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土地权属的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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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测绘中的土地调查与权属确认技巧

地籍测绘中的土地调查与权属确认技巧

地籍测绘中的土地调查与权属确认技巧地籍测绘是现代土地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仅涉及到土地的面积和位置,还牵涉到土地的权属确认。

土地调查和权属确认是地籍测绘的两个关键环节,本文将探讨其中的一些技巧。

一、土地调查技巧土地调查是地籍测绘的基础工作,它的准确性和全面性直接影响到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进行土地调查时,以下技巧是需要注意的:1.资料搜集:在进行土地调查前,应搜集相关的土地资料,包括地籍簿、土地权属证明、宅基地证等,以便对土地的现状和所有权有一个初步了解。

2.地形测量:合理使用地形测量仪器和方法,准确测量土地的高程、坡度等地形参数。

这些参数对土地利用和规划有重要意义。

3.界址标志:在进行土地调查时,要仔细查找土地的界址标志,如界碑、路边石等。

界址标志的准确性对土地的划分和所有权确认有重要意义。

4.避免主观判断:在土地调查中,要避免主观判断,尽量以客观的事实和数据为依据。

同时,对于无法得知的情况要予以注明,以免给后续工作带来困扰。

二、权属确认技巧土地的权属确认是地籍测绘的核心环节之一,它不仅是土地管理的基础,也是保障土地权益的关键。

在进行权属确认时,以下技巧是需要掌握的:1.核实相关证明:对于已有的土地权属证明,要仔细核实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可以查阅相关资料和询问相关部门,以确保权属证明的可靠性。

2.审查土地流转交易合同:对于土地的流转交易合同,要认真审查其内容,特别是土地所有权的转移情况和手续是否合法。

如有疑问,可以请教专业人士或法律人士进行解答。

3.权属争议处理:在进行权属确认时,可能会出现土地权属争议。

对于这类情况,需要采取合适的解决方式,如调解、仲裁、诉讼等,以确保土地权属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4.与相关部门合作:在进行权属确认时,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合作,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部门等。

他们可以提供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指导,为权属确认提供支持。

地籍测绘中的土地调查和权属确认是一项复杂而关键的工作。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的土地权属和土地.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的土地权属和土地.
图3 2003—2006年各类案件处理率比较
图15 各类土地权属争议的累计处理率比较
96.00% 94.00% 92.00% 90.00% 88.00%
86.00% 84.00% 82.00% 80.00% 78.00%
2003年 2004年 2005年 2006年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 国有土地使用权之间 集体土地使用权之间 全国总体
(二)当前引发土地权属争议的主要原因
一是历史原因。 二是法律法规不健全。 三是土地产权管理工作不到位。 四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
(三)、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制度建设情况
1、当前土地权属争议立法情况
2、当前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制度建设情况
主要有三种类型:
一是省政府成立固定的土地争议调处机构,具 体办事部门作为一个处(室)放在国土资源管理 部门。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一般程序: 申请——受理——调查——调解——处理
当前我国土地权属争议的现状:
(一)我国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受理及处理情况:
截止到2006年10月31日,全国历年累计受理土 地权属争议案件358401件(各类案件所占比例详 见 图 1 ) , 累 计 处 理 327707 件 , 累 计 处 理 率 达 91.4%。
25.09%
图2 2006年各类受理案件所占比例
图5 2006年当年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组成情况
31.75%
18.23%
19.13%
30.89%
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 集体土地所有权之间 国有土地使用权之间 集体土地使用权之间
从2003年至2006年,四种类型土地权属争议的 累计处理率(详见图3)中,集体土地使用权之间 的土地权属争议累计处理率最高,集体土地所有 权争议累计处理率达到最低。因此,农村集体土 地权属争议调处仍是今后工作的重点。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正文:----------------------------------------------------------------------------------------------------------------------------------------------------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2003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发布)第一条为依法、公正、及时地做好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

第三条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

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以下简称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办理争议案件有关事宜。

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

第六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跨设区的市、自治州行政区域的;二、争议一方为中央国家机关或者其直属单位,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三、争议一方为军队,且涉及土地面积较大的;四、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较大影响的;五、同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送的。

第八条国土资源部调查处理下列争议案件:一、国务院交办的;二、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的调查报告

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的调查报告

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的调查报告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的调查报告1一、土地整理项目及权属调整概况项目规模:该项目区总面积为247.78亩,土地利用现状为未利用地和旱地,主要进行土地开发,以期达到有效增加耕地面积,实现耕地根据测算,项目建设完成后,可有效增加耕地面积壹五4.39亩,新增耕地率79.84%,具体规模为:项目区位于茅田乡,项目区面积247.78亩,开发后新增耕地壹五4.39亩。

