四、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情况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是确保基金安全运行的关键环节。
目前,我们建立了健全的基金管理制度,加强了资金监管和风险控制。
同时,加强与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合作,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了基金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
通过不断完善管理体制,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合法、稳健和可持续发展。
五、社会保险基金的问题和建议在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我们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应进一步加强基金投资的风险管理,规避投资风险,确保基金安全。
其次,加大对基金运营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各类问题。
此外,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提高保障水平,满足广大劳动人民的需求。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利用等方面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制度和操作流程。
以下是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基本概念社会保险基金是指由职工、企业和国家共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主要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开展社会保险服务和管理等。
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包括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和资产管理三个方面。
二、管理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由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和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承担。
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负责全国社会保险基金的统一规划、协调和管理;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则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
三、财务预算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预算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分配、严格管理、绩效评估”的原则。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财务预算制度及时、准确地编制社会保险基金年度预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上级审批。
四、财务收支管理1.收入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具体管理办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保费征收、缴费管理和征集逾期款等收入管理制度,规范收费程序,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来源清晰、准确。
对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单位或个人,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缴。
2.支出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以支付社会保险待遇为主,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项。
支出管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审批程序执行。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支出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加强监督检查和评估,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支出目标明确、标准合理、资金安全。
五、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社会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财务管理业务的自动化、计算机化和信息化管理。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需要,逐步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电子化、网络化和智能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加强社会保险及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及时掌握基金安全情况,强化基金安全评估和形势研判,提高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和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依法依规承担管理监督职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现的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及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等要情(以下简称要情)报告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要情报告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完善落实要情报告制度一般性要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要情报告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要情报告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确保依规、按时、完整、准确报告,做到有情则报、急情快报、应报尽报、全面报告。
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完善和落实要情报告制度的指导和督促。
第四条[要情报告责任制] 要情报告实行单位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要情报告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按工作分工,负相应领导责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负责人负报告监督责任。
要情发生、发现单位负责人负报告直接责任。
上报的要情必须由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各级报告单位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要情定义及发现途径] 本制度所称要情是指基本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基金及企业(职业)年金基金涉嫌被贪污挪用、欺诈骗取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基金损失等情况。
要情发现途径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监督检查、经办机构审核和稽核内审内控检查、媒体披露、受理举报投诉、审计机关审计、其他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调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立案审理及其他方式和渠道等。
第六条[要情分类] 要情分为普通要情和重大要情:(一)普通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1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下的;金额虽未达到1万元,但是被立案审查调查侦查的;(二)重大要情是指涉及基金金额50万元以上(含)的;金额虽未达到50万元,但涉及社会保险工作人员贪污挪用骗取基金被立案审查调查侦查的,或者涉及3人以上(含)团伙作案的,或者涉及个人50人以上(含)的,或者涉及单位3个以上(含)的;或者其他性质严重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七条[同批同案并案情形要情管理] 对于同批查处、属于同一经办机构经办管理、涉及多人采取同种类型违法违规行为的要情,原则上合并报告,合计涉及金额或者对象数达到重大要情标准的,应当按照重大要情管理。
对于涉及多个单位或者个人同案或者并案处理的要情,符合重大要情标准的应当按照重大要情管理,不得任意拆分为普通要情管理。
第八条[要情报告分类和报送一般性要求] 要情报告包括要情发现报告、要情进展报告和要情终结报告。
重大要情发现、进展和终结报告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内容和时限报送。
