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本市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获
安监总局令[2015]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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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8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非煤矿矿山领域九部规章的决定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有关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对1部规章予以废止废止《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004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8号公布)。
二、对8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作出修改。
1.删去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包括集团公司、总公司和上市公司,下同)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
2.删去第六条第二项中的“、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第九项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及其下属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营的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分(子)公司和”。
4.删去第八条第九项中的“、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和第十项中的“或者雇主责任保险”;将第十一项修改为:“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并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将第十三项修改为:“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
”5.删去第十八条第一项和第三项内容“向企业总部及其直接管理”中的“及其”。
6.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单位在登记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作业的,应当向作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上海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上海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强化全社会的安全生产监督力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从业人员和市民发现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举报。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事故隐患的,属于本办法的举报范围:(一)生产安全管理1.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任职的;2.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上岗作业的;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上岗作业的;3.未按法律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4.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的;对从业人员屡次违章作业不予制止的;对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整改的;5.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6.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7. 未按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8.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的;9.进行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与施工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的;10.瞒报、谎报、拖延不报重伤、死亡事故的,或者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1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12.其他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违法行为。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第号令

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负责解释
实施时间
实施时间: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有效期5年 修订: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相关文件: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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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写一份主题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PPT,现在准备介绍“总 则”,请帮我生成“适用范围”为标题的内容 适用范围
• 我正在写一份主题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PPT,现在准备介绍“总则”,请帮我 生成“适用范围”为标题的内容
• 适用范围
• 适用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颁发和管理工作 • 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 适用于对违反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行为的处罚
适用范围
适用于非煤矿矿山企业 适用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和颁发 适用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适用于对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行为的处罚
03
申请与审查
申请条件
• 矿山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 • 矿山企业必须具备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并经国务院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 矿山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保证有效实施。 • 矿山企业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 矿山企业必须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 矿山企业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保证其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 • 矿山企业必须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 矿山企业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
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我省自2005年开始实施安全许可制度,到目前为止,已有部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有效期届满。
为做好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的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关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有关问题的函》(管一函〔2008〕21号,见附件)的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目前,《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尚在修订中,在新的《实施办法》公布前,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和延期换证工作仍然按照原《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3年有效期届满须延期换证的矿山企业包括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地质勘探企业、采掘施工企业及矿山生产系统和独立尾矿库。
三、《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但根据2006年6月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已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整改和颁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6〕107号)精神,我省对于采矿许可证的期限少于3年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保持统一期限。
因此,有部分矿山已多次办理了延期换证,对此类矿山,只要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自首次发证之日起不足3年的,且满足《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原则上按照直接延期的手续处理,以实现法规规定和总局要求的衔接。
地下矿山如果其采矿许可证失效6个月以上,再办妥采矿许可证续期的,即应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4.9的规定,进行安全评价,方可恢复生产。
四、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有效期满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我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并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依法审核其安全生产条件。
上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安全生产

上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是指哪些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三类A,B,C。
A类企业主要负责人、B类项目负责人、C类专职安全员。
A类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
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等,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或5年以上从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历。
B类人员: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具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或项目经理资质,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等,应具有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工程类初级以上职称。
C类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初级以上职称。
员工上岗前要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要为其建立安全培训登记卡,也可以叫做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上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扩展资料:生产负责人在生产作业前对直接生产作业人员进行的该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的培训,并通过书面文件方式予以确认。
