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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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主工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细则

“链主工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细则

“链主工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细则为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未来工厂”的若干意见》(市委发〔2021〕4号)精神,根据《市工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细则》,制定本细则。

一、定义——“链主工厂”主要指在产业链、供应链体系中处于核心或支配地位的重点骨干企业,积极发展行业协作、供应链协同,有效引育产业核心环节企业,整体带动产业发展、提升行业竞争力的工厂形态。

——“智能工厂”主要指企业全面推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基本实现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营销服务等全过程数字化管理和控制的工厂形态。

——“数字化车间”主要指企业深入推进部分工序和生产环节的数字化改造,基本实现计划调度、生产工艺、物料配送、精益制造、生产设备(设施)、安全环保等方面的数字化管理与控制的车间级形态。

二、资格条件1.市域范围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2.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良好。

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企业,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执行。

三、认定条件(一)链主工厂1.企业原则上应属省市标志性产业链(视觉智能产业链、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链、智能计算产业链、集成电路产业链、网络通信产业链、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链、智能装备产业链、智能家居产业链和现代纺织产业链)和细分领域“新星”产业链企业。

2.企业在产业链供应链中占主导地位,年总产值达到100亿元以上或企业主要产品市场占有率达行业前三,各级“雄鹰企业”“单项冠军”“小巨人”企业优先。

3.企业应建设或应用行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实现较高水平的行业协作和供应链业务协同。

4.企业近三年完成数字化改造投入不低于8000万。

5.企业须具备完整的赋能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建设方案,对带动本地产业链布局有较大贡献。

(二)智能工厂1.企业积极推行首席信息官制度,具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制度、组织机构和发展规划,数字化管理覆盖全流程全要素,积极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

重庆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

重庆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

重庆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认定管理办法附件1智能制造新模式关键要素⼀、离散型智能制造模式1.车间/⼯⼚的总体设计、⼯艺流程及布局均已建⽴数字化模型,并进⾏模拟仿真,实现规划、⽣产、运营全流程数字化管理。

2.应⽤数字化三维设计与⼯艺技术进⾏产品、⼯艺设计与仿真,并通过物理检测与试验进⾏验证与优化。

建⽴产品数据管理系统(PDM),实现产品设计、⼯艺数据的集成管理。

3.实现⾼档数控机床与⼯业机器⼈、智能传感与控制装备、智能检测与装配装备、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等关键技术装备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与集成。

4.建⽴⽣产过程数据采集和分析系统,实现⽣产进度、现场操作、质量检验、设备状态、物料传送等⽣产现场数据⾃动上传,并实现可视化管理。

5.建⽴车间制造执⾏系统(MES),实现计划、调度、质量、设备、⽣产、能效等管理功能。

建⽴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实现供应链、物流、成本等企业经营管理功能。

6.建⽴⼯⼚内部通信⽹络架构,实现设计、⼯艺、制造、检验、物流等制造过程各环节之间,以及制造过程与制造执⾏系统(MES)和企业资源计划系统(ERP)的信息互联互通。

- 1 -7.建有⼯业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护体系,具备⽹络防护、应急响应等信息安全保障能⼒。

建有功能安全保护系统,采⽤全⽣命周期⽅法有效避免系统失效。

通过持续改进,实现企业设计、⼯艺、制造、管理、物流等环节的产品全⽣命周期闭环动态优化,推进企业数字化设计、装备智能化升级、⼯艺流程优化、精益⽣产、可视化管理、质量控制与追溯、智能物流等⽅⾯的快速提升。

