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六届第9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17日清远市城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建设环境优美、秩序优良、文明和谐的生态宜居城市,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为保障城市基础设施正常运转、维护城市公共空间良好秩序,依法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与城市管理相关的其他事项等实施的管理。
第三条城市管理坚持以人为本,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管理体制,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重心下移,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依法处置、科学疏导,教育宣传、社会参与”的原则,细化标准、整合资源、合理分工、提升效能,实现城市管理由单一变为综合、粗放变为精细,加快构建权责明确、协调统一、科学高效的城市管理新格局。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相关副市长任副主任,其中分管城市管理的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
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清城区政府、清新区政府,广州(清远)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以及一定数量的公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和市民代表等)为成员。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通知-清府〔2016〕75号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已经六届第10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16日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及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的授权,清远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自2015年9月25日起,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属于立法行为。
为规范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市规章)制定行为,提高立法质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省政府令第184号)等规定,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办法等政府立法工作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4〕30号)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备案、后评估、清理、修改、废止、宣布失效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定市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二)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三)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四)符合本市实际、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五)市规章内容明确、具体、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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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清府办〔2013〕9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城乡规划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9月13日清远市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规划区各类管线的规划管理,规范各类管线工程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管线工程包括地下管线工程和架空管线工程。
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含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相关的人防、地铁等工程。
架空管线工程是指架设在地面上空的前款所列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清远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管线工程规划管理活动。
第四条清远市城乡规划局是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清远市城市规划区管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线工程规划编制和年度计划的统筹第五条各类管线专项规划,涉及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由相关管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市规划区内各管线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六条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制定和实施管线工程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按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道路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遵循先地下后地上、先深埋后浅埋的科学建设程序,综合组织施工,避免重复挖掘。
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

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为适应新的城市发展需要,更好地指导城市各项建设活动,对清远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
第二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4)建设部《近期建设规划工作暂行办法》及《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5)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6)国务院国发〔2002〕年13号《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7)广东省城镇体系规划(2002~2020);(8)《清远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9)清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10)国家、省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第三条规划期限本次规划修编规划期限分为近期、远期。
其中:近期:2004年-2010年;远期:2011年-2020年。
第四条本规划在地域空间上分为市域、中心城区两个层次;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范围为清远市全市域,土地面积19160平方公里;中心城区以现状凤城街道办事处、东城街道办事处、洲心街道办事处以及横荷街道办事处为主体,包括龙塘镇、源潭镇、石角镇部分用地,总面积约271.3平方公里。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为清远市市辖区范围,总面积927.2平方公里;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一切规划建设及土地利用,均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执行本规划。
第六条本规划条文中标注的黑体,为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
规划强制性内容是对城市规划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违反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属严重影响城市总体规划的行为,应依法进行查处。
第七条本规划由清远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城市发展目标与策略第八条城市发展总目标突出工业和旅游两个重点,发展以高新技术为特点的现代工业和以旅游商贸、旅游服务为特色的第三产业,加快经济发展、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突出城市山水特色,把清远建设成为珠江三角洲后花园和新兴的现代工业城市。
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
体育用地(C4),指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机关、 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医疗卫生用地(C5),指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等设施 用地;
教育和科研设计用地(C6),指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成人学校、 职业培训学校、技术培训学校、业余学校、残疾人学校、工读学校,以及 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不包括中学、小学和托幼设施用地(纳 入居住用地);
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 技术规定
清远市城乡规划局 二 0 一 0 年七月十四日
修订说明
一、《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 自 1999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以来,对我市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起到了 很强的现实指导作用。但随着我市近几年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城市 规模的扩大,城市发展定位的明确,国家、省有关政策的调整,以及 我市总体规划的修编,该《规定》有部分内容已与我市的发展形势不 相适应。为此,依据国家、省及我市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省内其它城 市同类规定,并结合清远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对《规定》 进行修订。
(八) 对外交通用地(T)。 (九) 特殊用地(D)。 (十) 水域和其它用地(E)。 第七条 各类建设用地的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依照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未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按总体规划、分区 规划和本规定来执行。 涉及用地性质调整的,按表 1 的规定执行,由建设单位先提出申请, 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用地审批小组审批。超出表 1 规定 的,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再上报市政府审批。
