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

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一、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1. 法律法规原则:学籍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2. 公正公平原则:学籍管理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原则,保障每位学生的权益。
3. 信息化管理原则:学籍管理应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率,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二、学籍的建立1. 准入条件:学生须符合国家有关招生政策和学校招生要求,年龄在合理范围内,具备相应文化程度。
2. 报名程序: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报名,并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3. 考试录取:学校根据招生计划和考试成绩,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录取。
4. 学籍登记:录取的学生,学校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学籍登记,为每位学生建立学籍档案。
三、学籍的管理1. 学籍档案管理:学校将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并对学籍档案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学籍信息的安全和完整。
2. 学籍变动管理:学生的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等,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时间进行申请和办理手续。
3. 课程管理:学生须按照学校规定的课程安排进行学习,及时参加各类考试和评估。
4. 学籍评价:学校将按照一定的评价标准,对学生的学籍进行评价,包括成绩评价、综合素质评价等。
5. 学分管理:学生须按照课程要求和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积累所需学分,达到毕业要求。
四、学籍的奖励与处分1. 奖励措施:学校将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科研成果、社会实践等方面的表现,进行奖励,如学业奖、奖学金等。
2. 处分措施:学校将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考试作弊、学习不力等行为进行相应处罚,如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
五、学籍的注销和保密1. 注销学籍:学生因完成学业、退学、开除等原因,学校将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学籍注销。
2. 学籍保密:学校将保护学生的学籍信息,严格遵守信息保密的相关制度和法律法规。
六、附则1. 学生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自觉维护学校声誉。
2. 学生如需申诉学籍管理问题,可按照学校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诉,学校将按照相应程序进行处理。
2023年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成人高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人高校学籍管理,提高教育质量,培养高素质的人才,根据国家教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成人高校学籍管理,包括学生的招生、注册、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成人高校应当依法独立招生,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选拔,保证学生权益,并注意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增加就业市场信息。
第四条成人高校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第五条学校应当加强对成人高校学生的教育指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理念和道德观念,养成良好的学习和行为习惯。
第二章招生第六条成人高校招生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教育部门的规定进行,招生计划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七条成人高校应当通过招生简章、宣传册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招生的相关信息,包括专业设置、招生计划、报名时间和方式等。
第八条成人高校的招生录取工作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招生管理规定,严禁虚假宣传、弄虚作假、贿赂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注册第九条成人高校学生注册应当按照学校的规定办理,学生须如实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和教育经历等相关材料,并确保其真实性。
第十条学生注册应当缴清学费,并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学校应当及时审核学生提交的注册材料,并将学生纳入学籍管理系统。
第四章转学第十二条学生如需转学,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学校对学生的转学申请应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应当符合学校或相关教育部门的转学规定,同时,转入学校也应按照相关规定,接受学生的转学申请。
第五章休学、复学第十四条学生如需要休学,应当提前向学校申请,并提供合理的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
学校对学生的休学申请应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出答复。
第十五条学生休学期满后,应按照学校和相关教育部门的规定办理复学手续,经审核合格后方可复学。
第六章退学第十六条学生如需退学,应当向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成人学校学籍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人学校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各类成人教育在籍学生。
第三条成人学校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成人学校招生工作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凡符合招生条件的学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等相关证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名、参加考试,经录取后,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第七条学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应提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入学,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三章学籍管理第八条成人学校实行学年制或学分制管理,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或修完培养方案所需学分,可以申请毕业。
第九条学生修业年限:高中起点专科(以下简称高起专)为2.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