项目预算:项目预计总投资:47.00万元,亩均投资:2430.54元。

建设工程内容:土地平整工程、农田水利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和其他工程。

该项目根据恩施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主要控制指标分解方案,建始县土地利民体规划具体目标(20xx-20xx年),本项目的实施是贯彻落实《建始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始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实现建始县耕地面积动态平衡的具体措施。

茅田乡位于恩施州建始县东北部,属大巴山脉南沿分支巫山东延部分,地处北纬30°38′至30°51′,东经109°46′至109°56,与重庆市巫山县接壤。

平均海拔1250米左右。

该项目区位于建始县茅田乡三道岩,仅涉及茅田乡1个行政村。

项目区总面积为247.78亩,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为荒草地和有林地,主要进行土地开发,预期达到有效增加耕地面积,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最终目的。

根据测算,项目建设完成后,可有效增加耕地面积壹五4.39亩,新增耕地率79.84%。

二、权属调整方案1、权属调整原则(1)坚持依法、公开、公正、公平、效率和自愿的原则;(2)依法保障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土地开发整理的权属管理工作应实行公告制度,广泛征求各有关权利人的意见,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调整不得造成相关权利人的利益损失;(3)因地制宜,有利于稳定农村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坚持“参与整理各方原有位置基本不变”的原则;(4)有利农业生产,方便群众,生活,尽量保持村界的完整性;(5)促进土地规模经营和集约化经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专项调查的函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专项调查的函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专项调查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11.24•【字号】厅土整函[2008]1号•【施行日期】2008.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专项调查的函(厅土整函【2008】1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在2008年《国土资源大调查》“土地资源调查与监测”项目中专门安排了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情况专项调查,并确定由部土地整理中心承担。

据此部土地整理中心下发了《关于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专项调查的函》(国土整理函【2008】26号),对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专项调查工作进行了部署。

现将我省开展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专项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目的全面掌握10年来我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情况,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行为、依法开展权属调整工作、制定土地开发整理权属管理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供实践支持,协调权属调整与《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之间的关系,切实保护农民权益,促进土地开发整理事业健康发展。

二、调查范围、内容(一)调查从1998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内,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国家、省、市、县级项目。

(二)调查上述期间内我省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涉及项目数量、土地面积、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数量。

(三)调查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的原则、程序、方法、异议处理和权属调整后土地分配与确权落实等情况,总结权属调整经验与存在的问题。

(四)收集各市在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方面已经制定的有关政策与规定。

三、有关要求(一)各市土地整理机构在地籍管理科的指导下,认真准备、相互配合,围绕调查提纲(详见附件),形成全面准确的书面调查材料。

具体编制要求详见附件。

(二)调查提纲、编制要求、电子表格,登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网站→通知公告”进行下载(http://)。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如何办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如何办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如何办理
1.权属调查:首先,需要对土地的权属进行调查,确定土地的所有者。

在国有土地上,土地属于国家,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理的前提是确认
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权属核实:核实土地使用者是否具有使用该土地的合法权利。

一般
来说,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

根据使用权的获得方式的不同,办理程序和所需材料也会有所差异。

3.权属调整:在土地的权属调查和核实中,如果发现土地权属有争议
或错误的情况,需要进行权属调整。

权属调整一般是通过土地查册、勘测、调查等方式进行,并办理相关手续。

5.提交申请:在准备好所有申请材料后,需要将材料提交至地方土地
管理部门。

土地管理部门会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
内给出审批结果。

6.缴纳相关费用:如果申请获得通过,还需要缴纳相关的使用权证办
理费用。

费用包括办证费、勘测费等。

7.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在缴纳完费用后,可以到土地管理部门领
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使用权证是土地使用人合法使用和支配土地的
重要证明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除了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外,土地使用人在使用土地时还应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做到科学规划、环境友好、可持续发展。

只有加强土地管理和合理利用,才能更好地发挥土地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同时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地籍调查:农村土地调查程序与步骤