清远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六)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 用设施用地,包括附属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
供应设施用地(U1),指供水、供电、供燃气、加油站等设施用地, 不包括电厂、煤气厂用地(纳入工业用地);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公园绿地 G1 × × × △ △ × × × × × △ △ △ △ ● △ × × △
生产绿地 G2 × × × × △ × △ × × × × △ × △ △ ● △ × △
防护绿地 G3 × × × × △ × × × × × × × △ △ × △ ● × △
二、《规定》主要包括土地使用、建筑管理、市政管理等方面内 容。本次修订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新增第五章《居住区公共设施》、 第九章《景观与环境》;完善建筑间距规定;适当调整停车位指标及 相关内容;完善容积率、绿地率的计算规则;对《规定》中原有章节 进行分类与合并,并根据近几年国家、省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对部 分章节内容进行了增删;加强措辞的严谨性。
交通设施用地(U2),指公共客运交通、货运交通和其他交通设施用 地;
邮电设施用地(U3),指邮政、电信等设施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U4),指雨水污水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垃圾集运、 堆放、处理等设施用地; 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U5),指房屋建筑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市政 工程、绿化工程、地下构筑物等的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用地; 殡葬设施用地(U6),指殡仪馆、火葬场、陵园、墓地等设施用地;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如消防、防汛等设施用地。
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

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主要职能与构成 (2)第三章工作程序 (4)第四章委员的聘任资格和责任 (5)附件一城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建议 (7)附件二城市规划委员会机构设置示意图 (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完善城市规划体系,确保《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根据《城市规划法》、《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和《条例》,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城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城市人民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城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城市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四条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条例》要求,参照本指引制定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含委员会的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章主要职能与构成第五条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专项规划;(二)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草案、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调整方案,核定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之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三)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四)城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包括:审议城市设计和建筑设计方面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
第六条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组成。
设区城市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二十一人的单数成员组成,县级市和县城的城市规划委员会由不少于十五人的单数成员组成。
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人数应当超过二分之一。
委员由城市人民政府聘任,换届工作与政府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第七条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中城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代表应当包括城市人民政府的主要领导、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包括建设、市政公用、发改、国土、交通、环保、文化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4.30•【字号】清府办〔2019〕10号•【施行日期】2019.04.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清远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已经七届第3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司法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4月30日清远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规章制定计划为贯彻《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等关于落实政府规章立项机制的要求,及时将立法项目纳入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增强政府立法的系统性和针对性,推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清远市人民政府2019年度规章制定计划内容如下:一、制定清远市政府规章项目1件:《清远市在建违法建设查处办法》,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起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等有关单位协助起草,市司法局应当加强对起草工作的督促检查和协调指导。
起草单位应当在2019年7月中旬前,向市政府报送该市政府规章的送审稿;市政府规章送审稿由市司法局负责统一审查,并最终形成市政府规章草案,于2019年9月底前报送市委、市政府审定;原则上2019年12月底前,市政府完成对该市政府规章的审定以及最终公布工作。
该市政府规章的起草、审查、报送、决定、公布等,应当遵守《清远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的各项要求和程序。
二、市政府规章的起草单位、协助起草单位、审查单位应当抓紧按规定要求开展工作,确保本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按时按质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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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组织构成和职责 (1)第三章委员的产生、权利和责任 (6)第四章会议规则、工作程序和要求 (10)第五章附则 (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按照《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的规定,设立清远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
第二条市规委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市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市规委会宗旨:依照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以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审议工作,提高城市规划决策的科学性,鼓励公众参与,监督规划的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市规委会工作经费纳入市人民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章组织构成和职责第五条市规委会由城市规划委员会及其下设专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顾问委员会以及市规委会办公室构成。
—1 —(一)市规委会委员由政府委员、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组成。
(二)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分管城乡规划的副市长担任;秘书长一名,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委员总人数应为不少于三十一名的单数,其中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政府委员由市政府秘书长、清远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清城区区长、清新区区长、发改、规划、建设、国土、环保、交通、文化等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
(三)市规委会专业技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分管城乡规划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两名,由分管城乡规划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
委员总人数应为不少于十九名的单数,其中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应当超过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政府委员由清远高新区管委会主任副主任、清城区副区长、清新区副区长、发改、规划、建设、国土、交通、水务等部门的分管领导或业务技术代表担任。
(四)专家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由城乡规划、建筑设计、风景园林、交通规划、给排水、环境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有一定代表性的专门人员组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优先聘任。
