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村宅基地有关政策问题解答
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是什么(国家对农村宅基地最新规定)

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是什么(国家对农村宅基地最新规定)【引言】近年来,随着拆迁政策的不断完善拆迁补偿也变得越来越合理,因为拆迁“一夜暴富”的情况越来越少,但大家对于老家宅基地的关注度却并没有降低,毕竟宅基地拆迁后至少还能分到一套房子也值不少钱。
但由于历史上的各种原因,现在很大一部分生活、居住在农村的中、青年都早已变更为城镇户口,然而由于宅基地特殊的土地性质,如何继承老家宅基地就变成了一个现实的问题,今天就来和大家说说“父母过世后,老家宅基地该如何继承”。
【父母过世宅基地如何继承】很多生活在农村的居民普遍存在一个误区:认为宅基地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
然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本质上属于村集体组织土地,村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一般情况下,这个使用权是没有期限限制的),简单理解就是宅基地是村里面的地,但是村民可以用于盖房子保障自己的住房需求。
1.与父母在同一户头上我国宅基地使用权是以“户”为单位,而非以“人”为单位使用的,也就是说宅基地使用权是归属于一户居民的,所以如果子女与父母在同一户口上,并且属于所在村子的村集体组织成员,那么父母过世后,宅基地的使用权自然就“落”到子女名下,无需“继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与父母属于同一村集体组织村民但已经分户或已经变更为城镇户口宅基地的“继承”问题,需要分为宅基地(土地)和地上房屋(地上物)两个部分。
宅基地(土地):前面说到宅基地属于村集体组织土地,不属于村民个人财产,所以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宅基地不属于村民生前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作为村民的遗产被继承。
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是什么(国家对农村宅基地最新规定)宅基地继承最新政策是什么(国家对农村宅基地最新规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农村宅基地复垦补偿标准(关于宅基地的最新政策)

农村宅基地复垦补偿标准(关于宅基地的最新政策)一、农村宅基地复垦的条件1、宅基地需要具有复垦为耕地的条件。
2、申请人属于避险解困的帮扶对象,符合农村宅基地的复垦条件。
3、权属清晰且无争议,并有合法权属证明。
4、主体房屋保留完整,现状为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的现状分类。
5、土地符合其他复垦政策的要求。
二、哪些土地不可以复垦?1、2023年1月1日后新批准的建设用地,且房屋权属初始(首次)登记时间未满5年的。
2、属于违法建设用地。
3、自然灾害发生后,地质状况尚未稳定的建设用地。
4、单独的附属设施用地。
5、夹心房、连体房等无法拆除复垦的。
6、权利依法受到限制的建设用地。
7、其他不宜复垦的情况(以当地政府公示为准)。
三、宅基地复垦后还能建房吗?1、如果宅基地在复垦后变成了农业用地,农民在建房时需要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标准。
3、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4、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占用农用地建房的,需要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5、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复垦补偿标准(关于宅基地的最新政策)农村宅基地复垦补偿标准(关于宅基地的最新政策)四、农村宅基地复垦补偿标准1、农村宅基地复垦补偿标准(1)属于避险解困的帮扶对象,符合农村宅基地的复垦条件。
(2)主体房屋保留完整,现状为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的利用现状分类。
(3)宅基地具有复垦为耕地的条件。
2、农村宅基地复垦补偿办法由镇级政府对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来进行调查清理、登记造册及计算补偿费用后,同时退地农户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退地时限及时的交付宅基地及建(构)筑物。
3、农村宅基地退地复垦补偿费用以复垦后验收确认的耕地面积为准,按此标准核算退地面积:按9.6万元每亩标准予以补偿。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实践、问题与对策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实践、问题与对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关键环节。
近年来,我国各地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从实践、问题与对策三个方面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进行探讨。
一、实践1.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近年来,我国积极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明确了宅基地使用权的归属和边界,为宅基地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
截至2020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覆盖了80%以上的农户。
2. 宅基地有偿退出为了解决宅基地闲置问题,各地积极探索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
例如,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推出了“宅基地换房”政策,允许农户将闲置宅基地置换为城市保障房或养老公寓,实现了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增加。
3.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为了激活宅基地市场,各地积极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
例如,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实施了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政策,允许农户将宅基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拓宽了农民的融资渠道。
4. 宅基地集中整治为了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各地积极探索宅基地集中整治模式。
例如,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实施了“空心村”整治工程,通过拆除闲置宅基地上的房屋,整理出连片土地进行集中开发,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
二、问题1. 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不彻底虽然我国已推进了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部分地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不彻底,导致宅基地权属不清,影响了宅基地制度的改革进程。
2. 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不完善当前,我国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尚不完善,退出补偿标准较低,难以满足农民的预期。
此外,宅基地退出后的用途转换机制不健全,导致退出宅基地的利用效率不高。
3.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不活跃虽然各地积极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机制,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仍不活跃。
一方面,流转渠道不畅,农民缺乏有效的流转途径;另一方面,流转政策限制较多,影响了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积极性。
农村宅基地改革与管理有关问题解答(三)