第十条学生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事宜,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如出现以下情况,学校有权对其进行学籍处理:(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二)违反学校纪律,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三)患有严重疾病,无法继续学习的;(四)自动放弃学习,长期未参加学校教学活动的。
第十二条学生学籍档案包括以下内容:(一)入学登记表;(二)学籍注册表;(三)学习成绩单;(四)奖励、处分记录;(五)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成绩考核与毕业第十三条学生成绩考核包括平时成绩、考试成绩和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学生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成绩合格,且修满规定学分,可以申请毕业。
第十五条毕业生颁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是学生完成学业、取得相应学历的凭证。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的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的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以下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实施学生学籍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规定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或者到指定教学点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请假,办理相关手续,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未办理相关手续而逾期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注册时,由继续教育学院工作人员对注册学生资料进行初步审查,要求学生本人与身份证、录取通知书及学生纸质档案三证相符。
审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一)身心状况暂不适宜在校学习者。
(二)应征入伍者。
(三)因不可抗力暂不能入学者。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年,情况特殊经学校批准,可延长至2年;新生应征入伍,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办理保留入学资格,应在学校规定的新生报到时间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入学,经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由继续教育学院参照录取名册及电子档案对注册学生进行复查并由学生签字确认,复查合格者,办理学籍注册,对与电子档案不符的存疑考生,与省级主管部门核实,严防冒名顶替和资格造假。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是指在专科以上高等教育机构学习,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来自各行各业,有一定工作经验和文化水平的人员。
第三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正、透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学籍管理工作应注重服务,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为学生提供便捷的学籍查询、证明办理等服务。
第五条学籍管理工作应注重监管,加强学籍证明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防范各种违规行为。
第二章学籍管理第六条学籍管理应遵循“全程管理、信息化管理、分类管理、动态管理”的原则,对学生的全部学籍信息进行维护、管理和服务。
第七条招生管理。
学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生计划招收学生,建立招生机制和录取标准。
每学年的招生计划应提前发布,用于招生宣传和报名审核。
第八条基本信息管理。
学校要建立学生基本信息管理系统,统一采集和管理学生的个人信息。
实行“一人一档”制度,归档存放学生档案资料,并且备有防火防盗、防淹防震等安全措施。
第九条学业信息管理。
学校要建立学生学业信息管理系统,包括学生成绩、课程修读情况、毕业设计(论文)情况、学期评优评奖等情况。
学校要加强学生学习情况的管理,确保学生按时完成学业。
第十条资助管理。
学校要建立学生资助管理系统,确保对学生资助信息、资助标准、资助发放等方面进行科学管理,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监督和跟踪管理,做到公开、透明,并确保资助的公正、专业、及时。
第十一条毕业管理。
学校要建立学生毕业管理系统,确保学生符合毕业条件后,可顺利毕业。
学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开展毕业审核工作,准确核发毕业证书。
第十二条学籍维护。
学校应建立学籍核查、调整、注销等制度,加强学籍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的维护,防止虚假、重号、冒名等问题的发生。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规定

附件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规定为适应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并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各种办学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国务院〔1998〕学位字012号),参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授予学分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西电学位〔2005〕16号),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包含网络、函授、业余、自学考试等教育形式)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方可获学士学位申请资格: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品质,愿意为人民服务;2.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本科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成功;4.毕业论文成绩在“中”以上(含“中”);5.陕西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或具备陕西省学位委员会认可的其他类型的学位英语合格资格。
二、学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1 -1.受过记过和记过以上处分;受过严重警告处分而无突出悔改表现;或受过警告处分后无明显改过;2.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
三、学士学位的申请办法与授予程序:1.凡符合以上申请条件者,可在毕业后1年半内,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习中心或函授站提出申请;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由本人以书面形式向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学习中心、函授站审核符合申请资格的毕业生可领取学士学位申请表。
学位申请只受理一次;2.具体申请手续按照当年学院公布的相关文件办理;3.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学位委员会对学院报送的学位申请进行复审,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4.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学士学位者,颁发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