—2 —(五)市规委会顾问委员会由若干规划、交通、建筑、市政、地理、环境、文化、艺术、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六)市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委会秘书长兼任,设5-7名工作人员,视工作需要可聘用3名专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城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特定地区(含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二) 审议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三) 审议重点地段城市设计方案;(四) 审议对城市景观具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主要包括:(a)重大公共建筑;(b)标志性、纪念性或处于城市出入口、制高点的建构筑物;(c)重要城市公园;(五) 审议城市规划年度编制计划;(六) 审议城市规划方面的重要政策、地方性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或规定;(七) 审议经专业技术委员会初议后要求提交规委会审定的议题;(八))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
—3 —第七条专业技术委员会受市规委会的委托,履行以下主要职责:(一)审议市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调整;(二)审议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点建设项目和公益性项目地块的规划条件;(三)审议地块变更规划条件;(四)审议位于市区重点地段(包括:北江、大燕河、飞来湖、笔架河、滨江河、燕湖新城主水系等沿岸地段;广清大道-清和大道、凤翔大道、清晖路、清远大道、湖城大道临街和交叉口地段;武广高铁清远站、各高速公路在市区出入口、广清城轨各站点等重要节点周边地段)和对规划区内重要旅游区或风景名胜区内部及相邻地区景观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立面方案;(五)审议节点型城市景观工程项目设计方案,主要包括:一般城市公园、城市广场、城市雕塑、城市小品、灯光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六)对市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认定、调整、撤销等事项进行评审论证;对历史建筑保护方案、异地保护方案或者改造拆除方案进行评审论证;对历史建筑与传统村落维护修缮相关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进行评审,为研究制定我市历史建筑与传统村落保—4 —护的政策法规、保护规划、发展战略等提供决策咨询;对历史建筑与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推动各项保护措施的落实。
(七)审议城市规划建设中遇到的一般性问题及其解决方案;(八)审议城市敏感性较大项目的选址意见;(九)市政府或市规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顾问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受市规委会委托为市政府提供咨询意见,或为市规委会审议城市规划建设相关重大议题提供咨询意见;(二)市政府和城市规划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市规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主要负责处理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具体包括:(一)负责起草市规委会及其专业技术委员会各项章程、规定和议事规则等;(二)负责市规委会及其下设各专门委员会各项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纪录整理、起草会议纪要并报主任委员签署、签发后的会议纪要提交以及会议档案整理等;(三)负责市规委会的业务联系;(四)负责市规委会的换届工作,聘任、增补、取消委员资格的准备工作;(五)对委员的参会情况进行统计,每年度向市规委会报告;(六)市政府和市规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5 —第三章委员的产生、权利和责任第十条市规委会及其下设专门委员会的委员由市政府聘任,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市规委会或委托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委员的换届工作和政府换届同步,在政府换届后的三个月内完成。
第十一条政府委员的产生政府委员代表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相应岗位。
若相应岗位有人事变动,委员将相应自动更替。
各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变动情况报告市规委会办公室,并由市规委会办公室及时报告市政府并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更新委员名单。
第十二条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资格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要求:(一)爱国爱民,品行端正,身体健康;(二)熟悉本市实际情况;(三)关心本市城市规划和建设事业,敢于坚持原则,积极维护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资格,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四)承认和遵守市规委会各项章程,保证能参加市规委会及其下设各专门委员会各项会议。
第十三条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产生—6 —(一)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
推选范围原则上不包括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内的公务员。
(二)专家和公众委员推选和确认程序1、市规委会办公室制定推选表,并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各界人士委员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2、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其所属社会团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优先,其次包括各协会、学会或联合会等)或其所在单位书面推荐,也可由上届市规委会二名或以上委员书面推荐。
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人员均可填写推选表并报市规委会办公室;3、市规委会办公室汇总推荐材料,提交市规委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成为委员的候选人;4、市规委会办公室将候选人名单提交市政府,经市政府遴选后,由市政府聘为委员,其名单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5、市规委会及其下设各专门委员会在本届初次会议上宣布委员名单,并由各主任委员代表市政府,向各委员颁发聘书。
第十四条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可以提出辞呈,经市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辞职;或由市规委会办公室呈交有关委员的履职情况专题报告,经市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可取消该委员的委—7 —员资格,并由办公室书面告知委员本人。
委员如有不服,可于15日内向市规委会主任委员提出申诉或解释。
第十五条市规委会及其下设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提前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不得授权他人代理参加会议。
对于违反章程或在一年内连续三次以上无故缺席的委员,将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且五年内不再聘任。
委员辞职或被取消资格而出现空缺,应在三个月内按规定的要求进行增补。
增补方案由市规委会办公室提出报市规委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十六条委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有关审议会议并享有表决权;(二)优先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参与权;(三)委员换届时的推荐权;(四)对本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权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
第十七条委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本委员会章程,执行本委员会的决议;(二)承担本委员会委托的有关审议任务;(三)支持本委员会工作,维护本委员会的声誉。
第十八条委员的社会责任—8 —(一)委员必须向公共利益负责,正直、尊严、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二)委员必须尽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机会,让社会公众真正参与到规划的过程中来,公众参与的范围应足够广泛;(三)委员应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四)委员应特别关注弱势群体或个体的要求,应敦促修正与这些需求相悖的政策、制度和决定;(五)委员必须关注人居环境标准和环境质量,努力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
第十九条委员的专业责任(一)委员向政府决策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
委员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二)委员应保护和加强委员会的尊严和声誉,不得无故作出错误的且有损规划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三)委员对委员会其他同事应友好、公平和宽容,不得以非法或不正当的方式故意损害其他委员的名誉;(四)委员之间应通力合作,交流信息和经验,以促进本地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9 —(五)委员应尽力帮助委员会的其他同事提高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第二十条委员的自我监督责任(一)委员应不断寻求和接受规划知识教育,适应规划实践和规划技术的发展;(二)委员不得发表任何误导性声明,不得试图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三)委员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规划建议的钱财或物品;(四)委员必须对本身的行为负责,不得授权其他人士代理其职责;(五)委员在其他专业的范畴内工作时,应尊重该专业的道德准则。
第二十一条委员应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
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或者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市规委会声誉的,取消委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会议规则、工作程序和要求第二十二条市规委会及其下设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为会议的第一召集人,副主任委员为第二召集人。
会议一般由会议的第一召集人主持召开,如第一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会议,可委托第二召集人主持召开会议。
第二十三条城市规划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两个月召开一次,原则上安排在双月的15号召开,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个工作日,并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