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国家计划生育最新政策规定
2013年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2013年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创新优质服务机制,创建全国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县,根据县计生局的有关部署,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全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安康计划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一)实施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工程1、加强全镇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加强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的五条规定》,开展乡镇服务中心超范围经营服务专项整理,按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三大主业(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八大职能”(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人员培训、信息咨询、优生指导、随访服务、生殖健康)规范乡镇服务中心管理。
2、建立避孕节育目标人群档案。
根据县局要求,将已婚育龄群众划分为红、黄、绿、白四种类型,实行分类指导、动态管理。
红色人群即生育后未落实避孕措施且近3年有补救行为的育龄人员;黄色人群即服用避孕药具且近三年内无补救行为的育龄人员;绿色人群即已落实有效长效节育措施且三年内无补救行为的育龄人员;白色人群即已婚未育、不孕不育的育龄人员。
3、对红色人群实行重点管理。
建立红色目标人群跟踪管理服务制度,落实“红转绿”包保责任制。
4、加强镇村两级避孕药具管理。
畅通避孕药具发放渠道,提高避孕药具服务质量,有效发挥村(居)服务室和医务室药具免费发放职责。
5、实行避孕节育双向知情选择。
通过宣传教育和交流互动,实现育龄群众对避孕节育知识和医生对育龄群众身体状况双向知情。
加强避孕节育双向选择知识宣传。
6、严格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三补一免”奖励政策。
对当年上环的对象,补交通费20元,补营养费20元,补误工费20元,免手术费。
对自愿选择其它高档节育环的对象,除免费手术费另外补助30元。
对自愿采取绝育手术的育龄群众每例奖励500元(治疗性绝育手术除外)。
提高长效节育手术费标准,上环手术费从2010年起每例由原来的20元提高到30元。
(二)开展生殖健康普查系列服务8、开展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普查。
一是开展生殖健康普查,确保参检率达到95%以上。
2013上海市生二胎新政策

2013上海市生二胎新政策第一篇:2013上海市生二胎新政策2013上海市生二胎新政策上海市生二胎新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二)生育的第一个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一方经有关部门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影响劳动,生活不能自理的;(四)一方符合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条件的;(五)一方为从事出海捕捞连续五年以上的渔民,现仍从事出海捕捞的;(六)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七)女方为本市农业户口,无兄弟,其姐妹均只生育一个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赡养老人的。
婚前一方或者双方生育过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一方婚前未生育过子女,另一方婚前生育过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二)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三)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一方为本市农业户口且有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四)双方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其中一方生育的子女经区、县或者市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本人的兄弟姐妹均已死亡,或者本人十四周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无其他子女的,可以视为本条所称的独生子女。
婚前双方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本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不孕症的夫妻,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迁入本市的少数民族公民,迁入前取得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再生育一个子女证明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一个子女。
具体执行情况咨询当地计生部门。
上海市生二胎新政策的出台,鼓励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生育二胎,此举是为了应对上海日趋严峻的老龄化趋势,减缓老龄化的速度。
2013年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2013年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广东:符合以下8种情况可生二胎。
分别是:(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生部门备案。
江西:江西省出台《特殊情况的夫妻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审批制度和程序》,根据这一制度,符合4大条件的特殊夫妻,可以申请再生一胎。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陕西:200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有特殊贡献人员作出照顾性政策:因保护人民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劳动力者,烈士的独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文档来自于网络搜索吉林:根据吉林现行的《计生条例》规定,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
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个子女是女孩;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十八大以来我国生育政策

我国根据人口发展的变化趋势,不断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从单独两孩到全面两孩,再到最近的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旨在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和个性化的公共服务需求,促进社会公平和和谐。
以下是一些关于我国生育政策的主要内容和数据:
2013年,我国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即符合条件的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这一政策的实施,扩大了生育二孩的范围,增加了出生人口的数量和质量,缓解了人口老龄化的压力,提高了人口素质和人力资本。
2016年,我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即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这一政策的实施,进一步释放了生育潜能,增加了出生人口的规模和结构,改善了人口年龄结构,促进了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
2021年,我国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即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这一政策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优化人口结构,扩大新增劳动力供给,减轻老年人口抚养比,缓和代际之间矛盾,增加社会整体活力,降低老龄化峰值水平。
根据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我国总人口达到14.14亿,比上一次普查增加了7.26千万,年均增长率为0.53%。
0-14岁少儿人口占比从2010年的16.6%提高到2020年的17.95%,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占比从13.26%提高到18.7%。
出生人口性别比从2010年的118.08降至2020年的111.3。
近年来,由于政策调整原因全国累计多出生二孩1000多万人。
出生人口中二孩占比由2013年的30%左右上升到近年来的50%左右。
超生二胎罚款标准2013