地籍调查:农村土地调查程序与步骤

县级农村⼟地调查主要分为准备阶段、权属调查阶段、外业阶段、内业阶段、成果检查验收和核查等阶段。

(⼀)准备阶段
调查准备⼯作包括技术准备、⼈员准备,资料准备和仪器设备准备等。

采⽤综合调绘法进⾏调查的地区,依据调查底图,参照原有⼟地利⽤数据库或⼟地利⽤现状图,对影像进⾏解译。

调查准备⼯作做得越细、越周到、越充分,调查的质量和效率就越⾼;未准备充分就开展调查,容易导致⼯作效率低下,甚⾄增加不必要的返⼯和重复⼯作。

(⼆)权属调查阶段
权属调查阶段主要⼯作内容是按宗地开展集体⼟地所有权和国有⼟地使⽤权调查,将权属界线调绘或标绘在调查⼯作底图上或直接标绘在⼟地利⽤现状较长上,筛理和调处⼟地权属争议,签订或继续使⽤原签订的《⼟地权属界结线协议书》或《⼟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
(三)外业地类调查阶段
在确定的⾏政区域界线、⼟地权属界线范围内,经实地核实确认,将地类、界线、权属以及必要的注记等调绘、标绘、标注在调查底图上或《农村⼟地调查记录⼿簿》上。

(四)内业阶段
内业阶段主要有三⽅⾯的⼯作,⼀是对外业阶段的调查成果进⾏整理,形成原始调查成果;⼆是依据原始调查成果建设农村⼟地调查数据库,通过数据库形成⼟地调查的各种图件、数据成果;三是编写⼟地调查报告,全⾯记录、反映调查的组织实施全过程,分析⼟地利⽤程度,总结⼟地利⽤经验和存在问题,提出合理利⽤⼟地资源建议等。

(五)成果检查验收和核查阶段
调查成果的检查验收是保证调查数据真实、可靠的主要⼿段之⼀。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二)请求的事项、事实和理由; (三)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邮政编码。 第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委托代理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写明委托事 项和权限。 第十三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 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 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 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 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 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议。调解应当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第十条 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
第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和有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 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 第十四条 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 (一)土地侵权案件; (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 (三)土地违法案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 (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指定承办人,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当事人认为承办人与争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该承办人回避。承办人是 否回避,由受理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七条 承办人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协助,并如实提供有关证 明材料。 第十八条 在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过程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对争议的土地进行实地调查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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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市辖区城镇地籍更新调查与测量技术方案第一部分国有土地权属调查(二期工程)技术方案合肥市国土资源局目录1、权属更新调查1.1作业流程1.2准备工作1.2.1宣传与动员由市地籍更新调查与测量领导小组行文发送到市辖区各单位,并在调查区内张贴地籍更新调查与测量通告,同时通过广播、有线电视等媒体广泛宣传地籍更新调查与测量的目的和重要性,争取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全体市民的理解和积极配合。

同时,在开展地籍调查的区域,以街道为主体,分片召开动员会,参加人员为各社区有关负责人,为地籍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打好基础。

1.2.2学习与培训所有参加作业人员进行地籍调查工作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设计书的学习培训,使作业人员充分掌握变更调查方法、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确保调查成果的质量达到规定的要求。

1.2.3工作底图1、市国土局1:1000、1:2000地籍图;2、市测绘院1:500地形图;3、2004年度1:1000航片。

1.2.4调阅地籍档案资料1、按街坊调阅全部地籍档案资料,了解街坊内情况,复印权属调查表及发证附图,有界址点坐标的一并复制,在复印图上标注界线的内、中、外;2、记录指界人信息;3、已发证的宗地用红色签字笔,将批准用地附图统一转绘到工作底图上,并注记地号和单位名称,按规定进行外业核查;4、有用地批文、未领取土地证的宗地用兰色签字笔,将批准用地附图统一转绘到工作底图上,并注记地号和单位名称,按规定进行外业核查;5、已申报、已调查、未发证的宗地重新设宗调查;6、未申报的宗地,动员土地使用者按照规定申报登记,并设宗调查。

1.2.5印制表格印制土地权属更新调查与地籍测量公告、土地权属更新调查与地籍测量通知书、指界通知书、指界委托书、权属调查表、宗地草图。

1.2.6购置权属调查工具和用品购置笔、纸、尺、仪器以及野外作业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1.3行政区、街道(乡、镇)和街坊的划分及编码1.3.1行政区的编码行政区采用一位字母码编排,使用现行的四个行政区(庐阳区、蜀山区、包河区、瑶海区)第一个汉字的第一个汉语拼音大写字母为字母码,庐阳区代码为“L”、蜀山区代码为“S”、包河区代码为“B”、瑶海区代码为“Y”,建库时将其与国家行政区划代码表规定的6位数字码相对应。