河南农业2022年第7期ZHAIJIDI GAIGE YU GUANLI宅基地改革与管理质的单位或者建筑、结构专业的注册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并出具施工图纸,也可选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技术人员进行设计出图或者选用政府免费提供的村民自建住房设计图册。
在建房过程中,村民和施工方应当选用符合国家和省级规定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十三、河南省农村宅基地超面积要收取费用吗不收费。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中办发 〔1993〕10号)规定,取消收费和农村宅基地超占费。
河南省巩义市、孟津县、宝丰县、长垣市、新县等5个国家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市由国家授权可以开展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探索外,河南省其他地区均不收取超占费用。
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须在征得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且受让人须为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
十八、农房出租的最长年限是多少《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城镇居民、工商资本等租赁农房居住或开展经营的,要严格遵守合同法的规定,租赁合同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合同到期后,双方可以另行约定。
十九、村集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农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村集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一)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河南农业2022年第7期ZHAIJIDI GAIGE YU GUANLI宅基地改革与管理用土地的,集体收回宅地基使用权,并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给予适当补偿。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宅基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四)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再确定土地使用权。
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五)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2023最新政策是什么

宅基地2023最新政策是什么宅基地2023最新政策(一)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不是推倒重来、打乱重分,不能借机调整或非法收回农户承包地。
要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台账、证书和依法确立的承包关系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
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慎重把握、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对于一些疑难问题,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精神的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
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二)坚持确权确地为主。
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
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
对通过“互换并地”或“土地股份合作”实行统一经营的,要将承包权确认给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农户。
土地经营权没有流转的,承包权、经营权应登记为同一主体;已流转的,土地经营权应按照流转合同的期限,登记给流入方。
要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经营收益,不得违背农民意愿,以行政手段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也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三)坚持以农民群众为主体。
农民群众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是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关键。
村组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要在本集体成员内部充分讨论,达成一致,切实做到农民的事让农民自己做主。
充分发挥老党员和老干部熟悉情况、调解纷争的积极作用。
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表格材料要经过农户签字认可;对于外出不在家的农户,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通知到户到人,充分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决策权。
(四)坚持进度服从质量。
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长久大计,必须做细做实,确保质量。
严禁“核账不测地、顶数不确权”的做法。
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资源,科学把握进度;抓好试点,分期分批,积极稳妥推进。
不搞齐步走,不强求百分之百。
要把握好关键环节,实行全程质量控制。
宅基地可以买卖吗不可以宅基地不可以买卖。
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
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_四川省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

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_四川省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关于农村宅基地最新政策1、村民建住宅用宅基地要优先使用村内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尤其不能占用基本农田。
在整合村内宅基地时,不得强制村民退出宅基地,也不能违背村民意愿集中建社区、上楼居住。
2、最新的农村宅基地建房政策规定,宅基地可以改建、扩建或重建独立住房,但需要遵循相关规定,符合土地用途规划和建筑设计等标准,且不能超出规定面积,不能进行商业开发或出租。
3、下面是关于农村建房的最新政策:农村宅基地政策宅基地是农村居民建房的基础,因此宅基地政策对农村建房有着重要的影响。
4、农村宅基地的最新政策有哪些?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5、农村宅基地确权新政策解读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坚持不变不换,新证老证将同步存在各地要以未确权登记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为工作重点,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要求,加快地籍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办理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
宅基地建房最新政策1、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2、最新的农村宅基地建房政策规定,宅基地可以改建、扩建或重建独立住房,但需要遵循相关规定,符合土地用途规划和建筑设计等标准,且不能超出规定面积,不能进行商业开发或出租。
3、农村自建房政策最新规定具体如下:农村新建房屋、扩建或翻新重建,每户宅基地的标准面积为80到120平方米,各地的村委再根据村里规划,和本村的实际用地情况,统一确定本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4、一般来说,每户农村居民最多只能拥有一份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3)宅基地的使用期限宅基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期满后需要进行续期或重新分配。
村民建住宅用宅基地要优先使用村内原有宅基地和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尤其不能占用基本农田。
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解读

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解读
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是指中国政府为农民提供住房的一项政策。
根据该政策,每个农村户籍家庭在宅基地上有权建造一栋或一套住房,并享有长期使用权。
这项政策的目的是保障农民的基本住房权益,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水平。
它给农民提供了稳定的居住环境和居住条件,有利于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根据农村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的规定,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应符合一定的要求。
例如,住房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结构应符合规定的标准,住房的用途应为居住。
此外,政策还规定了对农民建房行为的管理和监督,以保证政策的实施效果。
该政策还规定了住房的继承和流转问题。
一般来说,农民在宅基地上建造的住房可以随户口迁移和继承传承。
但是,政策也规定了对住房流转的条件和限制,以防止滥用和剥夺他人的合法权益。
一户一宅政策在农村地区得到广泛实施和支持,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它有助于解决农村住房问题,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同时,该政策也有助于实现城乡一体化,推动农村现代化建设。
2024年农村宅基地20个核心问题

