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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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 委员会
国务院组成部门
01 历史沿革
03 组织机构 05 现任领导
目录
02 机构职责 04 人员编制 06 地理位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成立于2018年3月,前身为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 员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 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五)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 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制定国家药典。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 全标准。
组织机构
内设机构
派驻机构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七)医政司。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卫生健康委纪检监察组
主要职责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纪检监察组(以下简称驻委纪检监察组)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直接 领导、统一管理。依据党章、宪法和监察法,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授权,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两项职 责,对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监督重点对象是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 国老龄协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计划生育协会机关等6家综合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及中管干部和司局级干部, 着力加强对6家综合监督单位本级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监督。
地理位置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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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将科学技术部的组织拟订科技促进社会 发展规划和政策职责分别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将国家卫生健 康委员会的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承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等职责划入民政 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组建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将组建

刘 志 红 说 ,在 现 代 化 大 都 市 ,急 性 肾 损 伤 主 要 从 医 院 获 得 , 如 肾 毒 性 药 物 的 使 用 、 大 手 术 后 、 败 血 症 、造 影 剂 的应 用 等 ,常 的 危 重 患 者 。 在 农 村 或 偏 远 地 区 , 急 性 肾
损 伤 患者 死亡 率 高达 5 0 %,其 中接 受 肾脏 替代 治 疗 患者 的死亡 率 更是 高 达6 0 %。有 数据 表 明 。3 0 %的急 性 肾损 伤 患 者 肾功 能 不能 恢 复 ,将 进一 步 发展 为慢 性 肾脏 病 。 而 对 于一 些 进 展性 慢 性 肾脏 病 患者 ,病 程 中一旦 发 生 急 性 肾损 伤 ,将加 速其 肾功 能不全 的发 生 。
务 工作 等 。 同时 ,将 人 E l 计 生 委 的研 究 拟订 人 口发展 战 略 、规 划 及人 口政策 职 责 划入 发 展 改革 委 。 国家 中医药 管 理局 由国 家卫 生 和计 划 生 育委 员会 管 理 。 同 时 ,不再
保 留卫生 部 、人 口计 生委 。 方案 的说 明指 出 ,改革 后 ,我 国坚持 和完善计 划生 育 3 月1 4日是 世 界 肾脏 病 日 ,今年 的主 题 是 “ 防 治急
部 门管 理 ,一 旦 履 职 不 到 位 或 未 完 成 任 务 ,好 追 究部
门责任 。
陈啸 宏 说 ,城 镇职 工 基 本 医疗 保 险 、城 镇 居 民基 本 医疗保 险 、新型 农 村合 作 医疗 具体 由哪 个部 门负 责 ,还 得 等 国务 院 出台实 施细 则。
监 督 管 理公 共 卫 生和 医疗服 务 ,负责 计 划 生育 管 理 和服
也 应 有所侧 重 。
政策 ,要继续 坚持计 划生 育党政一 把手 负总责 ,继续实施 计 划生育一 票否决 制。 国家卫生和 计划 生育委 员会要高 度 重视 计划生 育工作 ,合理设 置相关机构 ,充 实工作 力量 , 确 保 这项 工 作得 到 加 强 。地 方各 级 政 府要 继 续 加强 计 划 生 育 管理 和 服务 工作 。严 格 执行 各 项计 划生 育 政策 。确 保 责任到位 、措施到位 、投入 到位、落实到位 。

教育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

教育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2.22•【文号】教高[2014]7号•【施行日期】2014.1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局关于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的通知教高[2014]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中央部门所属有关高等学校:近年来,教育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先后印发了若干规范性文件(文件清单见附件1),对规范医学类专业(指毕业生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专业,见附件2)办学做出了明确规定。

但是,少数学校在医学类专业办学过程中仍存在擅自更改专业修业年限和学位授予类别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以培养医师为目标的医学类专业教育管理,现就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规范医学类专业办学医学类专业属国家控制布点专业,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未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不得以任何形式举办任何层次医学类专业教育。

(一)本科、高职(专科)教育高等学校增设本科、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须征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意见(含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下同)后报教育部,教育部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含国家中医药局,下同)意见后审批。

2010年起,未经教育部批准不得在本科、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名称前、后加注专业方向。

2015年起,高职(专科)升本科的,所学医学类专业应保持相同(专科中医骨伤专业除外,升本时对应本科中医学专业)。

(二)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科)教育2014年停止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招生。

2014年及以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再审批初中起点五年制高职(专科)医学类专业点。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
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医疗保健价格监督检查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14]503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布日期】2014.03.25
【实施日期】2014.03.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5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运用价格杠杆鼓励社会办医,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促进医疗卫生领域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
现就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

各地要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梳。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11.20•【文号】国卫纠发〔2014〕1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国卫纠发〔20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严禁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及有关法规制度,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4年11月20日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加强行业作风建设,严禁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国卫办发〔2013〕49号)及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统方,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及科室或医疗卫生人员根据工作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统计医疗卫生机构、科室及医疗卫生人员使用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

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及科室或医疗卫生人员出于不正当商业目的,统计、提供医疗卫生机构、科室及医疗卫生人员使用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加强统方管理,严禁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