1.3.2街道(乡、镇)的划分和编码依据现行的行政上的街道(乡、镇)的管辖范围来划分,街道(乡、镇)代码采用行政区划代码提供的方法进行编码,街道(乡、镇)代码仅作为统计汇总使用,不作为正式地籍号的组成部分。

1.3.3街坊的划分和编码街坊以相对稳定、不易发生变化的自然地物来划分,在区级行政界内采用2位数字码,从“01”开始统编街坊号,街坊代码作为地籍号的组成部分。

1.4宗地编码与权利人编码1.4.1宗地编码宗地编码采用3位数字码,在街坊范围内从“001”开始统一编排。

1.4.2权利人编码一宗地内只有一个权利人的,其用户编码为“000”;一宗地内有多个权利人的,采用3位数字码,作为用户编码,从“001”开始统一编排。

1.5地籍号地籍号由“区代码+街坊代码+宗地编码”组成。

其中:区代码采用“一位字母码”,街坊代码采用“二位数字码”,宗地编码采用“三位数字码”,如:L08009庐阳区第8街坊第009宗地。

1.6地籍预编号与宗地用途分类1.6.1地籍预编号在地籍调查之前,为保证地籍编号的唯一性,掌握街坊内宗地总体情况,应预先设定地籍编号。

1.6.2宗地用途分类1、宗地用途分类采用2001年颁布实施的土地分类标准《全国土地利用分类》(国土资发[2001]255号),以土地用途为主要依据。

2、对一个有多种用途的宗地,以其中一种主要用途作为该宗地的地类。

但宗地内部的所有地类,应当使用地类界线进行划分,做到不重不漏,满足图形剖分的要求。

1.7告知在调查前,以送达的方式按街坊发送土地权属更新调查与测量通知书和指界通知书给土地权利人,要求其填好应填项目(用碳素墨水填写),准备权属证明材料,约定现场指界的时间,并按时携带有关证件到现场指界。

1.8权属证明材料土地权利人应根据以下情况提供权属证明1.8.1已发证的,提交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1.8.2未发证,已领取用地批文的,提交用地批文、批复及附图的复印件。

1.8.3 未发证,没有用地批文的,提交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1.8.4共同使用一宗地的,须提交共有权人使用该宗土地的约定、协议等材料。

2、技术方法与要求2.1权属调查2.1.1基本要求1、必须查清每宗地土地的位置、权属、界线、数量、用途和土地利用现状等基本情况;2、每一宗地填写一份权属调查表;一宗地内有多个权利人的,应另外填写一份本权利人权属调查表;3、实地勘丈界址点连线的长度;4、持有合法的土地权属证明,且界址清除、界标物未发生变化的,界址认定必须由本宗地指界人到现场指界;5、新设宗地(依照“基本要求第11条”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或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界址认定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的指界人到现场指界;6、多个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的共有(用)宗地,应共同委托代表指界,并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或各自委托,共同到场指界;7、已发证的宗地,要求提供土地证复印件,经与原土地证核对,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界标物未发生变化,经指界人现场指界,界址位置清楚,设置永久性界标,填写调查表,本宗指界人应在地籍调查表签字盖章,原相邻单位的签字或盖章的表格、图件复印后,作为权属调查表的附件。

(2)界标物发生变化,经相邻双方指界人现场指界,界址位置清楚,设置永久性界标,填写调查表,本宗指界人签字,邻宗指界人应在地籍调查表上发生变化的界址位置签字盖章。

(3)权属发生变化,按照原土地证的内容调查,并书面通知土地使用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8、未发证的单位用地,要求提供有效的权源资料,经相邻双方指界人现场指界,无纠纷的,设置永久性界标,填写调查表,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并书面通知土地使用者办理土地登记手续;9、未发证的个人用地,要求提供有效的权源资料,经相邻双方指界人现场指界,无纠份的,设置永久性界标,填写调查表,由双方指界人在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10、小区、新村、成片住宅区及类似社区内设置的共用宗,设置永久性界标,只填写调查表,一般不要求签字盖章;11、土地的他项权利需要调查;12、有纠纷的界址,根据土地的使用现状设置临时性界标(白色漆标或木桩);一三、本次调查,对有纠纷或权属争议的宗地、界线、界址点,要认真记录纠纷缘由,并使用规定的界址、界线表示争议,不要求调查单位解决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问题。