取得学位的时间,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之日为准。
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籍管理规定介绍

实践教学实得总学分=实践教学应修总学分 3、CET-4≥400分; 4、CET-4(校内)≥60分; 5、被遴选进入“3+1”、“3+2”、“3+3”出国联合培养的学生; 6、被遴选进入“祖同菁英班”的学生,所修总学分≥190分;
跟考
以下几种情况的学生允许跟考: (1)因病办理了缓考的同学; (2)转专业到机电院,原来培养方案与现在的不符,需要 补选课程的同学; (3)大四最后一学期仍有必修课不及格的同学。
符合条件参加跟考的同学应在开学2周内到学院教学办 公室办理跟考手续。
学籍处理
每学期开学两周后进行学籍处理,学籍处理按届时成 绩(含补考成绩)计算,各学期累计未通过学分达到或超过 24学分者,应予以降级。
重修补考应于每学期开学2周内到学院教学办公室办理相关 手续。 (4)逾期仍未通过或者自动放弃者,维持结业。
电话:8 1 8 9 1 3 4 0 行政辅楼2 0 9 房间
严禁使用违章电 器
有事及时请假 严禁私自离校 严禁夜不归宿
寒假不安排住宿,放假 按时离校
学院选修课(限选、任选)-----由学院教务员负责将任务书做 到系统,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一般在开学第二、第三周)进行网 上选课。根据培养方案,机电院的学生一般从大三开始可以选修 这类课程。每人每学期最多选修6门。在选课开放期间,学生可 以在网上操作退课。
公共选修课、学院选修课没有进行网上选课的学生,即使参加考 试,老师也无法在系统里录入成绩。
5
5
学校任选
4
4
4
4
4
4
实践教学(包
27
27
2023年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2023年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加强学生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学生主体地位和依法治校原则。
第三条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成长发展。
第四条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应当倡导学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纪律观念和自我管理能力。
第五条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应当注重全面培养学生,注重学风建设,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二章学籍管理制度第六条成人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制度包括学生的招生与录取、注册管理、学籍变更和注销、学分管理、奖励与处分等。
第七条成人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国家招生政策和学校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招生与录取的相关规定,并公开发布。
第八条学生注册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进行,学生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和个人信息,学校有权核实并留存相关材料。
第九条学生享有一定学习期限,超过学习期限而无特殊原因者,学校有权注销其学籍。
第十条学生的学籍变更包括学习专业变更、学位申请等,学生需按规定流程办理,学校有权审核并予以批准。
第十一条学生的学籍注销包括毕业、退学、开除等,学校需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并及时通知学生。
第十二条学分管理是学籍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分制度,确保学生学习成果能够得到合理认可和评价。
第十三条学生在学习期间取得优异成绩或者在学校所举办的学科竞赛、科技创新等活动中有显著表现的,可以给予奖励和荣誉称号。
第十四条学生在学习期间违反学校规定或者损坏学校设施设备的,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包括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接开除等。
第三章学籍管理依据第十五条学籍管理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包括《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办法》等。
第十六条学校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参考相关学校学籍管理成功经验,制定学校学籍管理实施办法,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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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011年12月修订)
一、报到与注册
第一条:经审查批准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函授站办理交费、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凭单位证明,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注册后,经复查不符合招生录取条件者,取消学籍。
第三条:已注册的新生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学生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等),并将注册名单统一报省教育厅学生处备案。
第四条:录取的新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入学者,需经本人提出申请,单位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学籍一年。
第五条:取得本校学籍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不得再报考其他各类高等院校,凡具有双重学籍者,经查出一律取消学籍。
第六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每学期开学时,在规定时间携带学生证到函授站办理交费、注册手续。
逾期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七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最短学制高起本为5年,专升本、高起专为2年半。
具体各专业最短学制根据入学当年教育部审批为准。
第八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学习年限,但最高修业年限为规定的最短学制延长两年。
各层次延长学习年限包括休学、保留学籍时间。
三、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九条: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成绩合格(60分)及以上才能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条: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
其中考试课程又分为学院统考和学院非统考(自主),学院统考课程必须由学院统一安排考试计划,统一命题,统一阅卷。
学院非统考课程由函授站按照学院要求组织。
考试具体形式一般为闭卷、开卷及大作业等。
第十一条: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本科毕业设计采用五级制记分,即:优秀、
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二条:成人高等教育课程的考试于每学期期末在函授站或学院进行。
成人高等教育课程中的实验内容是课程的组成部分,凡缺实验成绩或实验成绩不及格者,必须补做,取得及格成绩后,方能评定该门课程的学期成绩。
第十三条:考试课程成绩以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后按百分制记载。