⼆、流程型智能制造模式1.⼯⼚总体设计、⼯艺流程及布局均已建⽴数字化模型,并进⾏模拟仿真,实现⽣产流程数据可视化和⽣产⼯艺优化。

2.实现对物流、能流、物性、资产的全流程监控,建⽴数据采集和监控系统,⽣产⼯艺数据⾃动数采率达到90%以上。

实现原料、关键⼯艺和成品检测数据的采集和集成利⽤,建⽴实时的质量预警。

3.采⽤先进控制系统,⼯⼚⾃控投⽤率达到90%以上,关键⽣产环节实现基于模型的先进控制和在线优化。

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

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

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智能创造是中国创造 2025 的主攻方向,是创造业转型升级的重要手段,是未来工业发展的主要趋势。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创造 2025》等文件精神,加快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全面深化智能创造装备、先进信息技术、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在创造业企业产品研发、生产控制、经营管理、物流营销等各个环节的应用,引领创造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两次。

第三条市数字化车间和智能工厂的认定和撤销等管理工作由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各区县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的项目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报市数字化车间的基本条件:(一)申报主体在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 1 -项目符合国家、市产业政策;(二)设备数字化:数控装备占生产装备总数的 50%以上;(三)数据采集:基于物联网技术、实时在线检测技术,实现加工设备、检测设备、物流设备的联网运行,采集设备的运行数据,信息的上传率达到 90% ,实现设备实时监控;(四)生产过程数字化:建立创造执行系统,完成车间作业计划管理和调度、工艺执行管理、物流与仓储管理、质量分析管理与跟踪、设备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数字化建设,实现车间可视化管理;(五)车间信息集成:实现设备实时数据采集系统、创造执行系统与企业管理设计信息系统集成,实现车间软硬件系统优化运行控制和集约化生产;(六)与数字化车间建设前相比较,运营成本降低15%、生产效率提高 10%、产品不良品率降低10%、能源利用率提高8%,并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第五条申报市智能工厂的基本条件:(一)申报主体在市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报项目符合国家、市产业政策;(二)企业智能化发展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率先水平,在设备自动化、产品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智能服务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示范带动作用;- 2 -(三)工厂建设内容满足相应智能创造新模式关键要素要求(见附件 1 );(四)设备数控化:数控装备占生产装备总数的 65%以上;(五)数字化车间不少于 2 个;(六)设计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要求在 80% 以上,具有设计知识管理功能;(七)管理数字化:以企业资源计划系统( ERP )为核心,结合其他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定单管理、生产管理、售后服务三个层面全部业务流程的闭环管理,构建数字化网络化创造体系;(八)产品数字化服务:对于整机产品类,建有产品服务信息系统,实现产品远程服务;(九)决策智能化:实现产品设计、经营管理、生产创造、产品运维等环节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智能技术,实现工厂全业务流程的决策、执行智能化;(十)与智能工厂建设前相比较,运营成本降低15%、生产效率提高10%、产品研发周期降低10%,产品不良品率降低10%、能源利用率提高8% ,并具有良好的增长性。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7.10•【字号】皖经信装备〔2017〕181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经信装备〔2017〕181号各市、直管县经信委:现将《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7月10日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智能制造是两化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是制造业转型升级的突破口和着力点。

在全省工业企业中加快建设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是推进智能制造工程,促进两化深度融合,引领我省制造方式变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途径。

为深入贯彻省委、省政府《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行动计划》(皖发〔2015〕13号)、《安徽省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和《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皖政〔2015〕106号)、《安徽省推进制造大省和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制造强省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1年)>的通知》(皖制造强省组〔2017〕1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建设,推动制造业转型升级,提升我省制造业技术装备水平和质量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网上申报,公开招标第三方机构,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网上评审,每年认定两次,时间分别为2月份和8月份。

第三条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认定和撤销等管理工作由省经信委负责;各市、直管县经信委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的推荐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申报安徽省智能工厂的基本条件。

甘肃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各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绿色化信息化智能化改造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9-2022年)》(甘政办发〔2019〕105号),推进我省“三化”改造,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实现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我厅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4月26日甘肃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绿色化信息化智能化改造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9-2022年)》(甘政办发〔2019〕105号),全力推进我省“三化”改造,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是推动智能制造的重要载体,是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创新发展的主攻方向。