2.1.2.宗地划分原则1、地籍调查的基本单元是宗地,即被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2、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而其间又难以划清权属界线的,可划分为共用宗地,简称共用宗;共有使用各权利人独自设立分宗,按从下至上(楼),从东至西(平面)、自北向南(平面)方向编权利人分宗地籍号。

3、小区、新村、成片住宅区及类似社区的,其外为界线应当根据有效的权属来源材料确定;内有独立大院的独立设宗;同一单位或几个单位共同所有的建筑物应独立设宗;敞开式的以单栋楼为单位设置共用宗,调查到户;小区内公用的基础设施、道路、绿化等用地,暂不设宗调查,但需要根据《土地分类》标准,使用地类界线划分土地利用类别,调查土地利用类型,测量不同利用类型的土地面积;4、私房能独立设宗的设宗调查,成排连体房屋(测图时各户应有分隔线,不能综合),设共用宗,调查到户(权利人);5、大宗地中包含小宗地的(宗包宗),大宗、小宗各自独立设宗调查;6、未发证的公用广场、停车场、道路、绿化用地、市政设施等暂不设宗调查,但需要用地类界线划分土地利用类别,调查土地利用类型。

2.1.3界址线的划定原则1、界址线应根据界标物的权属,标明内、中、外;2、宗地界线一般应沿相应的界标地物之间作界址点连线,当界标物相邻拐点间距离小于10CM 时,以外侧拐点为界址点。

如果使用范围无明显地物线,且没有权属纠纷,可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定界线;3、单位门口的内折“八”字形道路用地,可以确定给该土地权利人;4、墙基线外占用人行道的台阶、雨罩等构筑物用地一般不作为确定权属线的依据;5、实地弯曲的围墙、河岸线等,按照矢距不大于20cm为原则设置界址点,两界址点间为一条直线,界址线的表达可采用过点曲线拟合;6、界址线是使用土地的权属范围线,实际使用情况与建(构)筑物占地范围不一致,根据有效的权源资料确定界址线;7、墙体为界标物时,应明确墙体用地的归属,尤其要注意确定其公用界址点位置;8、两个用地单位使用土地的界标物间隔宽度在一米以内的非通道夹巷、沟渠等,有权属来源材料的,按权源材料确认,没有权源材料的,一般不确认土地使用权;9、新征(拨)用、出让的土地及在建工程项目用地的界址线,以批准的用地红线作为依据,城市规划道路、绿地、市政公用设施等用地予以扣除;10、住宅楼以墙体拐点连线(含围墙内天井及凹凸部分用地)定界;综合楼用地,以用地红线和实地情况定界;11、城镇、村居民户的宅基地,以有合法证照的建筑物墙界定界;有院落无争议也可划入宗地内;发证面积与实际占用面积需分别填写;12、共用宗要查清各自地面使用部分的面积和共用部分的界线;一三、与邻宗有纠纷的界线,按使用现状采用未定界表示,并简要记录纠纷缘由;14、临街建筑物一般应按底层硬界定界,不占用道路红线、不影响公用通行的门前空地,可根据有效的权属资料,依据《城镇地籍调查规程》的要求定界;一五、临街建筑物的挑檐、雨罩、临时搭建物、装饰性的凸出部分不作为确界的依据;16、不临街建筑物的挑檐,有协议的,依据协议定界,无协议的一般不做为定界的依据;17、永久性的门廊、有柱雨棚、裙楼等可作为定界的依据;临时搭建物不作为确界的依据。

2.1.4界标设置1、所有界址要按规定设置界标;2、界标类型选用:(1)混凝土标石、瓷标志,原则上用于界址清楚的单位用地、出让土地和小区、新村、成片住宅区、类似社区以及永久性建筑物用地;(2)铝合金界址钉、瓷标志用于一般铺装地面或墙体;(3)红漆喷涂标志用于已装饰的墙体(如贴大理石、花岗岩等)上,平房、独立的私房用地原则上使用红漆喷涂标志;(4)对于无法到达的界址点使用指示标。

3、界标设置要求界标设置要求位置准确、埋设稳固、符号标绘美观,便于应用。

埋设的混凝土标石、应略高于地面3~5cm;埋设的瓷标志应基本与地面齐平;界址钉应牢固打入墙体,有松动时需用水泥沙浆加固;喷涂采用模具作业,符号要清晰、美观,不影响市容,大小与《规程》标准一致,临街的要求其高度一般选在离地面0.2m 左右,其它地方的喷涂标志可统一标绘在距地面0.3m左右的高度上并基本在同一水平线上;指示标应详细标注界址点方向和到达界址点的距离,字迹要工整、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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