其中:期末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含自学测验作业成绩与面授测验作业等)占15%,考勤占5%。
第十四条: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若对成绩有异议,由函授站申请,学院同意后,由学院成绩管理人员负责查阅,并将查阅情况及处理意见通知函授站或本人。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成绩未达到合格(60分)可以申请重修,重修应交重修费用。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到函授站办理重修手续后才能参加课程期末考核。
第十六条:课程考核成绩统一录入学院教学管理平台,其中学院统考课程考核成绩由学院统一录入系统,学院非统考课程由函授站在课程考核结束后两周内录入系统。
同时函授站必须通过系统下载打印学院非统考课程成绩单,盖章后,在下学期开学前邮寄给学院。
重修成绩由函授站报学院后,学院统一录入系统。
第十七条: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必须按照转专业后的教学计划进行课程考核,全部课程合格后方可毕业。
转专业前的课程与转专业后的教学计划中的课程名称相同的,其合格成绩学院保留。
四、考勤与纪律
第十八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须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参加学校和函授站统一安排的教学活动,包括集中面授、实验实习、作业、测验、学习小组活动、考试等。
因故不能参加者,需持单位证明在集中教学前向所属函授站或学院请假。
经请假批准的,期末考试按“缓考”记载。
缓考课程成绩与正常考试同样记载。
第十九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到站参加集中教学,必须参加该学期开设全部课程的期末考试,未经请假批准而擅自缺考某门课程的,按“缺考”处理,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按零分记。
第二十条:集中面授考勤由函授站或学院负责,班主任具体实施。
面授结束时,考勤表交任课教师评定成绩。
第二十一条:考试作弊、协同作弊者,试卷作废,该课程成绩一律以零分记。
凡违纪者按照《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学生行为准则》给予纪律处分。
如确有悔改表现,经学院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二十二条:如考试时未发现该考生作弊,事后因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揭发或任课教师阅卷时确认其有作弊行为,由学院会同有关函授站核实,确属作弊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转学、转专业、转站、转层次
第二十三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
因工作调动或其他正当理由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转学。
转学后学生的教学计划执行转入学校的教学计划。
第二十四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一般不得转换专业,因工作调动或其它正当理由,需转换专业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批准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转换专业。
文史类、理工类专业学生不得互转,不同学科不得互转。
转学与转专业手续一般在入学后三个月内办理,其他时间不予办理。
转专业后学生的教学计划执行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
第二十五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因工作调动或其它正当理由,经本人申请、转出转入函授站同意、学校批准,可转入就近的函授站学习。
第二十六条:不办理转层次。
六、休学、复学、退学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1)因病经医疗单位诊断必须休养或治疗三个月以上者;
(2)因工作需要,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3)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休学者。
第二十八条:休学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必须经本人申请,医院(县级以上)或任职单位证明,函授站批准,方可办理休学。
第二十九条:休学一般以一年为单位时限,限满前一个月,凭休学证明及有关证件办理复学或续休学手续。
休学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二年。
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三十条:复学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专业层次、教学计划不变。
如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将取消学籍。
第三十一条:复学后,休学前已修的课程成绩学院保留,未修的课程按照教学计划安排继续完成。
第三十二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1)经指定医院确认,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疾病者;
(2)不缴纳学费,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3)不论何种原因(含休学),超过最高学习年限者;
(4)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5)复学经查不合格者;
(6)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者;
(7)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三十三条:取消学籍、退学处理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不得恢复学籍。
第三十四条:退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可以申请办理退学证明,根据学习情况可以申请办理肄业证书。
未经学院批准退学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不允许办理退学证明、肄业证书。
七、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五条:具有正式学籍的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含毕业设计),经审查,考核成绩和思想品德均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本科生满足学校有关规定,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六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在最高学习年限内完成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80%,发给结业证书。
结业后一年内经过重修,满足毕业条件者可以申请办理换发毕业证书,重修需缴重修费。
第三十七条: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未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在最高学习年限内完成超过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50%,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毕业证书如有丢失,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可办理毕业证明书。
八、学士学位
第三十九条:符合《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网络与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