扎实开展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工作,对实现全省制造业生产方式变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择优确定及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实施动态管理,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各市(州)工信局、兰州新区经发局具体负责本地区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初审推荐、协调推进、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智能工厂,是指以业务协同、资源共享和数据重用为核心,围绕信息感知、生产决策和制造执行,将智能设备与信息通信技术有机融合,并广泛应用于工厂(车间)制造全流程,主要解决工厂(车间)产品研发设计、生产制造、经营管理等全业务流程的智能化。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数字化车间(分厂),是指生产车间建立了设备之间的工业通信网络,可以充分实时采集车间生产现场信息,产品信息贯穿设计、制造、质量、物流等环节,并与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集成分析,从而提高产品生产效率和良品率。

芜湖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

芜湖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

芜湖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协同推进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顺应制造业智能化的发展趋势,加快我市制造业转型升级,结合芜湖市制造业特点和技术装备状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市级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每年认定一次。

第三条芜湖市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的认定和撤销等管理工作由市经信委负责;各县(区)经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项目的推荐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第四条认定条件(一) 凡在芜湖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机构的工业企业,具有较好经营业绩,在省内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二)企业编制了信息化发展规划,制定信息化工作制度,建立了信息化组织实施机构,拥有稳定的信息化管理团队。

信息化建设经费纳入了本单位年度经费预算,企业信息化投入占固定资产投入比重逐年上升。

针对企业员工,制定具体信息化培训方案,并有效实施。

(三) 企业信息系统以应用为导向,在“离散型智能制造”、“流程型智能制造”、“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和“远程运维服务”等方面,持续改进,在本地区或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以及示范和推广效应。

第五条认定标准依据智能制造“离散型智能制造”、“流程型智能制造”、“网络协同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和“远程运维服务”五种模式的关键要素综合评定。

评分细则参考附件1(《智能制造新模式关键要素及评分细则》)。

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六条组织申报。

由县(区)经信部门组织辖区内企业申报,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汇总上报市经信委,申报材料一式3份。

第七条评审认定。

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

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

合肥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信息技术在产品研发、生产过程控制、经营管理、营销流通等各个环节应用、渗透和融合,加快全市智能制造发展,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和《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皖政〔2015〕106号),以及《关于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合政〔2014〕62号)等文件精神,以促进制造业创新发展为主题,以提质增效为中心,以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为主线,以推进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以推动互联网与制造业融合为契机,积极推动全市两化融合“万千百"创新工程(即:万条“数字化生产线”、千个“数字化车间”、百个“智能工厂"),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合肥市智能工厂企业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市工业企业范围内助推两化深度融合,发挥信息技术在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中支撑作用,以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为代表的智能制造,作为两化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引领我市制造方式的变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合肥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合肥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认定、考核和撤销等管理工作由市经信委负责;各县(市)区经信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的推荐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智能工厂是指将机器人、智能设备和信息技术三者在制造过程中完美融合,涵盖了对工厂(车间)制造的全流程,主要解决工厂(车间)从产品的设计到制造、应用的智能化。

数字化车间是指生产车间由工件传送系统和控制系统,将自动化装备和辅助设备按照工艺顺序进行结合,在无人(或少人)干预的情况下,按规定的程序或指令进行操作或控制,自动完成产品全部或部分制造过程,从而提高产品的生产效率及良品率。

温州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办法

温州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办法

温州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数字化改革的部署要求,根据《浙江省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实施方案(2019-2022年)》和《浙江省培育建设“未来工厂”试行方案(2020 年版)》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建设,加快新智造企业群体培育,引领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决定在温州市开展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温州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三条市经信部门负责温州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认定和撤销等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经信部门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的推荐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四条智能工厂是通过系统集成、数据互通、人机交互、柔性制造以及信息分析优化等手段,实现对多个数字化车间的统一管理与协调生产。