普通要情发现、进展和终结报告的报送程序、内容和时限,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本制度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第九条[重大要情发现报告报送] 市、县级发生重大要情的,应当在发现5个工作日内,同时报告上一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下级重大要情发现报告3个工作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级发生重大要情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发现5个工作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
对于性质严重、情况紧急的重大要情,应当即时报告,可先进行口头报告和书面简报,再进行正式书面报告。
第十条[经办机构发生发现要情报告]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发现的普通要情,应当在发现5个工作日内报告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生、发现的重大要情,应当在发现3个工作日内报告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对于性质严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报告,可先进行口头报告和书面简报,再进行正式书面报告。
相关要情应当同步报告上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重大要情发现报告内容] 重大要情发现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要情基本情况。
包括:发现要情的时间和方式,要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涉案手段、金额、险种以及涉案单位和涉案人员情况等;(二)初步处理情况和应对措施;(三)报告单位认为其他需要报告或说明的情况;(四)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二条[重大要情进展报告报送] 要情报告单位应当根据本制度及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报送重大要情进展情况。
重大要情进展情况每半年至少报告一次,有重要进展的应当及时报告。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报告期后或者收到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同级经办机构重大要情进展报告10个工作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
对于同一时间报告多个重大要情进展情况的,可以一同行文报送。
第十三条[重大要情进展报告内容] 重大要情进展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要情基本情况;(二)涉案基金和责任人处理进展情况;(三)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落实情况;(四)下一步拟采取的措施;(五)报告单位认为其他需要报告或说明的情况;(六)报告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第十四条[重大要情终结报告情形]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重大要情,应当报送要情终结报告:(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依法履行相关职责;(二)案情已查清;(三)已梳理管理漏洞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四)已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协议处理以及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或者已进入纪检监察、司法诉讼程序的;(五)基金已全额追回,或者基金虽未全额追回但已进入司法机关法定追退程序的。
第十五条[重大要情终结报告报送]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确定要情处置终结10个工作日内,将重大要情终结报告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
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报告时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对于同一时间报告多个重大要情终结情况的,可以一同行文报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收到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同级经办机构重大要情终结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研判,对于符合要情终结条件的,确定要情处置终结;对于不符合要情终结条件的,继续作为未终结要情管理。
第十六条[重大要情终结报告内容] 重大要情终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要情详细情况;(二)涉案基金处理情况;(三)责任主体及对责任人的处理(处罚、处分)情况;(四)遗留问题和事项及解决办法或方案;(五)原因分析及经验教训;(六)改进和加强基金管理风险防控的措施及落实情况;(七)报告单位认为其他需要报告或说明的情况;(八)附件:要情处置相关文书和证据材料。
第十七条[重大要情处置终结后事项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要情处置终结后遗留问题和事项的跟踪和督促,有重要进展或者解决完成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收到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同级经办机构重大要情处置终结后事项有关情况报告10个工作日内,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局。
第十八条 [要情情况定期汇总分析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地区要情进行汇总分析,研判基金安全形势,评估基金管理运行风险,形成要情情况报告,报送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于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上年度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情况报告,并附社会保险基金要情表。
无要情发生的也要报零报告。
第十九条 [年度要情情况报告内容] 年度要情情况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一)要情总体情况及分析;(二)重大要情情况及分析;(三)涉及社保工作人员要情情况及分析;(四)本地区采取的主要应对措施、成效和经验教训;(五)本地区完善和落实要情报告制度情况;(六)报告单位认为其他需要报告或说明的情况。
第二十条[要情情况通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基金监管工作需要和要情报告实际情况,做好本地区要情情况通报工作,加强案例警示教育。
第二十一条[要情台账和信息化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要情台账,指派专人对要情进行登记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要情报告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要情档案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要情档案管理,建立健全立卷归档、保管和查阅登记制度,妥善保管相关材料,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于要情已确认处置终结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材料,分险种进行立卷归档。
对于重大要情应当分别单独立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建立要情报告电子档案的,电子档案应当与纸质档案内容一致。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 要情发生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由上级或者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督促、约谈、通报,并依法依纪追究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一)对已知发生要情而不调查核实、不处理的;(二)对发现要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特别是其他部门已经反映或者媒体已经披露的;(三)其他违反本制度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施行] 本制度自2020年4月1日起施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要情报告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3号)同时废止。
附件:社会保险基金要情台账及相关报告文书和附表格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