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本机构统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要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法制教育,建立健全风险岗位廉洁监督制度,对涉及统方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建立重点岗位工作人员定期轮岗制度,建立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历任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历任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历任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历任主任1981.03-2003.03陈慕华钱信忠第一任第二任1981.03-1982.05 1982.05-1983.12 60-61岁71-72岁延安抗日军政大学同济大学技师学校1938.06入党1935年入党1938年参加革命1932年参加革命1921.06-2011.05.12 1911-2009.12.31享年90岁享年98岁浙江青田人/女上海宝山人原对外经济联络部部长原国家计生委副主任调任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王伟彭佩云第三任第四任1983.12-1988.01 1988.01-1998.03 64-69岁59-69岁1937年入党清华大学1919年1946.05入党河北肃宁人1945.11参加革命1929.12生湖南浏阳人/女原国家教委副主任调任全国人大副委员长张维庆第五任1998.03-2003.03 54-59岁北京大学1972.06入党1967.09参加工作1944.03生陕西临潼人原国家计生委副主任任国家人口和计生委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历任主任2003.03-2013.03张维庆李斌第五任第六任2003.03-2008.03 2008.03-2011.12 59-64岁54-57岁北京大学吉林大学博士1972.06入党1981.06入党1967.09参加工作1974.07参加工作1944.03生1954.10生陕西临潼人辽宁抚顺人\女原国家计生委主任原吉林省副省长全国政协常委调任安徽省省长王侠第七任2011.12-2013.03 57-59岁中央党校研究生1974.07入党1971.12参加工作1954.05生陕西清涧人\女原陕西省委副书记调任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党组书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历任主任2013.03-至今原卫生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合并,成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斌第八任2013.03-至今59-吉林大学博士1981.06入党1974.07参加工作1954.10生辽宁抚顺人\女原安徽省省长。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负责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草案,拟订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标准和 技术规范。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 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负责制定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落 实,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 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 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目录
01 发文通知
02 文件文本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是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规定。
发文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办发〔2013〕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五)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
1.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2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政务公开、 安全保密和信访等工作。 (二)人事司。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拟订各 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三)规划与信息司。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国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 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 理办法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 (四)财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施行日期】2017.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5号《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7月31日经国家卫生计生委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20日起施行。

主任李斌2017年11月10日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和执业注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及执业工作的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管理。

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实施细则。

设区的市和县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组织申报、初审及复审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执业日常管理。

第二章考核申请第四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

第五条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的,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核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连续跟师学习中医满五年,对某些病证的诊疗,方法独特、技术安全、疗效明显,经指导老师评议合格;(二)由至少两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推荐,推荐医师不包括其指导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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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卫提函[2014]250号
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3522号(医疗体育360号)提案答复的函
袁伟霞等5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调整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切实保障“失独”父母合法权益的提案收悉。

经商国务院法制办,现答复如下:
如你们在提案中指出的,独生子女家庭为落实计划生育国策作出了贡献,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其中一个特殊的群体。

这部分家庭在养老照料、亲情慰藉等方面面临着特殊的困难。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生产生活问题。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指出,要妥善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生活照料、养老保障、大病治疗、精神慰藉等问题。

各级政府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高度,认真解决这一群体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帮助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

一、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走上制度化轨道
原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从2008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
面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2011年建立了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自2012年起,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35元、110元。

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国卫家庭发[2013]41号),决定自2014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分别提高到: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

同时要求做好养老保障工作,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开展社会关怀活动。

《通知》印发后,各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结合实际出台了一系列贯彻措施。

目前全国21个省(区、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的特别扶助标准都高于国家标准。

15个省(区、市)和4个计划单列市对符合条件的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成员,按照规定给予参保缴费补贴。

17个省(区、市)和4个计划单列市将符合低收入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帮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014年初,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国计生协联合印发《关于开展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的通知》。

提出从生活、养老、健康、精神、生育等5个方面开展关怀活动,特别强调从建立联系制度、进行心理疏导、开展亲情牵手、组织联谊活动等方面,对特殊困难家庭给予精神慰藉。

二、关于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条款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2012年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相关规定,是地方立法的重要依据。

在地方条例修订过程中,湖北、河南、广东等许多省份将特别扶助制度纳入地方法规,并明确扶助资金来源,提高了政策的执行力和稳定性。

关于你们提出的“政府承担失独家庭赡养人义务”、“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补偿基金”、“在集中养老、大病救助、住院护理、医药费报销比例和殡葬服务等方面提供方便和优惠”等具体意见。

我委将认真研究,在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时,予以统筹考虑,争取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府的责任。

三、关于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给予补偿
长期以来,计划生育部门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出的各种诉求非常重视,特别是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出的行政补偿问题,我们进行了深入研究论证,并广泛咨询了相关部门及有关专家的意见。

从目前研究情况来看,多数部门和专家认为,对这部分家庭给予行政补偿尚缺乏法理基础。

行政补偿要求行使行政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与造成的后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

独生子女成长过程中确实面临着一定的风险。

但有关部门及专家认为,独生子女家庭失去独生子女的不幸遭遇,是各种
社会风险因素共同叠加造成的,从“失独”本身来看,目前缺乏行政补偿需具备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对此,我们将继续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同时,卫生计生部门将严格落实国家的一系列扶助政策,确保及时覆盖所有符合政策的对象。

我们也将继续加强部门协调力度,争取在养老、医疗、社会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出台更多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改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处境。

感谢你们对卫生计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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