同时,对车间的各类生产数据进行采集、分析与决策,并将优化信息再次传送到数字化车间,实现车间精准、柔性、高效、节能生产。

数字化车间是以生产对象所要求的工艺和设备升级改造为基础,以自动化、测控技术、信息技术等为手段,用数据连接车间不同单元,对生产运行过程进行规划、管理、诊断和优化。

第五条基本条件(一)申报企业应在温州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企业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亩均效益评价在B级以上。

(二)申报企业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申报企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需符合《温州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建设标准》(四)申报企业近年来持续投资进行智能化改造,其中数字化车间近3年累计投资额不低于2000万(其中鞋服行业不低于1000万),智能工厂近3年累计投资额不低于4000万(其中鞋服行业不低于2000万)。

(五)申报企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已经基本建成并投入运营,具有技术先进,应用成效显著,示范带动效应强,并自愿配合开展试点示范推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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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认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信息技术在产品研发、生产过程控制、经营管理、营销流通等各个环节应用、渗透和融合,加快全市智能制造发展,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国制造2025》(国发〔2015〕28号)、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和《中国制造2025安徽篇》(皖政〔2015〕106号),以及《关于合肥市扶持产业发展"1+3+5"政策体系》(合政〔2014〕62号)等文件精神,以促进制造业创新发展为主题,以提质增效为中心,以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深度融合为主线,以推进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以推动互联网与制造业融合为契机,积极推动全市两化融合“万千百”创新工程(即:万条“数字化生产线”、千个“数字化车间”、百个“智能工厂”),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合肥市智能工厂企业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全市工业企业范围内助推两化深度融合,发挥信息技术在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中支撑作用,以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为代表的智能制造,作为两化深度融合的主攻方向,引领我市制造方式的变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第三条合肥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认定工作遵循企业自愿、择优确定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合肥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认定、考核和撤销等管理工作由市经信委负责;各县(市)区经信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负责组织所辖区域的推荐申报、指导和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智能工厂是指将机器人、智能设备和信息技术三者在制造过程中完美融合,涵盖了对工厂(车间)制造的全流程,主要解决工厂(车间)从产品的设计到制造、应用的智能化。

数字化车间是指生产车间由工件传送系统和控制系统,将自动化装备和辅助设备按照工艺顺序进行结合,在无人(或少人)干预的情况下,按规定的程序或指令进行操作或控制,自动完成产品全部或部分制造过程,从而提高产品的生产效率及良品率。

第六条申报合肥市智能工厂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已制定信息化工作制度,积极推行首席信息官(CIO)制度,建立信息化组织实施机构,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
(三)企业智能化发展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企业两化融合发展处于综合集成阶段向协同创新阶段过渡,且获得省级及以上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在设备自动化、产品研发设计、生产管理、质量管理和智能服务等方面具有突出的示范带动作用;
(四)设备智能化:数控装备必须占生产装备总数的80%以上;人机智能交互,应用工业机器人不少于5套;实现智能制造的生产模式;
(五)生产管理:通过制造执行系统(MES)优化企业生产制造管理模式,制造过程实现智能化的软硬件技术、控制系统及信息化系统的集成应用,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和生产系统的实时监控,包括生产制造过程控制系统、车间生产制造执行系统或调度系统、经营管理系统的集成应用;物料需求计划编制、物流配送管理实现智能化、自动化。

(六) 质量管理:基于物联网技术实时在线检测和控制能耗设施,实现现场的数据采集、过程监控、设备运维与产品质量跟踪追溯、优化控制和集约化生产。

(七)“互联网+”协同制造:企业利用互联网采集并对接用户个性化需求,发展个性化定制;鼓励众包设计研发和网
络化制造等新模式;将服务作为制造业产品的外延和价值的核心,由关注产品生产转向涉及整个生命周期的制造服务化,包括定时定位、远程监控、在线诊断、预警和售后服务智能化等。