超生二胎罚款标准2013
在2013年,中国政府实施了全面放开二孩政策,允许符合条件的夫妇可以生
育第二个孩子。
然而,对于超生二胎的家庭,政府也规定了相应的罚款标准。
这一政策的实施对于家庭生育和社会稳定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2013年超生二胎罚款标准。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超生的家庭,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具体罚款标准根据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而定,一般来说,罚款金额会根据家庭的收入情况、超生孩子的年龄等因素进行测算。
其次,对于超生二胎的罚款标准也受到了一定的限制。
在2013年之前,一些
地区对于超生二胎的罚款标准较为严格,甚至出现了高额罚款的情况。
然而,随着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实施,一些地区也相应地调整了罚款标准,降低了罚款金额,使得罚款更加符合实际情况。
另外,对于超生二胎的罚款标准,政府也逐渐加强了执行力度。
通过建立健全
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制,加大对超生家庭的罚款力度,使得超生二胎的家庭更加意识到违法生育的严重后果,从而达到遏制超生行为的目的。
总的来说,2013年超生二胎罚款标准在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背景下,经历了一定的调整和变化。
政府对于超生二胎的罚款标准进行了合理的调整,使得罚款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同时也加强了对超生家庭的执行力度,从而达到了遏制超生行为的目的。
综上所述,2013年超生二胎罚款标准是一个符合实际情况并且具有一定执行力度的政策。
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家庭生育和社会稳定,对于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政府的不懈努力,可以更好地引导家庭科学生育,促进人口结构的健康发展。
2013年北京生育保险新政策

2013年北京生育保险新政策在2013年,外地户口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了;生育津贴标准按所在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发放;调整后的生育费用报销水平将在原有基础上增长在20%左右。
想了解具体的2013年北京生育保险新政策,请看下面小编的介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根据该通知及相关政策解读,北京生育保险政策从明年前将发生不少变化,具体而言,可分为如下几点:一、外地户口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了。
这是一个最大的变化。
在原来,外地户口是不能上生育保险的(即只有四险,无五险)。
因此外地户口有生育时,生育费用(按生育保险报销的标准)与产假工资要由单位承担,这使得很多用人单位不满。
如果是本来可以上生育保险而用人单位不上,由用人单位来承担相关费用,这是可以理解的。
但单位不是不想上,而是想上不能上,有关责任却要由用人单位来承担,这就使用人单位难以理解了。
2012年以后就不一样了,非京籍职工也纳入了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享受生育津贴和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
据报道,由此多享受生育待遇的人群达400万。
二、生育津贴标准调整,按所在用人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发放。
这主要是对《社会保险法》的遵照执行。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北京地区原来是按职工本人的缴费基数(即本人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每月生育津贴,因此要执行《社会保险法》必须作调整。
《通知》规定,生育津贴调整为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需要注意的是,《通知》同时强调,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这就意味着,按照新的办法,对劳动者而言,产假期间所得收入(生育津贴+单位补足部分)可能高于正常工资(因为企业里收入偏低的员工正常工资可能低于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但不会少于正常工资,即“新政”相对于以前对劳动者有利了;对用人单位而言,则意味着增加了负担。
计划生育新政策2013

计划生育新政策2013
2013年,中国政府出台了新的计划生育政策,旨在调整人口结构,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新政策的实施对于我国的人口管理和社会
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对广大家庭产生了深远影响。
首先,新政策放开了二孩生育政策。
在过去的计划生育政策下,大部分家庭只能生育一个孩子,这导致了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
严重。
而新政策的出台,使得符合条件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
有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
其次,新政策取消了计划生育手续费。
过去,违反计划生育政
策的家庭需要支付高额的罚款,给家庭经济带来了不小的压力。
而
新政策的实施,取消了这一费用,降低了家庭生育的经济负担,有
利于提高生育意愿,促进人口的良性增长。
此外,新政策还加强了生育保健服务。
政府加大了对孕产妇和
婴幼儿的保健服务投入,提高了服务质量和水平,保障了孕产妇和
婴幼儿的健康权益,有利于提高出生人口的健康水平,促进人口素
质的提升。
总的来说,2013年的计划生育新政策,是对我国人口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有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提高出生人口的健康水平,对于我国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广大家庭能够根据新政策,理性生育,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2013年计划生育新政策

2013年计划生育新政策关键词:2013年计划生育新政策来源:华律网整理时间:2013年02月28日浏览:518 次迫于双独夫妻的压力与日俱增,2013年国家出台了计划生育新政策。
下面华律网小编就将为您详细介绍2013计划生育新政策。
根据计划生育新政策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才可以申请才育二胎,具体中国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如下:(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另外,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依照中国计划生育新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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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国家计划生育最新政策规定
发布时间:09月25日21:44
根据计划生育新政策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才可以申请才育二胎,具体中国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如下: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另外,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依照中国计划生育新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
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