建设项目中,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前,项目部应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向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施工方案的基础上按照施工的要求,对施工方案进行细化和补充;二是要将操作者的安全注意事项讲清楚,保证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
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完毕后,所有参加交底的人员必须履行签字手续,班组、交底人、资料保管员三方各留执一份,并纪录存档。
安全技术交底的作用:1、细化、优化施工方案,从施工技术方案选择上保证施工安全,让施工管理、技术人员从施工方案编制、审核上就将安全放到第一的位置;2、让一线作业人员了解和掌握该作业项目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减少因违章操作而导致事故的可能;3、安全管理人员在项目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安全管理内业的内容要求,同时做好安全技术交底也是安全管理人员自我保护的手段。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8.14•【字号】沪安监管危化〔2006〕113号•【施行日期】2006.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6〕113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为切实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依法规范其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等程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关于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103号)和《关于启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等4种证件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6〕89号),我局制定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2.上海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3.上海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〇〇六年八月十四日附件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为了做好本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根据《易制毒化学品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的规定,现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规定如下:一、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一)受理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单位均需申请办理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2.02•【文号】安监总厅管一[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全面开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促进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
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区审核把关不严,放宽安全许可条件;部分地区日常监管不到位,一些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及时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等手续,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的录入不规范;尾矿库持证率低,截至2009年底,全国尾矿库持证率不足44%,个别地区不足10%。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是依法加强事前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从源头上治理事故隐患的重要法律手段,务必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靠前抓、具体负责,相关业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管理,完善制度、狠抓落实。
针对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要研究提出新举措、及时解决新问题。
二、严格审核,依法颁证。
各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严禁随意放宽标准、放松要求。
凡是新建非煤矿山,必须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否则不得受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申请。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导则》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8.30•【字号】沪安监管监二[2004]110号•【施行日期】2004.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导则》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04]110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察)局:为构建本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体系,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在对小企业基本情况普查的基础上,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及《关于加强小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制定了《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导则》。
现印发给你们,从今年第四季度开始实施。
评估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指导推进,上海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协助配合;各区县安监管(察)局要精心安排,依照《上海市小企业安全信用程度评估导则》标准,具体负责实施本地区小企业的评估工作,并将评估与监管工作情况每半年(次年1月10日前,当年7月10日前)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00四年八月三十日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导则前言本导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为开展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促进小企业的安全管理而制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导则规定了上海市小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的指导原则、主要依据、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评估系统与分值计算、评估分级、评估持续等。
适用于上海市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的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
2.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指导原则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加强依法监管,提高小企业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促进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逐步构建安全生产信用体系。
3.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令第3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条例》《上海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行业标准4.安全生产信用程度评估内容4.1 依法生产经营4.1.1 生产经营活动须符合工商登记核准范围,且在有效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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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本市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区与矿山企业
【发文字号】沪安监管监一[2010]21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0.12.02
【实施日期】2010.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本市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开展安全生
产大检查的通知
(沪安监管监一〔2010〕219号)
各相关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5号)的精神,认真吸取“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将会同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对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1.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
2.日常巡(检)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情况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置、持证上岗情况。
2.特种设备及安全设备的建档和日常维护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3.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教育培训情况。
4.生产现场危险因素告知、劳防用品的发放及使用情况。
(三)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
1.企业安全生产相关设施、装备的完好状况、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及日常管理维护情况以及安全管理台账情况。
2.对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上是否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存储、运输及使用、消防设施配置情况等)(四)应急管理
1.各类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及评估情况
2.应急救援队伍的演练情况及应急物资的配备情况
二、检查要求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要针对当前安全生产的重点,认真组织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要立即发出《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督促企业限期开展隐患整治工作。
对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依规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其立即停产整改,整改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不能恢复生产,并建议予以关闭。
三、检查安排
本次检查时间从本通知下发日期起至12月24日。
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组:孙宇明
检查区县:浦东新区(24家企业)
第二组:李黎明
检查区县:崇明县(19家企业)、普陀(1家)、青浦(1家)、闸北(1家)
第三组:王雄
检查区县:宝山(8家)、奉贤(13家)
第四组:沈建华
检查区县:嘉定(2家)、金山(10家)、闵行(3家)、松江(5家)
请各组负责同志直接与相关区县安监局前取得联系,确定督查具体时间并开展督查工作。
附件: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企业名称:许可证编号:
检查时间:检查人员:。