(八)管理智能化:以信息技术为主导,实现工厂生产操作、生产管理、管理决策三个层面全部业务流程的闭环管理,构建一个全新的智能制造体系,推动智能制造生产模式的集成应用,继而实现整个工厂全部业务流程上下一体化业务运作的决策、执行智能化。

第七条申报合肥市数字化车间的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具有2年以上独立法人资格,且上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
(二)企业已制定信息化工作制度,积极推行首席信息官(CIO)制度,建立信息化组织实施机构,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
(三)企业智能化发展水平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企业两化融合发展处于单项应用阶段向综合集成阶段过渡,且获得市级及以上两化融合示范企业认定;
(四)设备数字化:具备数字化生产线的基本要求,数控装备必须占生产装备总数的60%以上,全自动化生产线不少于2条;
(五)管理信息化:以MES为核心,关键数控设备及大型加工中心全部联网,实现了对车间现场网络化监控和可视化管
理; 建立起适应数字数量传递的零件数字化工艺设计、数字化加工、生产现场管理和质量检测的综合自动化应用环境。

第三章认定程序
第八条组织申报。

由各县(市)区经信委(经促局)、开发区经贸局组织企业申报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并对企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上报市经信委,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第九条评审认定。

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评审,提出预选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行文认定。

第四章管理措施
第十条已认定的合肥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实施动态管理,定期开展评估验收,每两年组织一次复评。

第十一条复评程序如下:
(一)复评。

市经信委组织专家对企业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应用实效从生产效率、产品质量、运营成本、用工情况、节能减排、推广前景等几方面的情况进行核实和评价,提出复评意见,并在复评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评价结果。

复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二)公布。

市经信委正式行文发布已认定的合肥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复评结果。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合肥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评的;
(二)复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行为的。

第十三条不受理。

因第十条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合肥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称号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因第十条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合肥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称号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合肥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年度复评中将有关情况报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在复评文件中给予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更名。

第十五条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在支持加快新型工业化发展相关政策中给予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一次性奖励,同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两化融合专项资金项目。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合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1、合肥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申请表
2、合肥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申报书及相关附件
3、合肥市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评分表
序号一级指标二级指标


指标说明







1 基本情况
(5 分)
两化融合
示范
2 市级、省级以上。

品牌影响

2 市知名商标、省著名商标、驰名商标。

销售收入 1
2 基础建设
(5分)
设备信息
化率
3 40%以上。

组织规划 2 有专职人员队伍、职能部门,制定有阶段性战略规划。

3 数字化工
艺设计
(10分)
以PDM产
品管理数
据系统为
支撑
10
网络化设计、智能化设计、建模仿真等先进设计手段
深度应用,建设系统仿真优化技术平台;专用工艺设
备能满足工艺设计集成化、智能化。

4 数字化制

(45分)
制造装备
自动化
25
装备自动化程度较高(高档数控装备、工业机器人、
传感器和智能仪表等智能装置的集成应用)。

MES系统20
MES作为车间管理信息系统,在ERP生产计划指导下,
完成生产作业的计划调度、在线检测与监控、资源调
配、信息采集和生产过程的优化;可视化装配,物流
自动化输送与存储,自动上下料,柔性生产,工装自
动调整,自动分拣,体现生产制造过程与现场物流信
息化管理水平。

5
互联网+
协同制造
(15分)
制造服务15
个性化定制;众包设计研发和网络制造;应用新型传
感技术、网络技术和数据分析处理技术,实现产品全
生命周期的定时定位、远程监控、跟踪、在线诊断与
预警等服务创新。

6 应用效果
(20分)
制造效益15
制造成本降低,被制造的关键部件或产品质量100%
可追溯,技术准备时间缩短,交货周期缩短,生产人
员明显减少,生产效率明显提高。

绿色发展 5
产品全生命周期实现节能降耗、减排治污及循环利用
等绿色发展。

总分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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