2024年农村宅基地20个核心问题基于最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以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等法律政策文件,我们系统梳理了关于农村宅基地的20个核心问题,涵盖了宅基地的权属界定与申请程序规定、使用与流转规则、确权登记及产权改革动向,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和农民权益保障措施。
通过对这些要点的解析,旨在为大家提供全面而详尽的政策解读,切实保障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
一、什么是宅基地?《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二、宅基地的权属归谁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第九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使用权属于村民所有。
三、农民对宅基地享有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对宅基地依法享有使用权,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宅基地的义务。
四、什么是一户一宅?《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规定,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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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村宅基地有关政策问题解读1. 农村宅基地概念及分配方式是什么?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可以用于修建住宅的集体建设用地,农民无需交纳任何土地费用即可取得,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功能,一般不能继承。
但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村民个人财产,可以依法继承。
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民法典》第362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2.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要哪些条件?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民法典》第364条规定: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
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3. 农村村民有下列哪些情况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1)年龄未满20周岁的;(2)原有宅基地的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3)本村村民将原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为经营场所的;(4)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
4. 宅基地如何申请、报批、登记发证?具备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村村民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申请使用宅基地修建住宅的,应先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本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的乡(镇)、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申请确权登记发证。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民法典》第365条规定: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5. 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的审批标准是什么?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新房宅基地面积审批标准为:(一)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6. 农村宅基地是否能继承?农村宅基地不能单独继承。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集体,使用权属于村内房屋所有权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
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以继承。
需特别指出的是,继承后房屋灭失的,不能进行重建或者以其他方式继续使用这块宅基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程序收回其宅基地使用权另行安排。
符合一户一宅的村民除外。
7. 为什么要开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涉及农村千家万户,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
国家、省、市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
开展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8.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对广大农民群众有什么好处?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集体土地权利,保护广大农民的合法财产权,强化农民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更是维护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与土地物权密切联系起来,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为下一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民法典》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第二条第六项“强化证书应用”规定:实行凭证管地用地制度。
……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证和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进行补偿;凡是依法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必须经过确权登记,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经过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律禁止流转;……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须以确权登记发证为前提。
9. 申请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需要提交哪些资料?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向乡镇政府、办事处提交下列资料:(一)村民个人申请宅基地的申请书;(二)申请人基本情况。
(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是否本村集体户口等);(三)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出具的材料:(1)申请人现有的宅基地情况;(2)对申请人拟发放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宗地草图等;(3)村民会议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情况,在村集体公布情况的说明等;(4)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状图等,并注明拟占用土地地类;(四)属于建新交旧的,申请人与村委会签订的建新交旧协议书;(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10. 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占面积宅基地如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规定:对宅基地超占面积的,在办理登记时按下列情况处理:(1)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施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2)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宅基地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其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将超占面积标注出来,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11. 怎样认定村民“一户一宅”?对村民“一户”,原则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籍来认定。
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是一户,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
但具有以下情形的,可独立作为特殊村民“户”对待:(1)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2)未婚但年龄已满二十周岁且已单独居住生活的;(3)依法继承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4)通过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可按照司法文件进行登记。
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申请确权登记。
12. 村民“一户多宅”问题怎样处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必须坚持“一户一宅”,除“一户一宅”外多占的宅基地不予确权登记。
对多占的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13. 如何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当地省(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面积依法确定给本农民集体成员:(1)非本农民集体的成员,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2)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4)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14. 哪些情况下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1)所申请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一户申请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权登记;(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住房的;(4)宅基地权属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5)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6)农村宅基地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建设的;(7)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它不予确权的。
15. 哪些情形下可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市或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证或用地批准文件,由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宅基地使用权:(1)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需要调整或迁建住宅,新房建成后,逾期无正当理由不拆除旧房,退出原宅基地的;(2)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的宅基地;(3)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农村村民一户一处之外的宅基地;(4)因迁移、病故等原因销户而停止使用的宅基地;(5)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6)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16. 是不是所有的宅基地都要发证?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办理登记发证,不符合条件的不准办理。
无论是村委会分配、继承、赠与、分户等方式取得的宅基地,只要是空闲地或房屋建设未竣工的,都不准发证。
17. “小产权房”可以发证吗?小产权房是指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及附属配套设施,没有向政府缴纳土地出让金等相关费用,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属于违规违法用地。
《土地登记办法》明确规定,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
小产权房发证既无法律基础,也无政策支持,更与我国的土地制度相违背,所以小产权房不能发证。
2017年9月20日,国土资源部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一份文件,再次重申:小产权房不得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18. 城镇居民能否到农村购置宅基地?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4号)要求:“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所以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和农民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